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9日,在 Convexity Ltd v Phoenixfin Pte Ltd & Others [2021] SGHC 88一案中,新加坡高等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认为,在申请人实际上一直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仲裁庭错误地认为申请人已同意将惩罚问题(即关于某合同条款是否是惩罚性条款的问题)列入仲裁并仅基于其对该问题的认定驳回申请人的请求,这违反了自然正义并对申请人造成了损害,仲裁庭已超越提交仲裁的范围,并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仲裁程序。因此,法院撤销仲裁庭对惩罚问题的裁定,以及受此影响的那部分裁决。
一、背景介绍
本案申请人为仲裁程序的申请人,本案的三名被申请人为仲裁程序的三名被申请人。
根据一项2018年12月18日的《服务协议》,第一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提供某些服务,该协议的初始期限为24个月,每月服务费为20万美元。《服务协议》的管辖法律为英国法律,双方同意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的规则在新加坡通过仲裁解决争议,适用的规则版本为2016年8月1日的第6版规则(以下称“《SIAC规则》”)。
《服务协议》第10.2条约定,如果协议在初始期限内终止,第一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全额”服务费。但是,如果协议是因第16.3条所列任一理由而终止(例如,如果一方停止经营其全部或大部分业务或以任何方式表明此种意图),第一被申请人无需支付“全额”服务费。“全额”是指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或应付的总金额,相当于24个月的每月费用20万美元,即480万美元。在第一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30日声称终止合同时,其已累计支付200万美元,故差额款项为280万美元。《服务协议》第11条约定,如果第一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则申请人有权获得每月5%的单利,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019年9月30日,第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质性违反合同义务为由终止《服务协议》。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并认为第一被申请人非法终止《服务协议》的行为构成实质性违约,《服务协议》由此终止。
2019年10月14日,申请人对三名被申请人提起仲裁,主要针对第一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由于第二和第三被申请人为担保人,申请人将二者也列为被申请人。在仲裁中,第二和第三被申请人不再参与仲裁,故第一被申请人为唯一活跃的被申请人。各方当事人同意按照《SIAC规则》第5条的加速程序进行仲裁,SIAC作出相应的决定。
在仲裁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全额服务费的差额280万美元,以及每月5%的利息。被申请人并未主张《服务协议》第10.2条(关于全额服务费的支付)和第11条(关于利息的支付)是不可执行的惩罚性条款(以下称“惩罚争议点”),而是认为申请人停止履行其在《服务协议》项下的义务使得《服务协议》根据第16.3条终止,第一被申请人无需支付全额款项。另外,第一被申请人还提出反请求,指控申请人侵入第一被申请人的服务器,并滥用第一被申请人的机密信息,违反了保密原则。
2020年10月2日,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仅基于对惩罚争议点的认定(即认定《服务协议》第10.2条和第11条是不可执行的惩罚性条款)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另外,仲裁庭驳回了被申请人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反请求,但命令申请人销毁第一被申请人的所有专有或机密资料(以下称保密救济)。
申请人认为仲裁员在作出裁决时违反了自然正义,根据《国际仲裁法》第24(b)条,裁决应予以撤销。另外,申请人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34(2)(a)(ii)、(ii)和(iv)条所列事由请求撤销裁决:(1)申请人未能陈述其主张;(2)裁决包含对超越仲裁范围的事项所作的裁定;(3)仲裁程序不符合双方的协议。
申请人根据前述理由请求撤销裁决的两个方面:(1)仲裁庭基于对惩罚问题的认定驳回申请人的请求;(2)仲裁庭命令申请人销毁第一被申请人的所有专有或机密资料,即保密救济。在本裁定中,法院对第一个方面进行分析,支持了申请人的这项请求,即撤销仲裁庭对惩罚问题的裁定,以及受此影响的那部分裁决。
二、法院认定
1. 违反自然正义
法院查明,当事人并未提出惩罚问题。虽然第一被申请人曾向仲裁庭申请修改申辩以将惩罚问题列为一项抗辩,但仲裁庭并未准许此种修改。在2020年6月17日的口头庭审中,仲裁庭表示其已将惩罚问题视为仲裁争议点,并要求更充分地讨论处罚问题,包括允许并要求申请人召回证人就该问题进行询问。最终,仲裁庭基于其对惩罚问题的认定作出裁决。
从裁决来看,仲裁庭坚持认为申请人已同意将惩罚问题作为一个争议点列入仲裁。但是,基于所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申请人从未同意或坚持反对将惩罚问题列入仲裁,仲裁庭错误地认为申请人已同意将惩罚问题列入仲裁,而未考虑申请人先前对此提出的异议。
法院认为,这违反了自然正义。申请人被剥夺了向仲裁庭提出异议的机会,仲裁庭未考虑其所处理争议的一个重要方面。(This was a breach of natural justice. The claimant was denied the opportunity to address its objections to the mind of the tribunal (Front Row at [35]); the tribunal did not bring its mind to bear on an important aspect of the dispute before it (AKN v ALC at[46]).)
法院还认为,违反自然正义对申请人造成了实际的真实的损害。如果仲裁庭有考虑申请人的异议,其可能裁定不允许将惩罚问题迟延列入仲裁。惩罚问题就不能成为驳回申请人权利请求的依据。因此,如果仲裁庭考虑到其未考虑到的事情,它本可以合理地对结果产生影响。(The breach of natural justice caused the claimant actual, real prejudice. Had the tribunal considered the claimant’s objections, it might have decided not to allow the late introduction of the Penalty Issue into the Arbitration. The Penalty Issue would then not have been a basis on which to dismiss the claimant’s claims. Thus, it could reasonably have made a difference to the outcome had the tribunal considered what it had failed to consider.)
被申请人辩称,即使惩罚问题之前并非仲裁争议点,仲裁庭有权在2020年6月17日的口头庭审中主动将惩罚问题列为仲裁争议点。法院认为,这并非仲裁庭的做法,仲裁庭从未认为其主动将惩罚问题列入仲裁,而是认为该问题是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列入仲裁,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这样的协议。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庭的某些迹象表明,无论第一被告的申辩情况如何,仲裁庭可能已将惩罚问题视为仲裁争议点。法院驳回了该论点,因为事实上双方都未将仲裁庭的立场理解为已允许将惩罚问题列为仲裁争议点。
被申请人还辩称申请人未遭受损害,因为仲裁庭后来为申请人提供机会就惩罚问题提出进一步证据并允许召回证人进行询问。法院认为,这是一种毫无意义的安慰:由于仲裁庭未考虑申请人对列入惩罚问题的异议,申请人遭受的损害是失去了将该问题排除在仲裁之外的合理机会。如果仲裁庭考虑并接受了申请人的异议,申请人就不需要提交进一步证据或召回其证人,或导致其权利请求最终因惩罚问题而被驳回。(The respondents also argue that the claimant was not prejudiced, in that the tribunal belatedly afforded the claimant an opportunity to put forward further evidence on the Penalty Issue, and to have its witnesses return for questioning on it.82 This is cold comfort: the relevant prejudice from the tribunal’s failure to consider the claimant’s objections to the late introduction of the Penalty Issue, is that the claimant lost the reasonable opportunity of keeping that issue out of the Arbitration. Had the tribunal considered and accepted the claimant’s objections, there would be no question of the claimant then needing to put in further evidence, or its witnesses being recalled, or its claims ultimately being dismissed based on the Penalty Issue.)
法院指出,申请人有权决定对其异议表明立场。因此,申请人只是重申已提供的与惩罚问题有关的证据,而拒绝召回证人进行询问。如果申请人提交了进一步证据或召回证人,申请人可能已放弃与仲裁庭违反自然正义有关的权利。相反,申请人非常恰当地重申其对于将惩罚问题作为仲裁争议点的异议,但仲裁庭一直未能对这些异议给予回应,这不属于一个理性公允的仲裁庭在这种情况下会采取的做法。
因此,法院认为,仲裁庭作出裁决时违反了自然正义并对申请人造成了损害,受惩罚问题影响的那部分裁决应予以撤销。
2. 超越仲裁范围
申请人还主张惩罚问题超越提交仲裁范围,这为受惩罚问题影响的那部分裁决提供了进一步的理由。在本案中,仲裁庭在2020年6月17日的口头庭审中表示其认为惩罚问题是仲裁中的一个争议点。客观而言,惩罚问题在2020年6月17日之前并不是争议点,双方也不这么认为。在前文中,法院已得出结论认为惩罚问题未被适当地列入仲裁,仲裁庭违反了自然正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仲裁庭仅基于惩罚问题驳回申请人的请求,超越了仲裁的范围。这是撤销受影响的那部分裁决的进一步理由。
3. 违反约定程序
双方同意进行快速仲裁,在此基础上,仲裁预计于2020年7月2日完成。但是,仲裁庭直到三个月后(2020年10月2日)才作出裁决。双方还商定了第1号程序令所载明的程序时间表,所涵盖的事项包括申辩,文件提供,证人证词,口头作证,结案陈词等事项。经双方同意,仲裁庭作出第2号程序令对某些事项的时间表进行调整。仲裁庭在2020年6月17日的口头答复庭审中表示其认为惩罚问题是仲裁中的一个争议点并要求更充分地讨论该问题,包括允许并要求申请人召回证人就该问题进行询问。但是,2020年6月17日的口头答复庭审本应是裁决作出前的程序的最后阶段。双方都不指望在这个阶段会有进一步的申辩,文件提供,证人证词或口头作证。仲裁庭偏离双方在第1号和第2号程序令中约定的程序以及偏离的方式强化了法院的结论,即受惩罚问题影响的那部分裁决应予以撤销。
4. 保密救济
除撤销受惩罚问题影响的那部分裁决的申请外,申请人还请求撤销关于授予保密救济的那部分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将授予保密救济描述为附属命令,即如果第一被申请人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反请求胜诉,则授予该救济。仲裁庭在裁决中驳回了第一被申请人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反请求,但鉴于第一被申请人在答辩状和反请求中寻求“仲裁庭认为适当的进一步或其他救济”,仲裁庭授予保密救济,要求申请人销毁第一被申请人的所有专有或机密材料。
法院认为,虽然第一被申请人所寻求的保密救济“附属于”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反请求,但是,即使该反请求事实上被驳回,保密救济仍属于仲裁范围,仲裁庭有权授予此种“进一步或其他救济”。就授予保密救济本身而言,法院没有理由予以撤销。(Although the Confidentiality Reliefhad been sought “ancillary” to the failed counterclaim for breach of confidence, it was withinthe scope of the Arbitration for the tribunal to grant it as “further or other relief” evenif the counterclaim for breach of confidence were dismissed (as it was). Inrelation to the granting of the Confidentiality Relief in and of itself, thereare no grounds for setting it aside.)但鉴于法院已撤销仲裁庭关于惩罚问题的裁定,就保密救济是否此影响,法院将听取双方的意见。如仲裁庭所言,申请人在仲裁中所出示或依赖的信息或文件属于保密救济的范围。保密救济(要求在30天内销毁数据或材料)是裁决的一部分,而法院已经裁定撤销仲裁庭关于惩罚问题的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就其权利请求提起新的仲裁,申请人是否仍应执行保密救济?在这点上,法院将听取双方的进一步意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在申请人实际上一直表示异议的情况下,仲裁庭错误地认为申请人已同意将惩罚问题列入仲裁并仅基于惩罚问题驳回申请人的请求,这违反了自然正义并对申请人造成了损害,仲裁庭已超越提交仲裁的范围,并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仲裁程序。因此,法院撤销仲裁庭对惩罚问题的裁定,以及受此影响的那部分裁决。法院将进一步听取双方关于保密救济、费用和后续事项的意见。(In the present case, the claimant’s claims were dismissed on the basis of the Penalty Issue, with the tribunal thinking that the claimant had agreed to the late introduction of that issue, when in fact the claimant had objected to this (and kept objecting).There was a breach of natural justice prejudicing the claimant, the tribunal had exceeded the scope of 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and the tribunal had acted contrary to the arbitral procedure agreed between the parties. Accordingly, I set aside the tribunal’s decision on the Penalty Issue, and the parts of the Award affected by it.)
三、评论
在本案中,当事人未将惩罚问题(关于某合同条款是否是惩罚性条款的问题)列为仲裁争议点。然而,在申请人一直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仲裁庭未考虑申请人的异议,错误地认为申请人已同意将惩罚问题列为仲裁争议点并仅基于其对该问题的认定驳回申请人的请求。法院认为,仲裁庭违反了自然正义并对申请人造成了损害。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庭违反自然正义的关键并非仲裁庭将惩罚问题列为仲裁争议点,而是仲裁庭未考虑申请人的异议,并误解了申请人的立场。仲裁庭有权主动将某问题列为争议点。在本案中,如果仲裁庭主动将惩罚问题列为争议点,而非基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的协议,就不会违反自然正义。
由于法院已得出结论认为仲裁庭违反了自然正义。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仅基于惩罚问题驳回申请人的请求,超越了仲裁的范围。另外,仲裁庭在裁决作出前程序的最后阶段才表示其认为惩罚问题是仲裁中的一个争议点并要求更充分地讨论该问题,导致约定的程序时间表未得到遵守,仲裁程序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仲裁庭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仲裁程序。
由于仲裁庭违反了自然正义并对申请人造成了损害,仲裁庭已超越提交仲裁的范围,并违反了双方约定的仲裁程序。因此,法院撤销仲裁庭对惩罚问题的裁定,以及受此影响的那部分裁决。
仲裁庭在涉案裁决中向第一被申请人授予保密救济,申请人在仲裁中所出示或依赖的信息或文件属于保密救济的范围,申请人被要求在30天内销毁相关材料。但是,在法院撤销仲裁庭关于惩罚问题的裁定后,申请人可就其权利请求提起新的仲裁。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能需要再次用到这些属于保密救济范围的材料,这与保密救济的执行相冲突。鉴于法院撤销仲裁庭关于惩罚问题的裁定可能对保密救济产生影响,法院将听取当事人的进一步意见以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