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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在向法院寻求救济之前应尽一切努力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印度法院)

案例概要:

2022年7月28日,印度加尔各答高等法院就Manika Sett v Sett Iron Foundry & Ors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在向法院寻求救济之前应尽一切努力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并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图是明确的,而向法院寻求救济属于《仲裁和调解法》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

案例背景:

第一被申请人系合伙企业,第二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系该企业的合伙人。2006年《合伙协议》第18条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下:

‘In the event of any dispute arising between the partners, in the conduct of the business or as to the interpretation, operation or enforcement of the terms of the partnership deed, such partner shall be free to seek interference of the Court for remedy although every effort should be made by the partners to settle the dispute by arbitration.’

申请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出现争议,根据仲裁条款,申请人于2019年7月发出仲裁通知,并指定了一名独任仲裁员。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合称时为“被申请人”)既不接受该独任仲裁员的指定也不提出其它的仲裁员指定方案。第一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回复称不存在任何争议,并主张合伙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被申请人错误解释为进行1996年《仲裁和调解法》下的仲裁。申请人最终根据《仲裁和调解法》请求法院指定仲裁员。

法院认定: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否认任何争议的存在以及仲裁条款的适用是错误的。当一方当事人作出特定主张而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或否认该主张时,当事人之间即是存在争议。申请人还认为,仲裁条款不需要任何特定形式,其只要表达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同意即可。法院必须裁定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除非仲裁条款是无效的,而仲裁条款的存在和效力必须由仲裁庭进行认定。

被申请人主张,《合伙协议》第18条并未创设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并不存在将争议提交仲裁的真实意图,因为仲裁条款第一句约定“在存在任何争议时……向法院寻求救济”,第二句则约定“尽管合伙人应尽一切努力通过仲裁解决争议”。被申请人认为该前后二句是相互矛盾的,因为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是一项确定的法律原则,有关先进行仲裁再向法院寻求救济的要求并未明确表达当事人同意仲裁的意图。此外,被申请人还认为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争议,不存在由任何一个合伙人指定仲裁员的权利。

法院指出,《仲裁和调解法》下的一项可执行的仲裁协议的前提是,当事人存在将其现有的或将来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同意,该同意必须是明确无误的。法院认为,仲裁条款中的“尽管合伙人应尽一切努力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应当进行文义解释,即当事人的意图是在向法院寻求救济之前强制作出一切努力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法院认为仲裁条款中的“一切努力”(every effort)等同于“最好的努力”(best effort),而实际上“一切努力”在本质上要比“最好的努力”宽泛的多,其因此扩张了仲裁条款的范围。而仲裁条款第二句则明确和清晰地表达了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图。仲裁条款作为一个整体阅读起来可能由于第一句的原因而显得不明确,但《仲裁和调解法》在不同情形下均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过程中或结束之后向法院寻求救济。因此,法院认为应当将重点放在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图上。仲裁条款明确表达了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意图。将“仲裁”替换或解读为其他的争议解决机制将等同于对当事人的《合伙协议》进行重新修订。

总结与评析:

法院最终裁定将争议移交仲裁解决,并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中止本案诉讼程序。本案中原告阅读并同意了仲裁政策,且未在30日内提出不接受仲裁政策的意图,因此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此外,仲裁条款并未对仲裁范围进行明确限定,对于争议是否属于可仲裁的问题,其应当提交仲裁庭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