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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法院维持对前国际足联副主席进行纪律处分的CAS裁决(欧洲人权法院案例)

2020211,在Platini v. Switzerland (application no. 526/18)一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定该案不具有可受理性驳回起诉。该判决是终审判决。该案国际足联内部和CAS对前国际足联副主席、前欧洲足联主席Michel Platini纪律处分的仲裁。瑞士最高院拒绝撤销CAS裁决,而欧洲人权法院维持了瑞士最高院的认定和CAS的裁决。该案是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第四个有关瑞士最高院拒绝撤销CAS裁决的审查案件。

 

一、背景介绍

2007年时时任国际足联副主席Michel Platini向时任国际足联主席Joseph Blatter提出要求要求Joseph Blatter在计算Michel Platini退休金权利时应将他担Joseph Blatter 4年顾问期间也考虑在内。Joseph Blatter 同意给他额外36,000美元,但告诉他退休金只有在他离开国际足联高管职务后才会发放给他。

 

Michel Platini2011年向国际足联财务总监兼副秘书长寄了一张200万瑞郎的发票,主张这是其框架内商定的包括1998年至2002年的口头合同在内的额外工资。除了最初在1999825日签署的书面协议中确定的报酬外,还包括之前Michel Platini与国际足联前主席Joseph Blatter 之间有所谓的口头合同200万瑞郎薪水补贴Joseph Blatter 之后批准并签署发票,国际足联于201121日向申请人的帐户支付了200万瑞郎。

 

二、国际足联的处分

瑞士联邦检察院于2015年对Joseph Blatter 提起刑事诉讼,指控其涉嫌渎职,并且指控其于2011年向Michel Platini付款200万瑞郎违反信托规定。

 

在这个刑事诉讼案发之后,国际足联对Michel Platini提起违纪程序。国际足联国际道德委员会的审裁处(adjudicatory chamber of the FIFA Ethics Committee)在经过初步调查后,将这种款项认定为不当支付undue payment),依照审理时有效的2012版《国际足联道德守则》(FIFA Code of Ethics)对Michel Platini处分,禁止他参加国际的和国内的任何与足球相关的职业活动,期间为8年,罚金为8万瑞郎。之后,国际足联上诉委员会(FIFA Appeal Committee)维持了该处分,但将限制期间缩短为6年。

 

三、CAS上诉仲裁裁决

Michel Platini不服,并针对该决定于2015年向体育仲裁院(CAS)提出上诉,主张相关行为发生之时,处分所依据的2012版《国际足联道德守则》尚不具有可适用性,因此本案属于溯及既往;而且对他的处分似乎过于苛刻,处罚过重违反适当性原则。

 

CAS仲裁庭拒绝采纳他的意见,认为即便之前的国际足联程序有瑕疵但是CAS仲裁程序没问题,最终出于其年事已高而且配合度较好,将限制期间从6年缩短为4年,罚金从8万瑞郎减少至6万瑞郎。4年限制期间并不违反适当性,理由是其处罚性与其目的相称——一方面防止其继续违规,另一方方面也是对其不当行为的处分,以维持足球运动和国际足联的声誉。

 

四、瑞士最高院驳回撤裁请求

申请人向瑞士最高院针对CAS裁决提起撤裁(案号:4A_600/2016),理由类似在CAS上诉中提出的理由。

 

本案中涉及Michel Platini在行为时的住所,而鉴于体育仲裁在纪律事项上其管辖权并非直接由订立仲裁协议而产生,瑞士最高院将相关时间定于200411日,即《国际足联章程》承认CAS上诉管辖权的时间。在当时,Michel Platini仍在法国居住,但CAS仲裁庭认定为瑞士,认为该仲裁属于瑞士国内仲裁。然而由于国际足联对此没有异议,因此出于诚信原则这种认定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再提出异议。而瑞士的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区别在于瑞士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会明显大于国际仲裁。

 

Michel Platini作为撤裁申请人主张CAS裁决适用了错误的《国际足联道德守则》版本(本应适用2009版却适用了2012版),对该《守则》进行了错误的解释,且进行了举证责任倒置,因此该裁决是武断的。

 

然而,瑞士最高院维持原CAS裁决。瑞士最高院认为,限制期间的4年期间,以及国际的和国内的任何所有与足球有关的职业活动的限制的范围都并不过分,而且所有与足球有关的职业活动本身虽然可能缺乏明确性和特定性,但这并不足以导致撤裁,因此该裁决并未明显违法。而只有国际足联对Michel Platini的处分的依据是《国际足联道德守则》未禁止的行为时,才可援引该处分违规而达到成功撤裁的目的。

 

此外,瑞士最高院结合其判例法分析,认为Michel Platini进行不当行为时的2009版《守则》与国际足联审裁处审理时有效的2012版《守则》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审裁处即便适用2009版也不会做出不同的决定。

 

Matuzalem(ATF 138 III 322)是当事人成功援引公共秩序对CAS裁决撤裁的案件,而瑞士最高院进一步将本案与该案进行了区分。指出在Matuzalem案中,该案的足球运动员若未能在短时间内支付超过1100万欧元的赔偿金,则可能会无限期禁赛,因此国际足联确保球员遵守义务的一般目标与这种开放性、大范围、且无限制的禁赛对运动员的个人权利造成的严重影响之间严重不相称,侵犯该运动员的从业自由,违反公共秩序。而在本案中,鉴于申请人Michel Platini当年为61岁的年龄(2015年),限制期间的4年期间,以及所有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的限制的范围都并不过分。

 

因此瑞士最高院驳回Michel Platini的撤裁请求。

 

五、欧洲人权法院的认定

Michel Platini作为申请人,于20171222日向欧洲人权法院对本案针对瑞士提起诉讼,主张国际足联的纪律处分程序和CAS仲裁程序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获得公正审理的权利);以及第7条(罪刑法定)理由是该发生涉案行为的时候(2007年至2011年)该规则2012版尚未生效,因此规则溯及既往;以及第8条(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理由是4年限制期间剥夺了他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

 

欧洲人权法院首先重申了Mutu and Pechstein v. Switzerland, nos. 40575/10and 67474/10案,指出该处分是由国际足联作出的,而国际上足联是根据瑞士私法成立的一个协会。之后该处分在CAS上诉,但CAS既不是国家法院,也不是根据瑞士公法建立的任何其他机构,而是私法实体。瑞士法明确规定了CAS裁决的效力和瑞士最高院的撤裁管辖权,而在本案中瑞士最高院驳回了申请人的上诉,从而使该裁决在瑞士法上有了既判力。因此,依照Mutu and Pechstein v. Switzerland案和Nada v. Switzerland, no 10593/08,本案的涉案的瑞士法院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使得瑞士产生《欧洲人权公约》项下的责任,因此法院具有属人管辖权,审理的标的是瑞士法院对于维持CAS裁决的这一作为和/或不作为。

 

1、第6条第1款(获得公正审理的权利)

申请人主张,对于国际足联一审的纪律处分审理程序,其国际足联这方面的很多规则本身就违反公平审理规则,而国际足联审裁处被其行政机关架空;此外,对于上诉的CAS裁决而言,国际足联每年向CAS提供大量资金援助,因此CAS很可能缺乏公正性。不仅如此,CAS裁决的时候高度依赖了有瑕疵的取证手段,而且他对此无法提出有效抗辩而获取的证据。此外申请人还主张,CAS的调查不尊重他的辩护权,并表现出偏见,例如他一直申请获得调查卷宗,但CAS一直拒绝将调查卷宗出示给他。此外,CAS调查的时间使其不可能有效行使辩护权,即CAS程序是2015928日启动的,但在20151218日就作出裁决了,时间过短。最后,申请人批评CAS没有履行其保障公正审理案件的职责,CAS主张的CAS程序没缺陷,因此即便一审的国际足联程序有问题,则在CAS裁决作出时一审程序的缺陷即已被矫正,因此CAS仲裁庭拒绝认定国际足联的一审程序中是否存在程序违规行为以及其是否符合《公约》第6条。针对CAS的裁决,申请人主张瑞士法院的控制权极为有限,因此无法对这种侵犯其权利的制度进行审查、救济或惩处。

 

对此,欧洲人权法院重申,依照Gäfgen v. Germany [GC], no. 22978/05, 1 June 2010案,根据《公约》第35条,有关该公约的任何主张都应首先向有关的国内法院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在瑞士最高院提起了其关于仲裁裁决武断和不公正的主张(the arbitrariness and unfairness of the arbitral award),并没有向瑞士法院提起他在申请中提出的其他主张,即CAS仲裁中的证据不合法,国际足联审裁处的权力被行政处架空因此裁判对其不公平、他的辩护权未得到尊重、程序不公正等。因此他并未用尽国内救济,而这是提起欧洲人权法院程序的必要前置条件,因此法院以其未用尽国内救济为由驳回其主张。

 

2、第7条(罪刑法定)

申请人主张其行为时间分别为2007年和2011年,而国际足联当局并未适用《国际足联道德守则》2009版,而是适用了2012版。申请人主张,2009版的文本在设计从第三方接收礼物方面的适用范围较窄,且不包括国际足联本身所授予的利益,而他在CAS和瑞士最高院都主张过这点,但是二者都没适当处理这一问题。

 

欧洲人权法院审查了对申请人的处分是否属于《公约》第7条的犯罪,并根据其判例法(Kafkaris v. Cyprus, no 21906/04; Welch v. the United Kingdom, 9 February 1995, § 27, series A no 307-A;  Jamil v.France, 8 June 1995, § 30, series A no 317-B)指出,因行业违纪行为遭受的处分与刑事处罚不同,而且对一个具有特殊地位且适用特殊规则的团体中的成员实施的制裁mesures particulières prises à l’encontre d’un membre d’un groupe d’individus relativement petit,dotés d’un statut particulier et soumis à des règles spécifiques)不属于刑事处罚(It pointed out in particular that, according to its case-law, disciplinary sanctions ordered following professional misconduct could be distinguished from criminal sanctions. It further noted that sanctions imposed on a “small group of individuals possessing a special status” did not fall within that criminal scope.)。

 

本案申请人是国际足联的高管,并已根据《国际足联道德守则》受到了纪律处分,而该处分是由制裁是由国际足联国际道德委员会的审裁处作出的,是针对具有相对特殊地位并受特定规则约束的相对少数群体的成员采取的特殊措施,这种措施不在《公约》约束的范围之内(In the present case, the applicant, a high-ranking FIFA official, had been disciplined based on the Federation’s Code of Ethics and disciplinary rules. The sanction had been imposed by FIFA’s adjudicatory bodies. It was therefore a sanction based on a special status concerning a member of a small group.),不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第8条(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

申请人进一步主张,该处分侵犯其第8条规定的保护职业活动的自由,因为该处分阻止其在4年内从事与足球相关的任何职业活动。

 

对此,欧洲人权法院重申,私生活的概念是广泛的,无法逐一列举。在本案中,对申请人基于其职业生活中的行为而受处分,与其私生活无关,尽管其负面影响已经影响了其私生活。由于申请人的整个职业生涯都在足球界度过,足球是他唯一的收入来源,因此该处分导致他被剥夺这一收入来源,且其处分程度能导致他无法与他人发展社会关系,并且该处分带来耻辱,使其声誉受损。因此,法院承认申请人已证明该处分的后果已达到一定严重性(The Court reiterated that the concept of “private life” was a broad and non-exhaustive one. In the instant case, the sanction imposed on the applicant had been based on acts committed in his professional life which had no connection with his private life. However, the Court acknowledged that the negative repercussions had affected his private life.)。

 

此外,法院审查了瑞士作为被告是否履行了其保护申请人在国际足联的处分下受到尊重的私生活的权利的积极义务。对此,法院认为CAS减轻了处分力度,但基本维持和确认了处分本身项制裁有所减少,并认为申请人已得到足够的司法保障。

 

法院还指出,申请人通过签署强制性仲裁条款自愿放弃某些权利,但不包括将争议提交普通国内法院的权利。尽管如此,他仍能够对国际足联对他的处分在CAS提起上诉。CAS裁决确认并减轻了原审裁决的处分,并认定本案事实的特殊性、其行为不端的严重性、Michel Platini先生在足球机构中担任高级别职务、以及需要维护体育界和国际足联的声誉,对其施加的处分并不过度或武断。此外,CAS仲裁庭对之前国际足联的处分给予了适当减轻,而对其判处的4年限制期间是合理的(The Court noted that the applicant had freely consented to the waiver of certain rights by signing compulsory arbitration clauses excluding the possibility of submitting disputes to an ordinary domestic court. He had nevertheless been able to appeal against the measure imposed by FIFA before the CAS. The CAS had duly reasoned its decision to reduce but confirm the sanction in a 63-page decision responding to the applicant’s complaints. It had held, among other things, that the particular seriousness of the facts, the senior position held by the applicant, and the need to restore the reputation of football and FIFA, justified the four-year suspension from professional activity.)。

 

最后,申请人针对CAS裁决在瑞士最高院提起撤裁申请,而法院同样维持了CAS裁决,认定该处分是有充分根据和合理理由的。

 

因此,欧洲人权法院认为,不论是瑞士法院还是CAS都为申请人提供了足够的国内的机构性的和程序性的保障,以使其可对国际足联的决定提出异议,并为提出主张为自己辩护。因此欧洲人权法院一致驳回其主张,认为其主张缺乏依据(Consequently, the applicant had been afforded sufficient institutional and procedural safeguards. The Court dismissed the Article 8 complaint, declaring it manifestly ill-founded.)。

 

五、评论

在本案中,欧洲人权法院的主要观点是,Michel Platini作为申请人,其已经享有国内的机构性的和程序性的保障,以使其可对国际足联的决定提出异议,并为提出主张为自己辩护。欧洲人权法院认为,考虑到其行为不端的严重性、Michel Platini在足球机构中担任高级职务、以及需要维护体育界和国际足联的声誉,对其施加的处分并不过度或武断,而之后在体育仲裁院(CAS)的程序中对之前国际足联的处分给予了适当减轻。

 

本案还需要特别关注的一点是,Michel Platini在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公平审理方面的论点中,很多都未在之前的程序中提出,而法院因此认定其并未用尽国内救济。因此需要注意在程序中提出的主张的完整性和一贯性。

 

目前,国际足联正在努力追回之前支付给Michel Platini200万瑞郎,而Michel Platini4年限制期间已于2019年到期。

 

由于本案是一个体育界内广受关注的大案,欧洲人权法院还特别对本案出具了一个问答与解释欧洲人权法院如何审理本案以及类似案件的答疑文件,可能对孙杨案日后的进展有所启发。其链接为:

https://www.echr.coe.int/Documents/Press_Q_A_Platini_ENG.pdf

 

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本案的官方英文新闻稿为:

https://hudoc.echr.coe.int/app/conversion/pdf?library=ECHR&id=003-6657864-8849494&filename=Decision%20Platini%20v.%20Switzerland%20-%20suspension%20from%20football-related%20professional%20activity%20was%20justified.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