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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个人和机构就新冠疫情而对我国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不实指控,以及理事会申诉程序介绍

一、背景

据印度地缘政府和国际关系学术期刊《Great Game India》报道(链接如下:https://greatgameindia.com/india-drags-china-to-international-court-for-covid-19-war/),Dr. Adish C Aggarwala国际法学家委员会的会长(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该机构是一群印度律师在英国伦敦注册成立的一个机构)和“全印度律师协会会长(All India Bar Association)”。Dr. Adish C Aggarwala国际法学家委员会一同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提出申诉,主张此次新冠病毒是大规模杀伤性生化武器,病毒危机是中国面向全球的病毒战,以打击他国经济而达到让中国控制世界经济,侵害他国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诸项经济社会权利,其理由是中国病情没有传遍中国且失控,但疫情却在他国失控

 

该个人和机构主张中国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新冠病毒,此举为严重反人类罪grave offences against humanity),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国际卫生条例》的有关条款、《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要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中国进行调查,并要求中国向全世界,特别是印度进行赔偿。

 

此外,由于Dr. Adish C Aggarwala 是“全印度律师协会”(All India Bar Association)的“会长”,而且Great GameIndia》在报道上的一些措辞有误导的嫌疑,因此印度律师协会(The Bar Association ofIndia)于202045日发表声明,强调其本身是作风正派的机构,撇清其与本案的一切关系。

 

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背景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是联合国依照《联合国大会第60/251决议》(GA resolution 60/251 Establishing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2006))所设立的机构。主要继承了《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503XLVIII)决议》(ECOSOC resolution 1503(XLVIII))中规定的“有关侵害人权及基本自由问题通讯文件之处理程序”,且对该程序有所创新和简化,更加透明客观和强调国家之间的合作,以及用尽当地救济。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处理的是世界任何地方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的持续性的严重侵犯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且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官网链接:阅读原文

 

该申诉程序的特点在于申诉可以针对任何国家提出,而无论该国是否批准了某特定的条约或在某一特定文书下作了保留都可进行,并且申诉有可能被提交到联合国最高等级的人权机制——人权理事会并由其进行审议,且申诉程序是机密性的,旨在于促使被申诉国进行合作。

 

人权理事会设有两个不同的工作组,即来文工作组(Working Group on Communications)和情况工作组(Working Group on Situations)。来文工作组负责审查书面来文,情况工作组负责提请理事会关注持续性的严重侵犯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且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两个工作组在其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决定如何将注重受害者的方针转化为具体的程序和工作方法。因此,两个工作组可以决定联络来文提交人索要进一步的资料,包括向来文提交人和涉案国家提出相同的问题。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及其处理办法主要规定在《人权理事会第5/1决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体制建设(2007年)》(HRC resolution 5/1 HumanRights CouncilInstitution-building package (2007))之中,以下内容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官网以及该决议中有关申诉程序的简要摘要和介绍说明。

 

 

三、申诉书的提交及其内容

虽然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人权理事会对于申诉的提交不要求使用特定的格式,而是建议申诉人使用其官网上提供的申诉表格。无论如何,字迹要清晰,并且申诉人应署名签字。申诉必须使用联合国的六种官方语言之一作出,即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申诉应提供基本个人资料,指明其针对的国家,且申诉书应按时间顺序列出申诉所依据的所有事实,其内容必须尽可能完整,包含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资料以及申诉人为什么主张涉案事实构成一贯严重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

 

申诉人还须完整说明其采取的用尽在涉案国家的所有救济的步骤,特别是用尽该国的地方法院和政府当局的救济的步骤。因此,申诉本身必须已经首先提交涉案国家政府和法院,除非该等国内救济无效或者会不合理地拖延程序。申诉人必须指出国内救济仍然未确定或者用尽的情况,并说明其理由。

 

此外,申诉人必须提供与其申诉和主张有关的所有当局或司法文件的复印件,而该等文件非以联合国官方语言作出,则必须提供其全文或摘要的翻译。

 

此外,申诉书提交之后若信息发生变化,申诉人应尽快通知秘书处。来文工作组在其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来文提交人或第三方进一步提供资料。

 

申诉书应该提交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也可以用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提交。

 

四、管辖权问题

1、用尽国内救济——前置问题

如上所述,来文应包含资料项声明以证明申诉人已经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寻求并用尽国内救济,如有可能,应附上文件证据。只有当该等国内救济无效或者会不合理地拖延程序时,申诉人才可无需用尽国内救济,但必须详细说明。

 

若涉案国家主张申请人尚未用尽国内救济,则工作组可要求该国详尽说明在案件的具体情况下受害者可以获得的有效救济是什么。

 

2、适格当事人——属人管辖权问题

任何个人、个人群体或非政府组织都可以向人权理事会的申诉程序提交申诉。申诉可以针对联合国的任何会员国提起申诉。

 

3、申诉的可受理性——属事管辖权问题

申诉需要具备可受理性才能被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受理,标准如下:

1)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使用联合国六种官方语言中的一种作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2)申诉应详述相关事实(包括据称受害者的姓名、地点和其他证据),不得超过15页;

3)申诉不得具有明显的政治动机,其目标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法领域其他适用的文件相一致;

4)申诉不得完全以大众传媒的报道为依据;

5)申诉目前还没有被其他的特别程序、条约机构或联合国其他人权申诉程序或类似的区域人权申诉程序进行处理;

6)除非国内救济可能无效或者会不合理地拖延时间,否则应已经用尽国内救济;

7)申诉不得使用辱骂性的语言;

8)不得要求申诉程序对个案进行救济或向据称的受害者提供赔偿。

 

4、禁止双重申诉

若案件已经由特别程序、条约机构或联合国其他人权申诉程序或类似的区域人权申诉程序进行处理,则申诉程序对该案不进行审议。

 

四、一贯严重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行为——基本实体问题

关于什么构成一贯严重侵犯人权与基本自由的行为,联合国大会、人权理事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决议或决定中都没有关于一贯严重侵犯的明确定义。

 

但是,在性质上,从立法文件来看,一贯严重侵犯可能是指那些情节极其严重以至于不再能够视为完全属于各国国内司法管辖范围的侵犯权利行为。

 

在范围上,严重侵犯是指在世界任何地方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在武装冲突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以及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违反或对和平的威胁。

 

此外,在严重性上,从立法文件来看,一贯严重侵犯人权且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涉及多个受害者和一定数量的侵犯权利行为,这些侵犯权利行为横跨一个最起码的时间段,并具有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特点。来文工作组在审议来文的可受理性和实体内容时会考虑到这些要素。

 

此外,一份单独来文或与其他来文一并提交的来文,若主张存在不同情况下反复发生的严重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的行为时,则可能揭露出一贯严重且确实地侵犯人权的情况。

 

五、程序的机密性

除非理事会另有决定,申诉人和涉案国家提供的所有材料、以及各个阶段的审议程序始终保密,不对外公布,这也适用于已经中止审议的情况。此外,申诉人可以要求其身份不对涉案国家进行披露。

 

然而,虽然这些保密规定对联合国处理申诉的各机构具有约束力,但是它们不阻止申诉人对外公布已根据人权理事会申诉程序提交申诉的事实。不过,申诉不可以匿名提交,否则会导致申诉被驳回。

 

在此次事件中两个机构即是公开提交申请。

 

然而,迄今为止理事会曾有两个案件中取消了程序的机密性,即对案件进行公开审议,一次是在2006 年,涉案国家是吉尔吉斯斯坦;另一次是在2012年,涉案国家是厄立特里亚。

 

六、申诉被被受理以后的程序

第一阶段:

来文工作组主席与秘书处一起进行初步筛选。只有符合受理标准的申诉才会被转交涉案国家,以请其就申诉所载侵犯权利的指控提出意见。

 

第二阶段:来文工作组

来文工作组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以决定申诉的可受理性,并评估有关侵犯权利指控的实体问题,包括有关申诉在表面上是否单独或者与其他申诉一起揭露了一贯严重侵犯人权自由且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

 

来文工作组在会上可以决定:

-- 若依照理事会第5/1号决议该案不具有可受理性,则驳回申诉;

-- 保持对该申诉的审查,并要求涉案国家和(或)申诉人在合理的时间内进一步提供资料;

-- 把包含所有可受理来文以及关于这些来文的建议的案卷转交情况工作组进一步审议。

 

第三阶段:情况工作组

情况工作组(由各个区域组指定的5名成员国代表组成)每年举行两次会议,根据来文工作组提供的资料和建议向理事会提供情况报告,并向理事会建议应采取的步骤。

 

情况工作组在会上可以决定:

-- 停止对情况的审议;

-- 维持对情况的审查,以便进一步审议或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 若其审核认为来文指控可能揭露了一贯严重侵犯人权自由且得到可靠证实的情况时,将该情况转交人权理事会。

 

第四阶段:人权理事会

除非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另有决定,否则其以保密的方式审查情况工作组提交的报告,并可以做出以下决定:

-- 若无必要作进一步审议或采取行动,则停止对有关情况的审议;

-- 维持对有关情况的审查,并请涉案国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一步提供资料;

-- 维持对有关情况的审查,并指定一名高水准独立专家督查该情况并向理事会提出报告;

-- 停止以秘密申诉程序对该问题进行审查,以对该问题进行公开审议;

-- 建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向涉案国家提供技术合作、能力建设援助或咨询服务。

在其审理过程中,所有由个人或政府提供的材料以及在程序各阶段采纳的决策都将保密,不予公开。这也适用于终止审议的情况。

来文的作者和相关国家会被告知程序每个阶段的进展情况。

 

具体的审议程序规定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0/3决议》(ECOSOC resolution 2000/3)中。

 

七、历史案件简要回顾

历史上进入人权理事会审议的案件包括涉及以下国家的案件:吉尔吉斯斯坦、伊朗、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马尔代夫、刚果(金)、几内亚、塔吉克斯坦、伊拉克、厄立特里亚、以及加麦隆。

 

大多数案件都是保密的,而且大多数案件都被终止审议。然而,迄今为止理事会曾有两个案件中取消了程序的机密性,即对案件进行公开审议,且公布了决议:一次是在2006 年,涉案国家是吉尔吉斯斯坦;另一次是在2012年,涉案国家是厄立特里亚。

 

对于2006 年的吉尔吉斯斯坦案(人权理事会第2/101决议),人权理事会披露提交理事会的材料中声称该国对示威者过分使用武力、对抗议者进行任意逮捕和拘留以压制政治反对势力,警方过分使用武力、包括使用实弹造成死亡,以及骚扰人权捍卫者和反对派政治家、特别是200294日攻击贾拉拉巴德的示威者、逮捕吉尔吉斯人权委员会成员,以及反对派的二名女性成员在比什凯克遭到强奸。人权理事会认为这些指控值得严重关注,因为其可能表明存在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并欢迎吉尔吉斯斯坦新政府已采取积极措施处理案件,且理事会决定中止审理。

 

对于2012年的厄立特里亚案(人权理事会第21/1决议),人权理事会披露提交理事会的材料中声称该国存在普遍和蓄意侵犯人权现象,尤其涉及任意逮捕和拘留、酷刑、即决处决、暴力侵害妇女、强迫劳动、强迫征兵以及限制行动自由和言论自由、和平集会和思想、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等案件,而厄立特里亚政府代表提供的书面和口头资料均不充分、不全面,并且认为提交的申诉中的指控令人严重关切,因而决定对此事进行公开审议,公布其决议,请本案特别报告员进一步调查,并促请厄立特里亚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且理事会决定继续审议此案。

 

八、评论

就事论事,本案中并无迹象表明印度个人和机构并满足用尽国内救济的要求,而且也不满足可受理性要求,因为该案为不实指控,完全以大众传媒的偏见报道为依据,而且本案申诉具有明显的政治动机,使用辱骂性的语言,且申请对个案进行救济或向据称的受害者提供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