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共作出了4份涉及国内和国际仲裁的判决,巴黎上诉法院(Cour d'appel de Paris)则共作出了35份涉及国际仲裁的判决。法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主要涉及对上诉法院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等相关判决的上诉案件,巴黎上诉法院的判决则基本上涉及的都是对在法国作出的国际仲裁裁决的撤销案件。
巴黎上诉法院审查的撤销在法作出的国际仲裁裁决的情形涵盖了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520条规定的五项可撤销理由,包括(1)仲裁庭对其是否拥有管辖权的认定有误(Le tribunal arbitral s'est déclaré à tort compétent ouincompétent);(2)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律规定(Le tribunal arbitral a étéirrégulièrement constitué);(3)仲裁庭未按照被授予的职权范围作出裁决(Le tribunal arbitral astatué sans se conformer à la mission qui lui avait été confiée);(4)未遵守质证原则(Leprincipe de la contradiction n'a pas été respecté);(5)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违反国际公共秩序(La reconnaissance oul'exécution de la sentence est contraire à l'ordre public international)。但上诉法院基本上都驳回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只在少数的几个案件中支持了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其中一项裁决因违反质证原则而被撤销,一项裁决因不符合BIT协定下仲裁条款适用的时效要求而被撤销。另外上诉法院还在其判决中澄清了相关问题,包括国际制裁与法国公共政策的关系、BIT协定中如何确定仲裁庭的管辖权、可引发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合理怀疑的审查标准。上诉法院还明确了涉案合同的非法性涉及的是仲裁的可受理性而非仲裁庭的管辖权,违反禁反言原则不构成违反国际公共政策。此外,上诉法院还因违反国际公共政策而拒绝执行一项国际仲裁裁决。
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
1. 26.05.2021 - Décision - Pourvoin° 19-23.996
第三方对上诉法院作出的批准执行在国外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判决的反对构成一般法律上的补救措施,其不是针对该仲裁裁决本身,而是针对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的决定。因此,上诉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典第 1525 条第 1 款(“对于就承认和执行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和第585 条(“除非法律另有约定,所有的判决均可由第三人提出异议”)的规定,因为上诉法院宣布针对已批准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而提出的第三方异议不可受理,理由是该法第 1506 条(该款列明了同样适用于国际仲裁的国内仲裁条款)未规定第三方可针对在法国作出的国际仲裁裁决和在外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提出异议。
2. 31.03.2021 - Décision - Pourvoin°19-11.551
上诉法院认为根据加拿大与委内瑞拉的BIT协定第12条,投资者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事实之日起超过三年未主张权利的,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最高法院认为该条款不涉及管辖权例外问题,而属于争议可受理性问题,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520条第1款的因仲裁庭无管辖权而撤销裁决的情形。上诉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不包括对裁决的任何实质性修订,因此撤销上诉法院判决并裁定恢复仲裁裁决至最初状态。
3. 17.03.2021 - Décision - Pourvoin°20-14.360
在当事人主张已经将争议提交仲裁庭时,法院应当仅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448条的规定(“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内的某项争议被提交至某一国家司法机构审理的,该国家司法机构应宣布其对此项争议不具有管辖权,但争议尚未提交仲裁庭且仲裁协议明显无效或明显不适用的情况除外”)来确定其管辖权,而不能是依据与平行诉讼(litispendance)相关的条款。
4. 13.01.2021 - Décision - Pourvoin°19-22.932
民事诉讼法典第 1514 条及之后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规定适用于国际仲裁裁决和在国外作出的裁决,无论该在国外作出的裁决的性质是国内还是国际的。
巴黎上诉法院(Courd'appel de Paris)
1. 14.12.2021 – CCIP-CA- RG 19/12417
法院认定,当仲裁协议是源自于一项BIT协定时,仲裁庭的管辖权及其管辖权的范围取决于相关的BIT协定,而不必然需要依靠仲裁通知(notificationd’arbitrage)的形式才能体现。当事人未能及时(en temps utile)主张仲裁庭组成不合法将被视为是放弃提起该异议的权利。仲裁庭的职权范围主要是根据争议标的(objetdu litige)来进行界定的,而在仲裁庭仅就管辖权而未就实体问题作出裁决之前,不能认为仲裁庭超越了职权范围。当事人在指定仲裁员中的平等权利(égalitédes parties dans la désignation des arbitres)这一公共秩序原则体现在给每一当事人提供能够以平等的方式参与仲裁庭的组成的机会。
2. 30.11.2021 – CCIP-CA - RG20/10166
仲裁员于不同日期在不同页上署名不属于 “未注明作出裁决的日期或仲裁员姓名” 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当事人自身未行使质询权利不构成仲裁庭对质证原则(principede la contradiction)和平等抗辩原则(principe de l’égalité des armes)的违反;仲裁庭不遵守当事人确立的程序规则将造成与其职权的背离,但该背离并不必然造成裁决的被撤销,除非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对争议的结果有影响,且程序不规范问题已事先向仲裁庭提出。
3. 16.11.2021 – CCIP-CA – RG19/20295
Afcons公司系印度的建筑公司,JPMC公司系约旦的矿物开采公司。2010年双方签订约旦机场建造合同,后双方就合同执行出现争议。2016年,Afcons公司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仲裁庭裁决Afcons向JPMC支付相应金额,并完成特定工作任务。2019年,Afcons公司向巴黎上诉法院提请撤销仲裁裁决并判决JPMC赔偿相应款项。争议焦点:1、违反辩论原则。Afcons公司主张仲裁庭擅自提出了与安全相关的问题,并且忽视其对于刑事条款的有关争论。JPMC公司则认为不存在违反辩论原则的情形,双方均已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陈述。法院认为与安全相关问题与工程项目相关,当事人对刑事条款也进行了辩论。2、因违反平等原则而造成对辩论原则和国际公共秩序的违反。Afcons公司主张仲裁庭拒绝其对相关的工程计算进行陈述,这使其相较JPMC公司处于劣势地位,造成对平等原则的违反。法院强调只有在明显、有效且具体地违反国际公共秩序的原则和价值时其才会撤销仲裁裁决。平等原则是国际公共秩序所保护的公正审判的一部分,其保证当事人具有陈述其主张的合理机会且不会将其中一方至于明显不利地位。法院指出Afcons在庭审过程之中或之前均有权提出其主张而未提出,因此不构成对平等原则的违反。3、仲裁庭未能履行其使命。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520条,仲裁庭未能履行其使命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之一。当事人对工程项目的开工时间以及JPMC是否应当解除担保存在争议,法院认为仲裁庭清楚的就项目开工时间的确定和JPMC应当解除担保给出了其理由,因此不存在仲裁庭未能履行使命的问题。
4. 09.11.2021 – CCIP-CA- RG20/05583
上诉法院驳回了基于仲裁庭缺乏管辖权的撤销仲裁裁决请求。法院指出仲裁协议的范围,包括其适用性、有效性或对当事人的可抗辩性应当根据争议在事实和法律上的整体背景进行考察。根据适用于仲裁地在法国的国际仲裁法规则,仲裁条款在法律上独立于主合同,不管该合同是直接包含还是间接引述该仲裁条款。仲裁条款不受合同无效的影响。
5. 02.11.2021 – CCIP-CA - RG18/21508
本案涉及基于违反抗辩原则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上诉法院首先认定申请人并未放弃对仲裁庭的不法行为提起异议的权利。法院认为,在仲裁程序中有关一项已被撤销的在先裁决以及该在先仲裁程序中的宣誓和证词的证明价值已经被讨论过(因此不属于在仲裁程序中未及时就不法行为提起异议而被视为放弃异议权),并且只有在阅读了仲裁裁决后申请人才能发现仲裁员超越其职权范围和违反抗辩原则,因此申请人仍可提起异议。接着,法院认为当事人已经同意将在先仲裁程序中的证人证言作为“文件证据”进行复制,而这些证据是根据公正审判原则产生的,因此仲裁员并未超越其被授予的职权范围。法院进一步指出所有对于本案仲裁员作出裁决所必须的材料,包括在先仲裁程序中产生的证词和本案仲裁中的证据,都经过了质证,因此符合质证原则。
6. 02.11.2021 - CCIP-CA – RG20/01980
本案中,仲裁庭驳回了本案上诉人要求支付顾问费的主张,并裁定顾问合同因涉嫌腐败而无效。上诉人主张仲裁庭因采纳了其并不知晓的保密审计内容而违反了质证原则。上诉法院驳回了该主张,指出仲裁员已经拒绝了传送具有“法律特权”的文件的请求,仲裁员自己并未接收这些文件,其仅仅是基于当事人能够质证的以及已经被质证过的文件材料作出裁决。法院还指出平等抗辩权(equalityof arms)构成公正审判这一国际公共政策的一项要素,其意味着应当给每一当事人一个陈述其案件(包括证据)的合理机会,且不能将该当事人置于相较于另一当事人的一个明显不利地位。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并未显示存在这样的情形。法院指出如果被上诉人并未提交其内部审计资料以支持其拒绝支付咨询费用和取消顾问合同的主张,仲裁庭就从未依赖过这些文件,而是仅仅根据当事人质证过的文件来进行裁决。法院进一步指出,平等抗辩权的基础与质证原则的基础相一致,因此同样驳回了关于违反质证原则的主张。法院最终认为本案中将仲裁裁决纳入国内法体系并不违反国际公共政策。
7. 19.10.2021 – CCIP-CA – RG19/23071
Magpower和MAGP公司(以下合称Magpower公司)与Heliotrop公司签订商业代理合同,出现纠纷后Heliotrop公司提起仲裁。仲裁庭裁决Magpower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及律师费。Magpower公司向巴黎上诉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是裁决系在其缺席庭审情况下作出,而违反辩论原则是法国民法典第1520条下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此外,申请人还主张仲裁庭违反国际公共秩序以及未回应其有关分期支付款项相关诉求。争议焦点:1、违反辩论原则。Magpower公司主张其未能参加仲裁庭庭审,Heliotrop公司则主张Magpower公司是无故缺席庭审,根据禁反言原则其不得以此请求撤销裁决。法院认为Magpower公司系无故缺席庭审,没有任何事由限制其行使辩论权利,故仲裁庭未违反辩论原则。2、违反国际公共秩序。Magpower公司主张仲裁员因违反辩论原则、平等权利原则而违反国际公共秩序。法院认为其只考察若执行仲裁裁决是否会严重且有效的违反国际公正秩序原则和价值,其指出仲裁员并非仅仅以庭审为依据作出裁决,仲裁员还从被申请人律师角度进行了相关提问以弥补缺席带来的不利。法院最终认为不存在明显违反国际公共秩序的情形。3、仲裁庭公允善良之自由裁量权。Magpower公司认为仲裁庭应当回应其有关分期支付款项(若判令支付)的请求,仲裁庭则认为仲裁条款没有赋予独任仲裁员依据公允善良原则(exaequo et bono)进行裁量的权利,并认为这样可能导致裁决无效,法院支持了仲裁庭的主张。
8. 19.10.2021 - CCIP-CA – RG18/01254
上诉法院受理了针对执行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作出的国际仲裁裁决的决定的上诉,理由是仲裁员违反了适用于法属圭亚那的法国公共政策。上诉法院重申当仲裁庭在裁决案件时没有考虑到对维护国家的基本政治、社会、经济活动至关重要的法国公共政策时,其构成对国际公共政策的违反。本案涉及的2012年海外经济规制法案具有授予公司或公司集团非常重要的排他性权利的目的,上诉法院因此拒绝在法国执行该仲裁裁决因为其违反了法国公共政策。
9. 12.10.2021 – CCIP-CA – RG20/02301
本案涉及基于违反质证原则和国际公共政策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上诉法院认为该请求不符合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66条(“一方当事人在知情且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在适当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存在某一不合法情形的,该当事人应被视为放弃就不合法情形提出任何主张”)。法院还指出该条款不仅仅是指向程序不合法,还指向导致撤销仲裁裁决的所有情形,其中包括构成国际公共秩序一部分的平等抗辩权利(principle of equality of arms)。法院认为上诉人未能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程序不合法,因此其被认为是放弃了异议权。法院认为上诉人不能主张其是在阅读了裁决书之后才意识到对质证原则的明显违反,因为该事实是发生在裁决作出之前。
10. 12.10.2021 – CCIP-CA – RG19/21625
本案涉及基于仲裁庭在BIT协定下缺乏管辖权的仲裁裁决的撤销。基于BIT协定的条款,法院驳回了上诉人基于投资者双重国籍的有关申诉。法院认为该BIT协定并没有对双重国籍主体进行特殊的对待,因此在BIT文本无该意图时没有必要对此加以区分。法院同样驳回了上诉人基于投资非法性的撤销请求,法院认为当仲裁条款源自BIT协定时,该常设仲裁要约是自主的,其独立于构成该投资之行为的有效性。
11. 05.10.2021 – CCIP-CA - RG19/16601
本案涉及基于违反国际公共政策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人主张具有大量的证据表明裁决判定的金额是支付给由有关当局控制的争议当事人,而该当局实施了违反人权和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并且受到国际和欧洲的制裁。上诉法院指出国际公共秩序相关原则包括与违法人权(特别是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和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国际人道法(体现在1949年日内瓦公约中)的行为的斗争。但法院驳回了该撤销请求,理由是仲裁裁决并未产生申请人申诉的情况。法院认为仲裁裁决与国际公共秩序的相符性应当在法院进行裁决的时候进行评估,预设的将来的情形不能考虑进来,即不能假设争议当事一方将来会使用执行该仲裁裁决的金钱来用于违反人权和人道法的行为,因此其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中法院的审查范围。对于国际和欧洲制裁,法院指出该制裁涉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护和恢复,其涉及法国法律秩序不能忽视的价值,因此其构成法国公共政策概念的一部分,无视该制裁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将违反法国国际公共政策。但法院认为对该违反的考察应当由法官在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基于严肃的、准确的、确凿的证据来进行认定。
12. 28.09.2021 - CCIP-CA - RG19/19834
本案涉及基于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上诉法院认为BIT协定已经生效,尽管土耳其被指控在批准该协定时存在不规范之处。对于因投资涉及腐败使得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的主张,法院并未支持,法院认为审查撤销裁决的法官不能就涉及投资合法性的争议替代仲裁员的位置,该争议属于实体问题而非仲裁庭的管辖问题。法院认为若一个国家有权拒绝就非法投资给与保护,那么当其签署包含有常设仲裁要约(standing offer of arbitration)的BIT协定时,其已经提前同意将涉及投资的争议提交仲裁庭。该常设仲裁要约是自主的且独立于投资涉及的交易的有效性。因此对源自仲裁请求通知的仲裁的接受足以确立仲裁庭的管辖权以对投资合法性和补偿请求进行裁决。
13. 14.09.2021 – CCIP-CA – RG19/19388
本案中的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合同因涉嫌腐败而无效,因此驳回了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上诉认为仲裁庭拒绝听取若干证人的意见违反了质证原则,而该质证意见可能能够确立合同的合法性。法院驳回了该主张,理由是对该口头证词的拒绝是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采取的,而对该拒绝是否理由充足的审查将构成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审查,该实体审查是被禁止的。当事人还主张平等抗辩权(equalityof arms)是公正审判这一国际公共秩序的一部分,仲裁庭未给与其充足的机会来陈述案件。法院未支持该主张,认为裁决仲裁庭的裁决完全是基于每一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裁决的。对于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则,法院认为其并非国际公共秩序的一部分,要求法官对仲裁员未能遵守举证规则进行惩处将是对仲裁裁决的实质审查。法院最后还拒绝了关于遵守合同约束力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法国法律确立了合同具有约束效力的这一基本原则,该原则仅仅适用于“合法”缔结的合同,鉴于该合同是非法的,仲裁裁决未确认该合同效力并不违反该原则。
14. 14.09.2021 – CCIP-CA – RG19/23063
本案涉及对巴黎国际仲裁院(Chambre Arbitrale Internationale de Paris, CAIP )作出的法国公司与德国公司之间的仲裁裁决的撤销。2011年起草的仲裁条款约定仲裁机构为CAIP,但同时约定仲裁规则为国际种子联盟(International Seed Federation,ISF)的规则,而彼时CAIP属于国际种子联盟成员。但从2014年起CAIP不再是种子联盟的成员,也不能再适用其规则,该规则提供了对来自种子领域的专业仲裁员的指定。但CAIP最终适用其自己的规则组织了仲裁并认为其具有管辖权,德国公司则对其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当事人虽然没有义务但还是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的规定由CAIP进行仲裁,这表明他们已经明示的表达了委托该位于法国的机构就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意愿,因此适用该机构的规则将是可能的。因此关于仲裁庭缺乏管辖权以及仲裁庭组成不合法的主张被驳回。
15. 14.09.2021 – CCIP-CA – RG19/16071
本案涉及中国公司和巴基斯坦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纠纷,仲裁裁决由独任仲裁员作出,申请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认为尽管民事诉讼法典第1456条没有规定仲裁员的披露义务,但其可能造成当事人对仲裁员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法院还进一步明确合理怀疑必须源自仲裁员的潜在利益冲突,该冲突可以是直接涉及与当事一方的联系,也可以是间接涉及与和仲裁具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的联系。本案中的一个证人证明一家中国公司在另外一个与第三方的仲裁当中指定了该仲裁员,而该中国公司的员工在本案的建设工程地工作,法院认为这不足以构成对仲裁员独立性的合理怀疑,其也无披露义务。
16. 07.09.2021 – CCIP-CA – RG19/17531
本案中上诉人基于合同约定适用外国法而主张缺乏属事管辖权,上诉法院驳回了该主张。法院认为根据国际仲裁法实体规则,仲裁条款在法律上独立于主合同,其存在性和有效性要根据法国法的强制性规范、国际公共政策以及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进行评估,其不必然需要指向某一国家法。法院认为当事人约定了适用于合同的外国法律本身不足以确立当事人同意仲裁条款也受该外国法约束的共同同意。法院同样驳回了关于缺乏属人管辖权的主张。法院认为一份国际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其自己的有效性和效力性,这要求其适用范围延伸至虽然没有被包含有该仲裁条款的合同明确确立为当事人但是基于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和案件情景直接涉及到合同的履行并且与该合同具有利益的其他主体。对于上诉人基于腐败提出的撤销裁决的主张,法院认为必须是有一系列严肃的、准确的和确凿的证据,而本案并不符合该证据要求。
17. 12.07.2021 - CCIP-CA - RG 19/11413
本案涉及对执行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仲裁裁决的决定的撤销。法院首先指出对执行令(exequatur)申请的可受理性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520条的撤销(在法国作出的国际仲裁裁决)情形。对于违反国际公共政策的主张,法院指出仲裁庭对既判力(resjudicata)原则的违反本身不构成对国际公共秩序的违反,只有在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与在法国在先执行的本国或外国法院裁决不符时才可能构成对国际公共政策的明显违反。而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形,因为仲裁员已经裁决交易不存在,且法院没有权利对裁决的实体问题重新进行审查。法院还指出美国法院对该仲裁裁决的撤销并不对该裁决在法国法律体系中的承认产生影响,因为仲裁程序的不合法是根据被请求承认的国家的法律进行审查的。对于仲裁员的公正性,法院认为一名仲裁员未披露其在一名当事人处开立了养老金储蓄账户的情形不属于可以给其公正性带来合理怀疑的情形。同样的,对于首席仲裁员未披露其丈夫因其它事件被投诉并导致其在2009年被驱逐出境的情形,法院认为这不足以带来对其公正性的合理怀疑。法院最终认为不存在能够证明仲裁员缺乏公正性的情形,也不能证明该裁决违反了当事人的平等原则和辩护权利。
18. 06.07.2021 – CCIP-CA – RG21/03597
本案涉及若干当事人和一系列的合同。其中一个合同含有仲裁条款,该合同是一项转移企业分支机构的交易的一部分。法院认为,在商事法庭进行的诉讼与该仲裁条款之间确实是明显的缺乏联系。但法院进一步指出,尽管本案中的一个公司并非该合同的当事人,但无可置疑的是该公司是为运行所转移的分支机构而设立的。鉴于其直接涉及该企业的交易,因此不能认为其从一开始就与本案争议和仲裁协议没有联系。
19. 29.06.2021 - CCIP-CA - RG20/01301
本案中法院驳回了申请人基于违反质证原则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理由是仲裁庭并非是如申请人主张的仅仅是基于未经质证的专家意见作出裁决。法院同样驳回了关于未适用Incoterms而造成对国际公共秩序的违反的主张,理由是Incoterms是标准的合同条款,其仅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适用,因此其不构成国际公共秩序的一部分。此外申请人主张的被申请人公司及其代理人对仲裁机构不忠实的主张也被驳回,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并不是如申请人主张的具有欺诈性,因为仲裁庭已被告知相关请求并进行了相应裁定。
20. 29.06.2021 - CCIP-CA - RG20/01304
本案中上诉法院驳回了寻求撤销部分裁决的上诉。法院首先驳回了基于未能遵守事先调解条款而提出的撤销请求,法院认为该问题涉及仲裁请求的可受理性,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典第1520条下的撤销(在法国作出的国际仲裁裁决)情形。法院同样驳回了基于在协议履行中违反善意原则的撤销理由,法院指出该主张是要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而这是被禁止的。此外,申请人主张仲裁庭剥夺了其进行质证调查的机会因为仲裁庭拒绝适用事先调解条款。法院驳回了申请人该违反平等抗辩原则的主张,认为该主张同样构成对案件实体的审查。
21. 2.06.2021 – CCIP-CA – RG 21/07623
本案中,作为仲裁当事一方的卡塔尔公司向仲裁庭中的德国仲裁员主张其违反仲裁员合同义务的责任,其请求上诉法院确认管辖该争议的法院。上诉法院认为该请求属于仲裁的范围,其被欧盟2012年关于民商事判决的管辖、承认与执行的1215/2012号条例第1.2款排除在了适用范围之外,因此该条例不适用于确认本案的管辖权。法院指出,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46条允许上诉人向“服务提供地“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在涉及国际仲裁事项中,为确定仲裁员在仲裁合同下的责任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服务提供地法院是指仲裁所在地的法院。
22. 15.06.2021 – CCIP-CA – RG 20/07999
本案中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无权向法院主张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因为其未能在仲裁庭前持续表明其反对,尽管上诉人已经向ICC国际仲裁院提出过该异议但未成功。法院指出根据ICC规则,其作出的关于仲裁庭组成异议的决定不得上诉,当事人通过选择适用该规则即表明其接受该规定。当事人如果反对该规定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坚持其主张或者至少向仲裁庭作出保留,如果其未如此行事则表明其已经接受ICC的决定并同意遵守由此组成的仲裁庭。法院同样驳回了仲裁庭缺乏管辖权的主张,认为在国际仲裁中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具有普遍适用性,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只能根据国际公共秩序的要求进行审查,而无需指向任何国家的法律,即使该法律在形式或实质方面规范包含有该仲裁条款的合同的。法院最后还指出缺乏独立性的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只要是违反当事人的平等原则以及抗辩权就将构成对国际公共秩序的违反。但法院驳回了基于该原则的撤销请求,因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仲裁员缺乏独立性且构成对国际公共秩序的违反。
23. 08.06.2021 – CCIP-CA - RG 19/02245
本案涉及对瑞士公司和专业足球运动员之间的体育经纪合同纠纷仲裁裁决的撤销。法院指出一项仲裁如果涉及国际商业利益就是国际性的,当事人的国籍不影响争议的国际性。但本案中法院认为争议不涉及任何的货物、人员或跨境金融的流动,因此系国内仲裁。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477条,法院驳回了关于其中一个当事人放弃了提起仲裁庭组成不合法的异议权利的主张。法院认为尽管欧洲人权公约约束国家而不直接约束仲裁员,但处理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官有责任保证仲裁裁决不侵犯公约第6.1款保证的权利(公正审判)。仅仅是根据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事实不足以构成对仲裁员公正性与独立性提出异议权利的放弃。最后,法院认为独立性是参考仲裁员自身以外的准确和真实的因素来进行客观评估,公正性则是以不存在可能影响仲裁员判决的偏见或偏倚为前提。本案中,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在国际体育仲裁员(CAS)仲裁员名册中的事实本身并不会对仲裁庭的独立与公正性带来合理怀疑。
24. 01.06.2021 – CCIP-CA - RG 18/28479
本案涉及基于违反国际公共秩序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提交了相关文件以支持其关于费用的主张,但法院驳回了关于仲裁庭违反北京与巴林的律师之间通信保密的原则的主张。法院认为如果律师之间通信的保密属于法国国际公共政策的范围,那么本案中保密性已经通过“除费用外不带偏见”等字样移除了。此外,当事人知晓根据其与独任仲裁员达成的程序规则,仲裁费用问题将与仲裁实体问题一起进行讨论,相关文件也会同时提交,因为最终的裁决将覆盖所有问题。法院同时驳回了有关仲裁庭的损害赔偿裁决不成比例,并且仲裁庭缺乏独立性与公正性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466条,仲裁员未能披露其作为合伙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正在为中国客户服务的事实不得再主张抗辩,因为该信息在指定仲裁员时很容易就可以通过互联网知悉和获得,而申请人未能及时提出该异议。
25. 25.05.2021 – RG 18/20625
本案申请人请求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520条2款撤销仲裁裁决,理由是仲裁员未能披露很可能对其公正性带来合理怀疑的信息。但法院驳回了该请求,法院认为仲裁员的公正性应当根据被指控的事实是否可以被视为显著来评估。此外根据ICC规则,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其异议权利。法院认为当事人必须表现出最低限度的好奇,否则在规定的时限超过后其将不能再对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提出异议。因此本案撤销裁决的请求没有依据。
26. 25.05.2021 – CCIP-CA - RG 18/27648
本案涉及基于仲裁庭缺乏管辖权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理由是关于腐败对投资产生影响的指控。上诉法院驳回了该请求,认为审查撤销裁决的法官不能替代仲裁员的角色来裁决涉及投资合法性或投资相关合同的争议,该请求涉及裁决实体问题而非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法院认为如果一个国家有权拒绝给与非法投资以保护,那么通过签署包含有常设仲裁条款的双边投资协定(BIT协定),其就表示提前同意将与投资有关的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该常设仲裁要约是自主的且独立于引发或支持该投资的交易的有效性。因此通过仲裁请求通知达成的对仲裁的接受足以确立仲裁庭的管辖权以裁决投资合法性和补偿请求。法院还认为未能履行和解程序的初步条款,特别是其中的冷静期并不能确立管辖权的缺乏,这属于仲裁请求的可受理性问题,而非民事诉讼法典第1520条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法院还同样驳回了另外一个基于投资非法性的无管辖权请求,理由是BIT协定没有参照利比亚法律对投资的定义,而是根据投资协定对投资的保护来定义投资的合法性。最后,对于这些问题是否导致违反国际公共秩序,法院认为有关腐败的指控未能充分的确立,因此驳回了该撤销裁决申请。
27. 25.05.2021 – CCIP-CA - RG 18/18708
本案涉及主要是基于违反国际公共政策的撤销国际仲裁裁决申请。法院首先驳回了关于未遵守可以授予税收和海关免税这一外国公共政策法律的主张,法院认为一国不能为逃避其合同义务而在法国法院主张违反其国内的立法。法院还强调仅仅是未遵守外国法律本身不能导致一项仲裁裁决的撤销。只有当对该外国公共政策法律所保护的价值或原则的违反与法国的公共政策甚至是国际公共政策不符时,才会导致对一项裁决的撤销。法院还指出一个国家赋予税收或关税豁免是其主权属性之一,仅仅是不遵守其税收和关税豁免规则的行为不能以违反国际公共政策为由予以制裁,无论该行为是否被指控欺诈或违反反腐败目标。但对于腐败问题,法院认为在当事人指控仲裁裁决使得涉嫌腐败的当事人协议生效时,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520条5款提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受理该撤销裁决申请的法官有义务对所有相关的法律和事实的要素进行调查以确定该协议的有效性,并评估该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是否明显、有效和具体地违反国际公共政策。法院认为鉴于所提供的证据,有关腐败的指控有足够的证据,足以导致拒绝该仲裁裁决进入法国国内法体系。
28. 04.05.2021 - CCIP-CA - RG 18/14593
本案涉及基于仲裁庭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理由是仲裁庭在一项程序令中拒绝了披露的请求而未给出理由,但在最终裁决中给出了理由。上诉法院拒绝了该撤销请求,认为仲裁庭拒绝披露的请求不足以证明给争议的实体解决带来了损害,即使仲裁庭是在最终裁决中才指出该请求缺乏关联性。法院认为仲裁庭对披露请求的拒绝仅仅是在行使其评估该披露是否有用以及是否具有关联性的权利。最后法院还指出,仅仅是仲裁庭行使其支持或不支持披露请求的行为不足以构成对抗辩权利的违反,除非当事人仅仅是想对仲裁庭的酌处权提出质疑。
29. 04.05.2021 - CCIP-CA - RG 18/28302
本案涉及基于仲裁庭未遵守质证原则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法院指出质证原则要求当事人能够就其事实和法律主张进行陈述,并就对方当事人的这些主张进行质证,并保证仲裁员作出裁决所依据的主张均得到当事人的质证。本案中,法院认为仲裁庭作出的合同下的交易具有合法性的裁决既非基于裁决中各方当事人立场的摘要,也非基于当事人提交的陈述,该合法性未经当事人的质证。
30. 13.04.2021 – CCIP-CA RG 18/09809
本案涉及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520条第5款(违反国际公共政策)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因为裁决确认了一项非法合同的效力,而该合同的签署违反了几内亚公共采购法典第37条有关公共合同的审批要求,并且违反了欧盟采取的禁运措施。对于违反合同审批要求,法院认为上诉人不能以违反其国内立法为由来回避其合同义务。法院强调仅仅是违反外国的强制性规范不能导致仲裁裁决的无效。只有在对这些强制性规范保护的价值或原则的违反与法国的公共政策甚至是国际公共政策不符时,才能导致裁决无效。只有在这种前提下外国强制性规范才属于法国国际公共政策保护的范围。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这种情形,因为对基于外国强制性规范的部级行政审批手续的违反并不构成对法国国际公共政策的违反。对于禁运措施,法院认为由欧盟进行的禁运措施旨在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护或恢复,其属于法国国际公共政策的概念范围,因为对其传达的规则和价值的违反是法国法律体系所不能容忍的。但是法院强调审查撤销裁决的法官只审查仲裁裁决在国内法体系的纳入,仲裁裁决与国际公共政策的一致性应当是在法官作出裁决的时候进行评估,而非是在仲裁裁决作出甚至是争议事实发生时进行评估。鉴于禁运措施在本案法院裁决时已经被解除,因此该措施不再属于法国国际公共秩序的一部分。此外,法院还同样驳回了基于违反质证原则和超过仲裁庭职权范围的撤销裁决申请。
31. 13.04.2021 – CCIP-CA RG 18/17862
本案涉及基于仲裁庭不符合其职权范围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理由包括仲裁庭未适用仲裁协议约定适用的法律,裁决的部分问题说理不足,以及一项超过诉讼请求的判决(ultra petita ruling)。对于仲裁庭未遵守约定适用的程序法,法院认为涉及仲裁裁决日期的争议不构成民事诉讼法典第1520条下的撤销裁决理由,仲裁裁决未能载明仲裁地和仲裁日期不构成仲裁庭对其职权的违反,并且其不对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害,对争议结果也没有影响。法院还强调了仲裁庭要对其裁决给出理由的义务,并指出仲裁庭驳回关于请求追加第三方的申请未给出理由,这造成了裁决的部分无效,但不影响裁决的其它部分。对于国际公共政策,法院认为在缺乏任何程序欺诈的情况下,即使存在违反禁反言原则的事实,其也不构成民事诉讼法典第1520条下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
32. 30.03. 2021 - CCIP-CA - RG 19/04161
本案涉及基于仲裁庭缺乏管辖权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人主张BIT协定下仲裁条款的适用条件未满足,因此仲裁庭无管辖权。法院指出,当仲裁条款源自BIT协定时,有必要在协定所有条款的背景下考察签订方的共同意愿,这样仲裁庭只有在争议属于条约的范围且所有的适用条件均满足时才具有管辖权。本案中,根据BIT协定第12条,仲裁条款适用于一个签署方的投资人在另一签署方的领土内自1992年1月1日起的所有投资。本案争议涉及投资人的银行分支机构在东道国的银行和金融服务活动,该活动在1992年1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进行,因此上诉法院认为BIT协定第12条的时效要求未满足,仲裁庭错误的认为其具有管辖权。法院最终撤销了该仲裁裁决。
33. 23.03.2021 - CCIP-CA - RG 18/05756
本案涉及基于仲裁庭组成不当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上诉法院需要回答的问题是,在伊斯兰合作组织(OIC)秘书长未能给该组织成员国指定一名仲裁员的情况下,常设仲裁法院(PCA)是否可以选定一个指定该仲裁员的机关?以及在考虑仲裁当事人意愿和OIC条约的情况下,这是否构成仲裁庭组成的合理模式?法院首先驳回了被上诉人(公司)有关上诉人(国家)不得再对仲裁庭组成提出异议的主张,被上诉人的理由是上诉人在滥用权利。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在仲裁程序中就上诉人的权利滥用提出过其不具有可受理性,相反被上诉人甚至明确同意仲裁庭裁定其自身组成的合法性,因此被上诉人不得继续在撤销程序中主张上诉人滥用权利。法院还裁定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认为尽管OIC双边投资条约第8条可以被视为是最惠国待遇条款,但该款不意味着上诉人同意在其与第三国缔结的BIT协定中适用UNCITRAL仲裁规则。法院基于条约的上下文、目的和宗旨对OIC条约第8条和第17条进行了解释。法院认为OIC条约缔约方的意图是确立一个临时仲裁程序,其具有自己的程序规则,而不必须采纳第三方争议解决程序。法院还指出第8条使用的模糊术语不允许将该条款解读为延伸适用其它投资保护条约下的争议解决程序。
34. 16.02.21 - CCIP-CA - RG 18/16695
本案涉及基于违反抗辩原则以及仲裁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法院首先指出民事诉讼法典第1466条(当事人在知情且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仲裁庭提出某一不合法情形的将被视为放弃异议权)不仅仅是指程序性不合法,其包括所有可能造成仲裁裁决被撤销的情形,但第1520条5款有关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违反国际公共秩序的主张除外。法院驳回了上诉人有关仲裁庭未遵守质证原则的主张,因为其未能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任何异议。但法院认为上诉人有关仲裁庭缺乏独立性与公正性的主张是可受理的,因为相关事实是在仲裁程序结束后才出现的,且在仲裁裁决出具后才被发现,但法院最终还是认定该主张未能成立。对于仲裁员的独立性,法院认为其必须基于仲裁员之外的明确且真实的因素进行客观考察,该外在因素很可能影响仲裁员的裁决自由,包括与当事人的私人的、职业的和/或经济上的联系,但本案无法确认这样的事实。对于仲裁员的公正性,法院指出公正性意味着不存在可能影响仲裁员裁决的偏见,其可能来自于仲裁员的国籍、社会、文化或法律环境等多重因素。但这些因素还必须在当事人的脑子中产生对仲裁员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对此必须进行客观的评估。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该怀疑可能来自仲裁裁决本身,其必须是基于明确的因素,包括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仲裁员具有偏见的印象的裁决结构或者特定术语。但法院认为本案中这些条件并未满足。
35. 26.01.21 CCIP-CA - RG 19/10666
本案涉及基于仲裁庭组成不当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理由是仲裁庭未能遵守适用于仲裁庭组成的规则,且五名仲裁员中的两位不具有独立性。法院驳回了关于未遵守仲裁庭组成规则的第一个主张。法院认为应当由管理本案仲裁的ICC根据其程序规则来组织仲裁员的指定,只要该指定满足当事人在仲裁员指定中的平等原则这一公共政策,即每一当事人都可以平等的参与仲裁庭的组成。此外,法院还指出当事人的平等原则应当在签署仲裁条款之日和争议之日进行不同的评估。在争议之日,该原则必须根据当事人的相关主张和利益进行评估。法院同样未支持两名仲裁员缺乏独立性的第二个主张,法院认为本案的既有事实不要求仲裁员进行进一步的披露。法院首先基于ICC的披露清单来支持其作出的决定。之后,法院考察了仲裁员是否存在披露清单之外的可能给其独立性带来合理怀疑的情形。对此,法院认为合理怀疑应当来自于仲裁员的潜在的直接(与当事人的关系)或间接(与和仲裁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的关系)的利益冲突。当潜在的利益冲突是间接的时候,对合理怀疑的评估将取决于仲裁员、利益第三方和仲裁一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强度和亲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