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咨询资讯» 《纽约公约》下仲裁裁决撤销之诉在荷兰法院受理当中,英国法院具有决定是否中止承认或执行该裁决的酌情处理权

《纽约公约》下仲裁裁决撤销之诉在荷兰法院受理当中,英国法院具有决定是否中止承认或执行该裁决的酌情处理权

案例概要:

2022年7月7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就Consilient Health Ltd v Gedeon Richter PLC [2022] EWHC 1744 (Ch)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在《纽约公约》下的仲裁裁决作出地法院受理该裁决的撤销或者中止之诉时,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103节5款,英国法院具有决定是否中止承认或执行该裁决的宽泛的酌情处理权。

案件背景:

原告Consilient Health Ltd系爱尔兰公司,被告Gedeon Richter PLC系匈牙利公司,双方于2012年7月19日签订一项合作协议,协议适用荷兰法律,并包含有根据ICC规则进行仲裁的条款。合作协议就双方在英国和爱尔兰生产、销售口服避孕药的合作进行了规定。根据合作协议,双方就避孕药产品的商标分别享有50%的所有权,被告则负责生产了大多数的产品。

双方最终就合作产生争议,2016年8月1日,原告提起第一项仲裁。仲裁庭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认定被告违反了合作协议,要求被告善意履行合同义务至合同终止之日(2019年12月19日)止,并认为双方有义务就合同终止后的关系进行适当协商。2019年初,双方就原告对商标权的购买未能达成协议。2019年4月,原告通知被告其将根据仲裁裁决确认的被告违约事宜终止合作协议,该终止自2019年11月29日起生效,被告主张该通知无效。

2019年5月14日,原告提起第二项仲裁,请求确认其对合作协议的提起终止是有效的,以及裁定商标、注册文件的转让。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共同就商标价值作出2400万英镑的认定。仲裁庭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裁决,认定原告有效地终止了合作协议,原告因此有权根据合作协议以商标权市场价40%的价格取得商标权、市场许可、相关信息和商业秘密。仲裁庭还要求被告在原告行使购买权时将商标权、市场许可和注册文件转让给原告。2021年10月21日,原告通知被告其将通过40%的市场价购买商标权等权利。原告随后支付了价款,但被告并未移交商标等权利,并将价款返还给原告。

2021年12月17日,原告向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请求执行第二项仲裁的裁决。12月21日,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准予执行该裁决。2022年2月10日,被告依据荷兰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向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请求撤销第二项仲裁裁决。其理由是第一个仲裁庭与第二个仲裁庭处理的争议系相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应当在其第一项仲裁中提出全部主张,而不能在第二项仲裁庭中基于违反合同这一相同事由提出不一致的其它主张(即终止合同而非执行合同)。

2022年1月12日,原告向英国法院请求根据《仲裁法》第101节承认和执行2021年10月11日作出的第二项仲裁裁决。被告对该执行请求提出异议,其理由是荷兰正在进行的撤销裁决之诉。根据《仲裁法》第103节2款f项,若被执行人能够证明裁决对当事人尚无拘束力或者已经被裁决作出地司法机关撤销或中止,则英国法院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Recognition or enforcement of the award may be refused if the person against whom it is invoked proves – (f) that the award has not yet becoming binding on the parties, or has been set aside or suspended by a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country in which, or under the law of which, it was made’.

被告还因此主张可以根据《仲裁法》第103节5款暂停仲裁裁决的执行:

‘Where an application for the setting aside or suspension of the award has been made to such a competent authority as is mentioned in subsection (2)(f), the court before which the award is ought to be relied upon may, if it considers it proper, adjourn the decision on the recognition or enforcement of the award. It may also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arty claiming recognition or enforcement of the award order the other party to give suitable security’.

法院认定:

关于《仲裁法》第103节5款的解释和适用,法院考察了Gross J法官在IPCO (Nigeria) v Nigerian National Petroleum Corporation [2005] 1 CLC 613案中确立的几个原则,包括:第一,法院暂停执行仲裁裁决的自由裁量权是宽泛的和不受约束的;第二,通常地,以下因素是相关的:a)向裁决作出地法院提出的申请是否是善意的,而非仅仅是一项拖延策略;b)向裁决作出地法院提出的申请是否具有实际的成功可能性;c)若推迟执行裁决,是否将导致裁决的执行更加困难,以及是否会对执行申请人产生损害……第三,在外国法院的申请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越高,暂停执行的依据越充分,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理由就越弱……。

对于荷兰法院撤销裁决的申请是否善意,法院认为,并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在荷兰法院的撤裁程序是一种拖延策略或者是出于恶意。被告是在荷兰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请求法院尽快就该上诉进行开庭,其请求撤销裁决的事由也和仲裁程序中主张的是相一致的。

关于撤裁程序是否有成功的可能性,法院认为,该撤裁申请确实有成功的现实可能性。一事不再理原则(res judicata)在仲裁程序中是仲裁庭认真考察的一个问题,并且双方代理律师均未主张撤销之诉将被明显的支持或者驳回。因此,法院认为第二项仲裁裁决既非明显有效也非明显无效,被告仍然有撤裁成功的可能性。

关于中止执行仲裁裁决将对原告产生的损害,法院指出,被告已经就生产和推广与合作协议下产品相竞争的产品做好了准备,仅需要合同允许其参与竞争即可。因此,被告在此时参与竞争相比,其在例如一年之后再参与竞争并不会处于更好的竞争地位而对原告不利。法院还考察了对原告的不可评估的损害、商标价值随着时间推移可能偏离原有评估价值等其他因素,最终认为终止执行裁决将对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该损害应当根据迟延履行的期限来进行合理的评估。

除了前述几项重要的参考因素外,法院还特别考察了若执行裁决将对被告产生的损害。法院指出,即使存在保密协议,被告的信息仍然可能被第三方竞争对手不当利用。若竞争厂商生产相竞争的产品,这将对被告造成实际且严重的损害。一旦英国法院通过执行仲裁裁决将口服避孕药的注册文件公开,而该裁决最终在荷兰法院被撤销,这对被告造成的损害将是不可消除的。

法院最终认为,其将行使酌情处理权并在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审理裁决撤销之诉期间中止执行仲裁裁决,但被告应当就原告可能因支付更高产品价格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提供担保。但原告可以根据荷兰法院撤裁程序的进一步发展,在将来提出撤销该中止命令等的请求。

总结与评析:

在《纽约公约》下的仲裁裁决作出地法院受理该裁决的撤销或者中止之诉时,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103节5款,英国法院具有决定是否中止承认或执行该裁决的酌情处理权。法院的酌处权是宽泛的,对于该款的解释和适用,法院将结合撤销裁决的动机及其主张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推迟执行将给执行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继续执行将给执行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并决定是否中止承认或执行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