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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未适用反垄断法强制性规定(loide police),导致不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法国案例)

仲裁员未适用反垄断法强制性规定(loide police),导致不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法国案例)

背景介绍

2011年4月22日,美国Monster公司与法国Sainte Claire公司签订一个分销合同,约定由Sainte Claire公司在法属圭亚那分销Monster公司生产的能量饮料。分销合同含有仲裁条款,约定适用加利福尼亚法律,并根据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股份有限公司(Judicial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Services,Inc简称JAMS)规则由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

2016年4月27日,Monster公司通知Sainte Claire公司分销合同自2016年6月30日起解除。因SainteClaire公司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Monster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JAMS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Sainte Claire公司则未出席庭审。仲裁庭最终作出缺席裁决,确认了分销合同解除的效力,并裁决Sainte Claire公司支付相关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该仲裁裁决已在美国申请执行并同样于2017年10月16日由巴黎大审法院院长发布命令进行执行。

2018年1月5日,Sainte Claire公司就巴黎大审法院的执行命令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执行命令。

法院认定

1.关于仲裁条款的效力

Sainte Claire公司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12-1款对仲裁条款效力提出异议,理由是Monster公司并未事先告知其与仲裁程序相关的可能费用,这构成其关于仲裁之同意的瑕疵。Monster公司则认为相关的仲裁费用并非是一个无法承受的数额,并且Sainte Claire公司的经理在LVMH集团工作多年且具有国际贸易领域的经验,其不能忽略一个仲裁条款潜在的经济上的风险。法院则强调仲裁条款独立于主合同,除了违反法国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或国际公共秩序,其存在或有效性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共同意愿来评估,而不必需指向一项国家法律。法院在考察了分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后认为,该条款反映了当事方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共同意愿,并且Monster公司在签署分销合同之前就已经告知Sainte Claire公司将选择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Sainte Claire公司关于因产生拒绝司法而导致仲裁条款无效的主张,法院指出,如果诉诸司法的权利意味着任何一人都不能被剥夺请求法官对争议进行裁决的权利,那么该权利并不是无条件的,对该权利的行使可能受到限制。在当事方同意由仲裁员对争议进行裁决的时候,这必然意味着其放弃了诉诸国家司法的权利,也就放弃了请求免费的国家司法服务的权利。而JAMS国际仲裁规则已经明确需要支付仲裁费用,双方都可以获取该规则,Sainte Claire公司在同意仲裁条款之前不该忽略该费用。无论如何,不能仅仅要求Monster公司提供该仲裁费用信息。

法院最终未支持Sainte Claire公司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异议主张。

2.关于违反对抗原则

Sainte Claire公司主张Monster公司在庭审中披露了一份律师之间的邮件,而该邮件是保密的。在Sainte Claire公司未参与庭审的情况下,在仲裁程序中披露该文件构成对对抗原则(principede la contradiction)的违反。Sainte Claire公司还主张Monster公司未能告知其有关加利福尼亚地区法院的程序性文件,这违反了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因为相关程序性文件被送到了错误的地址。Monster公司则主张披露的邮件涉及加州地区法院的程序,而Sainte Claire公司未能向美国法官证明有效的送达地址。其还主张有关加州地区法院程序性文件的通知不影响仲裁程序的有效性,因为Sainte Claire公司已经被明确告知该仲裁程序。

关于保密邮件的披露,法院指出该披露并非是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而是在加州地区法院的程序中进行的,其不具有审查加州法院程序规范性的权利。关于违反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法院同样指出有关送达是在加州地区法院的程序中进行的,而非在仲裁程序当中,其同样不具有审查权。

3.关于违反国际公共秩序

Sainte Claire公司主张分销合同违反Lurel法案(纳入到商法典L.420-1,L.420-2-1和L.420-3条)有关公共秩序条款的规定,因为该合同包含有限制自由竞争的排他性条款,而该仲裁条款的目的就是使得Monster公司实现对该法案中有关国际公秩序条款的规避。Monster公司则不认为Lurel法案涉及国际公共秩序,且该法案于2012年生效,其不适用于2011年4月签订的分销合同。不论如何,鉴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其不影响诉诸仲裁。

法院指出对于国际公共秩序的抗辩只需审查对仲裁庭裁决的执行是否明显的、有效的、具体的违背国际公共秩序所维护的原则和价值。商法典L.420-2-1条禁止,特别是在圭亚那这一海外领土,以授予一个企业或一组企业以排他性进口权为目的或效果的协议或实践。此外,该法第L.420-3条约定,与第L.420-1、L.420-2、L.420-2-1、L.420-2-2条禁止的实践有关的任何承诺、协议或合同条款均属无效。该条款构成法国的强制性条款(loi de police),仲裁庭对该法律的忽略可能产生对仲裁裁决执行的障碍,如果该忽略明显的、有效的、具体的(de manière manifeste, effective et concrète l’ordre publicinternational)违反国际公共秩序。法院强调,对Lurel法案的尊重对于维护国家的公共利益,如政治、社会或经济的组织,具有关键的作用。2011年4月签订的分销合同属于该强制性条款的适用范围,因为根据合同第2条,Monster公司将Sainte Claire公司指定在圭亚那地区对特定种类能量饮料的排他分销商。

在本案仲裁裁决中,仲裁员认为,根据当事人选择的合同适用法律,只有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适用于本案争议,法国法并不适用。即使法国法可以适用,也因反致而导致适用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法院认为,仲裁员未适用法国商法典L.420-2-1条下的强制性禁止,仲裁裁决违反了法国国际公共秩序,因此不能在法国法律秩序中被接受。对于适用时效问题,法院指出根据Lurel法案规定,相关禁止适用于正在进行的限制自由竞争的实践,而相关协议或实践的当事方具有四个月的整改期,因此分销合同是在该法律生效前签署的这一事实并不重要。同样的,Sainte Claire公司可以从分销合同中获益这一事实也并不重要。

综合整体因素,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属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520条5款的“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违反国际公秩序”的可撤销仲裁裁决情形,因此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结论与评价

根据2008年6月17日关于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第593/2008号(欧共体)条例第9条对强制性条款(loi de police,或英文的overriding mandatory provision)的定义,其是指被一国认为对维护该国的公共利益,尤其是对维护其政治、社会和经济组织的利益至关重要而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条款。虽然强制性条款并不等同于国内或国际公共秩序,但在特定情况下其属于公共秩序的范畴,本案中法院即认为违反Lurel法案中的强制性条款属于违反国际公共秩序的情形。

实际上,在2008年的SNCF c. Cytec案中,法国最高法院就明确,在涉及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中(procédured’exequatur)中,对一项强制性条款的违反可能受到与违反一项国际公共秩序规则同样的制裁,只要该违反是“有效的、明显的和具体的”(effective, flagrante et concrète)。但最高法院未将违反强制性条款等同于违反国际公共秩序,更多的原因是考虑到这对于仲裁裁决既判力的影响。本案中上诉法院是认为仲裁员未适用商法典L.420-2-1条下的强制性禁止,这属于“有效的、明显的和具体的”违反强制性条款,从而使得仲裁裁决违反了法国国际公共秩序。假设仲裁庭考察了强制性规定,即便其解释和适用出现了偏差,法院可能未必就会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相关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