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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诉讼原告代表因与被告存在仲裁协议,而被中止诉讼移交仲裁(加拿大法院)

案例概要:

加拿大法院近日对一起集团诉讼案件的原告代表Difederico女士与亚马逊之间的诉讼做出裁定,法院最终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对仲裁管辖权的善意异议(bona fide challenge),在没有不合理的理由应当避免仲裁的情况下都应由仲裁员决定。

案件背景:

据悉,亚马逊网站以及线上商店都使用其“用户协议”。客户在亚马逊创建下订单的账户时必须同意该协议。该用户协议包括了仲裁条款:除魁北克用户外,任何与您使用任何亚马逊服务或产品有关的争议或纠纷都将通过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而非法院来解决,除非您的索赔符合小额诉讼,那么您可以在小额诉讼法条提出索赔。美国联邦仲裁法和美国联邦仲裁规则适用于本协议。仲裁中没有法官或陪审团,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是有限的。然而,仲裁员可以单独做出与法院相同的损害赔偿和救济(包括禁令性救济和宣告性救济或法定损害赔偿),并且必须像法院一样遵守这些使用条件的条款。任何争议解决程序将仅在个人基础上进行,而不是集体、合并或代表性诉讼。

Any dispute or claim relating in any way to your use of any Amazon.ca Service, or to any products or services sold or distributed by Amazon.ca or through Amazon.ca Services will be resolved by binding arbitration, rather than in court, except that you may assert claims in small claims court if your claims qualify. The U.S. Federal Arbitration Act and U.S. federal arbitration law apply to this agreement. There is no judge or jury in arbitration, and court review of an arbitration award is limited. However, an arbitrator can award on an individual basis the same damages and relief as a court (including, injunctive and declaratory relief or statutory damages), and must follow the terms of these Conditions of Use as a court would.We each agree that any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edings will be conducted only on an individual basis and not in a class, consolidated or representative action.

2020年4月1日,Difederico女士对亚马逊被告提起了这项拟议的集体诉讼。索赔声称,某些条款,即2010年至2019年3月生效的竞争性定价条款,以及随后的相关公平定价政策,构成了违反《加拿大竞争法》第45条的非法价格操纵。2020年9月30号本案新增一位原告代表 Jameson Edmund Casey,Difederico女士代表亚马逊网购消费者,Casey先生代表其他两类消费者。

2021年4月6日亚马逊提交了中止诉讼的动议,以便将争议转由仲裁。2021年4月13日,该法院下令在基础诉讼之前优先审理亚马逊提请的中止诉讼动议。

法院认定:

被告主张,加拿大有一项约定俗成的政策,即对商业仲裁协议的遵守应由法院强制执行,前提是该等协议并非无效、失效、不能实施或无法履行,在Nanisivik Mines Ltd v F.C.R.S. Shipping Ltd, [1994] 2 FC 662, 1994 CarswellNat 274 (FCA)一案中也有体现, 最高法院在Seidel v TELUS Communications Inc, 2011 SCC 15; TELUS Communications Inc v Wellman, 2019 SCC 19的案子中也一贯认为,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使仲裁协议得到实施。被告主张这一政策反映在《联合国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法》(United Nations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Convention Act,简称UNFAACA)中,Difederico女士辩称,UNFAACA不适用于该案。相反,她主张法院只能考虑《联邦法院法》第50(1)(b)款:法院有权在符合司法利益的情况下中止诉讼。而本案中止Difederico女士的集体诉讼不符合司法利益。

因此,法院首先需要判断UNFAACA是否适用于本案,UNFAACA第4(1)款规定,“无论是合同关系还是非合同关系,本公约仅适用于商业法律关系。

Difederico女士的指控主要围绕亚马逊在其网站上与第三方卖家就商品定价达成商业协议的指控展开。指控的重点是,亚马逊与第三方卖家合谋,操纵在亚马逊平台上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价格,违反了《加拿大竞争法》(Competition Act)。在我看来,这些所谓的协议是商业实体之间的商业交易,类似于“商品或服务供应或交换的贸易交易”或“分销协议”。尽管Difederico女士声称她所遭受的伤害是普通消费者的伤害——为消费交易中购买的商品支付过高的价格——但导致这种伤害的行为具有独特的商业性质。因此法院认为Difederico女士提出的索赔具有独特的商业性质

结合UNFAACA的上下文、语法和一般意义,以及该法的方案、制定目的和议会的意图,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和双方之间争端的性质,法院认为,将其定义为UNFAACA法案中的“商业关系”是可取的。

就本案而言,是否应批准中止仲裁,法院认为,可归结为以下三个问题:1)是否有仲裁协议;2) Difederico女士的诉讼是否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3)法院是否有任何理由拒绝中止诉讼。

(1)是否有仲裁协议这个问题,原告主张仲裁协议无效,因为她没有收到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的充分通知,并举出Tilden Rent-A-Car Co v Clendenning (1978) 18 OR (2d) 601, 1978 CanLII 1446 (ON CA)一案,证明仲裁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履行提醒义务,充分采取合理措施使另一方充分注意到加重其责任的、严格的、繁重的、不寻常的条款。

但法院认为亚马逊已经尽到提示义务:在亚马逊网站上,客户首先点击“新用户”其次进入“创建账户”的注册页面,上面写道:“通过创建账户,您同意亚马逊的使用条件和隐私通知”。在该声明中,“使用条件”及“私隐通知”以蓝色字体突出显示,并包含“使用条件”及“私隐通知”的超链接。并且条款文本明确表示争议“将通过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而不是诉诸法庭”。类似的措辞在Kanitz v Rogers Cable Inc (2002), 58 OR (3d) 299, 2002 CanLII 49415 (ON SC)一案中被法院认为已经给予消费者足够的通知。并且,即使在当前的诉讼开始并针对用户条款提出指控之后,Difederico女士仍继续通过亚马逊进行购买。因此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

(2) Difederico女士的诉讼是否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

诉讼涉及亚马逊及其第三方卖家达成反竞争协议,以确定加拿大的零售电子商务价格,从而给在亚马逊上购买产品的Difederico女士造成损失。仲裁条款规定:“您以任何方式使用与亚马逊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包括亚马逊销售或分销的任何产品或服务。将通过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解决,而不是诉诸法庭。”法院认为本案当然的包括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

(3) 法院是否有任何理由拒绝中止诉讼

法院援引Heller v. Uber Technologies Inc., 2021 ONSC 5518, [2021] O.J. No. 4316 (QL/Lexis)一案,指出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仲裁员的管辖权的善意异议会使一方当事人无法仲裁或异议无法解决,法院不应将其提交给仲裁员。

Difederico女士主张其对仲裁员的管辖权和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提出了真正的挑战。首先,Difederico女士认为仲裁员不能适用《加拿大竞争法》。相反,仲裁协议中关于法律选择的条款要求仲裁员适用美国法律。她认为,这将阻止其获得因涉及加拿大商业的侵权行为所受损失的救济。其次,如果没有集体诉讼,根据美国法律在美国仲裁中提起诉讼的成本将令人望而却步。她认为,仲裁协议将禁止诉诸司法,因此违反公共政策,也是不合情理的。

但法院认为,在Heller v. Uber Technologies Inc., 2021 ONSC 5518, [2021] O.J. No. 4316 (QL/Lexis)一案已经明确,将管辖权或有效性问题提交仲裁员将导致该挑战得不到解决,必须达到一种“真正的可能性”,即必须清楚地表明,中止诉讼交由仲裁会造成无法诉诸司法的真正的可能性。本案中,Difederico女士是否将无权获得补救,仍存在争议。仲裁条款规定,Difederico女士只需支付相对温和的200美元预付行政费即可启动仲裁,因此启动诉讼对其也并非不可能的选择。

Difederico女士辩称,在本案中,由于亚马逊起草了争议解决条款,她无法单独识别或理解争端解决条款的重要性,无法就其条款进行谈判,因此谈判能力极不平等。但法院认为亚马逊上提供的商品的性质不能被归类为日常生活的重要因素,从而导致Difederico女士特别依赖亚马逊或造成其缔约时是弱势方,本案也没有达到Heller v. Uber Technologies Inc., 2021 ONSC 5518, [2021] O.J. No. 4316 (QL/Lexis)一案中缔约时当事人完全是不理智的类似情形。

总结与评析:

法院最终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任何对仲裁管辖权的善意异议(bona fide challenge),在没有不合理的理由应当避免仲裁的情况下都应由仲裁员决定。Difederico女士对亚马逊提出的诉讼属于仲裁协议范围。裁定中止其诉讼并将此事提交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