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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审裁程序“先付后辩”的特点,审裁员采用简化方式推算欠付金额不违反自然正义原则(英国案例)

案例概要:

由于本案审裁需要在短时间内处理大量卷宗与计算,法院认为经充分问询双方当事人,审裁员采用简化方式计算不违反自然正义原则,因此驳回了上诉人对审裁裁决的质疑。

案件背景:

AMK(上诉人)在完成某电子分包工程时,BWE(被上诉人)作为部分元件的再分包商参与该项目。工程结束后,各方在决定应付给BWE的金额时产生了分歧,BWE提起审裁(adjudication),审裁员(adjudicator)裁令AMK向BWE支付140万英镑。

BWE提起了两项诉讼:第一,请求执行上述判决;第二,请求法院作出最终决定。AMK希望撤销BWE执行之诉中的裁决,并且另行起诉,请求根据有效且有拘束力的“决算报表(Final Account Statement, FAS)”向其支付104万英镑。

在确定欠款数额方面,BWE几乎没有采取任何实质性行动。商事法官只处理了两起附属诉讼。他发现AMK的决算报表是有效的,但没有约束力,因为根据合同条款,它受到了BWE的及时质疑。据此判令向AMK付款将会违背裁决。在BWE的诉讼中,法官裁令在争议最终解决之前强制执行该裁决。本案的本质问题在于他这样做是否正确。

合同与决算

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固定价格总付款”(第25条),BWE根据具体费率和价格,根据对工程的估价于每月中申请付款(第27条)。合同中对工程的定义没有超出电气服务和“免费主设备”的供应和安装的范围,具体细节规定在法院没有看到的图纸中。合同金额包括实施工程所需的一切(第16条),包括提供所有必要的劳力和材料。AMK有权就工程的变化做出指示(第17条),包括增补和删减。这些将根据第19条进行估价:

"1.…参考…分包合同(如适用)中的相关费率和价格和/或根据以下规则的公平合理的基础…”。

根据上述规则,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价格,AMK可以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参照2000年和2001年期间的市场现行价格”,对变化进行估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是用来确定在与清单中标价的工程类似的条件下进行的类似性质的工程的估价。只有在无法根据规则确定估价的情况下,才能在计日工作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估价(第21条)。在预计于2021年4月结束的31周合同期之外,还有延长时间的规定(第22条)。

“决算”规定于合同第33条。首先,AMK要求设定一个完工日期。2022年2月11日,AMK通知表示(该日期)是2021年9月17日。第二,在通知日期后的两个月内,BWE必须向AMK提交一份详细的"决算"。

增加和省略的数字指的是随着工程的进展而发生的变化。这些都与特定的电子邮件或图纸有关。晚班和周末的工作数字是从计日工表上得出的。损失和费用索赔包括可归因于延期的数额。测量员将合同费率应用于具体的工程项目,并对没有约定的项目,适用了每小时30英镑的费率。大约310万英镑的总估价意味着AMK应向BWE支付190万英镑。

第三,在28天内,AMK应提交一份“应付[BWE]的金额”的决算报表。2022年5月6日,AMK提交了该报表,其中显示,AMK应付给BWE 100万英镑。AMK并未对BWE的主张作出回应。

第四(第33.4条)规定,决算报表是“终局性的,对分包商[BWE]具有约束力”,除非双方同意修改它,或者BWE在20个工作日内开始审裁或法院程序。

审裁

2022年5月19日,BWE通知AMK表示将此争议提交审裁。5月26日,BWE提起审裁,要求得到在其详细决算中计算出的总金额。该争议涉及“[AMK]签发的决算报表的条件和AMK应支付给BWE的款项”。AMK提出了抵消费用,扣除了一大笔未提供电气材料的费用,并列入了一笔违约赔偿金。5月27日,BWE提起法庭诉讼,并在诉讼中重复了自己的主张。

6月15日,第一名审裁员提出辞职,因为他认为,该争端“绝对不可能在《建筑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得到妥善解决”。他收到了9箱文件。9月8日,BWE送达了一份新的审裁通知,随后于9月15日移交该审裁。该次移交附有26000页材料,AMK这次作出了详细答复。本次移交再次将争议概括为“关于AMK应当支付给BWE的款项”。它参照BWE表格中的数字列出了争议焦点,但此时AMK已经暗示了一份合同外的“最后付款通知”。这缩小了双方主张金额的差异。向裁决员提出的问题中删除了提及决算报表的内容。BWE提出了延期请求,索赔总额没有变化。

对移交案件的答辩长达约50页,有20个附录,包括一名资深律师的意见和几份证人证词。这是一份有点倾向性的文件,其中载有大量关于举证责任和证据法的法律意见。AMK坚持认为BWE的测量员没有按照合同对工程估价,尽管AMK承认它对未定价的项目规定了30英镑/小时的费率。AMK主张:第一,决算报表是终局的,具有约束力;第二,审裁员因此没有管辖权;第三鉴于给予他们作出适当反应的时间有限,违反了自然正义。

AMK在三个具体领域质疑BWE估值的正确性:管道;计日工费率;与之前的付款申请相比,估价出现的无法解释的增长。AMK还对BWE就间接费用和利润、准备工作和延误方面的损失的主张提出异议。他们详细说明了抵消费用,并以材料包括在合同金额中的规定为依据。他们提出了清算损失索赔。该答复得到了一份38页的“答复”,随后是一份有19个附录的“第二次答复”。

2022年10月26日,审裁员致函双方,指出原始工程的范围“早已被一份‘随叫随到合同’(Beck and Call Contract)所替代”。他怀疑这些指控是否等同于变更,并请双方就如何评估已完成的工程量发表意见。BWE当天回复,同意该合同已发展成为一种随叫随到的安排,但提到详细的成本计算符合合同估价条款。第二天,他们向审裁员提交了62,156.50英镑的总工时数。AMK在10月31日做出回应,抱怨双方都没有暗示已经形成了一份新的随叫随到合同。他们声称这又一次违反了自然正义,工作时间的长短无关紧要,他们没有时间对BWE的数据做出回应。AMK重申,必须适用各个项目对应的详细费率,而且只有在每个变化都被证明的情况下才适用。

BWE同意审裁员可以自由决定如何解决争端。11月2日,他们派审裁员来确定工作时间。同一天,AMK对工时数据的可靠性作了较为详细的回应,同时强调了遵守合同条款的必要性。审裁员注意到AMK的陈述,但解释说他的首要任务是确定“账户”的“真实价值”。11月8日,AMK再次重申了他们的立场;参考早期文件对BWE提出的工时数进行评论。BWE对此作出了同样的回应。11月9日,仲裁员同意没有新的合同;“合同有多种多样……我将于周五作出裁决。现在是停止评论的时候了。”

AMK坚持认为,决算报表的终局性只是一个初步的观点。审裁员认为这是实体诉讼中的潜在辩护之一,因而不予认可。他认可了BWE的主张,即决算报表无效,因为它缺乏具体说明(1996年《住房补贴、建设和再生法》)。

11月11日,审裁员就决算的真实价值作出裁决。对于正常工作加非生产性加班,他采用了每小时30英镑的费率。他解释说,这原本是一个期限8个月,固定金额为715,000英镑的纯劳工合同,它本应于2021年4月履行完毕,但后来被变更得面目全非。

审裁员表示:

“AMK指导了越来越多的工作,BWE找到了越来越多的人。原本预期20,000小时的电气工程变成了62,000小时。BWE在现场待了17个月,而非原定的8个月,直至2022年2月11日才全部完工。在此期间,BWE对AMK“随叫随到”,不仅引进了更多的人,还引进了越来越多的管理人员,越来越多的工厂和设备。

这些情况极具破坏性,变化如此之大,以至于超出了合同文件第17条规定的变更分类。将这些事件定性为变更合同更为准确。第17条没有授予AMK要求更多人员,指导更多工作面,以无计划的方式随意延长工作的权力。但是,如果我错了,如果这个改变的工作确实相当于变化,那么BWE似乎曾试图操作机器,而AMK要求[BWE]在任何情况下完成工作。如果这需要第19条的评估,那么应该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

在作出评估时,审裁员提出了一些问题:第一,BWE是否证明了它应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就整个工程得到62,156小时的报酬?;第二,BWE是否已经证明其管理…1911天的投入时间在“公平合理”的费率基础上是合理的?;第三,BWE就厂房和设备索赔141,532英镑是否准确?;第四,BWE是否有权在实际完成工程之日(即2022年2月11日)到达现场?;第五,BWE在现场的长时间停留和任何相关费用是否由有效工时收入补偿?他给予了上述问题肯定的答案。

审裁员裁定,BWE证明了他们应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获得62,156小时的工作报酬(以每小时30英镑计),共计187万英镑,加上非生产性加班时间总计202万英镑。管理投入价值为46.4万英镑,厂房和设备价值为14.2万英镑。AMK无权就超过1800万英镑的材料供应提出任何反请求,亦无权扣留应付款项。综上所述,决算总额应为250万英镑,应付给BWE的净额为140万英镑加上利息、相关费用和开支。

商事法官

在BWE强制执行裁决的诉讼中,商事法官承认有必要促进审裁相关法规的适用,为当事人提供一种简单快捷的确定其权利的方法。对于“根据合同,AMK欠BWE多少钱(如有)?”这一问题,AMK的论点是,裁决者引入了不当得利来确定合同外的金额是否属于应得金额(原文如此),从而偏离了这个问题。合同允许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支付额外工程的费用,在没有提供估价机制的情况下,普通法也是如此规定。审裁员的估价方法可能不正确,但这不是问题所在。

尽管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但审裁员认为决算报表无效。商事法官认为,根据审裁计划,审裁员有权提出这一问题,双方也都有且充分行使了其向审裁员陈述该问题及AMK投诉的其他问题的机会。他们关于违反自然正义和未能处理其呈件的投诉被驳回。因此,BWE有权执行该裁决。

AMK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决算报表有效,且对BWE和裁决者有约束力。如果该请求得到支持,那么法院也应当支持有利于AMK的付款令。商事法官认为,这样做的效果是,AMK可以用判决中的金额抵消审裁员确定的金额,从而在争议最终裁定之前,剥夺审裁员裁决的约束力。

合同规定,AMK必须在决算后28天内提交决算报表,且必须在其中说明计算依据。目前提交的决算报表符合合同约定,因而商事法官认可其效力。

就约束力而言,商事法官推断,这将要求第33.4条另外规定,只有在相关裁决或法院诉讼中,才可以对其效力提出质疑。本案中,除非及时提起相关诉讼,否则决算报表具有约束力,由于BWE已经及时起诉。法官认定决算报表无约束力,因而驳回了AMK的请求。

AMK主张,工程估价必须根据合同进行,特别是关于变更及其估价的规定。审裁员认为合同已经被一种新的“随叫随到”的合同所取代,属于越权裁决。他未能区分原合同及其变更,也没有考虑AMK对索赔的几项辩护,属于未穷尽管辖权。审裁员没有回答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因此使其裁决无法执行。相反,他提出并回答了一些双方没有提出的问题。

审裁员必须按照自然公正的原则行事。如果审裁员打算提出一个新的问题,他必须在早期就这样做。在这一裁决中,双方进行了许多天的辩论,而审裁员直至后期才阐明他打算做什么,这违背了自然正义。

商事法官错误地将合同条款解释为“决算报表的效力只能在及时提起的审裁或诉讼中受到质疑”,根据法官所援引的案例(D McLaughlin & Sons v East Ayrshire Council)所依据的政策,各方当事人有能力选择他们希望的质疑方式,且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一旦作出选择,就只能通过选定的程序提出质疑。

BWE选择在最高民事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法庭诉讼是解决决算纠纷的唯一手段。除非另有决定,否则在时限外提出的诉讼中,FAS是终局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本案中,BWE提起的第一次审裁败诉,而第二次审裁已经超出时限,因此FAS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审裁员本应拒绝批准有利于BWE的付款令。第二次裁决中提到的争议与第一次裁决中提到的争议是分开的,它并非前一次裁决的延续,而是一次新的裁决。

BWE则辩称,AMK关于审裁员没有回答提交给他的问题,而是评估了他认为在新合同下应支付的公平价格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AMK提出的多重质疑掩盖了合同和争议的简单性。BWE实质上是在提供劳动力。他们最初计划提供31周的劳动力。持续时间增加了一倍多。审裁员承认,正因这种变更,BWE有权获得延期。正如商事法官所述,审裁员的估价方法正是在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

所谓“审裁员没有给AMK公平的机会”也是没有根据的。所有问题都在一系列正式诉状和电子邮件通信中进行了广泛讨论。AMK几乎在每个可能的基础上对BWE的主张提出了质疑,并有充分的机会阐明其反对理由。如果AMK不满意,他们可以在实体程序中寻求最终裁定。当第一次审裁因审裁员辞职而结束时,BWE不得不另行任命审裁员。此时,审裁已经被及时启动了,因此,决算报表不具有约束力。

法院认定:

本案的合同条款非常清晰:如果BWE在规定期限内提起审裁或诉讼,则决算报表没有约束力。BWE确实及时提起了审裁,第一位审裁员的辞职并没有使审裁结束。BWE遵循1998年办法第9(3)段规定的程序,提交了新的通知书。两次审裁的基本问题是一致的,即AMK应该付多少钱。上诉人因此对审裁员的决定提出质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认可。

在Bresco Electrical Services v Michael J Lonsdale (Electrical) [2020] Bus LR 1140一案中,法官指出,由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耗时可能导致重大工程的中止,审裁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改善建筑项目中的现金流,其宗旨是“先付钱,再争论”,这一目的的实现依靠的是审裁的短时限,以及审裁裁决“临时约束性”的本质。法院也会通过执行来保障审裁结果的快速实现,有关案件是非曲直的未决争议将留待后续仲裁、诉讼或和解协议来解决。法院援引并认可了该意见。因此,除非裁决人越权行事,例如未能回答向他提出的问题,或者他的行为违背了自然正义(公平原则),否则法院不应干预审裁员的裁决。

就公平问题而言,上诉人的核心主张在于,审裁员在所谓的后期阶段引入了“随叫随到合同”的概念,特别是在工时方面。法院认为,在2022年10月26日的电子邮件中,审裁员向各方适当告知了他的想法。并邀请大家发表意见。AMK充分利用了这一点,并详细地、反复地阐述了为什么他们认为所有的变更都必须按照合同进行估价。很明显,审裁员拒绝了AMK的主张。

本案的书面材料卷帙浩繁,审裁员承担了一项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承担了一项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审限内进行精确的估价工作需要超人的努力。如果当事方希望将裁决转化为仲裁,无疑可以通过延长该期限的方式实现。然而,根据1996年《住房拨款、建设和再生法》第108条(审裁条款),BWE有权在法令规定的短时间内得到裁决。本次审裁注定是一场涉及“高速广泛正义”的战争,双方都提交了大量材料,并提出了广泛的法律和事实问题,这不能让这一强有力的即决裁定进程脱轨,因为审裁程序的目的并非通过多轮请求和材料提交来解决争端。

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案审裁员的决定堪称典范。他把争议焦点简化为一个简单的问题,即大致评估他认为AMK应该向BWE支付多少。他以清晰简洁的方式回答了这个问题。他为自己提出的几个问题仅仅是进行全面估价的几个步骤,它们与主要争议息息相关。

审裁员并没有忽视合同的条款。相反,他认识到该合同最初是以715,000英镑的固定金额签订的,应该在有限的时间内履行。他很清楚什么是原始工程与变更后工程的区别。他特别提到了第17至19条。他从合同文件中选择了一个费率(每个操作工每小时30英镑),并将其应用于他认定的工作时间。他同意BWE的观点,即这应该是一份纯劳动合同,而实际变更已经大大超出了通常的变更范围,如他所言,AMK要求BWE进行的工作远远超出了原工程的预期范围。但他也清楚,这不是一个新的合同,而是一个变更的合同。实体诉讼可能会证明审裁员的数字是错误的。但而是正如商事法官所裁定的那样,审裁员的做法是一种合理的尝试,而非渎职。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AMK对审裁裁决的质疑申请以及相关诉讼请求。

总结与评析:

审裁(adjudication)用于建筑合同的当事人,该程序也被描述为建筑行业纠纷的“先付后辨”机制,旨在保护施工期间的现金流,其审限较短,审裁员的决定具有临时约束力(即在争议最终通过诉讼、仲裁或协议确定之前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上诉人AMK(分包商)与被上诉人BWE(再分包商)就电子工程欠付金额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审裁。由于双方当事人提交了大量材料,牵涉到复杂的计算,第一名审裁员因无法在审限内完成审理而辞职,而在BWE随后提起的第二次审裁中,审裁员认定,由于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巨大变更,为便及时裁决,审裁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出了应付的大致金额。

上诉人AMK认为,审裁员的认定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范围,违反自然正义,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该裁决。被上诉人BWE答辩称,在审裁过程中,审裁员为当事双方提供了充分的陈述机会,其所采用的估价方式正是在解决本案的争议焦点,并未超出请求范围。

法院认为,审裁程序的核心目的在于快速解决建筑工程纠纷中当事人的现金流压力,并不要求对争议的彻底解决。在本案的事实背景下,审裁员采用合同约定的某一费率计算欠付金额,并无不当,计算误差可以在后续的争议解决方式中获得校正。因此,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