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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行使衡平法管辖权向非仲裁协议当事人签发禁诉令(香港案例)

201973日,在A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v Lynn Mccullough and others,[2019] HKCFI 1649一案中,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以下简称法院)认为,虽然第三方将其请求构建为侵权请求,但其提起的诉讼程序在本质上是为了让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所设立的义务,该诉讼程序的争议事项在于保单的承保范围,故可以签发针对该第三人的禁诉令。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提出的延长禁诉令的申请,并驳回了第三人提出的解除禁诉令的申请。

一、背景介绍

2015715日,居住在美国德克萨斯州的美国公民Mc Cullough夫妇在圣卢西亚度假,并参加了一项雨林高空观光滑索项目。Mc Cullough女士在高空下降时发生意外坠落,并导致永久瘫痪。A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简称AIG)签发了一份《董事和工作人员责任险》,就保单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为保单持有人及其董事提供的保险限额为500万美元,外加5万美元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抗辩费用。Mr von der Goltz为保单持有人的董事,为其中一名被保险人。Mr von der Goltz就该滑索事故导致的损失向AIG提出索赔。

事故发生后,AIG支付了Mr von der Goltz的抗辩费用,但认为保单第3.3条排除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AIG指出,这种风险更普遍地通过一般责任险承保,而不是通过董事和工作人员责任险承保。故其认为,Mc Cullough女士遭受的人身损害不属于承保范围。

2016115日,Mc Cullough夫妇在佛罗里达州南区地方法院迈阿密分庭(以下简称迈阿密法院)向包括热带雨林公司在内的多个被告提起诉讼。2016714日,在第二份起诉状中,Mc Cullough夫妇追加Mr von der Goltz为被告。

2018424日,Mc Cullough夫妇与热带雨林公司和Mr von der Goltz达成了一份争议解决协议。2018427日,迈阿密法院批准了该协议,该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AIG表示,尽管其知道争议被提交仲裁,但其不知道当事人(包括Mr von der Goltz)已经在仲裁之前达成一份“高-低”协议,其中约定,Mc Cullough夫妇在仲裁中获得的赔偿不低于3千万美元,且不高于6.55千万美元。

2018528日,仲裁庭作出了有利于Mc Cullough夫妇的裁决。2018712日,仲裁庭裁定赔偿金额为“高-低”协议约定的最高限额6.55千万美元。

2018820Mc Cullough夫妇提交第三方起诉状,追加AIG为被告。Mc Cullough夫妇称,因AIG未诚信处理、应诉和解决美国迈阿密的程序,而导致超出保险限额的赔偿,故其有权根据佛罗里达州的法律向AIG提出侵权请求(以下简称“失信请求”)。具体而言,该指控的实质在于,如果AIG遵守保单,并向Mr von der Goltz提供5百万美元(即保险限额)的赔偿,Mr von der Goltz有可能与Mc Cullough夫妇就该金额达成和解。AIG不遵守保单的行为导致了6.55千万美元的责任,故Mr von der Goltz有权就6.55千万美元对AIG提出请求。

20181129日,AIG援引保单中的争议解决程序向迈阿密法院提出一项动议,请求驳回第三份起诉状并将争议强制提交香港仲裁。

20181219日,Mc Cullough夫妇向迈阿密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请求禁止AIG在香港采取进一步行动。2019510日,迈阿密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在保单责任确定之前,Mc Cullough夫妇的“失信请求”并不成熟,故裁定中止迈阿密的诉讼程序。

20181218日,AIG请求香港高等法院签发禁诉令。当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了临时的单方禁诉令(ex parte injunction),该禁诉令在20181228日进行庭审或作出进一步命令之前有效。

20181220日,AIG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延长20181218日的单方禁诉令,限制Mc Cullough夫妇对其采取任何行动,包括限制其继续进行在迈阿密法院提出的失信请求。20181231日,Mc Cullough夫妇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单方禁诉令。针对AIGMc Cullough提出的针锋相对的申请,香港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二、当事人的观点

Mc Cullough夫妇认为:(1AIG试图通过香港仲裁解决的唯一问题是对保单的承保范围进行解释。承保范围是一个需要解释的问题,该问题无须在香港审理。当事人可以向迈阿密法院提交有关香港法律的专家报告,让该法院对此作出决定,从而节省时间和精力。(2)香港法院是“非便利审理法院”,迈阿密法院是更适当的解决争议的法院。在香港的程序对Mc Cullough夫妇以及其他与香港没有联系的证人造成不便,香港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应基于“非便利审理法院”中止香港法院的程序。(3Mc Cullough夫妇在实质上没有对保单下的合同责任提出主张,也不受保单仲裁条款的约束。AIG不能基于保单的条款请求香港法院对McCullough夫妇行使管辖权。

AIG不反对Mc Cullough夫妇在适当时候提起迈阿密诉讼,但其认为在当前情况下提起诉讼还不成熟,因为AIG根据保单应向Mr von der Goltz承担的赔偿责任还没有确定且存在争议。

在事故发生后不久,除抗辩费用外,AIG基于如下理由拒绝向Mr von der Goltz作出赔付:(1)涉案保单的承保范围不包括人身损害,其不应对McCullough女士的人身损害负责;(2Mr von der Goltz违反了保单的条件条款,AIG有权拒绝赔付;(3)保单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在两个前置步骤后,将通过香港仲裁解决争议;(4McCullough夫妇对AIG提出“失信请求”的前提是AIG须为涉案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此种赔付义务,AIG就不存在失信行为;(5AIG有权根据保单中的争议解决条款,通过香港仲裁确定其义务。(6AIG有权在香港法院(作为仲裁的监管法院)获得禁诉令,以阻止Mc Cullough夫妇提起法律程序,直至AIGMr von der Goltz的责任在适当地点被确定。

三、香港法院的认定

1.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

保单第8.9条为争议解决条款,其中规定:“除另有特别规定外,任何与本保单任何方面有关的争议或与本保单的承保范围有关的任何事项,如未能在六个月内以协议方式解决,应首先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根据其《调解规则》通过调节解决。如果调解人放弃调解或者因其他原因未能解决争议或分歧,该争议或分歧应提交HKIAC,根据其《国内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为英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承担其各自的仲裁费用。”

保单第8.12条为法律适用条款,其中规定:“本保单的解释或与本保单的解释、效力或履行有关的事项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律。”

2. 关于保单仲裁条款的效力的判例法

毫无争议的是,在普通法中,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案件,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反对,否则法院通常会授予禁诉令,以限制当事人在非合同约定的地点提起诉讼。这种做法蕴含的原则最早由英国上诉法院在The Angelic Grace [1995] 1 Lloyds Rep87案中确立,香港法院在Ever Judger Holding Co Ltd v Kroman Celik Sanayii Anonim Sirketi [2015] 2 HKLRD 866案,Sea Powerful II Special Maritime Enterprises (ENE) v Bank of ChinaLtd[2016] 1 HKLRD 1032; [2016] 3 HKLRD 352 (CA)案,Compania Sud Americana de Vapores SA v Hin-Pro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Ltd(2016) 19 HKCFAR 586案中,以及近期的Dickson Valora Group (Holdings) Co Ltd v Fan Ji Qian [2019] HKCFI 482案中也适用了该原则。这种做法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地的法院可以签发禁诉令。

但是,在本案中,Mc Culloughs夫妇并非保单及其仲裁条款的当事人,其在迈阿密法院提起的诉讼也不是基于保单。Mc Culloughs夫妇提出的“失信请求”是在保险人未诚信处理针对被保险人的法律程序而导致被保险人被裁定承担超出保险限额的责任时,针对保险人提起的普通法下的侵权请求(It is a bad faithclaim, which is a common law tort claim available against an insurer for having failed to act in good faith in dealing with proceedings against an insured, resulting in the insured being held liable in excess of the policy limits)。

尽管当事人的立场相反,但双方都同意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Mc Culloughs夫妇在迈尔密提出的“失信请求”的性质,即该请求是一个独立的侵权请求,还是本质上是一个履行保单的请求。另外,当事人还同意,对于“失信请求”性质的认定应适用法院地法,即香港法。

根据Dickson Valora案的判决,通过签发禁诉令迫使仲裁协议的当事人遵守协议的这种原则随后被适用于通过代位行使权利的保险人。该案法官认为,在转移给代位保险人的标的中,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义务是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随后的案件也将同样的法律原则适用于那些允许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法律规定(Subsequent cases apply the same principle to statutes which give persons the right to sue an insurer directly)。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该原则是否适用取决于原告试图行使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合同权利还是法律设立的独立权利(It was held by the English Court of Appeal that the question is whether the right which the plaintiff seeks to enforce is in substance contractual in nature or an independent right created by the legislation)(参见Shipowners Mutual 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Association (Luxembourg) v Containerships Denizcilik Nakliyat ve Ticaret AS (The Yusuf Cepnioglu) [2016] 1 CLC687)。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在Qingdao Huiquan Shipping Company v Shanghai Dong He Xin Industry Group Co Ltd [2018] EWHC 3009 (Comm)案认为,该案被告无权在不受该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约束的情况下对合同产生的权利提出请求。

显然,在确定是否应当签发针对第三方(相对于仲裁协议而言)的禁诉令时,该第三方所提出的请求应如何定性确实存在困难。在The London Steamship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Ltd v The Kingdom of Spain (The Prestige) [2015] 2 Lloyds Rep 33案中,英国上诉法院表示,“为确定英国冲突法下的适用法律,对请求的性质进行描绘还不够,还需要确认争议事项。”

3. 适用于本案事实的判例法

Mc Cullough夫妇认为,其根据佛罗里达州普通法提出的“失信请求”是一项侵权请求,在这项请求中,AIG的责任取决于其在处理、应诉和解决解决美国迈阿密的程序中是否适当和及时,但与AIG是否违反保单毫无关联。

AIG则认为,在迈阿密的诉讼程序中,首先要确定的是AIG是否对人身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如果AIG没有这项义务,“失信请求”就无法成立。只有通过香港仲裁确定AIG负有赔偿义务后,Mc Cullough夫妇才可以提起迈阿密的诉讼程序。

根据判例法所确立的原则,本案要处理的问题是,McCullough夫妇所提起的诉讼程序在本质上是为了让AIG履行保险合同所设立的义务,还是为了让AIG履行一项独立于合同的义务Applying the principles as set out in the case law, the question is whether these are in substance proceedings to enforce the obligation created by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or proceedings to enforce a liability which is independent of the contract)。若是前者,AIG将有权延长禁诉令;若是后者,McCullough夫妇有权解除禁诉令。

法院援引The Prestige案的观点表示,适当的做法是超越当事人对其请求的构建,去确定该请求所产生的真正的争议事项。迈阿密法院在2019510日作出的命令中指出,Mc Cullough夫妇的请求所涉及的第一个争议事项是,第三方是否可以在承保范围确定之前针对保险人提出“失信请求”。该争议事项的关键点包含在佛罗里达州法律中,其中规定“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在对保险人提出失信请求之前,必须……首先获得‘某种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关于保险范围事项’的决议”The key point is that under Florida law, An injured third party must  first obtain ‘“are solution of some kind in favor of the insuredon the coverage issuebefore pursuing his bad faith claim against the insurer)。如前所述,因AIG对保险范围提出异议,迈阿密法院认为Mc Cullough夫妇的失信请求尚不成熟,故裁定中止了该诉讼程序。

因此,法院同意AIG的观点,即签发禁令救济和确立适用标准需要确立的争议事项在于保单的承保范围,该争议事项显然是合同性的,因其确定了保险人根据保单条款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In my opinion, and in agreement with AIG, the relevant issue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anti-suit relief, and the issue that has to be classified for the purpose of the applicable test, is the coverage issue. Such issue is clearly contractual, since it determines the liabilityof the insurer to the insured under the terms of the policy)。虽然McCullough夫妇的请求被构建为侵权请求,但其争议事项为合同事项。因此,法院驳回了Mc Cullough夫妇的论点。

4. 其他问题

1)单方面申请禁诉令的程序失当

在本案中,AIG20181218日提交禁诉令申请,Mc Cullough夫妇的律师于20181217日收到关于该申请的通知。McCullough夫妇表示其没有充分时间安排香港代理律师而未能参与庭审,法院在仅有一方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授予禁令救济在程序上不适当。

根据相关判例,除规则允许的情况外,单方面申请属于例外情况,须基于非常紧急的理由,或者在禁令的目的可能因通知而受阻或未能找到被申请人的情况下才能如此行事(参见Brand, Farrar Buxbaum LLP v Samuel-Rozenbaum Diamond Ltd HCA 5191/1998 (unreported, 8 May 2002))。

尽管如此,法院同意AIG的观点认为,面临一项违反争议解决条款的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很难决定应如何保护其立场。AIG提交申请的时间可能体现出其对于即将到来的圣诞假期的担忧,但除此之外,总体而言,时间确实非常紧迫。AIG有充分的理由以其采取的方式保护其权利。因此,法院表示,其不会基于该理由解除禁令。

2)迟延提交申请

Mc Cullough夫妇还认为,因AIG迟延提交禁诉令申请,故禁诉令应予以解除。具体而言,Mc Cullough夫妇认为,AIG至少在20181031日之前就已经获知Mc Cullough夫妇向迈阿密法院提交了第三份起诉状,但AIG20181218日才提出禁诉令申请。

法院表示,毫无疑问,迟延可以作为拒绝签发禁诉令的理由,特别是当申请禁诉令的原告允许外国程序取得实质性进展而不采取行动时(参见Powerful II Special Maritime Enterprises (ENE) v Bank of China [2017] 1 HKC 153案)。但是,在本案中,Mc Cullough夫妇的第三份诉状直接送达给AIG的香港公司,并未通知其律师,从而导致AIG错过该诉状的接收。20181031日,AIG收到一份请求缺席判决的动议。此后,AIG2018117日请求驳回该动议,并于20181129日,请求迈阿密法院强制将争议提交仲裁。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AIG20181218日在香港申请禁令救济没有实质的迟延,故裁定驳回Mc Cullough夫妇关于迟延提交申请的论点。

3)关于非方便法院的论点

Mc Cullough夫妇认为,香港法院的单方庭审没有解决以下问题,即香港是否是方便审理的法院。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背景下无须处理这个问题。如果相关权利建立在合同之上,“禁诉令的申请人无须证明合同约定的裁判地点比任何其他地点更为合适。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参见Ever Judger Holding Co案和Qingdao Huiquan Shipping案)。当第三方不考虑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但实际上试图执行该合同而时,上述原则也适用(The same principle applies where are mote party is, in effect, seeking to enforce the contract without regard to the dispute resolution provision)(参见Dickson Valora案)。

综上所述,法院行使衡平法管辖权签发禁诉令。

四、评论

毫无疑问,在普通法中,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案件,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反对,否则法院通常会签发禁诉令以限制仲裁协议当事人在非合同约定的地点提起诉讼。但在本案中,提起诉讼的第三方并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仲裁地法院是否可以签发针对该第三人的禁诉令。

香港法院在分析相关判例后认为,是否签发针对第三方的禁诉令取决于该第三方试图行使的权利在本质上是合同权利还是法律设立的独立权利。要对此作出判断,适当的做法是超越第三方对其请求的构建,去确定该请求所产生的真正的争议事项。

为此,香港法院援引了审理该第三方请求的迈阿密法院对争议事项的认定,该争议事项的关键点包含在佛罗里达州法律中,其中规定“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在对保险人提出失信请求之前,必须……首先获得‘某种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关于保险范围事项’的决议”。据此,香港法院认为,虽然第三方将其请求构建为侵权请求,但其本质上是为了让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所设立的赔偿义务,争议事项在于保单的承保范围。因此,法院可以签发针对该第三人的禁诉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