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在私人游艇的买卖涉及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方面,美国有联邦和当地的立法来进行调整。联邦立法中最为重要的则是美国法典第15卷第50章,而这部分也被称为《马格努森-莫斯保证法》(Magnuson-MossWarranty Act)。各州的立法则大多参照该法以及《统一商业法典》(UniformCommercial Code, UCC)而制定。
《马格努森-莫斯保证法》属于美国联邦方面的法律,主要是通过要求消费品具有某些明示或默示保证(warranty),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依据,并防止商品的制造商以不公平或误导的方式在保证条款上使用免责声明。
保证(warranty)这一概念属于英美法上的传统概念,即合同条款(term)包括条件(condition)和保证(warranty)。保证是一种承诺,不是合同的条件或无名的条款,并不构成合同的根本,而违反保证,即保证不真实,或者违约方违反保证条款,则只能导致权利受损一方主张损害赔偿。保证不是担保(guarantee),保证是一种合同条款,担保则是指在主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担保人将负责偿还某些债务或履行某些义务的约定。根据合同的保证条款的不同,产品保证可能包括产品的制造商向与制造商没有直接合同相对性的消费者提供保证。
一、柠檬与柠檬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涉及“柠檬产品”这一概念。柠檬产品这一概念出自于美国俚语和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GeorgeA. Akerlof教授1970年的著名论文《柠檬市场:质化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在该论文中Akerlof教授在讨论二手汽车市场中,将车况优良的二手车比喻为香甜的樱桃与水蜜桃,而车况不佳的二手车则为酸涩的柠檬。Akerlof教授认为,由于买方不了解二手车的真实质量,但基本上对市场上的产品愿意参照平均质量给出中等价格。对此,若卖方以次充好抢占市场,则优质高价的上等车和中上等车就会退出市场,最终导致市场到处充斥柠檬车,资源错配,降低汽车成交量,甚至扼杀市场。当时,由于美国汽车销售市场存在这样的混乱状况,因而导致美国消费者不在购买美国汽车,转向质量更好、耗油更低的日系车,导致了美国国产车的没落。
鉴于此,美国商务部于在1975制定了联邦层面的“柠檬法”,即《马格努森-莫斯保证法》,而各州在该法的指导下有有各自自己的立法。总而言之,联邦和各州的“柠檬法”基本确定了买方在购买了新产品的特定期限内,若发生特定状况,则买方可以要求厂商无条件退款或更换新品,而对方不得拒绝。而在维权方面,“柠檬法”也大多规定,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产品买方只需要把产品修理收据寄给各州的消费者协会即可要求退换产品,不用通过法院来进行这一程序,也不必花费额外的时间和费用。此外,该等消费者纠纷还可以通过仲裁调解,若失败则仍可在法院起诉获取救济。
由于柠檬法涉及的产品可能会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因此该法的具体内容衍生出了一系列判例法。例如在BMWof North America, Inc. v. Gore 517 U.S. 559, 116 S. Ct. 1589, 134 L. Ed. 2d 809(1996)案中,涉案宝马汽车在运输环节被酸雨损坏而后被局部重新喷漆,但宝马店并未将此实情告知消费者。最终宝马败诉,并且给出4000美元的补偿以及4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依据是存在1000辆存在这样的已售出的宝马车,上诉后惩罚性赔偿被减至200万美元。
如上所述,“柠檬法”一开始主要涉及保障汽车消费者不受制造商以不公平或误导的方式在保证条款上使用免责声明的影响,以及避免其买到柠檬车,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然而,随着社会发展,“柠檬法”适用范围逐渐扩展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其他领域,包括娱乐车船,电器与电脑产品等等。
二、《马格努森-莫斯保证法》的主要内容
《马格努森-莫斯保证法》为美国法典第15卷第50章,具体而言则是从第2301条到第2312条。其具体条目为:
2301.定义
2302.关于保证内容的规定。
2303.书面保证的表征。
2304.联邦最低保证标准。
2305.消费品的完整和有限保证。
2306服务合同;关于条款条件的完整、清晰和显着披露的规则;添加或代替书面保证的内容。
2307.在书面或默示保证下保证人对于履行职责代表的指定。
2308默示保证
2309.适用于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规则的程序。
2310.消费者纠纷的救济措施。
2311其他法律的适用性
2312.生效日期。
1、主要框架
第2301条主要是该法中的定义部分,其中为整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搭建了具体的大框架,并为一些核心术语作出了规定。
“消费品”是指在商业中分销的,通常用于个人、家庭或家用目的的任何有形个人财产(包括意图附在或安装在任何不动产上的任何该等财产,无论是否已如此附着或安装)。
“消费者”不仅指为个人使用而购买的买家(为转售而购买的买家不是消费者),此外还包括在适用于该产品的默示或书面保证(或服务合同)期间受让产品的任何人,以及根据该等保证(或服务合同)的条款或根据适用的州法律有权对保证人(或服务承包商)强制执行保证(或服务合同)义务的其他人。
“供应商”则是指从事直接或间接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品的业务的任何人。
“保证人”是指提供或提议进行书面保证的任何供应商或其他人,或根据默示保证承担或可能承担的义务之人。
“书面保证”是指(A)与供应商向买方销售消费品有关的与材料或工艺的性质有关的任何事实的书面确认或书面承诺,并确认或承诺该等材料或工艺无缺陷或在指定的时间内将达到指定的性能水平,或(B)任何与供应商销售消费品有关的,以在该产品不符合本规则中规定的规格的情况下针对该产品进行退款、维修、更换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而成为买卖双方为达成除转售该产品以外的目的而进行的讨价还价基础的一部分书面承诺。
“默示保证”是指根据州法律与供应商销售消费品有关的默示保证。
“服务合同”是指在固定的时间段或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与维护和/或修理消费品有关的服务的书面合同。
“合理且必要的维护”包括消费者可以合理预期会履行或已经履行的操作,以及任何维持消费品以合理的性能水平履行其预期功能的操作。
“救济”一词是指保证人选择的修理、更换、或退款。
2、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很多条法条都指出,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制定规则方面有广泛的权限,可以规定需要对保证以及服务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进行披露的一些细节,并且有对条件进行豁免的权限,可在必要时将某类保证认定为全面保证或有限保证,消费品退还上的一些具体要求。
在争议解决方面,联邦贸易委员会则应规定规则规定非正式纠纷解决程序的最低要求,并对对书面保证中规定的作为民诉的先决条件的纠纷解决程序的真实运作进行审查。此外,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和检察长一同在法院
检察长(以检察官的身份)或联邦贸易委员会(通过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检察官行事)可在地区法院起诉,以禁止保证人对消费品作出欺骗性保证,或任何人不遵守本章要求,或违反本章禁止性规定。然而,在临时限制令或初步禁制令作出后,对于联邦贸易委员会提起的案件,若其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不超过10天)内起诉,该限制令或禁制令将由法院撤销。起诉地应为该人居住地或营业地,法院可追加当事人。
3、其他主要内容
第2302条的内容是保证内容规则,主要规定了保证人应当在通过书面保证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品保证时,依照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的规则,以简单易懂的语言全面且明显地披露该等保证的条款和条件,其中包括保证人、消费品、措施、权利义务、保证时间段和范围、费用等的细则。消费品的保证人不得以消费者使用与该产品有关的任何物品或服务(根据保证条款免费提供的物品或服务除外)来作为其对产品的书面或默示保证的条件,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可在该等条件是必要的并且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豁免。该条对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制定规则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授权。
第2303条为指明的书面保证,在其中全面保证(fullwarranty)是指消费品需符合联邦最低保证标准,该等保证必须明确指明为全面保证。如果该消费品没有限制隐含保证的期限、任何在保证期内拥有该产品的人都可获得保证服务、该等保证服务为免费(包括对返还产品、在必要时拆装产品等成本费用方面的免费)、经过数次合理尝试保证人无法修复产品则根据消费者选择提供替代或全额退款、消费者不需要履行任何接受服务的先决条件(有合理义务以及服务所需的通知除外),则该等保证为全面保证。有限保证(limitedwarranty)是指不符合联邦最低标准的保证,而该等保证必须明确指明为有限保证。联邦贸易委员会可在必要时将某类保证认定为全面保证或有限保证。
第2304条规定的是联邦最低保证标准,即保证人若通过书面保证对消费品进行保证,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以达到联邦最低保证标准:若消费品存在缺陷、故障或不符合该书面保证的情况则保证人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对这种消费品进行最低限度的救济;保证人不得对产品的任何默示保证的期限强加任何限制;保证人不得排除或限制因违反该产品的任何书面或默示保证而造成的间接损失(除非这种排除或限制在保证表面上明显可见);在保证人进行合理的尝试以纠正该产品的缺陷或故障后未果则该保证人必须允许消费者免费退换该等产品或零件(视情况而定)。
针对消费者而言,保证人仅能让消费者承担通知义务,以作为其提供救济的前提条件。保证人若让消费者承担其他义务的,则需证明在规则制定程序中表明,或可以在行政或司法执行程序(包括私人执行)或在非正式纠纷解决程序中证明该责任是合理的。然而,除非联邦贸易委员会另有规定,否则保证人可要求对消费品进行退换的条件为将该消费品提供给保证人,且上面不带任何权利负担。
若保证人可以证明非因缺陷引起的的消费品故障是在消费者持有该消费品时产生的,或由消费者不合理使用导致,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救济措施是免费的。
在适用联邦最低保证标准方面,若供应商表明该保证为“完整(期限陈述)”保证,则该产品的保证视为需要符合联邦最低保证标准。
第2305条指出,如果消费品的全面和有限保证二者作了明确区分的话,则该法并不禁止同时具有二者的消费品的销售。
第2306条是有关服务合同的规定。服务合同(servicecontract)是一种约定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或在特定期限内执行与维护或维修相关的服务(或两者兼有)的书面文书。服务合同不确认消费品的质量与工艺,与保证不同。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以通过规则规定服务合同的条款明示披露方式和形式。
第2307条为保证人可指定书面或默示保证下履行职责的代表,但保证人应为这些指定代表的赔偿做出合理的安排,但任何该等指定均不得解除其保证人的责任,或也使代表成为共同保证人。
第2308条为默示保证,对保证人的免责声明或修改的限制,即在该供应商对该消费品作出任何书面保证或在销售时或之后的90天内签订适用于该消费品的服务合同,并且该默示保证的保证期默示为书面保证期的合理期限。
第2309条规定的适用于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颁布规则的程序。
此外,第2311条规定的主要是《马格努森-莫斯保证法》与其他联邦和州的消费者保障法律的适用性的问题,指出该法并不废除、替代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权益和救济。
4、消费者纠纷的救济
第2310条为该法最长的一条,规定的是消费者纠纷的救济。
(1)非正式纠纷解决程序
总的说来,该条一开始就明确指出美国国会鼓励保证人建立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以公正迅速地解决消费者纠纷。而联邦贸易委员会则应规定规则规定非正式纠纷解决程序的最低要求,以纳入书面保证的条款中,而该等规则应规定独立或政府实体参与该程序的内容,而保证人可建立符合这种要求的非正式的纠纷解决程序,作为消费者采取法律救济措施之前的前置程序。
若的确这样的话,则除非某消费者先使用该程序解决争议,否则其不得提起民事诉讼(集体诉讼除外);而且某类消费者不得以代表身份进行集体诉讼,除非法院认为有必要确认该原告的代表性以满足适格条件(指定原告最初诉诸于此程序的除外)。对于在美国地方法院提起的集体诉讼,应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的规定确定该原告的代表性。这种非正式的纠纷解决程序的决定在因保证义务而起的民事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
联邦贸易委员会可主动或在任何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诉后,对书面保证中规定的作为民诉的先决条件的纠纷解决程序的真实运作进行审查,且若认为其不满足要求,则可依法定职权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
法院若认定对书面保证中规定的作为民诉的先决条件的纠纷解决程序不公平,则可使其无效。
(2)总检察长或联邦贸易委员会针对欺诈性保证和违禁行为的禁制令
检察长(以检察官的身份)或联邦贸易委员会(通过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检察官行事)可在地区法院起诉,以禁止保证人对消费品作出欺骗性保证,或任何人不遵守本章要求,或违反本章禁止性规定。
法院在适当表明自己权衡和衡平法考虑,并考虑到联邦贸易委员会或总检察长最终胜诉的可能性后,若此举将符合公共利益并且对被告进行通知后,则可签发临时限制令或初步禁制令,而无需当事人对此提交保证书。在临时限制令或初步禁制令作出后,对于联邦贸易委员会提起的案件,若其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不超过10天)内起诉,该限制令或禁制令将由法院撤销。起诉地应为该人居住地或营业地,法院可追加当事人。
(3)消费者求偿民事诉讼
消费者若因供应商、保证人或服务承包商未能遵守本章或书面保证、默示保证或服务合同下的任何义务而受到损害的,可在法院提起损害赔偿和其他普通法、衡平法救济。若消费者胜诉的,则法院可允许其收回等于费用和支出总额(包括律师费)的款项。
该条对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的索赔金额有一些限制,即单项索赔的金额不得小于或等于25美元,所有索偿额计算得出的总金额或价值不得小于50,000美元,集体诉讼中人数不得少于100。在州法院的诉讼则无该等限制。
一般而言,除与保证人建立的非正式的纠纷解决程序有关的集体诉讼外,对于就不遵守书面或默示保证或服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提起的诉讼;并且除非保证或服务合同规定的义务人是提供了合理的机会来消除这种不遵守的情况,否则除非法院认为有必要确立指定原告的代表能力,否则一类集体消费者不得就该失误采取该款下的集体诉讼。对于因违反任何书面或默示保证或服务合同而根据以上规定提起的集体诉讼,指定的原告将获得合理的机会,并应同时通知被告他们代表集体诉讼。对于在美国地方法院提起的集体诉讼,应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的规定确定指定原告的代表性。
就本节而言,只有实际对事实或承诺作出书面确认的保证人才被视为已创设书面保证,并且据此产生的任何权利只能根据本节针对该保证人,而非对任何其他人执行。
三、主要的关于游艇销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判例法的内容
由上可见,在具体的案件中,其适用的规定可能包括《马格努森-莫斯保证法》其他法律法规,联邦立法,以及有关的判例法。一般而言,游艇本身若满足《马格努森-莫斯保证法》的“消费品”的定义,而且其买家或所有人满足“消费者”定义,而卖方满足“供应商”定义,则《马格努森-莫斯保证法》具有适用性。若《马格努森-莫斯保证法》具有适用性,则由于游艇买卖大多属于高标的额交易,若其涉及的总金额或价值大于等于50,000美元,则可能使得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而非州内部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在准据法和适用性上,F.W.F., Inc. v.Detroit Diesel Corp., S.D.Fla.2007, 494 F.Supp.2d 1342案表明,尽管存在《佛罗里达欺骗性和不正当贸易操作法》(Florida Deceptive and Unfair Trade PracticesAct , FDUTPA)和《马格努森-莫斯保证法》,然而对于因未能修理有缺陷的游艇发动机而引起的诉讼而言,一般联邦海事法律相对前二者而言具有优先适用性,而且游艇所有人依照FDUTPA和《马格努森-莫斯保证法》向制造商索赔损失的权利的顺维权也只能排在联邦海事法律方面之后。
在联邦与州法院之间的案件互相移交方面,在Baldwinv. Jarrett Bay Yacht Sales, LLC, E.D.N.C.2009, 683 F.Supp.2d 385案中表明,一旦游艇购买者修改其在州法院提起的诉状,而该诉状主张依照该州的法律针对卖方要求对撤回对买受的游艇的接受,而针对制造商主张其违反明示保证,争议标的额达到1,951,000美元,达到了《马格努森-莫斯法保证法》规定的管辖权标准的50,000美元,因此该案可以移交联邦法院。在North Carolina law. Baldwin v. Jarrett Bay Yacht Sales, LLC, E.D.N.C.2009, 683F.Supp.2d 385案中,即使法院根据联邦法有裁量权,基于北卡罗来纳州法律优先于联邦法律适用这一点,来决定对游艇购买者的部分或全部的依照北卡罗来纳州法针对卖方的撤回对买受的游艇的接受之诉、以及依照北卡罗来纳州法和《马格努森-莫斯保证法》针对制造商提起的主张其违反保证之诉移交给联邦法院审理,而最终法院将拒绝这样做,而是就北卡罗来纳州法对卖方和制造商行使了补充管辖权,理由是北卡罗来纳州的法律的针对制造商的保证索赔方面具有重复性,此外依照北卡罗来纳州法提起之诉并不涉及该州法律方面的新问题或复杂问题。
在案件移交联邦地区法院以后,对于该案在发回上的问题而言,依照Baldwinv. Jarrett Bay Yacht Sales, LLC, E.D.N.C.2009, 683 F.Supp.2d 385案,游艇购买者根据北卡罗来纳州法律而针对卖方提起撤回对买受的游艇的接受之诉,以及依照《马格努森-莫斯法保证法》和北卡罗来纳州法律而针对制造商提起违反保证之诉,而依照北卡罗来纳州法律这些诉互相之间并不互相割裂且互相独立,因此,在移交该案于联邦地区法院以后,联邦地区法院则在优先适用该州法领域内的事项方面也无将其发回原法院的裁量权。
此外,合同的相对性可能对会影响作为游艇卖方的消费者的权益的行使,但具体情况却又各不相同。依照Ace American Ins. Co. v. Grand Banks Yachts, Ltd., D.Md.2008, 587 F.Supp.2d 697案,当事人依照《马格努森-莫斯法保证法》针对游艇的消费者权益问题提起诉讼,但是法院认为,依照作为准据法的罗得岛州法律,游艇购买者与游艇制造商之间缺乏合同相对性,因此当事人不得依照该法提出主张。在Richard W. Cooper Agency, Inc. v. Irwin Yacht and Marine Corp., N.C.App.1980, 264S.E.2d 768, 46 N.C.App. 248案中,该案帆船买卖的卖方既是船舶制造商又是零部件销售商,而买卖双方之间缺乏合同相对性,但由于缺乏相对性这点在本案中并不重要,因此这不影响买方主张制造商的组装商违反明示保证而向其提出索赔。
在当事人适格性上,一个特别值得研究的案件是Dubois v. Maritimo Offshore Pty Ltd., D.Conn.2019, 2019 WL 4723140案,即便是游艇的表见上的衡平法权益的所有人也具有诉讼当事人适格性有权(例如该游艇的购买人登记为游艇的所有人,但是该人实际上将为衡平法权益的所有人代为持有该游艇的情形),可以根据《马格努森-莫斯法保证法》对游艇的原始卖方、原始经纪人和经纪公司,就违反明示保证方面的争议而提起索赔。在该案中原告主张游艇在出售之后他才获得该游艇的衡平法上的权益。法院在本案中还注意到该法允许任何消费者就违反明示保证而提起诉讼,而“消费者”本身不仅限于在保证期内的初始购买者,而且还包括随后的受让人,该法直接适用于明示保证。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却无权根据《马格努森-莫斯法保证法》对游艇的原始卖方、原始经纪人和经纪公司,就违反默示保证方面的争议而提起索赔,理由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缺乏合同相对性,而依照作为准据法的康涅狄格州法律在这种情况下禁止其针对被告就违反默示保证方面的争议而提起索赔。虽然《马格努森-莫斯法保证法》在明示保证方面有明确规定,但在默示保证则遵从各州自己的法律,因此该法并不在默示保证方面扩张其适用范围。
四、结论
整体而言,只要游艇的销售满足《马格努森-莫斯法保证法》中规定的适用条件,即可按照该法获得保护,而且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参与游艇的销售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块上和其他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并无特别大的不同。若《马格努森-莫斯保证法》具有适用性,则由于游艇买卖大多属于高标的额交易,若其涉及的总金额或价值大于等于50,000美元,则可能使得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而非州内部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然而由于在实务操作中这个问题经常涉及联邦地区法院和州法院互相之间的管辖权的重叠问题,以及消费者不一定是买方因而带来的合同相对性问题,虽然违反明示保证方面的争议而提起索赔可以适用《马格努森-莫斯法保证法》,但违反默示保证方面则需要适用各州自己的法律,这造成了在很多时候州内部的法律和《马格努森-莫斯法保证法》在游艇的销售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是交织在一起的,因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对于州内的法律而言,其“柠檬法”与游艇销售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较为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