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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当事人基于仲裁庭没有实体管辖权的撤裁申请(英国案例)

法院驳回当事人基于仲裁庭没有实体管辖权的撤裁申请

2021年6月24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技术与工程法庭(以下简称法院)就Schenker (Thai) Ltd v Shell Company of Thailand Ltd [2021]EWHC 1730 (TCC)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基于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67条(裁决异议:实体管辖权)对管辖权裁决提出异议,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司法审查后法院确认仲裁庭拥有确定的实体管辖权,因此驳回申请人的撤裁申请。

一、背景介绍

申请人是一家提供综合物流服务的公司,附属于Schenker AG。被申请人是石油生产商、供应商和销售商,附属于Shell Global。双方的争议源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海关服务。

2017年7月,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为SilverMillie的货运提供海关服务,包括申请进口退税。被申请人声称,申请人未能及时妥善地完成上述工作,被申请人因此遭受损失。

2019年3月20日,被申请人在伦敦国际仲裁员(LCIA)提起仲裁,就未通过的进口退税申报要求损害赔偿。申请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2019年11月18日,仲裁庭根据合同仲裁条款,作出了其拥有管辖权的裁决。

2019年12月16日,申请人以仲裁庭不具有实体管辖权为由对管辖权裁决提出撤裁申请。

法院经分析驳回了申请人的撤裁申请。

在本案中,申请人主张:

双方就案涉货运签订了一份单独的海关服务临时合同,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申请人发送的报价单中不包含仲裁协议;该合同加入了泰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TIFA)的标准贸易条件,包括任何索赔均受泰国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

同时,被申请人在提交仲裁请求之前,未能充分履行服务合同中规定的程序。

被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是根据双方于2013年10月1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就案涉货物提供海关服务。该合同并入了通用条款。且2012年3月21日双方的总公司Schenker AG与Shell Global之间的总括协议——《企业框架协议》(EFA)中存在仲裁条款。

二、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点是:案涉服务争议解决应依据报价单还是采购合同中的条款?

法院认定本案应适用如下法律:

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67条:(裁决异议:实体管辖权)

(1) 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经通知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可向法院申请:

(a) 就仲裁庭的实体管辖权对裁决提出异议;或

(b) 因仲裁庭无实体管辖权,要求法院裁定宣布仲裁庭就实体方面作出的裁决全部或部分无效。

当事人可能会丧失异议权(见第73条)且其异议权不得违背第70条第2款和第3款的限制性规定。

(2) 按照本条对有关管辖权裁决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如尚未决定,仲裁庭可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进一步的裁决.

(3) 对根据本条就仲裁庭实体管辖权对其裁决提出异议的申请,法院可以命令方式:

(a) 确认裁决,

(b) 修改裁决,或

(c)全部或部分撤销裁决

(4)针对本条项下法院决定的上诉应取得法院的准许。

法院查明事实如下:

1.框架协议

2012年3月21日,两家总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被申请人可以从申请人处购买服务,并将一套条款和条件并入此类合同中。

2.采购合同

根据框架协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采购合同(编号号:DS 38006),生效日期为2013年10月1日,到期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

采购合同中约定,分批订单将构成采购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各部分和章节之间存在冲突或不一致,将按照通用条款第1.2条(冲突和优先权)的规定优先,除非本文另有规定。(The Call-Off Order and Incorporated Terms will be read as one document and form the Purchase Contract and, in the event of conflict or inconsistency between Parts and Sections, will be given precedence as set out in the General Terms, Clause 1.2 (Conflicts and Precedence), unless otherwise set out herein.)

3.报价单

2017年8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送了编号为17-1-05884的报价单,其中确定了“散装货物清关流程”、“转口清关”和“信使费”的价格。该报价单包括以下内容:“Schenker (Thai)的所有业务均适用TIFF的标准贸易条件。”

TIFF的标准贸易条件包括以下规定:“因‘公司’在本‘条件’下提供的服务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要求、索赔或争议应遵守泰国法律,并受曼谷民事法院的专属管辖。

报价单由申请人签署,并声明:“请将此报价单的签名副本返还给我们,或通过电子邮件向我们发送接受信息,以表明您对价格和条件的确认。”

但被申请人未在报价单上签字或加盖公司印章,也未将其作为已接受的条款返还给申请人。

双方没有讨论案涉服务是否属于前述《采购合同》的范围,或者是否可能对这一特定服务适用其他的合同条款。

对此,仲裁庭认为,《框架协议》明确规定,一旦承包商接受订单并经公司签署,分批订单连同合并条款构成独立采购合同。因此,报价单及其争议解决条款不能适用于案涉争议。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法院分析:

本案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提交仲裁的争端是否是由《采购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或属于《框架协议》一般条款第22条的范围。(The issue is whether there is a valid arbitration agreement in respect of the dispute between the parties arising out of those services that has been referred to arbitration.)

被申请人依据的《采购合同》和申请人依据的报价单均受泰国法律管辖。

双方聘请的专家们围绕以下问题对泰国法律发表了意见:

1.泰国法律制度

专家们同意泰国是一个民法典体系。在民事诉讼中,法律的主要来源是《泰国民商事法典》。最高法院的裁决具有说服力,但没有约束力。

2.合同订立和修订的规则

i)当一方当事人声明要约意图,而对方当事人声明接受要约意图时,合同成立。

ii)必须就所有基本条款达成一致。

iii)接受的表述可以是书面、口头或行为,除非双方同意合同应为书面形式。

iv)双方可通过共同协议自由修改其合同条款,但如果双方同意任何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未免疑义,除非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不得视为已做出修改。

3.合同解释规则

i)考虑合同中使用的词语的简单和普通含义,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真正共同意图。必须考虑整个合同,而不仅仅是特定条款。

ii)可考虑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行为。此外,合同签订后双方的行为可能有助于确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共同意图。

iii)法院可依据双方之间已确立的商业惯例或过去的交易习惯;类似商业性质的交易通常是如何进行的,以及解释的结果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iv)考虑诚信要求。

法院认为,首先,《框架协议》中约定了《采购合同》服务范围的细节。其通用条款第3.3条明确允许双方将本条款适用于根据《框架协议》签订的任何采购合同。

其次,《框架协议》中约定的服务范围非常广泛且具有包容性。清关服务并未详细列出,但这些词语的普通含义可涵盖所有类型的清关服务,包括出口、进口和再出口服务。《采购合同》由双方在《框架协议》下订立,明确表明,涵盖被申请人可能需要的案涉货物的全部清关服务。

最后,被申请人就海关服务支付的发票明确提及是根据《采购合同》发出的采购订单。因此,付款根据的是《采购合同》,而不是与独立报价单。

基于上述原因,被申请人就案涉货物指示的清关服务依据的是《采购合同》。申请人根据《采购合同》为被申请人的案涉货物提供清关服务中出现的任何争议、分歧、争议或索赔有关的争议属于仲裁庭的管辖范围。(For the reasons set out above, Schenker was engaged by Shell to carry out customs clearance services in respect of the Silver Millie shipment pursuant to the Purchase Contract. The Purchase Contract contains a valid arbitration agreement in respect of any dispute, disagreement, controversy or claim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urchase Contract. The services instructed by Shell included there-export and the re-export refund services the subject of the dispute referred to the Tribunal in LCIA Arbitration No.194263.)

因此,仲裁庭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的裁决是正确的,即仲裁庭拥有对本案所涉争议的实质性管辖权。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三、总结及评价

英国法下,针对仲裁庭的实体管辖权,《1996年仲裁法》中规定的救济方式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实体管辖权异议,法院可以对此作出实体上的司法审查。甚至在实体裁决后也可以根据实体管辖权异议申请撤销实体裁决。

该案中,法院对争议解决条款进行了实体审查,在合同解释方面,既考虑了泰国法,又考虑了商业惯例和双方的交易习惯。最终,以付款等合同履行行为与哪份合同/订单相符,来确定作为争议解决依据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