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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最近发布了其2021财年报告(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2021年10月14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最近发布了其2021财年(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报告,对这个在新冠疫情下的税务年度所取得的各种创纪录成就进行了总结,包括了在单一税务年度内创纪录的案件登记数量以及ICSID管理的案件数量。

伴随着ICSID对其将来的服务和设施进行的优化,该报告同样确认了对ICSID规则和制度的重要更新将在2022年的早期进行。

1. 新的创纪录案件登记数量

在2021财年共有创纪录的70个新案件进行了登记,在2020财年登记的40个案件基础上增加了75%。其中67个案件是在ICSID公约仲裁规则(ICSID Convention Arbitration Rules)下进行的登记,2个案件是根据ICSID附加便利规则(ICSID Additional Facility Rules),1个案件是根据ICSID公约调解规则(ICSID Convention Conciliation Rules)进行的。此外,ICSID为19个适用非ICSID规则的案件提供了管理服务,其中14个案件适用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仲裁规则。

与上一财年相似,新案件的大多数是根据双边投资协定提起的(63%),7%则是根据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合同提起的,3%是根据东道国的投资法提起的。根据能源宪章条约(Energy Charter Treaty)提起的案件仍然很显著,占ICSID新案件量的8%。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继续对ICSID增加的案件量作出贡献,其中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orth AmericanFree Trade Agreement)和美加墨协定(US-Mexico-CanadaAgreement)各贡献了4%的案件量,大约3%的案件量则来自其它的多边自由贸易协定。

2. 虽然无线下庭审,但管理和庭审的案件数量还是创了记录

在默认为线上申请的背景下,ICSID去年实现了完全无纸质化,较上一财年的303个案件,在2021财年ICSID共管理了332个案件。这相当于ICSID自1966年以来(在ICSID公约和附加便利规则下共计838个案件)案件总量的40%,这是ICSID在单一财年下管理的最大案件量。

在该财年内ICSID管理的案件共进行了创纪录253场开庭和听证(程序和实体),较2020财年的开庭和听证数量增长了53%。尽管庭审数量创下了记录,但为应对新冠疫情而有必要进行远程庭审和听证,ICSID在2021财年的案件中没有一件线下庭审或听证。庭审参与方在不同的地点进行组合(部分线上、部分线下)这种混合模式的数量预计会不断增加。

3. ICSID下的庭审涉及哪类案件?

和自2016年以来ICSID受理案件的数据一致,在2021财年新受理的案件主要涉及来自东欧和中亚(30%)、南美(14%)和南撒哈拉非洲(14%)的国家当事方。秘鲁继续是新受理案件中作为被申请人次数最多的国家,总共6个新的案件(2020财年同样为6件),接下来是埃及、墨西哥、坦桑尼亚、土库曼斯坦,各涉及3个案件。

就争议领域分布而言,涉及石油、天然气和矿产(29%)和工程(16%)的领域继续在2021财年中占据重要比例,紧接着是电力和其它能源(14%)和信息技术(11%)。这和ICSID历史平均数据相一致,其中能源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占24%、电力占17%)。近些年最新数据的趋势是向着工程和信息技术领域的国家与投资之间的争端倾斜。在其它经济板块ICSID案件涉及的数量较为可观的典型争议还包括运输、金融、旅游、服务和贸易、水资源、卫生和防洪,以及农业、渔业和森林。

4. 仲裁员指定:在首次被指定的仲裁员中实现了性别平等

和之前些年的情况一致,来自西欧的仲裁员占据很大比重(43%),其次是北美(18%)和南美(14%)。和2020财年一样,2021财年有来自44个国家的仲裁员被指定。在ICSID仲裁庭、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的228人次仲裁员指定中,与2020财年的15%相比,2021财年共有11%的仲裁员是首次在ICSID案件中被指定。特别地,2021财年实现了首次被指定仲裁员的性别平等,其中27%来自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经济体,相较2020财年均实现8%的增长。

整体上,女性被指定人数占2021年度ICSID案件中被指定人数总量的31%,相较2020年度的14%和2019年度的24%有了显著提升。同时由当事人和边裁指定的女性仲裁员的人数也实现了增长:在2020财年 53%的女性仲裁员是由ICSID指定的,但在2021年度仅有37%的女性仲裁员是由ICSID指定的。与2020年度非由ICSID指定的女性仲裁员人数相比,2021年度被申请人指定了23%(上一年度为34%),申请人指定了13%(上一年度为3%),当事人共同指定了21%(上一年度为10%),边裁共同指定了6%(上一年度为零)。

该组数据表明在过去这些年进行的提高仲裁员的多样性和包容性的倡议正在取得成果,尽管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以实现在ICSID仲裁中仲裁员指定的多样性。

5. 聚焦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调解

年度报告专设一节聚焦投资者与东道国的调解,强调了ICSID对调解作为东道国与投资者的众多争议解决机制之一的关注。2021财年的热点包括:

(1)   2021年2月,ICSID和能源宪章秘书处签订了一项新的合作协议,聚焦在调解中的合作;

(2)   2021年3月,ICSID和新加坡调解中心签署了合作协定,这是ICSID首次和专注于调解的中心进行合作;

(3)   2021年4月,ICSID和国际能源宪章(International Energy Charter)、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ntre of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联合推出了其第一个专注于国家代表在投资者与东道国调解中的角色的项目;

(4)   2021年7月,应UNCITRAL第三工作组(投资者与国家争议解决改革)下各国的请求,ICSID公布了一份投资调解背景文件(BackgroundPaper on Investment Mediation),审查了现有的涉及投资者与东道国调解以及其它友好争议解决机制的条约机制;

(5)   ICSID正在进行的规则修订程序将很快产生第一个专门针对投资争议的机构调解规则,该规则将补充ICSID现有的仲裁、调解和事实查明规则,其可以独立适用或与ICSID仲裁和调解规则一起进行适用。

6. ICSID规则在2022财年的新进展以及更新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行为准则

2021财年尽管存在着新冠疫情,ICSID规则修订程序快速持续推进。秘书处在2021年6月公布了第五个有关ICSID规则修订提议的工作文本。2021年11月12日,秘书处公布了第六个工作文本,这是在过去的55年历史当中对ICSID规则和制度进行现代化的最全面的程序,“标志着关于更新ICSID规则的五年协商进程的顶峰”。在准备了六个工作文本后,秘书处推动的规则修订程序旨在:

(1)   通过增加裁决、决定和命令的公开,鼓励在程序进程和结果方面更大的透明度;

(2)   要求当事人对第三方资助进行披露;

(3)   通过适用ICSID新的快速仲裁规则给投资者和国家提供快速程序的选择;

(4)   推动ICSID争议解决程序更广泛的可及性,例如允许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包括欧盟)适用ICSID的附加便利规则进行仲裁和调解;

(5)   引入最先进的调解规则,所有投资者和国家都可以基于其同意进行使用。

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出版的整套拟议修订规则预计将于2022年初提交行政委员会(Administrative Council)进行表决。修订的通过需要行政委员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且至少包含每一个成员国代表的一票。

ICSID秘书处和UNCITRAL还分别于2021年4月19日和9月22日公布了第一份国际投资争议仲裁员行为准则草案的两项更新,其反映了国家代表和其它有关利益攸关方就原始草案提供的广泛投入和磋商。该准则旨在就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以诚信、公平、高效和文明的方式推进程序提供适用的原则和规定。ICSID秘书处还于2021年3月就“冲突事项”(issue conflict)、“身份重叠”(double hatting)和“重复指定”(repeat appointments)主题准备了三份背景文件以给磋商过程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