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日,在A v B [2020] EWHC 809(TCC)一案中,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财产法庭(以下简称法院)认为,受委托人聘用在仲裁或法律程序中提供建议和支持的独立专家,除提供专家证据外,对委托人负有忠实的受托义务。在本案中,原告因某项目开发而参与两起仲裁,两起仲裁涉及相同的延误(迟延提供建造图纸),并且在争议焦点方面存在很大重叠。第一被告在第一起仲裁(工程仲裁)中接受原告的聘用为原告提供支持,就不能在第二起仲裁(EPCM仲裁)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聘用为其提供支持。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申请,准予延长临时禁令以限制被告在EPCM仲裁中向第三方提供专家服务。
一、背景介绍
原告为某石油化工厂的开发商。2012年,原告与第三方集团的数个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就该石油化工项目达成三项协议:与其中一个公司签订设计、采购和施工管理(EPCM)服务合同;与另一个公司签订另一项EPCM服务合同;与母公司签订保证和协调协议(guarantee and co-ordination deed),根据该协议,母公司为第三方在EPCM协议项下的义务履行提供保证并进行协调。2013年,原告与承包商签订了合同A和合同B,以建设与该项目有关的设施。
随后,承包商和原告之间就合同A、合同B工程延期产生争议。承包商在伦敦向原告提起ICC仲裁(以下简称工程仲裁),仲裁地为伦敦,适用英国法律。在仲裁中,承包商要求支付因工程延误(其中包括迟延签发建造图纸)导致的额外费用。建造图纸由第三方根据其与原告签订的EPCM协议而制作。原告的立场是,如果其需要就迟延签发建造图纸向承包商支付额外费用,它将设法将这些索赔请求转移给第三方。
原告聘用第一被告为其提供专家服务并于2019年3月15日签订了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的约束,并包含了在阿布扎比全球市场的法院(the court of the Abu Dhabi GlobalMarket)处理争议的专属管辖权条款。2019年5月13日,原告通过信函委托第一被告提供与工程仲裁有关的专家服务,该信函由仲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
2019年夏季,第三方对原告提起了ICC仲裁程序,要求原告支付EPCM协议项下的应付款项(以下简称EPCM仲裁)。原告就项目的延误和中断向第三方提出反请求。大约在2019年10月,第三方与被告联系,让被告提供与EPCM仲裁有关的关于数量和延误方面的专家服务。在进行电话沟通后,原告表示若被告接受第三方指示将产生利益冲突。次日,第一被告向原告发送邮件称其认为不会产生冲突。此后,无论是通过电话还是通信,原告与第一被告都未就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讨论。
之后,第三方与第一被告就提供专家证人服务进行进一步商谈,并最终聘用第一被告在EPCM仲裁中提供专家服务。原告得知后,于2020年3月12日致信第一被告称其接受第三方的聘用将造成利益冲突,违反原告与第一被告的聘用协议。2020年3月19日,第三被告对原告的信件予以回应,重申了被告的立场,即接受第三方的聘用不构成利益冲突,并罗列了一些措施以确保履行保密义务。
2020年3月20日,原告向法院提出临时禁令申请。2020年3月23日,原告向法院提交紧急单方申请,并对被告作出非正式通知。原告的禁令申请有三名被告,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是P公司的全资子公司。P公司和第三被告均由个人股东和Q公司拥有。因此,三名被告由相同的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是关联公司。原告认为三名被告均对其负有忠实义务,故将第二和第三被告也列为被告。
法院授予临时禁令,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
原告提出本案申请,请求继续执行法院于2020年3月23日签发的禁令,限制被告在针对原告的ICC仲裁程序中担任专家。法院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如下认定。
二、法院认定
原告认为应当继续执行禁令,理由是被告在EPCM仲裁中向第三方提供专家服务违反其对原告的忠实义务,未经第一个委托人(原告)同意,被告不得以与第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不一致的方式为第二个委托人(即第三方)行事。被告反对继续执行禁令并认为,独立专家对其委托人不负有忠实的受托责任,不存在利益冲突,也不存在机密信息已经或将被披露给第三方的风险。
法院指出其需要裁定的争议焦点包括:(1)法院是否具有审理本案申请的管辖权,如果有,是否应当行使这种管辖权;(2)受委托人聘用在仲裁或法律程序中提供建议和支持的独立专家,除提供专家证据外,是否对其委托人负有忠实的受托义务;(3)根据提交给法院的证据,第一被告和/或第二被告和/或第三被告是否对原告负有忠实的受托义务;(4)被告是否曾经或可能违反任何忠诚或保密义务;(5)若违反,法院是否应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授予禁令。(The issues that arise for determination by the Court are as follows: i) whether the Court has jurisdiction to deal with the application on its merits and, if so, whether it should exercise such jurisdiction; ii) whether independent experts, who are engaged by a client to provide advice and support in arbitration or legal proceedings, in addition to expert evidence, can owe a fiduciary duty of loyalty to their clients; iii) whether, on the evidence before the Court, the claimant is entitled to a fiduciary obligation of loyalty from the first and/or second and /or third defendants; iv) whether there has been, or may be, a breach of any duty of loyalty or confidence; v) if so, whether the Court should exercise its discretion and grant the injunction.)
1. 管辖权认定
申请的送达程序(service of process)是确定法院管辖权的基础。法官根据以下三点进行分析:
(1)原告有权对第二被告提起诉讼。该公司住所地为英国,因此法院对其具有属地管辖权;
(2)原告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6(3)条,基于《诉讼指引》第6B条第3.1款第(3)项理由,获准对司法辖区外的被告进行送达。第二被告是本案的主要被告,因其受第三方聘用在EPCM仲裁中提供建议。原告的主张是,全体被告作为一个整体对其负有忠实义务。因此,对于针对第二被告的诉讼,第一被告和第三被告也是必要和适当的当事人;
(3)原告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6(2)条,基于《诉讼指引》第6B条第3.1款第(2)项理由,获准对司法辖区外的被告进行送达。这项禁令申请旨在禁止各被告在伦敦ICC仲裁中提供相关专家服务;
(4)原告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6条,基于《诉讼指引》第6B条第3.1款第(6)(c)项理由,对司法辖区外的被告送达。原告指控被告违反与伦敦ICC仲裁有关的专家服务合同。合同中存在一项默示选择英国法律的条款,因为英国是与合同联系最紧密的司法辖区。
被告根据保密协议第8条的排他性管辖条款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该条款约定,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主张(包括非合同争议)均应适用英国法律,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具有排他性管辖权。
法官认为,原告申请延长禁令并非根据保密协议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权利义务,而是基于EPCM仲裁中的专家聘用合同产生的受托义务(fiduciary duty),该合同中不包含排他性管辖权的约定。争议涉及在两起仲裁中提供专家服务,这两起仲裁均在伦敦进行并适用英国法律。因此,法院认为,英国是审理本案禁令申请最适当的司法辖区,法院将行使管辖权对本案申请作出裁定。
2. 受托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接受聘用提供专家服务会产生忠实的受托义务。在存在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被告仍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专家服务,该行为违反了忠实义务。被告辩称,独立专家对仲裁庭的首要责任不包括对委托人的忠实义务。
(1)忠实义务的定义
Bristol& West Building Society v Mothew [1998] Ch 1 (CA)案对忠实义务作出定义。“受托人是指在某一特定事项上承诺代表他人行事并产生信任关系的人。受托人的突出义务是忠实义务。委托人有权得到受托人的专一性忠诚。这一核心义务有几个方面:受托人必须善意行事,不得将自己置于职务和利益可能冲突的位置,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行事或未经委托人同意使第三方受益。如果受托人同时服务于两个有潜在利益冲突的委托人,但未经双方的同意,则该行为违反了忠实义务。这有时被称为双重雇佣规则(the double employment rule),违反该规则自动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法院指出,现委托人冲突与前委托人冲突存在区别。现委托人冲突表现为是否可能违反忠实义务,前委托人冲突表现为是否存在滥用机密信息的风险。在Prince Jefri Bolkiah v KPMG[1999] 2 AC 222 (HL)一案中,上议院考虑了如下问题,即一个为前委托人提供诉讼服务并因此获得机密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何种情况下可向与该前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现委托人提供服务。该案法官解释了律师对现委托人所负义务与对前委托人所负义务的性质的区别。“如前委托人请求法院干预,法院的管辖权不能建立在任何真实的或感知到的利益冲突的基础上,因为不存在这样的利益冲突。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的委托关系随着聘用终止而终止,因此律师没有义务捍卫和推进前委托人的利益。律师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对于前委托人的唯一义务是继续保护在其委托期间所提供信息的机密性。如现委托人请求法院干预,受托人不能同时为两名利益冲突的委托人行事而不经双方同意。这与委托人信息保密无关,而是基于这种情况下所固有的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
被告认为,专家证人对委托人不具有忠实的信托义务,因为这种义务与专家的独立地位相冲突。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援引了一些裁定,在这些裁定中,Bolkiah案所确立的原则并未适用于专家证人。法院审查被告援引的裁定后发现,在这些案例中,都不存在产生忠诚义务的信托关系,要么是不存在聘用关系,要么是聘用的特定事实未产生这种关系,或者聘用已经被终止。这些案件所处理的问题是,在没有忠实义务的情况下,保护机密信息的义务是否会妨碍专家为另一方当事人行事或提供证据。这些案例的情况与本案不同。
法院从判例中总结出如下关于专家证人的一般原则:首先,原则上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强制要求专家证人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提供专家意见,即使该专家已向另一方提供意见;其次,专家证人在提供服务时对法院或仲裁庭负有首要责任,这可能要求专家不得以推进委托人主张的方式行事;最后,如果未产生受托关系,鉴于专家任命的性质和情况或者专家任命已终止,则Bolkiah案的检验标准(基于保护机密信息的持续义务)不一定适用并妨碍专家证人为另一方当事人行事或提供证据。
(The general principles that can be drawn from the above authorities in respect of expert witnesses are as follows:
i) In principle, an expert can be compelled to give expert evidence in arbitration or legal proceedings by any party, even in circumstances where that expert has provided an opinion to another party: Harmony Shipping.
ii) When providing expert witness services, the expert has a paramount duty to the court or tribunal, which may require the expert to act in a way which does not advance the client's case: Jones v Kaney.
iii) Where no fiduciary relationship arises, having regard to the nature and circumstances of the expert's appointment, or where the expert's appointment has been terminated, the Bolkiah test based on an ongoing obligation to preserve confidential and privileged information does not necessarily apply to preclude an expert from acting or giving evidence for another party: MeatTraders; A Lloyd's Syndicate; Wimmera.)
法官认为,被告所援引的案例均无法证明其关于独立专家不对其委托人承担忠实义务的主张。与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一样,独立专家对法院所负的首要义务与其对客户所负的额外的忠实义务并不矛盾。正如Jones v Kaney案所言,任命专家证人的协议条款也包括对法院的首要义务。因此,专家证人对委托人的义务与其对法院的义务之间没有冲突。(In common with counsel and solicitors, an independent expert owes duties to the court that may not align with the interests of the client. However, as with counsel and solicitors, the paramount duty owed to the court is not inconsistent with an additional duty of loyalty to the client. As explained by Lord Phillips in Jones v Kaney, the terms of the expert's appointment will encompass that paramount duty to the court. Therefore, there is no conflict between the duty that the expert owes to his client and the duty that he owes to the court.)
(2)本案的忠实义务
在本案中,第一被告受聘在工程仲裁中为原告提供专家服务,被指示提供一份独立专家报告,并遵守CIArb专家证人议定书的职责(作为聘用协议的一部分)。但是,第一被告也被聘用在整个仲裁程序中为原告提供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一种清楚的信任关系,并产生忠实的受托义务。这一忠实义务不仅限于个人(Bolkiah案),还延伸到律所和公司,并可能延伸到更广泛的群体(Marks & Spencer Group plc v 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Georgian American Alloys v White & Case)。
根据证人证言,各被告的组织关系说明如下:(1)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是P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P公司和第三被告均由个人股东和Q公司拥有。因此,Q公司(和未透露姓名的股东)对各被告享有共同的财务利益。三名被告作为一家全球性律所进行管理和推广,具有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的通用方法。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忠实义务不仅限于第一被告,而属于全体被告。
3. 违反义务
被告的证据着眼于各被告作为商业实体的独立性,以及物理和道德层面的屏障。法院认为,这仅涉及机密信息可能被不适当共享的风险。如在庭审中所澄清的那样,原告的申请不再基于机密信息的保护,更基于忠实义务。仅通过采取措施保护机密和特权信息无法履行忠实的受托义务。第一被告在工程仲裁中协助原告,包括就项目延误的原因提供咨询。在EPCM仲裁中,原告请求将因逾期提供图纸而引起的任何争议转移给第三方。两起仲裁涉及相同的延误,并且在争议焦点方面存在很大重叠。第一被告在工程仲裁中代理原告,而在EPCM仲裁中与原告对立,显然存在利益冲突。
4. 法院自由裁量权
根据A Lloyd's Syndicate案的观点,如果签发禁令(尽管是临时禁令)实际上能够实现原告所寻求的全部救济,法院应当只有在申请人很可能在审判中胜诉的情况下才能授予禁令。但是,法院享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基于正义的平衡签发禁令。(As set out by Teare J in A Lloyd's Syndicate, in circumstances where the grant of the injunction, albeit an interim injunction, will in effect provide the claimant with the whole relief which it seeks in the claim, the court should only grant the injunction if it is likely that the claimant will succeed at trial. However the court has a discretion whether or not to issue the injunction based on where the balance of justice lies.)
被告认为,原告在单方申请的审理中,未履行充分和坦率地披露信息的义务。具体而言,原告没有将相关判例的内容提请法院注意,并告知法官EPCM仲裁庭显然已经考虑了与第二被告有关的立场。法官驳回了被告的批评。法院认为,被告所援引的案例现在已被法院考虑,且法院认为这些案例无法支持被告的立场。另外,仲裁庭在EPCM仲裁中的观点对原告基于受托义务被违反有权获得的救济没有决定性作用。
法院还驳回被告关于禁令申请缺少紧迫性的主张。2020年3月19日,原告收到一封信函,其中载明被告关于不存在冲突的立场。原告于次日提出单方禁令申请。非常恰当的是,原告向被告发出了非正式通知,使被告能够在之后的庭审中做好准备。
5. 结论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各被告因参与提供与工程仲裁有关的专家服务而对原告负有忠实的受托义务。被告接受指示在EPCM仲裁中提供专家服务,违反了忠实的受托义务。在对此事项进行审理之前,原告申请延长临时禁令以限制被告在EPCM仲裁中向第三方提供专家服务的请求获得法院的支持。
三、评论
法院在本案中阐明,与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一样,独立专家对法院所负的首要义务与其对委托人所负的额外的忠实义务并不矛盾。在本案中,第一被告接受原告的聘用在整个工程仲裁程序中为原告提供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一种清楚的信任关系,并产生忠实的受托义务。这一忠实义务不仅限于个人,还延伸到律所和公司,并可能延伸到更广泛的群体。本案的三名被告由相同的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三名被告均对原告负有忠实的受托义务。
原告参与的两起仲裁涉及相同的延误(迟延提供建造图纸),并且在争议焦点方面存在很大重叠。第一被告在工程仲裁中接受原告的聘用为原告提供支持,就不能原告参与的另一起仲裁(EPCM仲裁)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聘用为其提供支持,这种做法会违反第一被告对原告所负的忠实的受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