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违反法定程序与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认为本案中,仲裁庭依据庭后提交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程序违法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申请人白贵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故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案件背景:
申请人白贵贵申请称,1、依法撤销延安仲裁委员会[2020]延仲裁宇第022号仲裁裁决;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费。事实和理由:
[2020]延仲裁字第022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一、申请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欠款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被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白贵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间为2012年12月30日,申请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根据《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二、申请人白贵贵已支付购房款1300万元,而非被申请人陈述的1150万元。三、双方合同约定面积与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的面积不符。房屋买卖合同第一条约定: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最终以房产管理部门实际测量的面积为主)。被申请人申请仲裁的面积为2031.73平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故申请人只需补足3%即60平方米的价款即可。四、被申请人出售房屋至今五证不全,房屋超高、超面积,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申请人保留追究被申请人相关责任的权利。
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四、五项,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
我公司在承建延安东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即原延安丝绸厂“延安丝绸厂经济适用房及再就业基地工程”过程中,东宇公司将该小区3#楼3-4层商业用房折抵我公司部分工程款。2012年12月30日,我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我公司将该房屋出卖给被申请人,面积约2000㎡(最终以房产管理部门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其中三楼单价为7000元/平方米,四层600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款约13000000元(最终根据实测面积结算);被申请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80%购房款1040万元,2013年6月1日前时支付下余260万元;否则每逾期1日承担应付款总金额1‰的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无法协商的,提交延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将房屋交付被申请人,实测面积三层1042.4平方米,四层989.33平方米,被申请人实际应交购房款13230260元,申请人白贵贵先后支付1150万元,下余1730260元,我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程序和实体均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裁理由不能成立:
1、申请人所述理由不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是: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循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申请人列举了本案的时效、付款金额、房屋面积和建设手续等撤裁理由与上述法律规定无关,应当驳回。
2、仲裁裁决在实体方面正确。首先,仲裁申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双方虽于12月3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最后一次付款,但直到2019年9月15日,案涉房屋才经测绘部门测绘完成,最终确定双方的交易价格,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其次,仲裁裁决对申请人已付购房款数额认定正确。在仲裁开庭过程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出庭举证质证,购房款数额经多次核对无误,不存在仲裁裁决对付款金额认定错误的问题。再次,仲裁裁决对案涉房屋面积认定正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与测绘部门测定的实际面积存在些许误差,但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最终结算价格以实测面积为准,仲裁庭以此作出裁判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答辩人建设手续齐全,且手续问题与本案是否应当撤销仲裁裁决无因果关系。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根本目的在于拖延付款,应驳回申请人请求,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11日,延安仲裁委员会作出[2020]延仲裁字第022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白贵贵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购房款1730260元及利息(2013年6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150万不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从2020年3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以1730260元为基数计息)。仲裁费42438元,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400元,被申请人白贵贵承担36038元。申请人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仲裁费,被申请人白贵贵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法院认定: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申请人白贵贵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已付购房款应为13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本案中,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仲裁程序提交的《购房款收款证明》和《丝绸厂3号楼3-4楼收到购房款明细》落款时间均为2020年12月21日。仲裁庭开庭时间是2020年8月21日,仲裁裁决书作出时间是2020年12月11日,经与仲裁庭核实,该份证据为庭后提交,未组织质证,且是仲裁裁决的定案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仲裁庭依据庭后提交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程序违法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申请人白贵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延安仲裁委员会[2020]延仲裁字第022号裁决。
案例评析:
违反法定程序与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正当是对实体结果的保障。《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法解释》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四、五项,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即“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但是,法院最终根据“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认为,“仲裁庭依据庭后提交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程序违法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从法院查明的情况来看,“仲裁裁决书作出时间是2020年12月11日”,而“延安圣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仲裁程序提交的《购房款收款证明》和《丝绸厂3号楼3-4楼收到购房款明细》落款时间均为2020年12月21日”。有疑问的是,该证据,如何成为“仲裁裁决的定案证据”?
举证、质证、辩论等,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仲裁权利。《仲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对于庭后提交的证据,一些机构的仲裁规则会有专门规定予以处理。如北仲《仲裁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三)规定,“对于当事人当庭或者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 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审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从裁定书的内容来看,本案例的关键则在于“经与仲裁庭核实,该份证据为庭后提交,未组织质证,且是仲裁裁决的定案证据”。更有甚者,如在(2021)皖03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中,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中,2020年1月3日蚌埠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第一次开庭时,因申请人申请延期开庭,庭审举证、质证及辩论程序均未进行,仲裁员当庭宣布‘开庭时间再通知’,但之后蚌埠仲裁委员会并未重新组织开庭即作出仲裁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又如在(2020)吉05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中,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尹衍军、周明范在本案答辩时称,其于仲裁开庭后十日内向仲裁庭提交了录音光盘,但在仲裁庭审笔录中未能体现通化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该录音的原始载体进行质证,且在辩论阶段结束时,亦没有让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据此,本案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