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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有条件的简易判决申请不影响其根据仲裁条款申请中止诉讼程序(英国法院)

当事人申请有条件的简易判决申请不影响其根据仲裁条款申请中止诉讼程序

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级法院(大法官法庭)于2021年12月1日就The Deposit Guarantee Fund for Individuals v Bank Frinck & CO AG and Eastmond Sales LLP.[2021] EWHC 3226 (Ch)一案作出了决定,认为被告可以申请有条件的简易判决,这不会构成诉讼程序的步骤,从而影响其申请中止诉讼程序的权利。但中止申请的审理应前置于简易判决的审理。

一、背景介绍

1、原告、被告Frick与PJSC国家信贷银行的关系

原告是PJSC国家信贷银行(“银行”)的清算人,其在乌克兰注册成立。被告是一家在列支敦士登注册成立的公司。

本案纠纷源于Frick与银行签订的质押协议,即银行以其资金作为在英国注册成立的3家公司(以下统称“债务人”)之间协议下各种贷款的担保,其中包括被告二Eastmond Sales LLP。

原告声称,债务人没有从事任何合法的业务,其在获得贷款前不久成立了公司,其股东是离岸公司。原告称贷款在转入债务人账户后不久便被挥霍一空。2015年,由于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Frick执行了质押协议,从而获得了银行在Frick账户中持有的2580万美元。对此,原告认为,质押协议和相关贷款协议是银行两名高级管理人员(“雇员”)的洗钱计划一部分,其实质目的是转移银行资金以损害银行债权人的利益。

由于Frick执行质押协议,银行的资产减少而出发了破产程序。2016年2月,根据乌克兰法律,本案原告被任命为银行的清算人。

2、被告在本案中的申请

本案于2021年6月7日收到原告的索赔申请,被告Frick与2021年6月28日确认送达并表示打算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二未对索赔作出任何回应。

2021年7月26日,被告发出第一份申请通知,寻求以下命令:

[1]    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9条以及质押协议的仲裁条款,中止诉讼以便当事人仲裁的进行(“中止申请,the Stay Application”);

[2]    根据CPR第3.4(2)(a)条(无合理的理由)规定驳回诉请或进行简易判决(“SJ申请,the Summary Judgement Application”);

被告的申请通知中明确提示:“这是一项有条件的申请,只有在中止申请不成功的情况下,被告Frick才会提出这一有条件的申请,被告一没有(也不打算)在诉讼中采取任何影响中止申请的实质性步骤。”

[3]    就上述申请进行指示性听证。

随后,双方就审理被告申请的方向进行了沟通,被告Frick要求原告同意:(1)对SJ申请的审理或裁定均不构成诉讼程序中的实质性步骤,而是对管辖权的异议;(2)在此基础上将SJ申请列在中止申请之前进行审理。对此,原告拒绝同意接受被告的意见,其主张对SJ申请的裁定僵尸诉讼程序的一个步骤,从而限制被告援引仲裁条款。

因此,被告Frick发出了第二份申请通知,该通知要求:

[1]    法院声明:在中止申请之前确定SJ申请的行为,不应视为被告Frick在诉讼中采取了一个步骤,从而相应地失去申请中止的权利;

[2]    在第一项申明的接触上,将SJ申请前置于中止申请。

二、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总结如下:

1、在决定中止申请前追加对SJ申请的决定是否属于被告Frick在诉讼中采取了一个步骤(“Step in the proceedings”)

Section 9 of the Arbitration Act 1996: Stay of legal Proceedings

1996年《仲裁法》第9条:法律程序的中止

(1)  A party to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against whom legal proceedings are brought (whether by way of claim or counterclaim) in respect of a matter which under the agreement is to be referred to arbitration may (upon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ies to the proceedings) apply to the court in which the proceedings havebeen brought to stay the proceedings so far as they concern that matter.

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就协议规定提交仲裁的事项被提起法律诉讼(无论是通过索赔还是反诉的方式),可以(在通知诉讼的其他当事人后)向提起诉讼的法院申请中止与该事项有关的诉讼。

(3)  An application may not be made by a person before taking the appropriate procedural step (if any) to acknowledge the legal proceedings against him or after he has taken any step in those proceedings to answer the substantive claim.

一个人在采取适当的程序步骤(如果有的话)以确认针对他的法律程序之前,或在他在这些程序中采取任何步骤以回答实质性的要求之后,不得提出申请。

因此,在1996年《仲裁法》语境下,如被告的SJ申请行为被认定为在诉讼中采取了一个步骤,则被告无权根据质押协议下的仲裁条款申请中止诉讼程序。

法院基于Capital Trust Investments Ltd v Radio Design TJ AB [2002] EWCA Civ 135,[2002] CLC 787案的结论,对诉讼程序的步骤(“Step in the proceedings”)进行了解释。在Capital Trust案中,法院分析了上诉法院多起判决,发现:

[1]为了剥夺被告诉诸仲裁的权利,诉讼程序的步骤(a step in the proceedings)必须暗示诉讼程序的正确性以及被告愿意接受法院而非仲裁的裁决[Eagle Star Insurance Co Ltd v Yuval InsuranceCo Ltd [l9781 1 Lloyd's Rep 357: 56]

[2] 必须要满足两个要求:一是申请人的行为必须标明他选择放弃申请中止诉讼的权利,而赞成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二是有关行为必须具有援引法院管辖权的效果[Mustill & Boyd, Commercial Arbitration (2ndedn, 1989): 57];

[3]  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其拟申请中止程序,那么原本被视为诉讼程序步骤的行为将不会被视为中止[Merkin, Arbitration Law: 57]。

基于上述法院,法院最终总结,以下情形不属于“诉讼程序的步骤”:

[1]     明确在中止申请不成功为条件而提出的取消索赔或简易判决;

[2]     要求举行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提出意见。

本案中的SJ申请与Capital Trust案中的申请一样明确规定了条件,即对SJ申请的裁定不会导致驳回或给予该索赔的简易判决的命令。只有对中止申请作出裁决后,才能确定是否作出前述的决定。因此,法院认为在有条件的基础上提出有条件申请的决定,不会导致Frick参与了在1996年《仲裁法》第9(3)条语境下的诉讼程序步骤。

2、如果不属于诉讼程序的步骤,作为案件管理问题,SJ申请是否前置于中止申请

首先,从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的角度,法院认为无论以哪种顺序审理申请,都可能产生不必要的费用:(1)如果先审理中止申请并失败,则费用的必要性取决于SJ申请的成功与否。如果SJ申请成功,则中止申请的费用讲师不必要的,相反如果SJ申请失败,则这些费用将是必要的;(2)如果先审理SJ申请并失败,则只有当中止申请成功时,则这些费用是必要的。此外,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首先审理中止申请并获得成功,则没有必要再审理SJ申请;箱单如果首先审理SJ申请并获得成功,则可能没有必要审理中止申请。

被告Frick律师提出,SJ申请相较于中止申请更为简单,因此SJ申请的审理应前置于中止申请。基于此,法院进一步分析了本案两种申请的耗时和复杂性(Complexity and length)。

SJ申请的耗时和复杂性

原告的诉讼主要基于1986年《破产法》第423条,如下:

423 Transactions defrauding creditors

欺骗债权人的交易

(1)  This section relates to transactions entered into at an undervalue; and a person enters into such a transaction with another person if— …

本条涉及以低价进行的交易,一方若与另一方进行该类交易:

(c) he enters into a transaction with the other for a consideration the value of which, in money or money’s worth, is significantly less than the value, in money or money’s worth, of the consideration provided by himself.

他与对方进行交易的代价,以货物或货币价值计算,明显低于他自己提供的代价的货币或货币价值。

(3) In the case of a person entering into such a transaction, an order shall only be made if the court is satisfied that it was entered into by him for the purpose—

对于进行此类交易的人,只有在法院确信他是为了以下目的而进行交易的情况下,才可以发出命令:

(a) of putting assets beyond the reach of a person who is making, or may at some time make, a claim against him, or

将资产置于正在或可能在某个时候向其提出索赔人的视野之外,或者

(b) of otherwise prejudicing the interests of sucha person in relation to the claim which he is making or may make.

以其他方式损害该人正在或可能提出索赔的利益。

因此,根据1986年《破产法》第423条,只有涉案质押协议的目的(概括来说)是将资产置于银行债权人的视野之外,或损害其对银行的债权,原告方可提出本案索赔:

[1]     银行在雇员的“指导和控制下”大蹭了质押协议;

[2]     雇员如此指示银行唯一或主要目的是将资产置于银行的客户和债权人无法触及的地方;以及

[3]     雇员的行为和心理状态为此目的应归因于银行。

针对[2]要求,被告认为雇员的目的是从银行偷钱,使银行向涉案空壳公司付款。对此,原告认为,雇员从银行窃取客户的钱财,其目的是通过窃取客户/债权人的钱财来损害其索赔。基于此,法院认为目前的阶段无需评价原被告观点的实质内容,但是法院同意被告Frick的观点,即SJ申请是更为简单的。

针对[3]所要求的的归因性,法院认为归因性问题应结合个案中具体归因的目的来判断,亦不是本阶段应考虑的问题,无法轻易判断。

最后,被告Frick律师指出,英国法院只有在索赔与该司法辖区之间存在“充分联系”才会根据《破产法》第423条给予救济[Orexim Trading Ltd. v. Mahavir Port & Terminal Pte Ltd [2018] 1 WLR4847 (C.A.):55-60]。具体到本案,鉴于:(1)质押协议是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各方之间的交易,并受列支敦士登法律管辖;(2)质押协议内含仲裁协议条款,其内容如下:“根据本质押协议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应由瑞士商会仲裁和调解解决”;(3)根据索赔人自己的情况,Eastmond仅是个渠道,资金最后流向了位于拉脱维亚的账户上。因此,本案与英国司法辖区并不存在充分联系。

就“充分联系”的判断,法院基于Re Paramount Airways (No. 2) [1993] Ch 223 (CA)提出,在考虑是否与这个国家有足够的联系时,法院将考虑所有的情况,包括被告的住所和营业地、其与破产者的联系、被质疑交易的性质和目的、涉案财产的性质和地点。被告参与交易或从中获得利益或获得有关财产的情况,被告是否善意行事,以及根据任何相关的外国法律,即使破产人已被裁定破产或在当地清盘,被告是否获得了无可指责的所有权而不受任何索赔影响。对这些因素的重视程度将因案而异。通过考虑和权衡这些因素和任何其他相关情况,法院将确保它不会试图压迫性地或不合理地行使条款所赋予的非常广泛的管辖权。具体到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法院不能以此估计SJ申请的耗时和复杂性。

中止申请的耗时和复杂性

被告Frick律师提出,中止申请所涉问题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使之成为耗时更长的申请:

[1]  申请人并非仲裁协议的当事方是否意味着该申请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2] 《破产法》第423条项的索赔是否属于“本质押协议下或与之有关的纠纷、争议或索赔”;

[3]  《破产法》第423条是保护债权人的法定补救措施,作为公共政策问题,其是否具有可仲裁性。

至于以上问题,法院赞同原告的观点,被告Frick没有送达任何瑞士法律的证据,也不准备送达任何证据来支持其中止申请。因此,法院无法根据肤浅的推论来判定中止申请的耗时和复杂性。

综前所述,法院无法从两种申请的耗时和复杂性来决定审理的先后顺序。但是作为一个逻辑问题,SJ申请已明确地以中止申请的结果为前提,因此应先审理中止申请。

三、总结

本案主要围绕被告的某类行为是否成诉讼程序的步骤,从而影响其能否有权基于仲裁条款而申请中止诉讼程序的权利。在本案中,被告积极行使自己基于仲裁条款下的权利,及时地向法院申请了中止法律程序,并主张原告的诉请由于缺乏合理的理由应适用简易判决予以驳回。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应积极申请法院的管辖权异议,及时根据法院地的仲裁法提出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也亦避免其不作为或相关作为被法院认定为接受其管辖权而不适用仲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