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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向西安市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而西安市只有一个仲裁机构,即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有效(西安中院)

案例概要:

选定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议的效力。申请人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为由申请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法院认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其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直属派出机构,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一体的,在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的前提下,并不导致仲裁机构选择上的歧义,对于华瞻公司认为合同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意见不予采信。故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案例情况: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陕01民特802号

裁判日期:2023.11.14

发布日期:2023.12.01

申请人:陕西华瞻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瞻公司)

被申请人:宁夏动之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之源公司)

案件背景

华瞻公司称,确认其与动之源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仲裁条款无效。事实和理由:

2022年1月15日,华瞻公司与动之源公司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

甲方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分别是“西安市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安丝绸之路仲裁中心”,根据《工程机械租赁合同》无法明确确定。本案双方后续未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仲裁协议应为无效。

动之源公司未到庭陈述意见。

经审查查明:

2022年1月15日,申请人华瞻公司(甲方)与被申请人动之源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争议的解决事项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的有关程序进行仲裁裁决。仲裁费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认定:

华瞻公司与动之源公司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向甲方所在地即西安市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而西安市只有一个仲裁机构,即西安仲裁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故华瞻公司与动之源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

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其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直属派出机构,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一体的,在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的前提下,并不导致仲裁机构选择上的歧义,故对于华瞻公司认为合同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华瞻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例评析:

选定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选定仲裁委员会构成仲裁协议的要件之一,“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本案例中,问题之一,仲裁机构的下设、派出机构是否具备独立仲裁机构的地位,是否属于“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法院认为,“至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其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直属派出机构,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一体的……故对于华瞻公司认为合同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不过,不同法院的认定、处理思路,似乎并不相同。如在(2022)鲁01民特191号民事裁定书中,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甲方即英群公司所在地为济南市,案涉仲裁条款选定的仲裁机构为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即济南市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而案涉合同签订时,济南市所在地仲裁机构有济南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山东分会,因此,该仲裁机构的选定不明确”。又如在(2021)津02民特114号民事裁定书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天津市存在两个以上在天津市司法局登记的仲裁机构,即天津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天津海事仲裁中心,且双方在本院审查期间未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案涉仲裁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是司法审查中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一项基本原则。《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93点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是否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时,应当按照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予以认定”。本案例中,法院指出“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向甲方所在地即西安市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而西安市只有一个仲裁机构,即西安仲裁委员会……故华瞻公司与动之源公司签订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又如在(2022)京04民特247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表述仲裁机构为‘山西/北京仲裁委员会’,文义上应理解为选定的仲裁机构为山西仲裁委员会或者北京仲裁委员会,但实践中并未设立有名称为‘山西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构,并且在山西省辖区范围内有多家仲裁委员会,因此不存在当事人在山西省辖区范围内能够选择唯一仲裁机构的可能性,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选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故,案涉仲裁条款属于有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