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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行政机关与商事主体订立的拨款协议即使存在仲裁条款也可由欧盟法院管辖(欧盟案例)

案例概要:

2022年3月2日,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下称“法院”)对VeriGraft v Eismea [2022] EUECJ T-688/19一案作出判决,欧盟行政下属机关代欧盟向瑞典某公司拨款,支持研发生物科技项目,后在项目审查中发现该公司联合创始人之一曾因学术不端被哥德堡大学调查处理,因此解除拨款协议,瑞典公司遂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背景:

2017年8月9日,被告欧盟下属的中小型企业执行局(Executive Agency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与原告VeriGraft AB公司就生物科技研发P-TEV项目订立了拨款协议(grant agreement),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拨付一笔最高额为2,184,603.75欧元的科研资金,协议期24个月。

2018年,被告对P-TEV项目开展了一系列的道德审查(ethics checks),发现存在问题。2018年10月18日,被告首次发函向原告预告解除案涉协议,援引第三次道德审查报告,认为原告仅解决了前两次审查报告披露的部分问题,严重违反协议项下义务。11月18日,原告回函反驳报告结论,坚称未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针对这份回函,被告请了一名外部道德专家进行评估,该专家于12月11日出具报告,其中特别援引了瑞典中央伦理调查委员会(CEPN)受哥德堡大学委托对原告的联合创始人、前董事A学术不端问题的调查结果。

2019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第二次发函预告解除,通知原告,经审查其回函内容,仍然决定解除协议,但不同于第一封预告函,是以A的学术不端问题作为解除事由的。被告认为,对案涉项目研究至关重要的专家小组是以A为核心建立的,学术氛围必然受其影响。由此,原告对项目的运营能力及是否能遵守欧盟财政条例的非排他性要求均受到质疑,根据拨款协议第50.3.1(f)条,被告有权解除协议。

3月15日,原告答复第二封预告函,指出CEPN的调查特别针对A及其学术研究团队,原告并未参与其中;调查针对的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在原告管理团队更换之前;在该情况曝光后,原告于次日暂停了A的职务,直到2016年10月1日原告终止与A的雇佣关系,A没有再担任任何运营或代表职务。此外,原告指出,自2015年以来,公司独立完成技术研发,依靠自己的人员和标准化指令,瑞典政府认可的研究机构监管下,成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临床前数据包,A没有参与任何各项关键技术、专利的取得。原告建议被告委派专家在排除A的情况下,独立评估原告执行P-TEV项目的能力。

尽管如此,被告仍然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向原告发出解除通知,表示不能接受原告的理由,坚持第二封预告函中的立场。

案涉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由于被告作为欧盟的代表机关订立案涉拨款协议,根据《欧盟运行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272条,欧盟法院对此享有管辖权。2019年10月8日,原告向欧盟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被告继续履行案涉协议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定:

法院的认定重点围绕原告的两项主张展开:被告没有向原告披露其作为解除依据的外部专家报告,侵犯了原告的辩护权(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s of the defence);原告并未违反被告援引的解除条款,即第50.3.1(f)条,因为报告指向的学术不端行为非由原告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所为,对案涉P-TEV项目没有任何影响。

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辩护权

原告主张,被告从未向其提供作为解除依据的外部专家报告,且拒绝提供专家姓名,由此剥夺了原告的辩解机会,无法针对其援引的报告中的陈述作出反驳,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辩护权。被告则认为,该报告作为内部文件,仅供被告自行审查参考,被告已经依据其作出的结果通知原告。

法院首先认定,由于该主张涉及事实和法律两方面问题,且原告通过被告答辩才首次知晓该报告的存在,根据法院规则第84(1)条,允许增加此项请求。此外,参照Inclusion Alliance for Europe v Commission, C‑378/16 P, EU:C:2020:575一案,法院指出,案涉协议存在仲裁条款,当事方凭此向欧盟法院起诉,这意味着法律适用不再局限于合同约定的准据法,还应包括《欧盟基本权利宪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下称“《宪章》”)和其他欧盟法的一般原则。因此,辩护权(rights of defence)作为《宪章》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法院有权审查原告的该项权利是否受到被告侵害。

《宪章》第41(2)(a)条规定,每个人在被采取对其个人不利的措施前,都有权获得被听证的权利(the right of every person to be heard before any individual measure which would affect him or her adversely is taken)。法院在HF v Parliament, T‑584/16, EU:T:2017:282一案中明确,当事方必须获得事先、充分的机会,对其不利的信息发表观点。具体来说,在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决定作出前,必须使当事方清楚知晓该决定所依据的相关事实和条件。

法院指出,涉争外部专家报告旨在评估原告对第一封解除预告函的复函,尽管其中一段提到了CEPN对A的调查结果及与P-TEV项目的关联性,但该段仅仅是对第三份道德审查报告的确认,这一点从解除通知的附件中也能看出,不能认为被告解除案涉拨款协议的依据来源于2018年12月11日的外部专家报告。此外,解除事由在第二封预告函中详述,其已经给原告充分机会发表意见,原告2019年3月19日的第二封复函也证明其行使了权利。

综上,法院认定,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辩护权。

二:被告以拨款协议第50.3.1(f)条解除合同是否有依据

原告认为,被告让原告为发生在案涉拨款协议订立之前的学术不端事件负责,实则是以溯及既往的方式质疑原告作为拨款受益人的权利能力。且被告在庭审后提出不同的抗辩事由,原告指出被告无权在现阶段重新论证解除理由,否则便违反了诉讼程序的可预见性原则。《欧盟良好行政行为准则》(European Code of Good Administrative Behaviour)规定,欧盟行政机关做出决定应当具有可预见性和明确性。原告不否认CEPN报告中对A及其团队学术不端的调查结果,但原告不承认其在为案涉P-TEV项目提交的计划书中有意使地使用了存在学术不端的研究文章。

被告则认为,原告对案涉协议第50.3.1(f)条的解释太狭隘,且从解除通知的附件list of arguments中可以看出,解除决定与A的持股、受雇或其作为原告成员等因素没有任何关联,因此原告称A不在第50.3.1(f)条所列人员中是无效抗辩。事实上,案涉项目的计划书毫无疑问的是建立在与A合作开发的一项技术,和由A及其团队从事的研究基础上,其中援引了大量被指学术不端的出版物。从始至终,原告没有向被告披露案涉项目计划书及技术涉及学术不端,这有违该项目所属的Horizon 2020 Framework Programme宗旨,因而违反了协议第17.2条。如果被告从一开始就知晓该情况,P-TEV项目就不会得到拨款。隐瞒A学术不端的情况,原告充分误导了被告,破坏了信赖基础。综上,原告违反了协议第34条列出的道德原则,根据欧盟相关学术研究准则,可视为职业不端行为(professional misconduct),因此违反协议第50.3.1(f)条。

法院首先明确,被告解除依据的合同条款为第50.3.1(f)条,“受益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以任何方式被证明,存在职业不端行为”。被告通过两份解除预告函,启动了两个接续的解除程序,法院认为,被告辩称的解除依据,即第三份道德审查报告指出的道德原则问题,实则是第一封预告函援引的,与解除通知中的解除事由无关。从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和庭审中的陈述可知,援引第50.3.1(f)条解除案涉协议的事实依据正是A的学术不端事件。法院指出被告抗辩理由与第二封预告函、解除通知附件中所表明立场的诸多矛盾之处,数次提到A“联合创始人(co-founder)”的身份,可见其解除理由指向A的学术不端。

法官进一步论证,案涉协议首页载明拨款受益人是原告,而非A;现有证据证明,自从2016年3月,A就被暂停了在公司的一切职务,没有报酬,并于当年底解除雇佣关系,且自2015年7月后就退出了董事会;再者,自案涉项目申请拨款时起至2018年底A将所有股份转让完,根据瑞典公司法,A的持股比例都不足以使其代表公司行事。有鉴于此,不论是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时还是发生后,A都不在案涉协议第50.3.1(f)条所指的人员范围内,她既非受益人,也非公司的有权代理人。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依据拨款协议第50.3.1(f)条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因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总结与评析:

被告作为欧盟下属行政机关,代表欧盟与原告就科研项目订立拨款协议,其中包含了仲裁条款,根据《欧盟运行条约》第272条,只要订约一方主体是代欧盟行事的机关,在发生争议时,除了选择仲裁,当事方还有权向欧盟法院提起诉讼。

Article 272 TFEU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 shall have jurisdiction to give judgment pursuant to any arbitration clause contained in a contract concluded by or on behalf of the Union, whether that contract be governed by public or private law.

如果选择向欧盟法院起诉,则准据法不再局限于合同约定,欧盟法同样适用。这是本案管辖权的特别之处。因此,法院援引了《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等多部欧盟法作为裁判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