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被告LHNV公司(简称“LHNV”)申请撤销一项法院执行令,该命令将执行原告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简称“GOL”)在ICSID仲裁案件编号ARB(AF)/12/6中得到的裁决(“ICSID裁决”)。 LHNV主张,因为GOL故意未披露其与其律师之间的费用上限协议,ICSID仲裁庭被误导作出了对其不利的过高成本判决。
案件背景:
LHNV的申请源于GOL、LHNV及其全资子公司Sanum之间的一场持久而漫长的争端,涉及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开发和运营赌场、酒店和俱乐部。争端解决已进行了十多年,产生了众多裁决和判决。ICSID裁决于2019年8月6日公布:LHNV的诉求被驳回,LHNV被命令支付GOL 481,622.95美元的仲裁费用和1,467,483.72美元的法律费用及开支。
LHNV通过HC/OS 1389/2019申请撤销ICSID裁决(后转至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案号为SIC/OS 5/2020)(LHNV的撤销申请简称“OS 5”),于2019年11月6日提交,并且是贸法会示范法(简称“示范法”)第34(3)条规定的撤销申请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天。
OS 5于2021年9月10日被驳回(Lao Holdings NV v Government of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and another matter [2021] 5 SLR 228 at [403]),LHNV对该决定的上诉于2022年11月24日被驳回(Lao Holdings NV and another v Government of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2023] 1 SLR 55 at [162])。
2023年5月11日,GOL通过SIC/OA 18/2023 “无通知”申请在新加坡执行ICSID裁决。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下达执行令。2023年9月4日,LHNV申请撤销该法院命令。
法院认定:
本案存在两大争议焦点:第一,GOL认为LHNV无权提起这一申请,因为在OS 5中的撤销申请期间,LHNV已经知道了所依赖的事实,应该在2020年3月提出挑战理由;第二,LHNV主张应当撤销执行令并拒绝执行,理由是:1. ICSID裁决中的成本判决与新加坡的公共政策相悖,2. 涉及费用的裁决超越了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并且费用裁决不符合约定的仲裁程序。
一、 LHNV请求撤销法院执行仲裁裁决的命令构成程序滥用
在事实层面,LHNV在2019年11月6日根据示范法第34(3)条规定的三个月时限,提交了在OS 5中撤销裁决的申请,因为ICSID的裁决是在2019年8月6日做出的。同一天,LHNV提交了Baldwin先生的誓章,以支持该申请。然而,LHNV为OS 5提交了错误的Baldwin的誓章,其在OS 5中提交的实际上是Baldwin为另一个申请(Sanum申请以撤销HC/OS 1390/2019对其做出的裁决,后成为SIC/OS 6/2020(“OS 6”))提供的誓章。直到双方就回复誓章和答复誓章的相关时间表达成一致后,LHNV才意识到这一错误。双方讨论了此事,并同意LHNV可以重新提交其支持OS 5的誓章,LHNV于2020年6月8日重新提交誓章,而GOL则于2020年6月22日提交其回复誓章,随后,LHNV于2020年10月30日提交了其答复誓章。
LHNV认为,它在2020年3月(当时它才得知GOL的费用协议)因示范法第34条第3款中的三个月时限而无法提出拒绝执行裁决理由,并且援引了Bloomberry Resorts and Hotels Inc and another v Global Gaming Philippines LLC and another [2021] 1 SLR 1045 at [82]来说明即使在欺诈案件中也不可延长。因此其因时限而无法基于费用协议的理由来撤销ICSID裁决。
同时它也无法寻求修改其申请,因为根据《法庭规则》(2014年修订版)第20条第r(5)(2)条、第5(5)条与第7条的任何申请都不会成功;并且根据援引的ABC Co v XYZ Co Ltd [2003] 3 SLR(R) 546 (“ABC”),作为撤销新理由的费用协议所基于的事实,与支持OS 5原始理由的事实“完全不同”。
法院认为,在2020年6月8日, LHNV补正了最初于2019年11月6日提交的誓章中的理由。而自2020年3月,LHNV就已经知晓现在所依据的、用于请求撤销ICSID裁决执行的理由,并且GOL和仲裁庭都没有要求LHNV只能使用错误提交的誓证中的理由。因此,如果LHNV重新提交的支持OS 5的誓章包含了该理由,则GOL应该接受。然而实际是,LHNV并未补充该理由,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res judicata),除特殊情况外,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法院就当事人要求形成意见并做出裁决的事项,还适用于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当事人在合理勤勉的情况下当时可能提出的每一个问题。
因此,关于GOL的费用限制协议的理由本可以且应该在最初申请撤销ICSID裁决时提出,现在提出这些理由将会是对法院程序的误用或滥用,LHNV在诉讼程序中被禁止提出这些理由。
二、 GOL与其律师的费用协议不构成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1. 费用协议是附条件协议
LHNV援引GOL在2020年2月份发布了一项报告(英文翻译版,简称“二月报告”),部分内容为“除了上述问题外,会议还讨论了ICSID和PCA裁决中政府应获得3,727,357.28美元用于辩护的仲裁费用。迄今为止,政府已经按固定费率支付了150万美元的律师费,国际争端解决委员会之所以裁决给政府的金额超过了政府支付给律师的费用,是因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实际费用有所增加(这些费用由律师承担)。因此,在向国际争端解决委员会提交费用文件时,律师费中包括了增加的费用。而当国际争端解决委员会作出裁决时,他们同意按律师的建议增加这笔金额。因此,国际争端解决委员会裁决政府的金额也包括了律师费(约1,280,735美元)”;LHNV还援引了GOL代理律师Branson的誓证“我在2018年2月与GOL达成的协议设有150万美元的费用上限,但也有一个附加条件,在超出上限部分金额被仲裁庭作为费用进行裁决并获得补偿,则GOL需支付其律师在150万美元费用上限之上的任何金额”。
LHNV认为,根据二月报告,费用协议仅仅是有一个150万美元的费用上限,而不是如Branson所言,既有费用上限又有一个附加条件。它指出,2月份的报告中没有提及这个附加条件, “由律师负责”的措辞意味着该金额应由律师承担,因此不应支付给律师,表明没有附加条件。此外,二月报告中没有说明关于大约128万美元的超额金额将如何处理;并且,GOL没有试图反驳或解释2月份的报告,如果存在实际附加条件, 则GOL会向ICSID仲裁庭披露这一事实,正如之前双方之间在SIAC进行的仲裁裁决(简称“SIAC仲裁”)体现的那样。基于此,LHNV认为,既然它已经初步证明费用协议仅为150万美元,没有其他内容, GOL则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费用协议不仅仅是费用上限,还包含了额外的附加条件。然而,GOL没有提供证明,也没有解释为什么没有书面费用协议文件。LHNV援引Prakash J in Mohamed Amin bin Mohamed Taib and others v Lim Choon Thye and others [2011] 2 SLR 343(简称“Mohamed Amin”)一案中的申请人陈述,认为在没有披露费用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做出不利推断。
法院认为,起草费用协议的Branson的誓章证词是清楚的:费用协议中设有费用上限,但同时还有一个条件性条款:在仲裁庭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GOL仲裁费用和相关支出时,GOL仍会支付Branson超出上限部分的费用。
对于LHNV所引用的GOL的一份二月报告来质疑Branson的誓章证词,法院认为,二月报告和誓章证词没有不一致的地方。首先,二者都提到了150万美元的费用上限;其次,报告的内容与条件性条款的存在并不矛盾的,至于报告中“律师承担”的提法,由于这一表述是翻译过来的,不应当理解为增加的费用应由律师承担且律师永远无法得到补偿。相反,这一表述的意思是律师所支出费用最初应当先由律师自己来承担。如果将超出费用上限部分的128万美元视为GOL的意外所得,那么二月报告中势必会提及这个重要事项,但事实并非如此。相反,这笔钱被称为律师费用。
至于没有书面费用协议的问题,在本案中并不重要,也没有任何需要像在Mohamed Amin案中那样做出不利推断的理由。并且关于是否有书面协议的问题提出得很晚,法院认可GOL给出的解释。因此费用限制协议中是附条件协议。
2. GOL没有义务向仲裁庭披露费用协议
LHNV继续援引SIAC仲裁,即使存在条件性条款,因为其重要性,GOL也应当向ICSID仲裁庭披露,以免误导ICSID仲裁庭。因为LHNV因此可以就条件性条款进行陈述,然后仲裁庭就会决定是否有义务支付超出费用上限的额外金额,以及该额外金额是否合理,是否应成为仲裁成本的一部分。而正是GOL在SIAC仲裁中未明确说明它已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律师费用,SIAC仲裁庭因此减少了GOL主张的时间费用的40%。同理,ICSID仲裁庭也能进行类似的审查,并且鉴于GOL没有披露费用协议导致的不明确性,ICSID仲裁庭也可以减少GOL主张的时间费用。
其次,ICSID仲裁庭不应当支持GOL在本案中完全获得所主张的仲裁费用,因为含条件性条款的费用协议并未涵盖索赔期间产生的全部法律费用和开支。LHNV引用了Branson的誓章,并且根据GOL自己的说法,费用协议仅涵盖了从“2017年2月”某一日开始的投资仲裁中产生的费用和开支。此外,GOL确认在第二次关于重大违约仲裁申请之前,它仅被开票并已支付2012年8月至2015年6月期间投资仲裁产生的费用和开支。这意味着2016年4月26日至“2017年2月”某一日期间的任何此类费用和开支(其金额未确定,而GOL在ICSID仲裁中主张应获得100%的补偿)并未向GOL开票,而且这些费用也未被费用协议所涵盖,因此GOL既未支付也无需支付。换言之,GOL并未实际发生这段时间的费用,ICSID仲裁庭也不应该判给这段期间的费用。
此外, GOL没有具体说明费用协议是如何在ICSID和PCA仲裁之间分配法律费用和开支的。因此,LHNV认为,ICSID仲裁庭本应大幅减少判给GOL的费用总额,以反映GOL可能实际上并未支出在ICSID仲裁中所主张的那么多费用,与从而与SIAC仲裁的处理方式一致。
综上,LHNV认为,披露费用协议可能会对ICSID仲裁庭作出的涉及费用的裁决产生影响,因此应该向该仲裁庭披露。
法院认为,正如LHNV在口头陈述中表达的,如果一方主张的金额不超过其应支付的律师费,则无需披露与其律师之间费用协议。因此,当一方与其律师之间的费用是基于时间计算的,或者有费用上限但有条件的额外时间基础费用时,正如本案所示,该方没有义务披露费用协议的条款。仲裁费用基本补偿原则是,当事人所寻求的涉及费用的裁决不应超过其支付给律师的费用责任(在得出这一结论时,法院不对律师在特定司法管辖区,包括新加坡,应根据其专业行为规则或通常做法采取何种行动发表任何意见)。
SIAC仲裁并不意味着本案条件性费用协议必须基于其重要性而被披露,因为减少40%费用与费用协议条款缺少关联。即使应当披露,也是基于SIAC仲裁庭“揭穿公司面纱”的观点;其次就LHNV主张的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间的费用问题,其已被先前的费用协议解决。
因此,GOL是否披露费用协议,对于ICSID仲裁庭涉及费用的裁决并不重要。因而GOL在ICSID仲裁中未披露费用协议也就不构成不当行为甚至欺诈,也不存在可能导致拒绝执行ICSID裁决的理由。
即使GOL应该披露费用协议,未披露也不可能达到发现执行ICSID裁决将违反新加坡公共政策的高门槛。首先, LHN并未提出任何欺诈行为的证据。其次,要证明执行ICSID裁决违反公共政策,LHNV必须证明维持裁决将“震惊良知”或“明显有损公共利益,...或对一般理性且充分了解情况的公众完全冒犯”,或违反“法庭的最基本的道德和正义观念”,正如相关标准在PT Asuransi Jasa Indonesia (Persero) v Dexia Bank SA [2007] 1 SLR(R) 597 (“PT Asuransi”) (at [59])中的应用在Sanum Investments Ltd 和另一起案件中v Government of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and others and another matter [2022] 4 SLR 198 (at [45])以及在Sui Southern Gas Co Ltd v Habibullah Coastal Power Co (Pte) Ltd [2010] 3 SLR 1 (“Sui Southern”) (at [48])中体现的。因此,示范法第36条(1)(b)(ii)的拒绝执行裁决理由并未成立。
综上,ICSID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不包含超出提交仲裁的范围的事项,因此不符合示范法第36条(1)(a)(iii)(超裁)对执行提出挑战,也不符合示范法第36条(1)(a)(iv)的规定(仲裁程序不符合当事人的协议)。
总结与评析:
本案涉及到国际仲裁中的重要领域——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的范围是指仲裁本身的费用及当事人为仲裁所支付的费用。根据英国1996《仲裁法》59条,费用范围包括仲裁员的报酬和开支、有关仲裁机构的报酬和开支、当事人的律师费用或其他费用。GOL与其代理律师Branson之间的费用协议也出现了有条件的费用安排(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简称“CFA” ),在英国法上CFA的法律依据有:《courts and legal Services Act 1990》(1999法院和法律服务法案)、《 access to justice Act 1999》(1999年获得司法公正法案)Section27 、《The conditional Fee Agreement regulations 2000》(2000年有条件收费协议规则),旨在允许律师与当事人共担诉讼风险:如果败诉,律师不收或少收诉讼费用;如果胜诉,律师可以高于其正常收费标准收律师费用,收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正常收费的2倍。英国法律不允许律师按争议金额(也包括按胜诉金额)比例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