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本案涉及保险业务中的无过错仲裁,上诉人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本案中应当适用间接禁反言原则撤销主仲裁员所作裁决。本院审理后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判决支持主仲裁员仲裁裁决的全部内容。本案的核心在于一家寻求无过错保险赔偿的提供术后服务的医疗服务机构,若要证明一仲裁裁决构成间接的禁止反言,是否一定要以证明先前的仲裁裁决已经被主仲裁员(master arbitrator)、法院确认,且不受再审(review de novo)为前提。
案件背景:
本案中,上诉人American Transit Insurance Company (以下简称"ATIC")是一家保险公司,被上诉人U.S. Med Supply Corp.'s (以下简称"U.S. Med") 是一家专门提供术后医疗服务的公司,USMED向一位名为Mahendra Singh的摩托车事故受害者提供了若干项医疗服务,Mahendra Singh遂将自己的保险利益转交(assign)给USMED,由USMED通过仲裁向ATIC进行无过错保险赔偿(no-fault insurance compensation)的追偿。
Arbitrator Jan Chow's Award
2022年7月22日,仲裁员Jan Chow先生对USMED的索赔进行了审理。虽然ATIC及时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提出了自己对索赔的异议,并援引Dr. Polavarapu一篇4页的同行审查报告论证其认为一部分术后医疗服务是不必要的。在庭审中,USMED辩称,间接禁反言原则应当适用于同行评审员对本案中右肩手术的必要性问题的论断。("Applicant asserted that collateral estoppel applies to the peer reviewer's assertion regarding the medical necessity of the underlying right shoulder surgery.)且在Surgicore Surgical Center LLC v. American Transit, AAANo.: 17-21-1194-7180一案中,仲裁员Mitchell Lustig并没有支持Dr. Polavarapu这篇同行审查报告(peer review report)中的观点。
仲裁员Chow指出,间接禁反言原则的两个适用要件:一是两次诉讼的争议是一致的;二是对方在先前的诉讼中有充分、公正的机会对争议进行抗辩。Chow认为,间接禁反言理论可以适用于本案中对于同行审查报告中对右肩手术的驳斥上。并最终判决ATIC向USMED支付4000美金,及每月2%的利息,以及律师费等费用。
Master Arbitrator Richard B. Ancowitz's Award
ATIC由于不满Chow所作裁决,遂对Chow的裁决提起上诉,申请主仲裁员(Master arbitrator)进行master arbitration。Richard B. Ancowitz作为主仲裁员,在审理中表示他并不认为Chow所作裁决存在法律上的错误,且根据法律主仲裁员不重新作事实审理(it is not the function of a master arbitrator to perform a de novo review of the facts)
因此ATIC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维持原来的裁决。
ATIC's Petition to Vacate
ATIC向法院上诉申请撤销Chow未能依照法律所作出的裁决和后续Richard B. Ancowitz的裁决。ATIC援引判例法指出,适用间接禁反言的4个要件:
(1)两次程序中的问题必须是一致(identical)的;(2)在前序程序中,该问题已经进行了事实上的诉讼(litigated)和裁决(decided);(3)必须有充分和公平的机会在之前的程序中提起诉讼(litigate);(4)先前提起诉讼的问题必须是支持对案情作出有效和最终判决所必需的。(The issue previously litigated must have been necessary to support a valid and final judgment on the merits.)ATIC主张,Chow并没有对第四个要件进行讨论。
最终ATIC的上诉落脚在其权利受到损害,仲裁员存在不公正,其应当有权宣告之前的两个裁决均无效。
法院认定:
就本案情况而言,根据保险司颁布的《无过错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听证仲裁员(hearing arbitrator)的裁决“在法律上有误(仲裁中的程序或事实错误不包括在这一理由范围内),主仲裁员可以撤销或修改该裁决”。
上述理由也正是ATIC主张撤销先前裁决的主要理由,本案中法律上的错误体现在chow在裁决过程中没有遵照有关间接禁反言的法律规定。基于此,主仲裁员是可以撤销或者修改这种法律适用有误的仲裁裁决的。
ATIC依靠conason v megan案,主张要适用间接禁反言需要之前的诉讼形成一个最终的有效的判决。ATIC将“最终的有效的判决”(“final and valid judgment”)解释为对无过错仲裁裁决适用间接禁反言的先决条件在于该裁决被主仲裁员(master arbitrator)确认,并由法院认可为判决,且不再经受再审。(a prerequisite to affording collateral estoppel effect to a No-Fault arbitration award is that it was affirmed by a master arbitrator, confirmed by a court into a judgment, and not subjected to de novo review)
美国保险法对于重新审理无过错仲裁案件是有法定标准的,保险法(Insurance Law)§ 5106(c)条规定,必主仲裁员的裁决金额大于等于五千美元才可以对无过错仲裁申请重新审理。而本案中chow只判决了4000美元,尚未达到这一重审标准。
著名的仲裁裁决除外(preclusive effect of an arbitration award)案例,是American Ins. Co. v Messinger一案,还有 Schwartz v Public Adm'r of County of Bronx(24 N.Y.2d 65, 70 [1969]一案。这两案确定,"纽约法现在对于适用间接禁反言只有两个要件要求,一是争议的问题必须是一致的,二是在之前的诉讼中必须有充分和公平的机会对现在被认为具有控制力的决定提出质疑。
因此,ATIC正确地认为,为了使间接禁反言适用于仲裁,两个程序中的问题必须相同,先前程序中的争议必须已经实际提起诉讼并作出裁决,在先前程序中必须有充分和公平的诉讼机会,之前提起诉讼的问题必须是支持对案情作出有效和最终判决所必需的。但是,无过错保险仲裁裁决间接禁反言适用性的支持者是否必须像ATIC所说的那样,证明该裁决由主仲裁员确认,并经法院确认,且不必重新审查呢?
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仲裁员有权决定先前仲裁裁决的排除效力(It is within the arbitrator's authority to determine the preclusive effect of a prior arbitration)
在Country-Wide Ins. Co. v Ospina案中,先前的仲裁裁决不需要已经被法院确认为生效判决,和ATIC的主张相反。此外,法院还原因了4个案例,在法院援引的各种案例中都表明,寻求根据先前的仲裁裁决对无过错保险人主张间接禁反言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无需证明所根据的先前裁决得到了主仲裁员的确认并在法庭上得到了确认。即使上诉悬而未决,仲裁裁决也可以被视为最终裁决。
在适用间接禁反言的过程中,寻求依赖附带禁止反言的当事人有责任证明在先前诉讼中实际提起诉讼和确定的问题与寻求排除的问题相同,而试图推翻间接禁止反言适用的一方当事人则有责任证明缺乏充分和公平的诉讼机会。
如果对其适用担保禁止反言的保险人承担了证明缺乏充分和公平的诉讼机会的责任,那么同样,证明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交的先前仲裁裁决没有终局性或撤销或无效的责任也适当地落在了保险人身上。ATIC在本案中没有证明仲裁员Mitchell Lustig的裁决被推翻或撤销,该裁决被USMED引用,并被仲裁员Chow作为2020年10月6日右肩手术在医学上是必要的确实事实(determined fact)的依据。ATIC未能证明先前裁定的医疗必要性问题在事实上支持了一个有效和最终判决。(ATIC has not established that the issue of medical necessity previously decided did support a valid and final judgment on the merits.)
基于上述分析,本法院驳回了ATIC关于仲裁员Chow未能遵守关于间接禁反言的法律规定的论点。
由于主仲裁员Richard认为之前的仲裁员chow的裁决是无误的,本院要审理看是否支持主仲裁员对原裁决的维持。主仲裁员Ancowitz不仅认为没有法律错误是正确的,而且裁决也没有不合理或不充分,而且值得一提的是,他在无过错主仲裁员的审查中准确地陈述了法律。他遵守了Petrofsky v Allstate Ins. Co.,案中确定的原则——主仲裁员不得自行进行广泛的事实审查,其权限仅限于确定仲裁员是否在法律上有误,是否以合理的方式做出决定,是否既不武断(arbitrary)也不反复无常(capricious)。
本法院认定,仲裁员Richard在确认仲裁员chow正确适用了间接禁反言的相关法律时,没有对事实做出武断、反复无常或不合理的裁决,没有违反对其权力的限制。他的主裁决符合主仲裁员审查听证仲裁员裁决的标准。
因此,本法院驳回了ATIC在其请愿书中的论点。ATIC的权利没有受到损害,仲裁员没有偏袒,没有超越自己的权力,也没有像ATIC在其请愿书第50段中所说的那样未能做出最终和明确的裁决。
综上,本院特此命令、判决和裁定(ORDERED, ADJUDGED, and DECREED),ATIC的请愿书被驳回,本特别程序被驳回,Richard B. Ancowitz先生的主仲裁裁决(确认Jan Chow先生在美国仲裁委第99-21-1197-7083号案件中的仲裁裁决)得到全部承认。
总结与评析:
本案涉及间接禁反言原则的运用,法院并未对案件事实进行过多地描述,主要论证过程在于通过援引多个判例法来确定间接禁反言原则能否适用于本案之中。
间接禁反言(collateral estopple)类似于我国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其本意在于避免当事人对同一问题进行重复诉讼,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在本案中,一方当事人在最初的仲裁过程通过援引其他仲裁员曾作出的同行评审报告中的观点来论证本案中某一手术的必要性,遭到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反对,但是在后续的纠纷过程中,主张适用间接禁反言的一方未能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最终导致了败诉,法院支持了最初的仲裁裁决。
在本案的论证过程中,不断提及了间接禁反言原则的两大基本适用要件:一是两次诉讼的争议是一致的;二是对方在先前的诉讼中有充分、公正的机会对争议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