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胜诉当事人以诽谤性传单威胁另一方当事人履行裁决
爱尔兰上诉法院(Irish Courtof Appeal,以下简称“上诉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就John Dempsey and Stephen Loftus v Joseph Barrett [2021[ IECA 310一案作出了裁定,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陪审团的决定,因此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审陪审团的决定。
一、背景介绍
1. 仲裁裁决
原被告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由被告完成建筑工程。由于工程款的付款争议,被告提起了诉讼但被中止,最终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被告将付款争议提交了仲裁。仲裁庭最终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总计42,500欧元的款项,包括仲裁员的费用和利息共计16,000欧元。由于经济衰退,原告一直主张其无能力支付仲裁裁决中的款项,未能支付到期赔偿金的行为亦导致双方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张。
2. 当事人的磋商过程
2014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Loftus先生的五名同事发送了主体为“Loftus是个小偷”的邮件,并附上了传单,传单中包含了“破产”及“罪犯”的字样。然而,原告并未就该传单提起诽谤诉讼,相反试图提高赔偿报价来解决此时,但是被告拒绝了Loftus先生提出的25,000欧元的报价。
2015年7月8日,被告委托律师告知Dempsey先生其正在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索赔金额为58,500欧元,被告亦威胁,其欲对原告提起破产诉讼。
2016年4月11日,Dempsey先生被告知被告已与Loftus先生达成和解,Loftus需向被告支付35,000欧元。但是Dempsey先生向被告解释了其糟糕的经济状况,并出示了银行债务以及银行联系人的姓名。
2016年4月28日,原被告磋商彻底失败,被告明确告知其不想与任何一方和解,并再次威胁欲提起破产诉讼。
2016年5月2日至2016年5月20日,被告频繁给Dempsey先生发送邮件或信件,威胁如果不付款,被告将公布其破产以及欠款的消息至被告的债权人以及邻居。
2016年5月22日,一些诽谤性传单(内容与2014年12月10日传单一致)被投进了原告邻居的信箱。当天,Dempsey先生正在邻居家参加聚会,他的邻居当场告知了其收到了声称Dempsey先生破产欠款以及罪犯的传单,Dempsey称当时非常惊慌地离开了聚会,随后Dempsey只得挨家挨户地询问邻居们是否收到传单。
3. 原审审判过程
2018年11月,该案在陪审团前进行了6天。原告律师的主张主要集中于传单的文字对于原告是诽谤性的。被告的陈述则集中于其未得到应由的工程款。在这过程中,主审法官提示了陪审团注意被告的辩护思路,即该传单并未透露给除Dempsey先生以外的任何一方,同时还提及了被告是个人诉讼者(未聘请律师)的现象。原告的四名邻居均出庭作证,证明其收到了涉案诽谤性传单,但是在交叉询问中,四名邻居均无法证明其亲眼看到被告将传单张贴至家门口。综合所有证据,陪审团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被告是散步诽谤性传单的人,因而并未进一步审理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请。
二、法院观点
上诉法院对原告的上诉请求进行了两步审查:一是上诉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推翻陪审团的事实认定;二是本案陪审团的决定是否属于不正当决定。
针对第一个问题,即上诉法院推翻原审陪审团事实认定的可能性,原告律师和上诉法院都援引了最高院在McDonagh v. Sunday Newspaper Ltd [2018] 2 I.R.1中的结论,该案明确了上诉法院在诽谤案中推翻陪审团事实调查结果的作用。在诽谤案审判中,如审判时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指向一个方向,则有必要推翻陪审团的决定。然而,上诉法院的推翻决定并不能轻易作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存在推翻的可能性。
针对第二个问题,即本案陪审团的决定是否属于不正当决定,原告律师梳理了被告几处证明力较强的邮件:
a. “I will be posting notices into all ur neighbours letterboxes”;
a. 我将在所有邻居的信箱中张贴通知;
b. While attaching the defamatory leaflet to an email sent by the defendant to the plaintiffs the defendant wrote inter alia that he is going to distribute the leaflets on “Doors, letterboxes, on trees..Lampposts.. 250 getting delivered in doors and 250 sent here there and everywhere”;
b. 被告在发给原告的电子邮件中附上了诽谤性传单,被告特别写道,他将把传单送到“门上、信箱里、树上、250份送到门上,250份送到这里和各地”;
c. “Might do a few leaflets later..”; and
c. “以后可能会做一些传单…”以及
d. “Leaflets headin into letterboxes later 2nite..Time to tell the neighbours..”.
d. “今晚晚些时候,传单将进入信箱,是时候告诉邻居们了。”
在原告威胁要对被告提起诽谤诉讼后,被告陈述了与散发传单有关的以下信息:
a. “watch what I do now…” followed by a further email stating inter alia “[y]ou wana go again?”;
a. “看我现在做什么..”,随后又发来一封电子邮件,特别指出:“你想再去吗?”
b. “I will be in rathmines today handing out leaflets simply saying that both of your clients have been adjudicated bankrupt..”;and
b. “我今天将在拉特明斯散发传单,简单来说你们的客户都被裁定破产了…”
c. “Handing out stuff in rathmines today..”.
c. “今天在拉特明斯派发东西…”
针对上述言论,上诉法院认为这只能证明被告的意图,而不能证明被告实际上将诽谤性传单张贴至邻居家门口的行为。本案中,应由原告承担证明被告就是张贴诽谤性传单的证明责任,但无论是在通信中还是交叉询问中,被告都没有承认将诽谤性传单贴到邻居的信箱中。原告更未提供任何证据直接证明被告是将传单张贴到邻居信箱的人。原告虽然召集邻居提供证据,但只能证明他们的信箱收到了诽谤性传单,邻居们在证言中亦无法确保被告就是那个张贴传单的人。法院认为被告的言论虽然可以推断出被告张贴了诽谤性传单,但是关于被告是发布者的证据不是直接证据,而是间接证据。因此,上诉法院认为虽然上述言论可以推断被告可能是张贴诽谤性传单的人,但此类推断并不能作为推翻陪审团事实认定的特殊情况。最终,上诉法院维持陪审团的决定,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
三、总结
本案系一起不履行仲裁裁决的闹剧,主要围绕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将仲裁裁决结果以诽谤性言论对外公布的纠纷。上诉法院虽认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张贴诽谤性传单的实际行为,但是根据诽谤性传单的内容不难推断出做此行为的人应是本案被告。实践中,若一方不愿履行仲裁裁决内容,当事人仍应尊重仲裁裁决的保密性,将仲裁裁决的履行问题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