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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和解谈判导致迟延申请禁诉令,不构成阻却授予禁诉令的强有力原因(英国案例)

案例概要:

2022年4月1日,英格兰威尔士高等法院(下称“法院”)对Africa Finance Corporation & Ors v Aiteo Eastern E & P Company Ltd [2022] EWHC 768 (Comm)一案作出判决,支持授予原告禁诉令的申请,禁止被告继续在尼日利亚针对本案的诉讼活动,并禁止被告采取除案涉仲裁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法院审查并认定被告违反了两份贷款协议中的仲裁约定,且被告未能提出强有力的原因来阻却禁诉令的授予。

案件背景:

9名共同原告为出借人,其中8名为尼日利亚银行或金融机构,1名为壳牌在巴哈马注册的实体,被告尼日利亚公司为借款人。为购买尼日利亚油田及设施,2014年9月2日,原被告订立两份贷款协议,其中75%的资金基于境内贷款协议(Onshore Facility Agreement),与尼日利亚籍出借人签订,准据法为尼日利亚法;剩余资金基于离境贷款协议(Offshore Facility Agreement),与巴哈马籍出借人签订,准据法为英国法。两份协议均包含仲裁条款,约定伦敦为仲裁地,适用《ICC仲裁规则》。

2018年10月起,出借人开始向借款人追讨到期欠款;2019年8月19日,出借人以借款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2019年9月10日,借款人回信长达81页,否认贷款到期。2019年10月23日,出借人代理律师向借款人发送催款函(Demand Letter),限期7日还款。为此,2021年12月31日,出借人共同起诉借款人,索要1700万美元欠款。

而早在2019年10月31日,借款人率先在尼日利亚法院启动了诉讼程序,请求消极宣告性救济(negative declaratory relief),确认借款人不对催款函主张的到期债务承担责任。该请求的依据在于,因出借人所述不可抗力事由,导致各方须对两份贷款协议进行修改,但出借人无理拒绝,因此不存在违约一说。

此外,起诉当日,借款人还申请获得了单方面临时禁令(ex parte Interim Injunction Order),该禁令限制各出借人采取措施强制借款人履行催款函所载义务或据此干预出借人的业务运营。

对此,出借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决定并驳回借款人的起诉。理由一为案涉贷款协议约定了仲裁条款,尼日利亚法院没有管辖权;理由二,该法院禁止出借人行使追回欠款的权利,超越了其管辖权;理由三,当事方约定的仲裁地为伦敦,尼日利亚法院默认其具备管辖权审理本案,系适用法律错误。同一天,出借人向尼日利亚高等法院提出动议,请求暂缓执行禁令及后续诉讼程序、延迟审理及作出上诉判决,但法院未予准许,并指令在作出上诉判决后再行审理暂缓执行的动议。2019年11月19日,案件被移送上诉法院,出借人再次提出前述动议。

自2019年11月起,各方在保留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就两份贷款协议重组展开商业谈判,将暂停尼日利亚法院程序作为启动谈判的先决条件。谈判一直持续至2020年11月,期间考虑到启动仲裁程序会扼杀谈判机会,出借人始终未采取任何行动。

2020年11月23日,谈判彻底破裂,2020年12月1日,出借人委托律师一方面提出仲裁申请,另一方面向英国法院申请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2020年12月11日,两份贷款协议的出借人根据各自协议,分别启动了两个仲裁程序,并于当日向本案法院申请禁诉令。

2020年12月14日,初审法官授予出借人禁诉令,该命令禁止被告及其管理人、代理人继续在尼日利亚法院的诉讼活动,并禁止其通过除以伦敦为仲裁地的ICC仲裁外其他任何方式解决由案涉贷款协议引起的纠纷。2021年1月5日,借款人对此提出反诉,请求撤销该禁诉令。

2021年11月4日,借款人又向尼日利亚上诉法院提起禁令动议,请求制止出借人实施该禁诉令,不得提起仲裁或在英国法院进行诉讼。该禁令申请被驳回。

2022年3月15日,依据离境贷款协议提起的仲裁中,仲裁庭作出部分裁决(Partial Award),认定仲裁庭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法院认定:

一、出借人是否放弃仲裁、借款人是否违反了案涉仲裁协议

国内贷款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准据法适用尼日利亚法,在认定出借人是否放弃该协议仲裁权利的问题上,两名尼日利亚法专家证人产生了意见分歧。Mbadugha教授举证证明,如果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在尼日利法院被起诉,未能依据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第5条申请延期(stay)审理,而采取了任何诉讼行动(本案中对动议提出上诉等),其将被视为放弃了仲裁的权利、接受以诉讼解决案涉争议。而Ayorinde先生则举证证明,根据第5条立法本意,一方仅在声明其不打算仲裁且该行为服务于答辩时,才能视为“采取了诉讼行动”。法院采信Ayorinde先生的意见,理由如下:

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第5条与英国《1996仲裁法》第9条的表述均借鉴了纽约公约。针对在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方当事人采取行动,推动了答辩,则表明其意图通过法院而非仲裁来解决争议。本案中,出借人对禁令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该禁令,并以仲裁协议作为依据。出借人表明了以仲裁而非诉讼解决争议的理由。

Onward Enterprises Ltd v MV Matrix (2008) LPELR 4789 and Sacoil 281 Nigeria v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2020) LPELR 49761一案中,强调“对答辩的推动作用(in furtherance of the prosecution of the defence)”是第5条中采取诉讼行动的必要条件,法院认为,只有满足该要件,视该方当事人丧失仲裁权才合理。而KSUDB v Fanz Construction (1990) 4 NWLR 1 and Obi Obembe v Wemabod (1977) 5SC 70一案则与本案情节大为不同,当事人没有如本案出借人一般坚持仲裁,法院认为对本案不具有参考价值。

最后,法院指出,尼日利亚上诉法院近日驳回了借款人的禁令申请,不准予禁止出借人在伦敦仲裁,该决定中对出借人的上诉状引起其丧失仲裁权一说不予认可。

对于离境贷款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由于该协议项下的出借人已据此提起仲裁,且仲裁庭裁定自己具有管辖权,除非依据英国《1996仲裁法》第67条予以撤销,该裁决对各方具有最终的约束力。尽管借款人主张,出借人在尼日利亚法院应诉系对仲裁的放弃,但离境仲裁协议一案的仲裁庭认定出借人没有放弃仲裁权利。法院据此认定,该裁决对仲裁双方具有约束力,出借人没有放弃仲裁权。

综上,法院认定,出借人没有放弃案涉贷款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权,是借款人违反了仲裁条款。

二、是否支持借款人的反诉请求、不准予禁诉令

根据英国法,除非具备强有力的原因(strong reasons),否则不能阻却禁诉令的授予。对此,借款人主张,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这段期间,出借人迟迟不申请禁诉令,构成“强有力的原因”。根据The Angelic Grace [1995] 1 Lloyd's Reports 87与Ecobank Transnational Inc v Tanoh [2016] 1 WLR 2231两个案件中阐述的原则,禁诉令的申请必须迅速(promptly),不能等到国外的诉讼程序推进很久后再提出。

本案中,出借人在2019年11月知晓借款人对仲裁协议的违反,但直至2020年12月才提出禁诉令申请,的确没有迅速寻求救济。然而,究其原因,之所以迟延申请禁诉令13个月,是因为出借人与借款人为变更贷款协议进入商业谈判,且该谈判对双方均有利。经审查各项证据,法院认定双方有明显意图通过谈判终止尼日利亚的诉讼程序,出借人之所以不提起仲裁程序,也正是担心破坏谈判机会。如果谈判成功,则没有必要在尼日利亚进行诉讼或在伦敦进行仲裁。尽管出借人承担了迟延申请禁诉令可能被拒绝的风险,但这并不足以使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愿望变得不合理。(… the Lenders ran the risk that by the time they did seek such relief the circumstances would be such that relief would be refused. But that does not make the desire to resolve matters by negotiation and agreement unreasonable.)

有鉴于此,在借款人其他主张也不构成强有力的原因的基础上,法院认定,本案不存在足以阻却授予禁诉令的原因。

总结与评析:

本案禁诉令针对的系被告借款人违反仲裁协议约定的行为,一方面需要确立违约行为成立,另一方面,考虑是否存在强有力的原因阻却禁诉令的授予。

被告主张其未违反仲裁约定的抗辩理由为出借人在尼日利亚法院应诉,因此放弃了协议约定的仲裁权利。为此,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准据法,在尼日利亚法专家证人举证基础上作出了认定,指出尼日利亚《仲裁与调解法》第5条和英国《1996仲裁法》第9条均借鉴于《纽约公约》,放弃仲裁权须具备申请延期审理且采取诉讼行动两个要件;而认定采取了诉讼行动,须有明确放弃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且该行动旨在助力答辩。出借人对单方面禁令上诉的行动旨在阻却诉讼而非放弃仲裁。

被告主张自知晓其在尼日利亚起诉时起至原告提起本案申请间隔13个月,出借人未能满足毫不迟延地提起禁诉令申请这一要件,因此构成阻却授予的强有力原因。法院援引英国法先例阐明,迅速的确为申请禁诉令的要求,但该原则并不排斥合理的迟延事由,本案原告未能迅速申请禁诉令是由于双方以和解为目的,围绕变更贷款协议进行谈判,构成合理的迟延事由,因而不能阻却授予禁诉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