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2023年4月4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业与财产法庭就Cutlers Holdings Ltd & Anor v Shepherd And Wedderburn LLP [2023] EWHC 720 (Ch)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S+W律所在提供各项法律服务时确实存在疏忽大意,但是由于原告并没有有效地证明这种疏忽大意及其遭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法官根据现有的事实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并不认为律所的疏忽大意会导致事情与现状有任何不同,从而认为律所无需承担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法庭也就不需要界定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quantum),也不支持原告对于被告的其他指控。
案件背景:
Kevin McCabe是一名成功的企业家,对自己所在地的一家当地俱乐部十分喜爱,但由于种种原因,俱乐部逐渐衰败不复往日荣光,Kevin遂以自己的公司USL收购了俱乐部想要恢复它昔日的辉煌。为了俱乐部的运营,Kevin还斥巨资10亿英镑建设了包括体育场(stadium)和宾馆等在内的一系列配套设施(the properties)。现在由于俱乐部每况愈下,Kevin想要把俱乐部转手他人,为了减轻投资者的负担,Kevin将俱乐部和包括体育馆在内的其他配套设施拆分开来,并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者要努力运营俱乐部使它能够回到当地俱乐部评级的最高级别,并且,在投资者的股权份额达到75%时,应当收购包括体育场在内的其他配套设施,让俱乐部原本的财产“落叶归根”。
后来,沙特阿拉伯的王子Abdullah意图收购俱乐部,并通过创设Up The Blades公司(以下简称“UTB公司”)实现本次交易。SHEPHERD AND WEDDERBURN LLP(以下简称“S+W律所”)为其客户SUL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的法律服务,包括撰写投资及股东协议(Investment and Shareholders’ Agreement,以下简称“ISA协议”)、体育馆买卖权(stadium option)和期权协议(call option agreement)。其中涉及到体育馆价值的计算方法,双方期权的行使等等,后来由于客户之间发生了一些纠纷,沙特王子方意图利用合同文本上的漏洞而规避期权的行使,交易双方进行了一些诉讼和仲裁。USL公司于是拖欠了S+W律所的服务费,S+W律所提议直接在其账户中从沙特王子那里收来的款项(proceeds of sale)中扣除,但遭到了USL公司的拒绝。2020年7月16,USL公司表示对之前发生在USL和UTB之间的诉讼和仲裁结果很不满意,要起诉S+W律所的疏忽大意并请求相应的赔偿。一周后,2020年7月31日,USL公司又提起了对S+W的有限责任之诉(LLP claim),在2021年1月29日提起了合伙人之诉(partner claim)。
在2022年12月2日Roth J的审前审查中,允许原告对其索赔细节进行修改,特别是对所诉的违反职责的修改。修改中包括了一个新的争议点,涉及第9.1.12条的起草方式,如何实现配合交易双方之间的协议并防止方案1和2(交易对方沙特王子的2个交易方案)的运行。
本案主要争议的问题如下:
i) S+W律所对ISA第9.1.12条的起草和对于如何解释这一条的建议是不是有疏忽,如果有,该疏忽是否导致了USL方的损失;
ii) S+W律所对体育馆期权协议的起草是否有疏忽,如果有,该疏忽是否导致了USL方的损失;
iii) S+W律所2017年12月Blain律师导致期权协议被实施的建议是否有疏忽,如果有,该疏忽是否导致了USL方的损失;
iv) S+W律所是否疏忽并且违反了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未能在2018年提示USL公司律所本身处于一个利益的矛盾点,USL应当寻求另一个独立的法律咨询机构,如果有,该疏忽是否造成USL方的损失;
v) 被告引起的SUL所受损失的数额;
vi) SGIL能否就更多的损失索赔,只是因为他是最终的母公司?
vii) S+W律所可以以其发给SUL的聘用函(letters of engagement)中的责任限制免责吗?
viii)S+W律所能否因2017年12月的建议对Blain提起合伙人之诉,并针对之前的利益冲突问题对Blain和Sewell律师提起违反信义义务之诉。
法院认定:
在讨论本案的焦点问题之前,法官先就律师的职责以及损失的估计(solicitors’ duties and the assessment of loss)有关的法律进行了讨论。
首先,先来探讨一下律师在合同或侵权行为中的职责(Solicitors’ duties in contract or tort)。
在Barker v Baxendale Walker[2017]EWCA Civ 2056,[2018]1 WLR 1905一案§60中,法官Asplin LJ强调,合理称职的律师应当给出什么建议这件事取决于当时特定的事实情况,以及想要解释的相反论点是否“足够重要,以至于需要在考虑到情况固有的风险程度以及在这些情况下平衡看待该条款的重要性时,进行特别提示”。然后,她在第61条中规定了以下原则:
律师是否违反了解释法院可能得出与他所建议的正确解释不同的解释的风险的义务,这一问题与事实息息相关(“The question of whether a solicitor is in breach of a duty to explain the risk that a court may come to a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 from that which he advises is correct is highly fact-sensitive”)。
如果该条款的解释是明确的,那么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很可能达不到“重大风险”(significant risk)的门槛,也就没有必要对所提供的建议提出警告并解释所涉及的风险;
然而,根据实际情况,对条款的解释完全有可能是正确的,或者至少在这方面没有疏忽,但律师仍然有义务指出所涉及的风险,并且疏忽大意而没有这样做…
如果诉讼已经开始或已经采取了行动,那么律师可能很大程度上有责任指出风险,或者一位合理称职的律师在提供建议时不会不指出风险,但情况也不总是一定如此;
然而,“重大风险”的门槛意味着,律师的职责并不延伸到保护他们的客户免受对他们采取的不切实际或虚假的立场的影响。
本案的原告还借鉴Dixey & Sons v Parson (1964) 192 EG 197案中产生的理论(dixey line),即律师应当采取合理的注意来保护他们的当事人避免诉讼的风险,因此即使律师提供的建议在审判中被证明是正确的,如果律师没有向客户告知在诉讼可能被采取其他观点的可能性,也会被认为存在疏忽大意。(The claimants also placed considerable reliance on the line of authority derived from regarding the duty of a solicitor to take reasonable care to protect their clients from the risk of litigation, such that even if the advice given by the solicitor turns out to be vindicated at trial, the solicitor may still be negligent if they have failed to advise the client of the possibility of litigation where there is an obvious risk that a different view might be taken.)
其次,对律师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展开讨论。
在Bristol & West Building Society v Mothew [1998] Ch 1案中,法院明确breach of contract/ tort与breach of fiduciary duty并不是一回事,而且从义务的性质上进一步看,违反义务不会单纯因疏忽而产生。
Breach of fiduciary duty需要是有意(intentional)的,无意的忽略(unconscious omission)不一定会违反fiduciary duty,但可能构成在专业注意(skill and care)上的违约。
因此,违反律师的fiduciary duties至少需要对客户不忠的故意,即使没有被认定为不诚实。在Barrowfen v Patel [2021] EWHC 2055, §304案中,副法官(deputy judge)Tom Leech QC形容其为“有意识或故意违反其对公司的义务”(“conscious or deliberate breach of its duties to the company”)。
第三,对于律所有限责任的讨论。
由于LLP 律所的特性,合伙人是否承担个人责任主要要看合伙人有没有向客户表达过要承担个人责任(personal liability)的意思,否则他们只能因为自己的疏忽或违背信义义务(breach of fiduciary duty)而被诉。
第四,关于机会损失(loss of chance)。
评估机会损失的时候,原告必须证明有一个真实的、实质上的可以避免损失发生的机会是存在的。法院只需要根据现有的证据,尽其所能地推测原告或其他理性人在被正确地建议后会做什么即可,也是本案后续讨论中法官主要进行的工作。
本案主要涉及8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其中4个与律师的义务有关,是本案的重点,其余4个诉求并未得到法官的支持和详细论述。裁判者对于前4个问题的分析思路都是考虑是否违反相应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与损害及二者间的关系。
第一个问题,ISA协议的起草,这份协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9.1.12条款上。
首先,法官对是否存在违反义务进行了考量。法官认为S+W应当对该条款进行考量,如果S+W对此加以斟酌,就会发现ISA中条款9.1.12的约定明显存在空白(a prima facie lacuna),该条款的约定与公司章程的约定相结合会不利于当事人最初合同目的的实现。ISA和公司章程是一起经过商议的,并且有意地放在同一组文件中,作为一个合格的律师,应当注意到上述的问题。
而对同一文件中相邻的有关担保事宜的条款的修改和商讨恰恰证明了S+W并没有对9.1.12条进行充分地考量。如果他们注意到9.1.12条在表述(wording)上的问题,SUL应当收到S+W对该条的风险提示。
另一个问题就是一个合格的律师及时指出风险后,SUL公司是否会作出变通来减少规定上的漏洞,SUL公司作为原告声称他们肯定会这样做,并提供了一版最初重新组织过语言的征求被告意见的9.1.12条款。但是被告也指出,这一版本也不会产生什么实质上的改善,法官也认为即使触发了对9.1.12条款的“量身定制”(bespoke negotiation),他也不认为一个合格的律师能提出一个更明确的条款。
法官认为,在本案中S+W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解决现有条款在措辞中出现的缺陷。不可避免的是,有必要考虑这是否需要对ISA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这是一个正常的合同起草事宜。关键问题是,一位合理称职的律师是否会在起草ISA时就寻求对这一问题的解决,随之而来的就是另一个问题,即这种情况是否是可能的。法官的结论是,这样的做法是可行的,因此,一位合理称职的律师会在起草合同时试图解决这一问题,而不是在条款中留下空白。
因此法官认为,由于未能识别第9.1.12条表面上的措辞缺陷,未能警告SUL该措辞所产生的风险,以及未能提出避免缺陷的起草建议,S+W律师违反了他们对SUL的义务。
其次,要看因果关系和损失。法官认为,即使确实存在措辞上的缺陷,也并不会导致合同双方的地位发生变化以至于与现在所处的境地不同,法官根据已有的事实并结合其他问题,认为及时律所做出了相应地建议也并不会导致SUL在当时作出不同的决定。
最终,在ISA协议的起草这一问题上法官认定S+W律所在其中一个问题上存在疏忽大意,并且在后续过程中进一步没有提供应有的建议,而在另一个问题上则不存在疏忽。而即使在第一个问题上存在疏忽,也并不导致其客户USL公司在交易中的地位发生变化或受到其他损失,因为即使当时S+W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提出了对9.1.12条文提出了其他替代性的内容,SUL也仍然可能向交易对方妥协最终导致事情还是像今天这样展开。
第二个问题,体育馆的购买期权(stadium option)
法官认为S+W律所也存在疏忽大意,因为其没有寻求USL的指示并且由于负责这部分的Morris女士在专业上对这一方面并不熟悉,所以不能判断这一修改是不是真的非实质性修改而错误地告知相关条款的修改内容并非实质性修改。
但是,与ISA协议起草相类似,法官认为即使S+W律所存在疏忽,也并不会导致原告有任何的损失,因为即使S+W及时准确地向USL寻求了指示,USL的当家人之一,Kevin McCabe的儿子Simon McCabe为了促成交易,也极大可能会接受交易对方这次提出的修改。
第三个问题,有关S+W律所在2017年12月提供的建议
法官认为S+W律所仍然存在疏忽大意没有提示USL公司交易对方UTB公司可能通过双方允许的股权转让方式来规避9.1.12条下规定的财产期权。
但法官依旧认为这样的疏忽大意并不会导致原告任何损失,因为即使律所的Blain律师适当地对USL公司做出了提示,USL公司也极大可能还是会行使购买选择权(call-option),并对UTB的股份出价5百万英镑。(My conclusion on the December 2017 advice is that S+W were negligent by failing to advise SUL as to the risk that UTB might seek to use the permitted transfer provisions/Device 1 to avoid exercising the property options under clause 9.1.12. I have found, however, that this did not cause the claimants any loss, because even if Mr Blain had properly advised SUL on this point, SUL would most likely have made exactly the same decision to exercise the call option and offer £5m for UTB’s shares.)
因此对法官而言,他认为没有考虑USL公司采取其他假设方案会导致的可能后果的必要,他的结论是,从概率的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来看,SUL公司不会采取提高UTB公司股票价格或等待提供认购期权的替代方案。
第四个问题是律师是否应当对自己在案件中的利益冲突进行提示。
在本案中,法官认为由于S+W先前的法律服务活动存在着诸多疏忽大意,并且应当意识到自己的疏忽可能为当事人带来损失,其应当及时提示当事人律所存在利益冲突,让当事人及时寻找其他的独立的法律咨询。
本案法官对以上涉及律所责任的问题中持以下观点:
S+W律所在提供各项法律服务时确实存在疏忽大意,但是由于原告并没有有效地证明这种疏忽大意及其遭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法官根据现有的事实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并不认为律所的疏忽大意会导致事情与现状有任何不同,从而认为律所无需承担原告所主张的损失,法庭也就不需要界定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quantum),也不支持原告对于被告的其他指控。
总结与评析:
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在于:
首先,对律师而言,律师的合同义务和侵权义务并不完全等同于律师对当事人的信义义务(或称忠诚义务),对信义义务的违反以主观的故意为前提。但是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也应当最大程度地为当事人的利益着想,以免与当事人对簿公堂。另外就是以当事人的指示为行动的准则,不要私自揣测当事人的想法,最好还是事无巨细地提出法律意见,把选择的权利交给当事人;
其次,对于当事人而言,在进行法律咨询时也应当及时地记录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思路、建议等,最好做成文字存档,以便在未来维权中更好地证明律师失职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避免像本案中一样,即使法官已经认可律所存在疏忽大意,但却由于损失与因果关系缺少因果关系而未能获赔;
最后,本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也多次提到,对于案件有关的事实或证据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的个人判断,法官很有可能会采纳一些少见的观点,律师就更应当全面地提醒当事人这种潜在的风险。
总之,法律咨询服务还需各位律师多加注意,尽可能全面地向当事人提供意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