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批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展开的仲裁程序申请的Mareva禁令
2021年8月19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以下简称法院)就Wen Yuzhou and Others v. Man Shu Kwan [2021] HKCFI 2510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基于《仲裁条例》第45条的规定,对被告申请Mareva禁令。且原告能证明,从被告的行为和将案涉财产秘密转售的方式,可以推断出其商业道德较低和有实际转移或隐藏资产的风险。因此,法院同意了原告的申请,下达了一个有期限的Mareva禁令。
一、背景介绍
双方之间的争议涉及中国广东清远一湖花园地产住宅的预售。原告已将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格支付给汇丰(清远)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地产),一家由被告控股的公司。随后原告发现,案涉住宅在出售前后已被出售或抵押给其他第三方。
2020年8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退款协议》,主要包含以下条款:(a)被告和汇丰地产对退款承担连带责任;(b)与签署、执行、争议解决、解释和所有其他相关事项有关的问题应受中国大陆法律管辖;(c)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仲裁。
2020年12月14日,仲裁被SCIA受理。2021年7月20日举行庭审,暂未裁决。
2020年11月24日,应原告申请,法院已批准了一项中间禁令。
2020年11月25日,原告根据《仲裁条例》第45条,针对被告提出协助仲裁的Mareva禁令。
听取各方意见后,法院批准了一个有期限Mareva禁令。
二、法院认为
本案参照的法律条文:
《香港仲裁条例》第45条:法院下令采取的临时措施
(1) 《贸法委示范法》第17J条不具效力。
(2) 原讼法庭可应任何一方的申请,就已在或将会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展开的任何仲裁程序,批给临时措施。
(3) 本条授予的权力,可由原讼法庭行使,不论仲裁庭是否可根据第35条就同一争议行使类似的权力。
(4) 原讼法庭可基于以下理由,拒绝根据第(2)款批给临时措施 ——
(a) 所寻求的临时措施,在当时是仲裁程序的标的;及
(b) 原讼法庭认为,由仲裁庭处理所寻求的临时措施,更为适当。
(5) 原讼法庭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方可根据第(2)款,就已在或将会在香港以外地方展开的仲裁程序,批给临时措施 ——
(a) 该仲裁程序能引起一项可根据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条例在香港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不论是临时裁决或最终裁决);及
(b) 所寻求的临时措施,属原讼法庭可就仲裁程序而在香港批给的临时措施的类型或种类。
(6) 即使有以下情况,第(5)款仍适用 ——
(a) 若非因该款,仲裁程序的标的事宜不会引起原讼法庭对之具有司法管辖权的诉讼因由;或
(b) 所寻求的命令,并非附属于或附带于任何在香港进行的仲裁程序。
(7) 在根据第(2)款就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仲裁程序而行使权力时,原讼法庭须顾及以下事实——
(a) 该权力是附属于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仲裁程序的;及
(b) 该权力的目的,是为利便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并对该仲裁程序具有基本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程序,或具有基本管辖权的仲裁庭的程序。
(8) 为确保就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仲裁程序而批给的临时措施的有效性的目的,原讼法庭具有相同的权力作出任何附带命令或指示,犹如该临时措施是就在香港进行的仲裁程序而批给的一样。
(9) 第(2)款所提述的临时措施,指藉第35(1)条而具有效力的《贸法委示范法》第17(2)条所提述的临时措施,犹如 ——
(a) 在该第17(2)条中提述仲裁庭,是指法院;及
(b) 在该第17(2)条中提述仲裁程序,是指法院程序,
并须解释为包括强制令,但不包括第60条所指的命令。
(10) 任何人不得针对本条所指的原讼法庭决定、命令或指示提出上诉。
被告没有提交任何原诉传票送达确认书以及任何证据。虽然2021年8月17日,被告在提交的书面意见中表示不会反对该申请,并在庭审中,再次确认了该立场。但是法院认为,仍应考虑所有证据,以确信应该批准该申请。
在Top Gains Minerals Macao Commercial Offshore Ltd v TL Resources Pte Ltd [2016] 3 HKC 44案中,明确了法院有权授予Mareva禁令。
从被告的行为和将案涉财产转售的方式,可以推断出其商业道德较低和有实际转移或隐藏资产的风险。同时,证据表明被告在司法管辖区内没有足够的资产满足原告的索赔要求。
但法院认为,批准的Mareva禁令的前提是为此加上一个期限。内容如下:
1.本命令将持续有效,直至SCIA在仲裁程序中作出裁决或如果裁决未同时作出,则为最后一个裁决之日为止。
2.如果原告未能获得任何裁决,本命令将立即解除。
3.如果原告在SCIA仲裁程序中胜诉的总金额等于或高于本命令规定的金额,则本命令将保持有效,直至180天期满,自裁决(或最后一个裁决,如果裁决未同时下达)作出之日起计算。
4.如果原告在SCIA仲裁程序中胜诉的总金额低于本命令规定的金额,则本命令将保持有效,直至自裁决(或如果未同时下达裁决,则为最后一个裁决)之日起180天期满,但禁令的金额将降低到裁决的金额。
关于庭审费用,法院认为,被告直到2021年8月17日,才书面陈述他的情况。当时距离开庭只有不到两天的时间,对节省这笔费用来说已经太迟。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还应承担2021年8月19日的庭审费用。
三、总结及评价
马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的宗旨是保护原告,减轻原告在权利存在或权利受侵害的不确定性得到解决之前的一段时间内所遭受的权利被侵害的风险。其实质在于禁止被告继续实施不法行为,或要求其采取措施消除已实施的不法行为,或防止威胁行为的实施,以快速、迅捷地保护当事人。
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内地与香港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生效。根据该《安排》,香港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向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资产或行为的保全命令,而内地仲裁的当事人亦可直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禁令或其他临时措施。
而在《安排》生效前,在中国内地进行的仲裁程序就可以适用《仲裁条例》第45条规定,无论仲裁是否在香港进行,只要仲裁裁决有可能在香港执行,或者相应的临时措施适用于香港,那么香港法院就有权作出临时强制措施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