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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和逾期提起仲裁---瑞士最高法院曾驳回孙杨以管辖权和利益冲突为由提出的撤裁申请(瑞士案例)

20191028日,在4A_413/2019一案中,孙杨以控方WADA的律师存在利益冲突,以及控方WADA逾期提交仲裁申请文书而被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组建的专家组受理【WADA v. Sun Yang & FINA (CAS 2019/A/6148)】,其异议被专家组驳回为由,向瑞士最高法院针对该驳回提起撤裁申请,请求法院驳回仲裁庭的管辖权。瑞士最高法院暂时驳回孙杨的申请,并认定孙杨主张的问题属于可采性问题并非管辖权问题,应由仲裁庭决定,并应在最终裁决作出以后再进行撤裁申请。

 

一、背景介绍

本案是举世瞩目的大案,其背景不再赘述,请参照这是让该运动员清醒的一课”----孙杨仲裁案件的焦点问题和可能的救济途径。以下是与本撤裁案有关的事实。

 

WADA方面的代理人Richard Young20192月从WADA纪律委员会离职,专门办理孙杨案。因此,孙杨向CAS专家组主张Richard Young与各方有利益冲突却在该案中直接担任WADA的代理人不当,应该回避。而且,Richard Young提交的WADA上诉性仲裁申请书(appeal brief)的时间晚于CAS规定的期限,因此CAS对本案的仲裁专家组缺乏属时管辖权(ratione temporis),应当驳回WADA的申请。此外,之前孙杨的CAS仲裁专家组换过人,Romano Subiotto QC为重新补任的仲裁员,而孙杨对该程序不服,也向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异议委员会(ICAS Challenge Commission)提起异议,但被驳回。

 

然而,CAS专家组审理完孙杨的主张后却认定其有管辖权,而Richard Young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所以不影响WADA提出的上诉的可受理性和CAS专家组的管辖权,因此驳回了孙杨这方面的主张。

 

随后孙杨于20199月向瑞士最高院提出申请,以仲裁庭组成不当和仲裁庭无管辖权为由进行撤裁,宣告CAS专家组无管辖权。

 

二、法院认定

首先,最高法院承认中间裁决也可撤销,撤裁并不一定要是最终裁决才可撤销。然而,中间裁决只能因为仲裁庭组成不当和仲裁庭缺乏管辖权而撤销

 

1、利益冲突问题

最高法院认为,专家组关于Richard Young是否因为利益冲突而不得担任控方WADA的代理人这个问题,既不是有关仲裁庭组成的决定,也不是关于仲裁庭管辖权决定,而属于可受理性问题(recevabilité/admissibility而非管辖权问题(lacompétence/jurisdiction)。因此,依照《最高法院法》第9293条,4A_366/2019案、4A_349/2015案、5A_47/20141B_420/2011案,本案上诉的决定不是裁决,不具备可受理性,而应在最终裁决作出后才得提出。

 

此外,最高法院认为,参照4A_87/2012案,仲裁程序和民事诉讼类似。因此,在认定某人是否缺乏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权能时,由于国内法院对此的处理原则上也是,在正式作出关于该人的权能的宣告之前会规定一个期限以让有关当事人矫正这种权能的瑕疵。因此,即使存在此类问题,也不会立即导致CAS的仲裁不具有可受理性。

 

2、管辖权问题和可受理性问题

1CAS规则规定的期限是仲裁时效,不是除斥期间

在属时管辖权(ratione temporis)方面,最高法院认为,WADA延迟提交CAS上诉材料属于可受理性问题(recevabilité/admissibility)而非管辖权(la compétence/jurisdiction)问题。在4A_170/20174A_488/2011这两个案件中有涉及到延迟提交书状的问题,但都没有明确回答是属于可受理性问题还是管辖权问题,然而本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这是可受理性问题而不是管辖权问题。

 

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援引4A_428/2011案和A_424/2008案,区分了典型仲裁l'arbitrage typique)与非典型仲裁l'arbitrage atypique,即体育仲裁l'arbitragesportif)。在体育仲裁中,仲裁庭的管辖权是由参照体育联合会(如国际泳联,国际足联)的章程而产生的,该章程规定了使用仲裁程序来解决纪律性纠纷。当事人是否有权根据瑞士法和仲裁程序规则对CAS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与仲裁庭的管辖权(la compétence/jurisdiction)无关,而是当事人的适格性(la qualité pour agir/standing)问题,最高法院在不审查这种问题。仲裁庭管辖权问题和当事人适格性问题的区别实际上在于仲裁庭具有广泛的审查权限,而最高法院随后无法对其进行审查

 

最高法院援引其在4A_488/2011案中援引学者Antonio Rigozzi的观点认为,CAS中规定的受理上诉性仲裁的期间,若将其解释为对上诉人,例如WADA的除斥期间,则会导致在其规定的21天期限届满后,瑞士境内的各种国际性的体育联合会的一审仲裁决定就可以直接在《瑞士民法典》规定的30日最终上诉期届满前提交瑞士的法院进行撤裁审查,而这将导致体育仲裁制度无法以相同的方式和程序对运动员进行审理,无法确保以相同的方式和程序对运动员的案子进行审理(即缺乏CAS这样的统一的上诉性仲裁),与体育仲裁精神背道而驰,会引发很多其它问题。因此必须将CAS规则中规定的上诉期视为仲裁时效而非除斥期间,不遵守该规定并不意味着CAS对该案丧失管辖权而直接让瑞士的法院来有权审查撤裁,只是这种情况使得CAS专家组需要具体审理决定这种超时主张的可受理性

 

学者Stefanie Pfisterer的观点认为这个问题不是属时管辖权(ratione temporis)的问题,对在CAS提起上诉性仲裁的期限表示尊重仅是受理该仲裁的条件,绝不影响仲裁庭的管辖权

 

最高法院还补充道,如果在CAS规则规定的固定期限届满之后CAS即丧失上诉性仲裁的管辖权而瑞士法院随即可以开始行使监督性管辖权,则这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绕开CAS专家组的管辖权

 

因此WADA延迟提交CAS上诉材料属于可受理性问题(recevabilité/admissibility)而非管辖权(la compétence/jurisdiction)问题。

 

2)孙杨被禁反言

根据判例法(ATF 136 III 605 4A_506/2007),当事方一旦意识到有异议(例如对仲裁员的异议、对对方律师的异议)理由就必须立刻提出,而援引对情况无知可能被认为是滥用程序而被视为异议延迟手段,这同样适用于当事人主张对方律师无权代理的情况,这也是诚信原则的体现

 

在本案中,孙杨于2019214日提交书状,于201939日致函Richard Young,要求其基于涉嫌存在利益冲突而终止代理该案,但Richard Young拒绝,而孙杨于2019313日再次致函请他停止代理。然而,WADA201943日将其上诉性仲裁申请书提交给了CAS时,孙杨对此没有立即做出任何反应,而是在此后一个多月才具体主张其无权代理则显然已晚,因此被禁止反言

 

3、其它问题

在另外一个方面,孙杨主张这侵犯正当程序。而根据之前所说,中间裁决只能因为仲裁庭组成不当和仲裁庭缺乏管辖权而撤销,因此这只有等最终裁决作出之后才能进行审查。

 

作为上诉的最终依据,上诉人提出了仲裁庭的组建有问题,对仲裁员Romano Subiotto QC提出异议。最高法院则认为本案CAS专家组的受理决定和仲裁庭违规组建这点并无关系,而在之前异议也被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异议委员会(ICAS Challenge Commission)驳回,而孙杨也在本案诉状中承认在向最高法院提出本上诉委员会驳回其主张的理由尚未传达给他。因此,对Romano Subiotto QC的异议不在此次上诉程序的审理范围之内,当事人无权在最终裁决发作出之前向最高法庭提起撤裁申请。

 

三、评论

本案瑞士最高院的主要着眼点在于可受理性问题(recevabilité/admissibility管辖权问题(la compétence/jurisdiction之间的区分——因为某种情况(如一方律师利益冲突、当事人延期提交书状等)到底是导致仲裁庭/专家组丧失管辖权,还是导致因此该案中仲裁庭/专家组需要具体分析此时的当事人(如WADA)提出主张的可受理性,若有其他重要理由,则仍然可受理该超期提交的申请,而且其中若有问题则需要另一方当事人(如孙杨)在最终裁决作出以后再申请撤裁。

 

本案法院在推理中把普通仲裁和体育仲裁切割开来,单独为体育仲裁认定一种特别的规则适用。之后,由于规则只规定了很短的期限,而且期限的性质不明,则解释时的权重应偏向于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而不是运动员,所以规则规定的期限是仲裁时效,不是除斥期间。

 

这种解释本身也是值得深入分析的。本案是一个民事案件,并非刑事或者行政案件,双方权利平等。瑞士法院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国内法院,不是国际性的法院,更不是CAS这种超国家的国际非政府非营利仲裁机构的规则制定者。本案中瑞士最高法院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国内法院主动去改写国际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规则,为其填补漏洞,而不是一碗水端平这一点可能涉嫌侵犯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因此,本案这种情况被认定导致孙杨被禁反言的同时,为什么又不能认定WADA以同样的被禁反言,即按照类似于合同解释的不利于文件草拟人解释的原则(contra proferentem),在WADA延期提交文书的前提下,去禁止WADACAS规则中的不明之处获取优势地位,从而权衡倒向孙杨一方,确立先例,而在以后长期的视野下以一种更进步的方式促使CAS和国际体育法制度朝着更清晰透明的方向改革呢?这也是一个值得研究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