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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仲裁裁决丧失法律基础(邢台中院)

审理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0)冀05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20.12.24

当事人

申请人:梁飞

被申请人:唐佳星


案  情

梁飞称:1、依法撤销邢台仲裁委员会(2019)邢仲裁字第462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理由:

一、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8日签订的《协议书》是伪造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素不相识,从没有见过被申请人,也没有与被申请人有过任何交集,(2019)邢仲裁字第462号仲裁决书所依据的《协议书》是伪造、是虚假的,申请人并没有投标、承建茶棚沟上游河道整治二期工程(以下简称茶棚沟工程),该协议书是案外人李广、杨凯与被申请人为了骗取申请人的财产,而恶意串通、密谋并精心策划的圈套。

该协议签订的真实情况是案外人李广、杨凯称由于其是公职人员、不方便出面,故请求申请人帮忙,在该协议书上签字,并承诺不会给申请人造成任何影响,申请人因与李广、杨凯是朋友关系,出于对他们的信任,在醉酒的情况下签字,而并未查看协议的内容,在申请人签字时,上面并没有被申请人的名字,被申请人的名字是事后加上去的。而本案涉及的400万元,是案外人杨凯转给申请人,而申请人按照杨凯的指示,将400万元直接转给案外人刘振凯,本案涉及的债务不是真实的,而是案外人李广、杨凯与被申请人为了获取申请人的财务,而串通、精心设计的圈套。

二、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2020年7月23日,申请人以其被合同诈骗向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区分局报案,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区分局于2020年7月27日出具《受案回执》,申请将《受案回执》提交给邢台仲裁委员会,并提交了中止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以及《邢台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邢台仲裁委员会在合同诈骗案件结案前应该中止仲裁,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邢台仲裁委员会(2019)邢仲裁字第46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且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唐佳星答辩称:

邢台仲裁委员会2019邢仲裁字第462号裁决的作出程序合法,查明事实清楚正确,合法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没有事实,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人在陈述理由时称,协议书系伪造,其是在醉酒情况下签字,首先不是事实,也没有证据支持。2020年7月27日,本案的仲裁审理开庭已经结束,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是一份立案受案回执复印件,复印件只显示梁飞被合同诈骗罪,并不显示被谁诈骗,也不能说明与本仲裁案有关。而且仲裁委在收到受案回执复印件后,多次向邢台市桥西信都分局发函核实相关情况,公安局均未回函,所以申请人在仲裁阶段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案涉及刑事犯罪。所以邢台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总之仲裁程序合法,申请人的仲裁理由、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撤销仲裁申请。

经审查查明:

邢台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19)邢仲裁字第462号仲裁裁决:一、梁飞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唐佳星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按月息2%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由梁飞向唐佳星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保险费72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00元;三、本案仲裁费用45200元,梁飞承担(该费用唐佳星已预交,由梁飞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共支付给唐佳星);四、驳回唐佳星其他仲裁请求。

另查明:

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9月11日对梁飞控告唐佳星、李广、杨凯等涉嫌合同诈骗案已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时对裁决予以撤销的法定事由。

关于申请人所提双方所签《协议书》是伪造的,由于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对协议上的签名提出异议,故对该申请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所提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问题,经请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函称,“邢台仲裁委员会向双方送达仲裁书时,公安机关尚未立案,案件性质尚未确定,梁飞的控告对仲裁程序的影响不明朗,在此种情况下,邢台仲裁委员会不予中止仲裁程序并无不当;鉴于本案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涉案纠纷已不能以仲裁方式进行解决,邢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已丧失法律基础,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邢台仲裁委员会(2019)邢仲裁字第462号仲裁裁决。

评  案

可仲裁性。仲裁只能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进行处理。《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也正因此,如果同一事实已经构成刑事案件的,似乎不再具有可仲裁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9条规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例法院指出“鉴于本案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涉案纠纷已不能以仲裁方式进行解决”,似乎也在强调仲裁案件不具有可仲裁性。在(2016)粤03民特347号民事裁定书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借款与富建集团有限公司所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同一事实,该纠纷为刑事案件,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涉案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值得注意的是,无权仲裁并非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予以审查事项。《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本案例中申请人共提出伪造证据、违反法定程序两项撤裁事由,没有主张无权仲裁。法院最终以无权仲裁为由撤销仲裁裁决,合理与否,见仁见智。

中止审理。刑民交叉案件中,当事人常以刑民交叉为由申请中止审理。实务多认为,是否准予中止审理属于仲裁庭的实体审理权限范围。如在(2020)鲁11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中,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协议的效力认定、涉案仲裁应否遵循先刑后民原则、韩明辉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系日照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涉案仲裁案件过程中依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范畴,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再如在(2020)京04民特463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主张违反先刑后民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指出“罗浩博所称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实际均属于仲裁庭裁量权范畴”。问题在于,仲裁程序结束后,公安刑事立案,甚至法院认定同一事实构成刑事犯罪的,该如何处理?正如本案例法院所指出,“邢台仲裁委员会向双方送达仲裁书时,公安机关尚未立案……邢台仲裁委员会不予中止仲裁程序并无不当;鉴于本案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涉案纠纷已不能以仲裁方式进行解决,邢台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已丧失法律基础”。简言之,这期间的风险该如何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