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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抵销事项不属于仲裁管辖,但是仲裁庭未审议抵消抗辩违反波兰公共政策(波兰案例)

20191118日,波兰华沙上诉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一项裁定(Case No. VII AGa 804/19),在该案中,法院考虑了如下问题,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抵消的依据不属于仲裁条款的范围,仲裁庭是否可以据此驳回该当事人关于抵消的论点。法院认为,在程序以外执行抵消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将基于此情况的抗辩排除在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之外。仲裁庭未对被申请人的抵消抗辩及相关证据进行审议违反了波兰的公共政策,即法律交易的安全性和确定性原则以及全面评估证据的规则。因此,法院以违反波兰公共政策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一、背景介绍

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关于电力销售的框架销售协议(以下简称FSA)。其中包含仲裁条款,约定按照《波兰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PCC仲裁规则》)对因该协议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在此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当事人又签订了三份后续协议。申请人根据这些协议开具发票,但被申请人未付款。因此,申请人启动了仲裁程序。

在仲裁程序之外,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了抵消声明,对申请人的权利主张执行实体法抵销(a substantive law set-off)。被申请人所主张抵消的应收款非基于FSA或关于履行FSA的后续协议。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基本上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主张提出异议,但提出了抵销抗辩。

针对这一抗辩,仲裁庭考虑了如下问题,即如果被申请人主张抵消的依据不属于仲裁条款的范围,仲裁庭是否可以对抵销抗辩进行审查。仲裁庭裁定,由于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具有管辖权,故其不能在仲裁程序中审查抵销抗辩。在仲裁庭作出该裁定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请求提出异议并提出反请求。

仲裁庭作出裁决,认定申请人的主张正当并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决,同时裁定由于被申请人未及时提出反请求,故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认为仲裁庭未审议其抵消请求,违反了争议所适用的程序并违反了波兰的公共政策,包括保护财产权的宪法原则,以及法律交易的安全性和确定性原则。

法院对撤裁申请作出如下认定。

二、法院认定

法院首先审议了国家公共政策的范围,认为国家公共政策不仅包括源自波兰实体法的政策,而且还包括在波兰适用的程序性政策。法院重申了以下规则,即只有在违反一国政策的基本原则时才能撤销裁决,而该原则比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为狭窄(the setting aside of an award may be justified only if the award is in breach of basic principles of a state’s policy, which is a category more narrow than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law)。尽管如此,法院认为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抵销问题符合这些标准。

法院审议了仲裁程序中所提出的抵销抗辩的性质,认为不应将抵消抗辩理解为一种程序性抵销,而应理解为一种实体法上的请求。在抵消范围内申请人的权利主张已得到满足,故这些请求到此为止。(The court considered the character of the set-off defense raised in the proceedings and decided that it should have been understood not as a procedural set-off, but rather a substantive law claim that the Claimant’s claims have been satisfied, and thus – they expired.)更重要的是,抵销是在仲裁程序之外执行(实体法所允许),故抵销并不等于简单的程序性抵销。法院得出结论认为,仲裁庭不能基于管辖权异议而忽略这种实体性抵销,因为仲裁庭特地提到申请人存在有效权利主张(such a substantive set-off could not have been omitted by the tribunal on the basis of jurisdictional objections as it specifically referred to the existence of a valid claim on the Claimant’s side)。因此,即使仲裁条款的范围很狭窄,也与这方面无关。法院认定,由于仲裁庭错误地忽略了为确定申请人的权利主张是否仍未得到满足而必须考虑的情况,因此裁决存在缺陷。

法院认为,这个缺陷十分严重,足以被视为违反了公共政策,即法律交易的安全性和确定性原则。在法院看来,由于这一缺陷,被申请人基于裁决可能被迫履行其已经履行的权利请求。另外,被申请人可能需要支付利息,而根据正确适用的法律和事实,这些利息本来并未产生。此外,法院指出,裁决中的重大缺陷无法通过其他程序(特别是反对执行的程序)得到补救。在反对执行的程序中,基于抵消的抗辩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不被允许。因此,裁决应予以撤销。

法院还认为,由于仲裁庭忽略了抵销抗辩及相关的所有证据,它违反了波兰法律的另一项基本原则——全面评估证据的规则。法院认为这是撤销裁决的另一个理由。

综上所述,法院以违反波兰公共政策为由撤销仲裁裁决。

三、评论

在本案中,法院考虑了如下问题,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抵消的依据不属于仲裁条款的范围,仲裁庭是否可以拒绝审议该当事人关于抵消的抗辩。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抵消是实体性抵消,在抵消的范围内,申请人的权利主张因得到满足而消灭。虽然被申请人主张抵消的依据不属于仲裁条款的范围,但仲裁庭在裁决中特地提到申请人存在有效权利主张,就必须为确定申请人的权利主张是否仍未得到满足而考虑抵消的情况。仲裁庭未对抵消抗辩及相关证据进行审议将导致如下缺陷,即可能使被申请人被迫履行其(通过抵消)已经履行的债务,并可能为此支付本无需支付的利息,且这种缺陷无法通过其他程序予以补救。因此,裁决违反了波兰的公共政策,即法律交易的安全性和确定性原则以及全面评估证据的规则,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在抵消抗辩方面的裁定可为今后的仲裁程序提供指导。但是,该结论不适用于所有在波兰执行或寻求执行的仲裁裁决。法院认定的关键点在于,涉案抵消具有实体性而非程序性,故应被视为一项用于判断权利主张是否得到满足的事实情况。因此,在涉及程序性抵消的案件中,本案裁定不能被视为在仲裁协议之外扩大了仲裁庭的管辖权。另外,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受波兰实体法管辖的国内仲裁案件。法院的推理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这样一个事实,即仲裁庭违反了适用于该争议的实体法。因此,如果当事人所选择的实体法不同,本案裁定不应直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