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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债务与交叉索赔并非源于同一协议,法院认为无需中止上诉以待仲裁裁决(香港案例)

案例概要:

2023年5月24日,香港高等法院初审法庭就[2023] HKCFI 1623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178(1)(a)条,NT Pharma公司被视为无法偿还债务,上诉人Novartis公司则有权提交清盘请愿书,而且本案NT Pharma公司债务与交叉索赔并非源于同一协议,无需中止上诉以待仲裁裁决,因此,法官最终支持了上诉人Novartis公司的清盘请愿书,但由于NT Pharma公司似乎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法官把清盘请愿书暂缓到2023年7月24日,如果NT Pharma公司在此之前偿还债务,可以申请驳回清盘请愿书。

案件背景:

本案上诉人Novartis Pharma AG于2022年8月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告本案被上诉人为NT Pharma International Company(以下简称“公司”)破产并进行清算。

2016年5月18日和2017年10月25日,上诉人与公司达成两项供应协议,上诉人和公司约定,上诉人向公司提供Miacalcic喷雾,公司在收到上诉人提供的发票后45天内向上诉人付款。双方还约定,供应协议应受瑞士法律管辖,由此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应提交给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并在提交仲裁通知时根据ICC规则解决。

从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9月2日,上诉人向公司提供了喷雾并开具了发票,总金额为3,647,597.96美元。2020年1月28日和2020年4月27日,上诉人和公司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公司承认其没有履行提取喷雾的义务,并同意支付产品仓储费用。在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8日期间,上诉人向公司开具了发票,要求支付263,142.47美元的仓储费用。

随后,上诉人始终未收到公司的付款,公司的首席执行官David Ng提出一个资产出售计划并承诺将在36个月内还款。

2022年4月12日,公司又通知上诉人称公司购买Miacalcic喷雾(APA)时,上诉人并不具有ANSM颁发的出口许可证,导致喷雾无法生产、出口到公司。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不少于2500万美元,上诉人应赔偿公司2000万美元否则公司将提起仲裁。随后,公司在ICC开始了仲裁程序。

2022年8月,上诉人向法院申请了宣告破产清算,2022年9月16日,公司向法院申请验证令(validation order)请求在受到破产清算申请后继续正在进行的交易,直到2023年3月17日,法院同意公司向法院支付总额30,699,000港元,相当于其本应该承受的债务以获得验证令。

法院认定:

1、上诉人是否有权利提交清盘请愿书?

法官认为,公司确实有债务没有支付,根据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178(1)(a)条,公司被视为无法偿还债务。

178.无能力偿付债项的定义

(1)如有以下情况,公司须当作无能力偿付其债项 ——

(a)凡 ——

(i)任何人藉转让或其他方式,成为该公司的债权人,而该公司欠下该债权人并已到期应支付的款项,相等于或超过指明款额,且 ——

(A)该债权人已向该公司送达一份符合订明格式的要求偿债书,要求该公司偿付上述已到期应支付的款项;及

(B)送达的方式,是将该要求偿债书留在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及

(ii)在送达该要求偿债书后的3个星期内,该公司仍忽略偿付该款项,或仍忽略为该款项提供令该债权人合理地满意的保证或作出令该债权人合理地满意的了结; (由2016年第14号第24条代替)

尽管公司辩称上诉人索赔已得到充分担保,但其坚持要求公司清盘是“滥用”权利,法官认为支付给法院的金额以获得验证令不是担保,也不是债务的复合,因此,上诉人有权提交清盘请愿书。

2、公司的交叉索赔是否构成法院驳回或中止清盘请愿书的有效理由以待仲裁结果?

通常情况下,一家公司反对清盘请愿书,理由可以是它对请愿人提出交叉索赔且比请愿书债务还多。

法官认为就本案而言,需要考虑的是是否应该允许公司暂缓履行债务,直到在仲裁中确定其交叉索赔。虽然公司辩称“双方应接受其合同约定”,但公司无法阐明为什么不接受供应协议下的约定并支付到期债务。而且,供应协议中根本没有条款赋予公司暂缓履行债务的权利,更不用说根据不同的协议即APA确定其交叉索赔。

虽然公司辩称,债务和交叉索赔源自同一协议,法官认为,APA协议中的仲裁条款要求各方提交“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APA协议中第18.7条规定“本协议(连同许可协议和供应协议)构成完整协议”,在“本协议”一词之后立即提及“供应或许可协议”来加强这种结构。如果“本协议”的含义包括供应协议,则无需在“本协议”之后立即强调“供应或许可协议”。因此,公司没有依据认为债务和交叉索赔是由“同一协议”产生的。

而且,法官认为债务和交叉索赔完全无关,因为根据供应协议和补充协议,债务源于2020年4月至9月产品的供应和仓储,而交叉索赔源于在2018年底发现违反APA,并于2019年11月停止,当时该公司从ANSM获得了新的出口许可证。

基于以上理由,法官认为,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反对上诉人对公司清盘的请求,但由于公司似乎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法官把清盘请愿书暂缓到2023年7月24日上午9:30,如果公司在此之前偿还债务,可以申请驳回清盘请愿书。

总结与评析:

通常情况下,一家公司如果要中止或申请驳回清盘请愿书,理由可以是它对请愿人提出交叉索赔,且索赔比请愿书债务还多,因为如果公司的交叉索赔与清盘请愿债务密切相关,且索赔与债务相抵,那么清盘令的后果更严重,法院有权采取别的方法。公司通常需要证明,交叉索赔是真实、严肃和实质性的。其次,公司还需证明索赔和债务源于同一协议。本案则展示了一种例外情形,即当交叉索赔产生于单独的合同,并且与有关债务无关时,即使公司提出交叉索赔,例如提起仲裁,法官无需中止清盘请愿以待仲裁结果。

在Re Hong Kong Baiyu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 Ltd,[2022] HKCFI 960案中也有类似的观点,如果公司因申请人违反他们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而对请愿人提出严重的交叉索赔,它不能成为公司在确定公司的交叉索赔之前不根据主合同支付债务的合理辩护理由,因为如果中止清盘请愿以待其交叉索赔结果的话,就相当于授予公司保留债务资金,作为公司交叉索赔的担保,这显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