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30日公布的《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承担起了我国仲裁制度改革的历史重任,在新概念、新制度的引进方面尤其引人瞩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改革任务。201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强调了仲裁工作面临着仲裁国际竞争力不强等新情况新问题,影响了仲裁公信力,制约了仲裁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随《草案》一同公布的《关于<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明确修法的基本思路之一是“坚持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相统一”,借鉴国际通行的《示范法》新近发展结果,兼顾各主要司法管辖区的最新立法成果。可见,通过《仲裁法》的修改,解决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在制度和实操方面不匹配、不协调的问题,促进我国成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仲裁强国乃至国际仲裁中心,是引进新概念、新机制的动因。
然而,背靠国情、接轨国际,不是简单的概念迁移和制度嫁接,需要正视我国作为绝对的机构仲裁国家给实操提供的土壤,在仲裁诉讼化、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有限的环境下,新概念、新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落地生根。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仲裁制度的改革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依靠本次修法,毕其功于一役,出现过于突兀的增减。在和国际制度接轨之前,首先要解决现行制度中阻碍仲裁员队伍建设、影响仲裁良性发展的陈疾,把为了便于操作而过度行政化、准司法化的设置交还给当事人意思自治,交给市场选择和调节。在与国际接轨方面,既要避免概念和制度的简单嫁接,从体例上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涉外)仲裁,也要在涉外仲裁方面大胆接纳《示范法》中经过检验、国际统一的规范,向国际社会释放明确的信号,提升我国作为仲裁地的吸引力,给我国仲裁员参与涉外仲裁充分的锻炼机会。如此,方能真正提升我国仲裁的公信力与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