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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的事项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嘉峪关中院)裁决的事项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嘉峪关中院)

案例概要:

没有仲裁协议与超裁。申请人主张未约定仲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认为案涉《承诺书》中关于仲裁的约定虽然位于第三段,但承诺书的内容不应割裂来看,该仲裁的约定效力应及与承诺书中的所有内容。且开庭时申请人及卫某公司、陈某某对仲裁管辖及仲裁机构均无异议。故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案例情况:

审理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甘02民特12号

裁判日期:2024.09.11

发布日期:2024.09.18

申请人:嘉某公司甲(以下简称某云公司)

被申请人:嘉某公司乙(以下简称卫某公司)、陈某某


案件背景:

申请人某云公司称,申请撤销嘉峪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仲裁字(2024)第05号裁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1561858元。事实与理由:

案涉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仲裁约定的事项,嘉峪关仲裁委员会对案涉争议无权受理。

卫某公司承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诉嘉某公司甲(白某某、王某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嘉峪关卫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及陈某某本人自愿承担嘉某公司甲(白某某、王某芃)因上述案件聘请律师所产生的的律师代理费及相关费用,费用依据嘉某公司甲(白某某、王某芃)与其所委托的嘉峪关长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确认的律师代理费为标准,予以承担。”对某云公司产生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并未约定仲裁。

综上,嘉仲裁字(2024)第05号裁决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二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卫某公司、陈某某称:

本案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案涉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不应被撤销。案涉《承诺书》明确约定“若因此发生纠纷,由嘉峪关市仲裁委员会解决。”虽然该约定误将嘉峪关仲裁委员会写成嘉峪关市仲裁委员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第六条之规定,嘉峪关市仅有嘉峪关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嘉峪关仲裁委员会应系本案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且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本案系某云公司提起的仲裁,且在开庭时对仲裁管辖及仲裁机构均无异议。

综上,某云公司的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法院查明:

某云公司与卫某公司、陈某某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某云公司申请卫某公司、陈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和民事案件受理费1561858元。

嘉峪关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5月8日作出嘉仲裁字(2024)第05号裁决书,裁决:一、驳回申请人嘉某公司甲的仲裁请求。二、仲裁收费19955元,由申请人嘉某公司甲负担。

本院审查期间,某云公司提交嘉仲裁字(2024)第05号裁决书、(2019)甘0271民初1535号民事裁定书、(2021)甘02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2022)甘民终36号民事判决书、嘉仲调字(2022)第71号调解书各一份,拟证明《承诺书》是陈某某与长城律师事务所协商后出具,某云公司当时无人在场,案涉仲裁裁决书无书面约定仲裁。卫某公司、陈某某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实案涉仲裁裁决存在可撤销的情形。

法院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该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某云公司主张案涉仲裁裁决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应予撤销的情形。

陈某某向某云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若因此产生纠纷,由嘉峪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而嘉峪关市仅有嘉峪关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故可以确定本案的仲裁机构。其次,案涉《承诺书》中关于仲裁的约定虽然位于第三段,但承诺书的内容不应割裂来看,该仲裁的约定效力应及与承诺书中的所有内容,故对某云公司认为仲裁的约定仅适用于部分内容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最后,本案系某云公司提起的仲裁,且在开庭时某云公司及卫某公司、陈某某对仲裁管辖及仲裁机构均无异议。

综上,本案存在仲裁协议,且裁决的事项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嘉峪关仲裁委员会有权仲裁,某云公司不能证实涉案仲裁裁决书存在法律规定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案涉仲裁裁决也不存在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对其申请事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嘉某公司甲的申请。


案例评析:

没有仲裁协议与超裁。《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一)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二)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三)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四)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通过上述规定及解释可以看出,“没有仲裁协议”和“超裁”,一般是相互排斥的关系。

关于律师费,本案例中,申请人主张“对某云公司产生的律师费及相关费用,并未约定仲裁”。律师费,是否构成协议/合同项下的“争议”之一?在(2021)京04民特884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律师费属于因仲裁产生的费用,虽然《短彩信合同》就因仲裁产生律师费如何分担未作约定,鉴于长盟公司对此提出仲裁请求,该争议亦属于《短彩信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因本协议而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且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二条‘费用承担’规定……裁决支持长盟公司提出的对方给付律师费的请求,具有仲裁协议依据,亦符合上述《仲裁规则》的规定”。相类似,法院在(2022)京04民特39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关于唯奇公司主张裁决其支付律师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构成超裁。本院认为,案涉居间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该协议项下发生争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橙影公司的仲裁请求之一系要求唯奇公司支付律师费,仲裁庭据此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并无不当,此为仲裁庭实体审理权限亦符合《仲裁规则》规定”。本案例中,法院认为“案涉《承诺书》中关于仲裁的约定虽然位于第三段,但承诺书的内容不应割裂来看,该仲裁的约定效力应及与承诺书中的所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