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法官认为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权,商标抢注属于仲裁条款规定的事项。其次作为理性的商人,双方当事人很可能故意使他们已经进入或即将进入的法律关系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同一法庭裁决。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存在初步证据即可证明仲裁协议是有效的,除非明确仲裁协议是不存在、无效或无法履行的。
案件背景:
原告S公司和被告G公司在2017年签订协议(“2017协议”),约定G公司为S公司产品在中国大陆的独家经销商。到了2018年,双方签订了一份新的协议(“2018协议”),将G公司的独家经销商权限扩大到了其他亚太地区,协议规定了仲裁的争议解决方式,具体条款为:“[A]ny dispute arises between the parties out of or in relation to the 2018 Agreement, including any dispute regarding its breach, termination or validity shall be settled by CIETAC arbitration on the Mainland.”在履约期间,双方已因产生争议而进行了多次仲裁,双方各自控诉对方构成违约,其中S公司更是主张2018协议已经因为G公司的根本违约而被解除。仲裁庭支持了G公司的主张,认为违约的是S公司,并且合同并未被解除。
2021年,S公司向香港法院起诉G公司,主张其因为擅自在其他地区申请S公司拥有的商标权而违约。G依据《仲裁条例》第20条申请暂停诉讼程序,因为2018协议中规定了仲裁条款。
S公司认为,G公司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与 2018 年协议下的合同付款和履约义务索赔无关,不属于协议中仲裁条款的范围。S公司声称,作为诉讼标的的侵权索赔属于 2017年协议下的专属管辖权条款的范围,该条款规定S有权就2017年协议引起的或与2017年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对G提起法律诉讼,并由香港法院解决该争议。
法院认定:
1、2018协议中仲裁条款是否约束S公司?
法官首先指出,2018协议中毫无疑问存在仲裁条款。
S公司主张本案争议受2017协议第14条专属管辖条款的管辖,S有权根据2017协议的专属管辖权条款在香港法院提起诉讼。S认为商标抢注干扰S经营的非法行为不属于2018协议下的合同款支付或合同义务履行的范围,故不属于仲裁协议的管辖范围。除了本案受2017年协议专属管辖权条款管辖,S就G公司依据香港仲裁条例第20节提出的法院程序中止没有提出任何其他主张。
S在仲裁1中主张终止2018协议,在G发起的仲裁2中,S又主张G的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2018协议,S有权终止2018协议。但法官并不认为S有权否认2018协议仲裁条款,或者否认2017年协议已经终止,2017协议被包含在CIETAC大陆仲裁的2018协议所替代。在仲裁1和仲裁2中,仲裁庭均认为G付款违约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相反,S违反G在该地区的独家经销权构成根本违约。
S认为三个仲裁案件从性质上不禁止S基于2017协议专属管辖条款对G提起关于商标抢注的诉讼。S认为其在法院的立场与仲裁的立场是一致的。
S的代理人认为即便2017协议被协商一致终止,2017协议中的合同终止后义务(post-termination obligations)并不终止,而2017协议第14条争议解决就属于合同终止后义务。第14条不能被2018年协议溯及替代,特别是本案涉及第三方商标抢注。
G认为G v S [2021] HKCFI 1461 案的判决禁止S主张2017协议中管辖条款未被2018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取代。在G v S [2021] HKCFI 1461 案中,法院确定了2018协议中仲裁条款的存在和范围。法院确认双方同意终止2017协议。法院认为仲裁庭对自己管辖权的决定是正确的,法院认为双方就分销权项下的权利义务争议应依据2018协议的仲裁条款仲裁解决。其次,即便是在认识到存在商标抢注行为的情况下,S也并未在此案中依据2017协议提出主张。
本案法官赞同G的观点,即G v S [2021] HKCFI 1461 案的判决是对2017协议和2018协议的存在和效力的终局决定,作为当事方,S和G受到此案判决的约束。一事不再理(Issue estoppel)禁止S就2017协议中专属管辖条款的存在和效力问题发起后续程序。
本案法官认为S受到判决约束,2018年协议已经取代了2017协议。故没有必要基于滥用程序的原因,进一步讨论S 是否不得提出与其在仲裁中采取的立场而言不一致的立场。(In my view, S is clearly bound by the Decision and the findings made therein that the 2017 Agreement had been replaced and superseded by the 2018 Agreement, and it is not necessary to make further findings as to whether S is estopped from advancing a position inconsistent with the position it had adopted in the Arbitrations, on the ground of abuse of process.)
2、商标抢注属于仲裁条款规定的事项
法院认为,不管是根据中国大陆法还是香港法来解释,商标抢注引起的争议都构成违约,属于2018协议仲裁条款规定的协议。
3、Fiona Trust presumption
作为理性的商人,双方当事人很可能故意使他们已经进入或即将进入的法律关系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同一法庭裁决——仲裁条款应按照这一推定对仲裁条款进行解释,除非该条款的措辞明确表明,某些问题将被排除在仲裁的管辖范围之外。
4、初步证据(prima facie)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存在初步证据即可证明仲裁协议是有效的,除非明确仲裁协议是不存在、无效或无法履行的。否则就应将该事项提交仲裁庭,由其就其本身的管辖权作出裁决(competence competence)。2018年协议中的仲裁协议不存在任何无效、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情况。所以应当支持G公司的主张,暂停诉讼程序。
总结与评析:
知识链接:
Fiona Trustpresumption:The Fiona Trust doctrine presumes that “rational businessmen” are likely to have intended that any disputes arising between them will be decided by the same court or tribunal, unless they use clear language indicating otherwise.
初步证据(prima facie):拉丁语意为“乍一看”或“表面上看”,指的是在审判前的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除非在审判时提出了大量相反的证据。
Latin for "at first look," or "on its face," referring to a lawsuit or criminal prosecution in which the evidence before trial is sufficient to prove the case unless there is substantial contradictory evidence presented at t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