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和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应对》
研讨会会议简报
主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
北京国际法学会
2020年5月20日
《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和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应对》研讨会开幕
2020年5月20日上午,《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和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应对》研讨会以“腾讯视频会议”的形式在云端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北京国际法学会联合主办。
此次会议的开幕式由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执行院长杨成铭教授主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刘超部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国际法学会会长李寿平院长,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北京理工大学国争院名誉院长黄惠康先生,WTO上诉机构前主席、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院长、北京理工大学国争院专家咨委员会主任张月姣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北京国际法学会副会长柳文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处长霍政欣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毛俊响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廖诗平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杨丽艳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周阳教授,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刘丹副研究员出席了开幕式。此外,来自全国各地的300名云端观众也参加了本次开幕式。
开幕式
《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和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应对》研讨会开幕式于5月20日上午9:00-9:10举行。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执行院长杨成铭教授主持。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国际法学会会长李寿平院长做开幕致辞,李寿平院长首先代表此次会议的主办方中国贸促会法律部、北京国际法学会以及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对各位领导、专家参加本次云端学术会议表示感谢,并阐述召开此次研究会的主要目的和深远意义。
李寿平院长表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对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灾难。截止到5月19日,全球超过460万人感染,近30万人因此丧生。新冠疫情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工厂停产、市场停业、学校停学,全球因此产生的直接损失达八万亿美元。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让我们再次认识到,病毒无国界。在全球化的今天,任何国家在全球致命性传染疾病面前都无法独善其身,任何国家也无法单独应对面对此类非传统安全威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导下的国际合作是唯一的选择。
遗憾的是,作为新冠疫情的最早受害者之一,尽管中国经受了封城、封国超过两个月的前所未有的付出,终于迎来抗疫的阶段性胜利,中国向世界上百个国家提供了抗疫援助。但是以美国为首的部分国家却无视中国的贡献,无视IHR的规定,无视二战以来国际社会逐步确立的国际法律秩序,借机过度使用贸易限制航空运输限制,人员流动限制等措施,通过甩锅嫁祸中国,污名化中国等方式发起对中国的索赔,这些政治化的抗疫不仅对现行国际秩序造成严重冲击,对现行国际法律机构造成严重冲击,最终还导致了今天的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
对世界来说,新冠疫情引发了国际法律制度自二战后所面临的最严重挑战,对中国来说,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面临的最严重的国际关系的挑战,也是中菲南海争端以来面临最严重的法律挑战。作为中国的法学学者,时代给了我们新的担当,形势给了我们新的责任,灾难给了我们新的使命。我们需要加强一系列重要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包括应对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国家责任问题,应对全球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中的国际合作原则的法律属性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关系问题,也包括国际卫生组织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的完善,至于应对此国际索赔,涉及国际司法问题如诉讼主体、送达方式、国家主权豁免、缺席判决、对等反制等等。
李院长指出:新冠疫情不会是人类最后一次传染性疾病,致命性传染疾病也不是唯一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的因素。因此,加强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这一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中国贸促会法律部、北京国际法学会、北理工争端院共同主办本次研讨会、邀请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黄惠康委员,WTO上诉机构原主席及部分知名专家作专题报告。希望本次大会的成果为国际社会有序抗击疫情,维护来之不易的国际法律秩序有所贡献,也希望本次会议的成果对于国家积极应对新冠疫情产生的法律问题提供理论支持,也希望本次会议为我国国际法学者未来的持续研究提供新的启迪。
主题发言
时间:09:10—12:40
主持人:杨成铭 (北京理工大学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执行院长 )
发言人:黄惠康先生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北京理工大学国争院名誉院长 )
发言题目:新冠疫情外交博弈中的法律问题
黄惠康委员认为:应对涉疫情诬告滥诉是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以来我们面临的又一场涉外法律大战。为战疫外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国际法学界义不容辞。与诬告滥诉相关的法律问题很复杂,且专业性很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的主体问题(原告、被告、法院、第三方等),送达方式和时效问题(海牙公约以外的送达方式的有效性问题,外交送达的效力问题,送达期限等),国家和政府的主权豁免问题(国家、中央政府、政府部委、地方政府等),执政党、军队、科研机构及其负责人等非政府实体的豁免问题(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的解释与适用),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管辖依据、管辖例外、同类案件的合并、法律与判例),适用法律问题,事实与证据问题(病毒溯源调查、国际独立调查、国际卫生条例和世卫组织宪章的解释与适用),诉由的可诉性问题,出庭与抗辩问题(不接受管辖、不出庭应诉、不承认裁决的“三不”原则的应用,庭外法律斗争),缺席裁判问题(上诉抗辩问题、法庭之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执行豁免、海外资产保全)、对等反制(对等管辖、立法反制、反措施、经济制裁等)、多边争议解决问题(世卫组织、世卫大会、多边争议解决机制、国际法院诉讼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实战化的研究,请各位专家贡献智慧。
黄惠康委员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这是一个需要也一定能够产生大批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时代”。世界之变,最终将体现为国际秩序、国际规则的演变。展望未来,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和国际治理准则的作用将更趋重要。涉外法治工作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的重要支点。近期围绕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外交舆论战和法律战凸显了涉外法治工作和加强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中国外交已进入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新形势下,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撑,是我国国际法学界的重要历史使命。具体而言,一要加强国际法的研究和运用,为维护和拓展国家利益提供法律助力;二要深入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制度保障;三要努力推进理念创新,占领国际法治制高点,为提升我国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提供价值引领;四要不断推进实践创新,为国际社会提供更多的国际公共产品;五要创新培养模式,造就一支政治合格、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国际竞争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北京市国际法学会人才济济,要有这样的使命感和历史担当。
发言人:张月姣 (WTO上诉机构前主席、清华大学国际争端解决研究院院长、北京理工大学国争院专家咨委员会主任 )
发言题目:美国就新冠疫情追究中国没有国际法上的依据
张月姣教授指出:这场突如其来的管状肺炎疫情还在蔓延中,涉及210多个国家,现有30多万人丧失了生命,在人类的生死关头,世界各国应该紧密合作,共同与病毒作斗争。任何将病毒政治化都是违背国际法的,是不道德的,倒行逆施必自毖。她认为,中国践行国际人道主义奉献精神,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在积极抗击疫情取得成效的同时尽全力援助其他国家抗疫,挽救生命,提高全世界的福祉。同时她也指出世界卫生组织是根据联合国宪章成立的在国际公共卫生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机构,享受特权和豁免权,其在工作中的发言和判断,应该尊重它的独立的专业的判断。美国追责世卫组织(WHO)和中国,威胁拒缴世卫组织会费并要求撤销WHO总干事,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世卫组织总干事是世界卫生大会194个成员以压倒多数票选举产生的,70年来首位来自非洲的总干事。任何一个缔约国都无权单方面撤销总干事。美国欠缴会费,又威胁暂停对世卫组织的资金支持,这是公然违背其作为世界卫生组织缔约国的国际义务的行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支持世卫组织在国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反对美国撤资并向世卫组织追责的错误做法。
西方个别律师扬言,利用世界卫生组织宪章的第75条条款,去国际法院起诉中国隐瞒疫情。张教授认为这是行不通的。因为,国际上关于公共卫生有两个规定,一个是国际卫生条例,一个是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国际卫生条例规定了各缔约国的义务,包括及时通报义务和分享信息义务。国际卫生条例没有罪责条款。国际卫生条例的争议解决第56条规定非诉的方法,用磋商、调解来解决。如果双方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也可以到仲裁协议中指定的仲裁机构去仲裁。在国际卫生条例中,没有规定把国际卫生条例的解释和适用提交国际法院。如果美国指控中国瞒报疫情,没有分享信息,这不是世界卫生组织宪章的解释问题,是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权利义务。国际卫生条例的权利义务就是通过磋商、调解或者仲裁来解决。仲裁需要有仲裁协议,中国与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签订书面的仲裁协议。在世卫组织194个成员里面也没有签订任何仲裁协议。如果有仲裁协议,仲裁是终局的有约束力的,即排除其他法院的管辖。如果当事国要提交国际法院,需要当事国都同意,而中国政府没有同意到国际法院去解决是否履行了国际卫生条例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争端,因此,国际法院没有管辖权。关于世卫组织宪章的75条是指对于宪章的解释与适用的争议,如果缔约国谈判或者世卫大会未能解决,可依据国际法院规定提交国际法院。首先国际法院从未受理过关于联合国的国际机构宪章解释或适用的争议。在刚果诉卢旺达的案子中,国际法院指出必须是关于世卫组织宪章解释与适用的争议中的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寻求确定国际法院对《世界卫生组织宪章》第75条的管辖权。刚果民主共和国主张,卢旺达违反了《世界卫生组织宪章》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国际法院认为,刚果民主共和国没有显示出其与卢旺达对《世界卫生组织宪章》的解释或适用存在相反意见的问题,也没有表明其与该国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争议。国际法院进一步注意到,即使刚果民主共和国已证明存在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组宪章》第75条范围内的问题或争端,但无论如何也没有证明该条款设立的其他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即它试图通过与卢旺达谈判解决该问题或争端,或世界卫生大会未能解决该问题或争端。法院根据上述结论认为,《世界卫生组织宪章》第75条不能在本案中确定国际法院对其管辖权。
此外,从实体法上看,中国完全履行了国际卫生条例的通报和信息分享等义务。中国没有隐瞒疫情。中国医生发现疑是肺炎病例后立刻组织会诊,经过权威专家共同科学分析认定了这种新冠病毒后,迅速通报了世卫组织和其成员国。中国采取了最严厉的防控措施,阻止疫情扩散。武汉封城以后,是美国首先关闭了中国到美国的渠道。所以纽约州的州长对此在电视讲话,纽约州是疫情最严重的地区,而首例疫情,不是来自中国,而是来自欧洲。因为当时美国对欧洲没有采取边境限制措施。所以,有几百万欧洲人到了美国。因此,事实证明了,美国早就知道了中国通报的情况以及分享的信息。为说明事实真相,证人证言,特别是权威专家的证人证言非常重要。比如说,中国国际顶级的防治传染病专家钟南山院士就讲到,这次的疫情,一两天内中国就迅速做出决策,通知了世卫组织,并且还不断和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医生和专家进行交流,完全履行了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美国疾控中心的主席也承认,中国在这方面是事先通知了美国,美国的传染病专家Fauci也讲到中国在通报疫情和分享信息方面是做得很好的。连美国总统特朗普1月24号也在电视上讲(武汉1月23号封城),他收到了中国疫情的通报,中国措施是透明的,习近平总书记领导抗击疫情是果断的。欧盟主席在电视里用三种语言也讲了,谢谢中国对欧洲抗击疫情的支持。其他国家在电视里的讲话都是证人证言的历史记录,说明中国完全履行了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及时的通报,并且连续的分享信息。所以中国不仅没有隐瞒疫情,还起到了为其他国家防控疫情的吹哨人的作用。而且,世卫组织也高度评价,中国这样高速度的,非常专业的能够采取果断的防控措施,为世界其他国家提供了将近2个多月的窗口期。有一位世卫组织的专家在电视上讲,我们欠武汉人一个道歉。也就是,中国确实在防控疫情方面做了巨大的牺牲和突出的贡献。因此,无论从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来说,扬言将中国告到国际法院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那么,是否可以在美国法院起诉中国?现在在美国法院有十几起案子。我没有看到任何事实和法律的依据。首先,根据联合国宪章,国家是平等的,相互尊重主权,一国不能成为另一国国内法院的被告这是基本原则。美国唯一的依据是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该法主要观点也是支持主权豁免,因此,中美恢复外交关系几十年来,就没有一个美国法院裁决是针对中国政府、中国国家作为被告的。在几十个案子中,美国法院都拒绝了当事人对中国政府的起诉。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了有限的例外,需要满足非常苛刻的条件。根据中国现在抗疫措施的情况,美国法院完全不能引用这个例外。比如说,其中一个拒绝主权豁免的理由是商业行为,而且需要与美国有密切联系的商业行为。中国抗疫的行为不是商业行为,这是对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另一个排除主权豁免的理由是在美国领土的侵权行为,这是指外交官在美国开车撞死人了等等,所以,中国政府在中国境内采取的抗疫措施,跟这种侵权没有任何关系。还有一个排除主权豁免的理由是恐怖事件,当然,这与恐怖事件就更没有关系了。因此,在美国法院起诉中国政府的行为,向中国政府追责,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美国法院应依据外国主权豁免法驳回相关起诉。
张教授认为,为阻止有政治目的诬告滥诉,在外交上首先要拒绝送达,明确中国拒绝外国法院管辖的立场。另外,有关研究所也要注意,要拒绝签收美国法院的送达文件,拒绝美国法院的管辖。美国有近20名国际法专家都提出,根据外国主权豁免法的原则,美国法院对中国作为被告的案子是没有管辖权的。张教授支持国际法专家们的这一立场,外国法院对中国是没有管辖权,主权豁免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对于追责,张教授认为,国家责任条款最主要的就是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关于国家责任的草案。这个条款里,首先要求这个行为归于政府,其次是要有证据证明政府有违法行为,违反了国际公约,违反了国际承诺等等,第三证明该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第四,被控告政府违法行为和原告的损失之间有密切联系,是有因果关系的。而中国抗疫行为,首先是遵守了国际承诺,模范地遵守了国际卫生条例,没有任何违反国际卫生条例义务的不法行为。其次,由于外国政府抗疫不力造成的损失与中国政府的抗疫措施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因此,追究中国的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也是违反国际法的。
张教授认为,这是一场是以政治为目的,以法律诉讼作为外衣的诬告滥诉行为。上半场如果说是白衣战士、医生、护士他们演主角,那么,下半场我们要认真地应对并打好这个法律战和政治战。借助这个机会把中国的涉外法律人才更好地培养出来。首先要通过深入研究,更好地采取应对措施,在舆论战上把中国抗疫的立场和法律依据用事实说明。第二介绍中国在抗疫过程中,如何完全履行了国际卫生条例,特别是他们提出的抗疫初期的做法,这次史无前例的突发疫情中,中国的官员和医生及时进行案例研究和科学分析,在确定冠状病毒后迅速通报世卫组织,在信息透明和分享方面是完全可以说清楚的。自疫情爆发后,中国一直在积极研究开发可制服冠状病毒的疫苗,中国国家主席在世卫大会上宣布,中国研究开发的疫苗将是国际公共产品,中国站到了道德的制高点,获得世界广泛赞扬。张教授建议要用世卫组织的官方语言发布详细的白皮书,让全世界了解中国有效抗疫的事实真相。谎言和诬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事实胜于雄辩,要讲好中国的故事,用事实、用法理来维护国家利益。在这场国际法律战的诉讼闹剧中,要揭穿并且击败他们这种诬告滥诉,做好中国国内经济复工复产和持续抗疫,保就业,保民生等六保和六稳工作。中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疫情完全被控制,就是对世界抗击疫情的贡献。另外,我们要一如既往地支持多边主义,支持联合国和世卫组织。要研究国际法,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中国的贡献。
发言人:柳华文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副所长、教授、北京国际法学会副会长)
发言题目:从 COVID-19 疫情应对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柳华文教授指出,正确的认识疫情,是正确应对疫情的前提,也是开展国际合作的基础。法律应该是客观世界的现实反映,符合社会规律,顺应社会趋势。当前,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法学学者和司法工作者会有不同的法律认识,但是,从根本上说,法律解释和适用要符合实际,要有尊重科学和坚持法治的精神。
科学认知有一个过程,而且跟国家和民族的历史经历有关。一些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态度更果断,措施更严厉,预估更充分。作为疫情的发现地国,中国为抗击疫情、保障生命健康权做出了难能可贵的贡献。
在病毒科学溯源工作并未取得应有进展的情况下,美国一些政客、个别法律界人士急于“甩锅”中国,在非常短的时间内,仓促炮制了多起针对中国的所谓“索赔”诉讼。这公然违反了美国自己的国内法和判例也承认的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权,混淆视听,转移矛盾。在历史上,没有追究流行病疫情源头责任的先例。这种作法也将完全不利于未来对新的疫情的发现和应对。更为直接地说,科学角度的发现和认识也不支持这些诉讼。在美国大选之前,这种法律和政治讹诈还会不断“上演”,甚至登峰造极。我们当然要有所准备和应对,特别是要坚持基于科学和法理,予以揭露和反对。同时,我们不需要被这种无底线的法律骚扰行径困扰,更不必恐慌。
疫情防控超出一国的范畴,天然成为国际社会的维护生命健康权的普遍性挑战,是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事业。国际合作和一体化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但是,在环境保护、流行性疾病防控、通讯和外空利用等领域,必然需要国家间跨越国界的合作,这是典型的需要国际法发挥作用的空间。流行性疾病应对的成效取决于防控能力上的短板——应对能力最弱的国家。如果不能从整体上应对疫情的挑战,各国成功战胜疫情后更可能面临疫情卷土重来的危险。
美国作为综合国力最强的西方发达国家,没有尊重世界卫生组织的权威,在COVID—19疫情应对过程中,动辄威胁不支付会费,任意指责该组织的领导人,甚至扬言“退群”,这不是有担当的大国作为,也罔顾客观事实和法律义务。
坚持科学战疫和依法战疫,是应对疫情的关键,也是我们积极推动共同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两个抓手和两个着力点。
发言人:霍政欣 (中国政法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处长、教授、北京国际法学会副会长 )
发言题目:新冠诉讼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国家豁免
霍政欣教授指出,在美国提起的要求中国为新冠疫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滥诉,他既不符合国际法,也不符合美国国内法。因为依据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法》,中国国家及政府原则上享有豁免。同时,这些诉讼也不满足外国主权豁免法规定的豁免例外。首先,它不符合商业行为例外,第二、不符合非商业侵权例外,第三、更不符合国家资助的恐怖主义例外。因此他认为,这些诉讼在性质上属于滥诉。
发言人:毛俊响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
发言题目:新冠肺炎疫情下国际人权机制的可能作用
毛教授指出,印度非政府组织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针对中国的申诉,不满足申诉机制的受理标准。人权理事会申诉机制对联合国成员国没有实质性制约性,但是带来较大的舆论压力。国际人权机制也可为我所用。中国可呼吁人权理事会种族歧视特别报告员调查疫情中的种族歧视问题,呼吁健康权特别报告员调查西方“群体免疫”违反国际人权义务问题。
发言人:廖诗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发言题目:COVID-19疫情国际追责应对中的“底线思维”
廖诗评副教授指出,在研究和应对新冠疫情国际追责问题上,应该将“底线思维”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这要求我们仔细研究可能被利用进行追责的各种国际机制,重视对方在每一类机制所可能利用的每一个具体路径和可能提出的每一种诉讼请求,以及尤其注意不同国际程序之间,以及国内程序和国际程序之间证据的传导和流动,这些法律技术问题,都是我们最终决定采取何种应对方式和策略的重要参考因素。
发言人:杨丽艳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
发言题目:公共健康国际机制的国家义务
杨教授首先解释其演讲题目:公共健康国际机制的国家义务,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公共健康国际机制的法律基础,第二部分是与公共健康相关的现行国家义务,第三部分是结合新冠病毒案例需要加强的国家义务的探讨。
第一部分,首先罗列了公共健康国际机制的法律基础,这个法律基础的构成,一是国际机构,就是多边治理的国际机构,主要就是世卫组织WHO,第二个方面就是法律条文,主要是指的2005世卫组织的国际条例和和世卫组织的组织法、国际卫生条例2005执行七个工作领域这几个文件。在执行的七个领域里,尤其强调了与国家义务有关的促进全球合作加强国家疾病的预防监测控制和应对系统、加强旅行和运输中的公共卫生安全,加强卫生组织的全球预警和应对系统、加强特定风险管理以及为维护权利义务和程序,并且进行相关的监控。这几个基础性的法律文件里,可以看到对国家的要求的公共健康相关的义务是体现在联合国宪章和世界卫生组织法以及《2005国际卫生条例》。
就新冠病毒案例来讲,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家义务的加强进行了探讨。以几个重大的地区和国家来为例,一个是中国,一个是美国,一个是欧盟。从这些国家和地区来看,比如说像中国在1月23号以后做了全力以赴的抗疫,美国,尤其是在最近这两个月里面的做法是不够的,不够谨慎,不够科学,组织力也不够,不够担当和负责等等。
杨教授认为,要求要改进国际卫生条例里面的相关的国家义务,相关的国家的义务,如有关通报的规则里面,对于流行病信息的定义,信息披露的程度,什么情况下定义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二,要通报后继续的义务履行,比如说病例定义、实验室检测、风险来源、类型、病例数和死亡数,影响疾病传播的情况和采取的卫生措施以及要求的支持等等。第三方面来说,如何履行国家保护本国公民的健康权,防止流行病的传播,加大投入,对公民健康保护,医药的投入等。第四个方面,那就是要加强国际合作的义务,在这种流行病面前,国家之间的合作,尤其是这个全球化背景之下的这个国家间合作非常重要。
就是上述这些关于国家的义务,哪些内容应该列为强制性的,并且还要配置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就像WTO那样,装上牙齿,使WHO不光是只重技术,而且还要重法律。另外世界卫生组织的义务也需要改进,如他的多边治理,机构的改进,哪些规则要求强制执行,像信息披露,怎么样定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怎么样建立能够解决争端的争端解决机制等等,这些也是要在WHO组织和各个国家义务加强的情况下来进行的。总之,WHO的多边治理,机构执行力以及效率的改进,哪些规则要装上牙齿,怎么样去强制执行,像信息披露,怎么样定性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怎么样建立能够解决国际卫生国际健康争端的争端解决机制等等问题。
发言人:周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
发言题目:《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则重构及中国展望
周阳教授从三个方面对于“《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则重构及中国展望”进行分析。这三个方面分别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法理冲突、《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则重构、中国参与《国际卫生条例(2005)》变革的展望。他指出,《国际卫生条例(2005)》(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IHR2005)的制定标志着人类社会对通过国际卫生公约来消除传染病达成了广泛共识,但新冠肺炎疫情引发了它长期以来在国家主权、人权保护及国际贸易等领域的冲突。因此,我们应当推动世界卫生组织从弱法机制转化为强法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并从文本、机制、机构及秩序等四个维度对IHR规则进行重构。中国需要从IHR2005缔约国、崛起国与负责任大国的立场积极参与IHR2005的规则重构。
对于中国参与《国际卫生条例(2005)》变革的展望,周阳教授认为:首先,中国是IHR2005的缔约国和WHO的创始会员国。第二,中国被视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国家。第三,中国是一个大国。第四,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
发言人:刘丹(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研究员)
发言题目:国际卫生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刘丹副研究员从世界卫生组织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诉讼/仲裁的可能性、国际诉讼/仲裁的“可行性”、我国的应对与反制四个方面阐述了关于“国际卫生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的内容。
她指出,“国际追责或索赔论”的本质是“舆论战”向“法律战”的延伸。目前国际上因为疫情针对中国法律主张主要限于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影响力有限。英、美、澳等国法律界的相关动向已经超出“学术中立”的范围,为新冠病毒疫情国际诉讼或仲裁的可能性敲醒了警钟。世界卫生组织框架下1946年《世卫组织组织法》和2005年《国际卫生条例》为公共卫生领域的争端解决提供了平台。从《世卫组织组织法》看,即使有缔约国基于第75条提起诉讼,国际法院受理案件的技术难度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看,都是困难重重;但不排除世界卫生组织根据第76条向国际法院寻求咨询意见的可能。此外,《国际卫生条例》第56条虽设有法律解决的“前置程序”,但仍为其他缔约国就条例“解释和执行”的争端提交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解决提供了多种选项。结合世卫组织核心条约的争端解决条款看,未来不排除一些国家、机构或团体对我国提起国际诉讼或仲裁。我国应从倡导国际公共卫生合作、防止美国国内诉讼蔓延至国际争端解决机构、重视“提诉”“反诉”作用,以及发挥国际法学者和民间机构的力量这四个方面加强应对。
《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和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应对》研讨会闭幕
2020年5月20日12:50《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和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应对》研讨会闭幕。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刘超部长做总结发言。他认为各位专家从宏观、中观、微观等不同角度对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听起来非常有深度、高度和广度。刘超部长从总结的角度,分享关于五个“限”的体会。
刘超部长认为,第一是“极限思维”。不管是国际法院还是美国国内法,我们都要注意到一个现实,就是美国越肆无忌惮,越来越公开地挑衅,实际上美国就是在等待中国的不耐烦,等待中国的失去理智和理性,美国一定会在力度上加大施压的可能性,所以,我们一定要有这种“极限思维”的准备。不排除任何一种可能性,包括现在我们讨论的规则、法律、规定。美国这个国家是可能通过国内的立法来改变或指导它以后的行为。我印象中的反倾销反补贴领域,当年他们WTO败诉后,从反向修改了国内的法律,那个时候开始就和WTO作对。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是一个极限,这是第一个限。
第二是“底线思维”;某种程度上我们要考虑一下怎样为一些人、一些组织、一些国家来画线的问题。对于当前形势下,实事求是的说,除美国之外,跳出来对我们指手画脚,挑衅和挑拨的一些国家、组织和各人,应该怎样给他们划一条线,让他们知道,他们胆敢挑衅,必将付出代价,这是我们下一步要考虑的问题了,否则的话,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狗腿子跳出来来挑战我们的底线。
第三是“合宪思维”;也就是说未来我们在对外斗争的过程中,和对外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牢牢地把握住联合国宪章、世界卫生组织的章程、多边机制和多边体制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开展言和行,我相信我们会在一个正确的高度上前进。
第四是“越陷思维”;现在实际上以美国为首的一小撮某种层度上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给我们挖陷阱,不关是给我们的国家、政府,还给我们的企业,乃至于我们的个人挖陷阱,我们一定要跨越这个陷阱,因此称之为“越陷”。
第五“奉献思维”;在全球抗议的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在前几天两会开幕式致辞上说,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担当是一种精神,我们要拿出我们实实在在的资金、技术、人员来帮助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不发达的国家,来共同度过难关。这就要求我们有奉献的精神。
最后,杨成铭教授感谢所有嘉宾的精彩的发言和总结,感谢会议所有的组织者,感谢云端300位观众的热情参与,宣布《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和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应对》研讨会结束。
《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和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应对》研讨会在掌声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