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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动认定程序违法,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岳阳中院)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21)湘06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21.07.28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达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胡芳华


案  情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达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华南国仲深网(2018)135号裁决。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达飞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

依据华南国仲深网(2018)135号裁决书的记载,深圳国际仲裁院秘书处于2018年12月5日向被申请人(胡芳华)发出仲裁通知,通知其登陆仲裁院网上仲裁系统查看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即于2018年12月6日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进而予以裁决,未给予胡芳华合理的答辩期,不能保障其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的基本程序权利,也与该院2017年8月15日起实施的《深圳国际仲裁员网上仲裁程序特别指引》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通过网上仲裁系统向仲裁院提交答辩书,听证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的规定不符,属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与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华南国仲深网(2018)135号裁决。

评  案

当事人主张与法院主动审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没有仲裁协议、超裁、违反法定程序、伪造证据、隐瞒证据和枉法裁决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另一种情形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第一种情形,仅保留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当事人仅被赋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执行该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确认执行;否则,裁定不予确认执行。”本案例中,法院认为涉案仲裁裁决“程序违法”,并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定不予执行涉案裁决。问题是,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仅在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下才可以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例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直接裁定不予执行似乎理据不足。

报核与执行监督。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中级法院审查拟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法院报核,待高级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其中,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还应当向最高法院报核,待最高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报核程序即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寻求执行监督的救济。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七十一条(原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在(2018)最高法执监177号执行裁定书中,最高法院指出“新疆高院在作出(2018)新执监5号裁定前并未向本院报核,故不符合上述程序要求……新疆高院(2018)新执监5号执行裁定在作出程序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依法应予纠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执监5号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