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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未披露使其独立性和客观性存疑的情形导致裁决被撤销(ICSID案例)

2020611日,在Eiser Infrastructure Limited and Energia Solar Luxembourg S.à.r.l. v. Spain ICSIDCase No. ARB/13/36案中,裁定请见:阅读原文ICSID临时委员会(ad hoc committee)一致裁定撤销本案三人仲裁庭的裁决。ICSID临时委员会的撤裁理由是申请人任命的仲裁员Stanimir A. Alexandrov与申请人的专家证人之间有长期特殊关系,而该仲裁员并未披露该关系,而当事人事后才知道该关系存在。该关系虽然不属于《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中必须要披露的情形,但若在客观上可能让人产生合理怀疑的,则也必须披露,否则即便是三人仲裁庭作出的一致裁决,也应被撤销。

 

一、事实背景

本案是基于《能源宪章条约》(ECT)而产生的争议,两个申请人为Eiser Infrastructure Limited(根据英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和Solar Energy Luxembourg S.à.r.I(根据卢森堡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被申请人为西班牙政府。本案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仲裁。

 

2001年,欧共体通过了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指令2001/77/ CE,该指令要求欧共体成员国为使用未来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定国家目标。为执行该指令,西班牙根据第54/1997号法律和一系列次级立法制定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监管体系,其中包括为可再生能源提供合理回报率的溢价和上网电价补贴制度,其中的回报是根据发电量计算的。此外,该制度还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的调度优先于常规发电机。

 

然而,该支持计划最终导致其投入超出了西班牙政府的预期,由于监管成本(包括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支持成本)的增加而导致赤字。但是,在这期间,申请人从2007年起购买了聚光太阳能发电站的股份。

 

之后,西班牙政府为了使得电力部门的成本和收入稳定下来,于2013年进行了全面的电力市场改革,该改革的内容取代了第54/1997号法律中的监管体系,并具体规定在第24/2013号法律中。改革后的计划使用保证年收益率的报酬制度以取代之前的上网电价补贴制度,其计算是根据标准化或假定的高效且管理良好的设施为标准来计算,而报酬则是根据装机容量计算,而非1997年计划中的根据所发电力来计算。此外,新制度将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计划限定为已有工厂,还规定了新的发电税。

 

由于历史资本成本和运营成本的原因,本案中申请人持股的聚光太阳能发电站不符合假定的高效设施标准,因此导致申请人依照2013新制度的实际收入低于1997原制度的预期收入,申请人表示不满,向ICSID提起仲裁主张西班牙政府的2013年电力部门改革措施违反了其在ECT项下的有关义务。

 

二、裁决内容

1.程序问题

西班牙主张仲裁庭缺乏属人管辖权(jurisdiction ratione personae),理由是本案投资者来源于欧盟成员国,因此属于欧盟内部争端。

 

仲裁庭注意到ICSID的其他仲裁庭历来都不支持欧盟成员国的因为申请人是其他欧盟成员国国民因此该案属于欧盟法院的专属管辖权而ICSID仲裁庭无管辖权的主张,而本案仲裁庭也驳回了该主张,并且确认购买股份属于《关于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公约》)项下的投资,而申请人的少数股东身份并不妨碍其依照该公约提出主张的权利。

 

2.实体问题

ECT10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方应按照本条约的规定,鼓励并创造稳定、公平、有利和透明的条件,使其他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其区域内进行投资……”Each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Treaty, encourage and create stable, equitable, favourable and transparent conditions for Investors of other Contracting Parties to make Investments in its Area.

 

仲裁庭认为,西班牙使用了新的可再生能源监管体系,这违反了ECT10条第1款的公平公正待遇标准(Fairand Equitable Treatment)。

 

仲裁庭认为公平公正待遇标准本身不保证投资者具有获得监管稳定性的权利,而且国家有监管权,投资者必须期待立法可能会改变。西班牙电力部门现有的电价赤字问题构成正当的公共政策问题,这可使得西班牙政府采取的立法措施的做法具有正当性。

 

然而,仲裁庭同时强调投资者对于ECT10条第1款的公平公正待遇标准方面是有合理预期的,而在本案中,ECT的公平公正待遇标准表明申请人具有西班牙的监管制度不会突然大幅改变以至于剥夺了申请人的投资价值和利益的预期。

 

因此,仲裁庭认为西班牙2013年的制度改革属于非常规的重大变化,违反了ECT10条第1款的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具体体现在这违反了申请人基于1997原制度项下的合理预期,而且仲裁庭认为2013年新制度中的计算标准使用的是假定因素而非实际的因素以及绝对收益水平,这样的做法非常不当。

 

仲裁庭于201754日裁决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1.28亿欧元。

 

三、撤裁背景

被申请人西班牙政府对裁决表示不服,依照《ICSID公约》第52条申请撤裁,主张仲裁庭组庭不当、仲裁庭明显超出其职权范围、仲裁庭严重偏离基本程序规则、裁决没有说明其依据,并申请中执行裁决。

 

西班牙主张,确定仲裁员缺乏公正性和独立性的适当标准是明显的表面偏见“manifest appearance of bias”),而在本案中该等明显的表面偏见表现为在本案仲裁时,Alexandrov是华盛顿特区Sidley Austin律所的合伙人,而其团队在其任职期间曾在九个国际投资仲裁中任命Brattle Group担任专家,而Lapuerta先生是其中4个案件的专家证人,而在本案中也如此。

 

在本案中,Brattle Group为投资者的专家证人,而仲裁员Alexandrov3年的仲裁过程中并未披露其与Brattle Group之间的15年的长期关系,而且在其他之前的案件中Alexandrov还在其担任代理律师的案件中与Brattle Group以及Lapuerta先生共事过,而在该案中Brattle GroupAlexandrov委托人方的专家证人。

 

在本案裁决作出2个月之后,在另一起与本案无关的案件Tethyan Copper v. Pakistan案中,被申请人巴基斯坦申请撤裁,理由是仲裁员Alexandrov有利益冲突情形,此时西班牙才得知此情形。

 

该申请由ICSID的临时委员会审理(ad hoc committee),该委员会认为裁决应被撤销,理由有二,一是仲裁庭组庭不当(improper constitution of the Tribunal),二是仲裁庭严重违背程序规则(serious departure from a fundamental rule of procedure)。

 

四、撤裁理由之一——仲裁庭组庭不当

仲裁庭组庭不当为《ICSID公约》第52(1)(a)条的内容,临时委员会认为

1)这应依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31条来进行解释,以确定仲裁庭是否因为仲裁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而组庭不当;

2)委员会应决定在这种仲裁程序结束之前没有对仲裁员提出异议,而是嗣后提出异议时应采用什么标准。委员会将使用三步测试以确定

-a)申请人是否因未能及时提出该争议点而对该争议点弃权?

-b)若否,则撤裁方是否能证明第三方在合理评估案件事实后会认定仲裁员明显或明显缺乏公正性或独立性?

-c)若是,该仲裁员明显缺乏公正性或独立性是否会对裁决产生重大影响?

委员会在分析仲裁庭严重违背程序规则时将讨论测试的第三步,并确定西班牙政府主张的仲裁员缺乏独立性或公正性是否会对裁决产生实质性影响。

 

1、对《ICSID公约》第52(1)(a)条的解释

临时委员会对《ICSID公约》第52(1)(a)条的内容进行解释时,参照的主要是其文本、语境、目标和目的、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其结论是第52(1)(a)条项规定的仲裁庭组庭不当并不局限于仲裁庭一开始的组庭步骤,而是贯穿整个仲裁始终(the Committee concluded that the “improper constitution” of a tribunal under Article 52(1)(a) of the ICSID Convention did not confine the Committee to reviewing whether the procedural steps to constitute the tribunal had been properly followed at the outset of the arbitration. The review under Article 52(1)(a) extends to situations where an arbitrator is alleged to have lacked impartiality and independence at any time during the arbitration.)。

 

a.文本

仲裁庭首先参照英语、法语、西班牙语文本,认为第52(1)(a)条中的未能适当组庭that the Tribunal was not properly constituted)这点中,其“was”“constituted”是被动语气和过去时,而且仲裁庭认为组庭不单纯是一开始的一个行为,而是持续的过程,因此在这案件审理期间出现的不适当行为也包括在内。本案的未披露情形贯穿于审理过程中,因而也属于不适当行为。

 

b.语境

就《ICSID公约》第52(1)(a)条的语境而言,临时委员会认为第52(1)条中的其他款项也提到了过去发生的行为,此外,就整个《ICSID公约》而言,第52条属于公约第八章,参照其他各条,不遵守第37条至第40条规定的要求,而且不行使独立判断力或缺乏公正性都将构成未能适当组庭

 

此外,《ICSID公约》第54条要求《ICSID公约》成员国将ICSID裁决视为其自身的最终裁决,而成员国作出这种承诺的基础是该裁决作出的方式需符合最基本的公正要求,而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其中的主要要求之一。

 

仲裁庭还认为,仲裁员的资质(the qualities required of an arbitrator)与仲裁员的不适格性(ineligibility),都构成仲裁员的回避要求,本案的未披露情形贯穿于审理过程中,而且不论对其定义如何,都属于不适当行为,违反这点则构成撤裁理由。仲裁员的资质与不适格性之间的区别只是与何时针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而言,而非依照这两者而言提出的申请会有什么不同(The Committee further notes that this distinction also appears to be related more to the timing of requesting the disqualification than to the difference between challenges.)。

 

对于因为Alexandrov未披露特殊关系就进行撤裁这种是否过当而言,《ICSID公约》第52(1)(a)条就明确规定这是属于程序上的违规,属于撤裁的理由。依照《ICSID公约》第51条而言,若出现之前未知的新事实,而该事实对于裁决的性质有决定性影响,则仲裁庭可对争议案情的实体进行重新仲裁。委员会认为,重审保护的是案件实体,而撤裁制度保障的是案件程序正当性(Revisionis, thus, primarily concerned with the substance of the award. The primary concern of annulment is to protect the integrity of the proceedings.),本案的情况属于案件程序有问题,而且在本案中案件已经审结,委员会并无法使得Alexandrov回避,或者让其采取行为以洗刷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怀疑,因此委员会的救济只能是撤裁。

 

c.目标和目的

委员会认为,就该条的目的和宗旨,以及诸如裁决的终局性、排除上诉和撤裁救济的例外性等特征可能会影响撤裁委员会对于裁决的审查。委员会虽然同意投资者主张的撤裁的范围十分有限这一点,但也认为对程序或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直性的最大威胁莫过于仲裁员缺乏公正性或独立性(Thus, while agreeing with the Eiser Parties about the “limited scope” of the annulment procedure, this Committee holds that there can be no greater threat to the legitimacy and integrity of the proceedings or of the award than the lack of impartiality or independence of one or more of the arbitrators.)。

 

d.可适用的国际法原则

根据VCLT31条及其背景以及惯常实践,当事人获得独立且公正的法庭/仲裁庭的权利保障是一种一般性的国际法原则,而法院在解释《ICSID公约》第52(1)(a)条时需要对此加以考虑。委员会认为,旨在于确定仲裁庭组庭是否适当,它有权审查法庭成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是否保持和保持公正独立。

 

2、适用的标准

在适用标准方面,委员会适用的是EDFv. Argentina的关于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存疑而在仲裁结束之前并未有人提出该等主张,则使用的三步重新审理(de novo basis)标准。

 

1)申请人是否因未能及时提出该争议点而对该争议点弃权

投资者主张,Alexandrov之前与Brattle Group共事过这一点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其很多案件都是公开的,而且就公布在GAR等西班牙政府所依赖的资源中,而且也列于Alexandrov的简历中。

 

委员会则认为,Alexandrov未披露其与Brattle GroupLapuerta先生的共事经历这点是无争议事实,实际争议点则在于西班牙是否如同投资者主张的那样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这种关系。

 

委员会认为其不倾向于采纳投资者的主张,理由是投资者提出的证据无法确切证明在裁决作出之前西班牙的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这种关系(The Committee is not inclined to accept these submissions of the Eiser Parties.They have failed to point out a clear instance where Spain either was, or reasonably ought to have been aware of this relationship and its extent before the Award was issued.)。

 

委员会认为Alexandrov的案件信息属于公有领域这点并不能减轻投资者的举证义务,而如果无法证明确切证明在裁决作出之前西班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情形,则无法证明弃权的存在(There is nothing on the record to prove that Spain had such knowledge, the burden has not been discharged by the Eiser Parties. The existence of the information in the public domain does not discharge the burden of the Eiser Parties to prove that Spain was aware of the relevant facts. A clear and unequivocal waiver of a right so fundamental as to challenge the impartiality and independence of an arbitrator, goes to the very root of the proper constitution of a tribunal. Such a waiver cannot be established without proof that the party concerned had actual or constructive knowledge of all the facts. The Committee is not satisfied that the Eiser Parties have proved that Spain had such knowledge.)。

 

2)撤裁方是否能证明第三方在合理评估案件事实后会认定仲裁员明显或明显缺乏公正性或独立性

委员会指出了一些无争议事实,包括在四个投资仲裁案件中Alexandrov被当事人选任为仲裁员,同时选任其为仲裁员的当事人还聘请Brattle Group作为专家证人;在其中两个案件中具体作证的专家证人为Lapuerta先生;其中三个案件与本案仲裁同时进行。

 

此外,至少有8个案件中Alexandrov被当事人选任为代理律师,同时选任其为仲裁员的当事人还聘请Brattle Group作为专家证人,其中至少与2个案件与本案有交叉,有3个案件中具体作证的专家证人为Lapuerta先生。

 

此外,至少有1个未披露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和1个未披露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具体作证的专家证人为Lapuerta先生)中,选择Sidley Austin代理案件的当事人也聘请Brattle Group作为专家证人,两个案件都与本案仲裁有重叠。

 

鉴于此,委员会依照BlueBank一案确立的法理进行审查,即独立性和公正性均保护当事方不由受到案件以外因素影响的仲裁员审理其案件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 both “protect parties against arbitrators being influenced by factors other than those related to the merits of the case.”),适用的法律标准是基于第三方合理评估证据的客观标准The applicable legal standard is an “objective standard based on a reasonable evaluation of the evidence by a third party.”)。

 

a.AlexandrovBrattle Group之间的密切关系是否构成明显的表见偏见

Alexandrov之前在其他案件中也被当事人申请回避过。此前,在Tethyan Copper v. Pakistan一案中AlexandrovBrattle Group之间的密切关系就是撤裁的争议点,并由常设仲裁院(PCA)秘书长和世界银行行政委员会主席所讨论,而在SolEs Badajoz v Spain案中,Alexandrov也被当事人申请回避,而其回避申请由仲裁庭的其他两位仲裁员审理,而他们也讨论了他的这些问题。然而,这些问题都是在案件正在审理期间提出的,而非在撤裁程序中提出。

 

Tethyan Copper v. Pakistan案中,PCA秘书长认为巴基斯坦并未证明AlexandrovBrattle Group之间的关系超出正常的工作关系,而在国际仲裁中律师与专家证人之间经常会有这种联系,并且这种工作关系不会导致仲裁员缺乏相关的资质(“has not shown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r. Alexandrov and Brattle goes beyond a normal working relationship as is common between counsel and valuation experts involved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ases” and that “such a working relationship would [not] lead to a lack of the required qualities of an arbitrator.” )随后仲裁庭其他两位仲裁员在听取PCA秘书长意见和Alexandrov本人陈述后,认定该案情形未达到回避的要求,驳回了当事人针对Alexandrov提出的回避申请。

 

SolEs Badajoz v. Spain案中,仲裁庭其他两位仲裁员在关于Alexandrov是否应当回避这一问题上无法达成合意,之后Alexandrov自行辞职。

 

对比以上案件之后,委员会认为这些案件的情况与本案有主要区别,在Tethyan Copper v. Pakistan案中其他仲裁员都知道AlexandrovBrattle Group之间的关系,但本案中的其他仲裁员则不知道。而在SolEsBadajoz v Spain案中,Alexandrov并没有担任Lapuerta的委托人的代理律师。然而AlexandrovLapuerta在其他两个与本案同时审理的仲裁案件中担任代理律师和专家证人,并且AlexandrovBear Creek v Peru案中担任代理律师,其委托人聘请Brattle Group的其他专家作为其专家证人。

 

委员会认为,Alexandrov是否意识到他与Brattle Group之间的隐患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独立第三人在对现有所有事实进行客观评估后若认为Alexandrov显然有偏见,则案件应被撤销(It matters not that Dr. Alexandrov may not even have been conscious of the insidious effects of this association. What matters is that an independent observer, on an objective assessment of all the facts, would conclude that there was a manifest appearance of bias on the part of Dr. Alexandrov.)。

 

b.对该关系不进行披露的后果

委员会认为,AlexandrovBrattle Group之间关系构成了 “足够的过去和现在的职业联系和互动enough past and present professional connections and interaction),这种情形构成的表面上的不公正的可能性即使得Alexandrov有义务披露这种关系,但他却没有这样做(It was warranted not only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 such a relationship but also by the extent of the past and present interactions, at issue. These taken together triggered Dr. Alexandrov’s obligation to disclose.)。

 

投资者主张本案的情形不属于《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中必须要披露的情形,因此不应导致Alexandrov回避,也不应导致撤裁。委员会则认为《指引》中的清单并非是穷尽的,而且其指引并不能被视为在利益冲突方面有拘束力的穷尽规则,并且该《指引》也并未把本案情形列于绿色清单中,从而驳回投资者的主张,

 

本案中西班牙还主张依照国际律师协会的国际仲裁取证规则Lapuerta也有责任披露其关系,委员会认为即使满足这些条件也不能豁免Alexandrov的披露义务,因而拒绝回应该主张。

 

五、撤裁理由之二——仲裁庭严重违背程序规则

该理由与上述的仲裁庭组庭不当也息息相关,委员会认为,(1)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是根本程序规则之一;(2)存在对此的背离;(3)该背离非常严重并且对裁决产生实质性影响。

 

委员会认为,仲裁员不仅有义务自身独立公正,而且也应让客观的第三方观察后认为其如此,而其义务包括披露任何可能导致当事人可对其独立判断产生合理质疑的情形。

 

如前所述,在本案中第三方在合理评估案件事实后会认定仲裁员明显或明显缺乏公正性或独立性,因而委员会认为,由于Alexandrov对此并未进行披露,这就剥夺了西班牙在仲裁程序中申请其回避的权利被剥夺,而且还剥夺了西班牙从独立仲裁庭处获得利益和保护的权利,从而影响了西班牙的正当程序权利和获得公正审理的权利,因而该未披露属于严重的错误。

 

此外,Alexandrov未披露其情形还导致了仲裁庭在完全不知晓其与Brattle Group之间的关系的情况下进行合议。虽然最终裁决是仲裁庭的一致意见,但这也不是拒绝撤裁的理由(unanimitydoes not impede annulment),其原因是每位仲裁庭成员都可能通过其对案情的观点和分析影响到其他仲裁员(Irrespective of the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 of the two other arbitrators on the Tribunal, each member of the Tribunal, including Dr. Alexandrov, is expected to have influenced the other two with his views and analysis, during the course of deliberations.)。不仅如此,在本案中仲裁庭完全采纳了Lapuerta提出的损害赔偿模型,而委员会认为即使公正的仲裁庭也可能采纳该等模型,仲裁庭完全采纳Lapuerta提出的损害赔偿模型仍然导致西班牙丧失了获得不同裁决的可能性,因而对裁决产生实质性影响。

 

 

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Alexandrov未披露其情形会对裁决产生实质性影响,从而严重背离了基本程序规则。

 

六、评论

本案是ICSID历史上首个以仲裁庭组庭不当和仲裁庭严重违背程序规则为由而撤销裁决的案件。在本案中临时委员会的立场非常明确和坚定,其价值取向偏向于强调仲裁员对于当事人的坦诚,以及仲裁员不能辜负当事人对其的信任,并且彰显了当事人有罢免在独立性和公正性方面有疑点的仲裁员的权利。

 

由于ICSID很少撤销其裁决,特别是组成三人委员会撤销三人仲裁庭的一致裁决,本案更是传达出了一个明确信号,即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方面容不得瑕疵,即便其并不属于《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中必须要披露的情形,但若在客观上可能让人产生合理怀疑的,则也必须披露,否则即使是三人仲裁庭的历经多年才做出的裁决也可能撤销,并且当事人在这方面的撤裁权应得到应有的尊重。

 

此外,ICSID在基于仲裁员利益冲突方面的仲裁员回避和撤裁方面仍有很多不明确之处,本案即对此进行了有益补充,并希望在未来能有更为细化的规定。

 

然而,由于本案的ICSID裁决已经做出,已被投资者申请在世界范围内执行,这导致了澳大利亚法院已于今年4月执行了部分裁决,而美国法院则由于存在撤裁程序而中止执行该裁决。因此本案后续可能还会涉及在澳大利亚进行执行回转的问题,因而可见撤销ICSID裁决兹事体大,以及本案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