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5日,云南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司罚决字(2019)5号和(2019)6号】吊销云南律师薛冰峰和舒忠良两位律师的执业证书。
根据处罚决定书,两位律师于2018年7月11日,因枉法仲裁罪受到刑事处罚,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一年零四个月。
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5年4月,王某(另案处理)系云南盛某康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康某公司)、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南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对抗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福海信用社和昆明市盘龙区惠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合法债务,与昆明辉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何某(另案处理)恶意串通,捏造双方于2012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的虚假事实。被告人薛冰峰在明知这一虚假事实的情况下,担任案件代理人,对仲裁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提出补充意见,并操作通过仲裁程序对该虚假的租赁关系进行确认。
被告人舒忠良系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仲裁辉盛公司与盛某康某公司、辉盛公司与普南特公司的两个房屋租赁纠纷案件过程中,与被告人薛冰峰相互共谋,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仍予以采信,违背事实作出错误的昆仲裁(2015)295、296号裁决书,确认了辉盛公司与盛某康某公司、辉盛公司与普南特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事后收受薛冰峰给予的报酬人民币53000元。
被告人舒忠良作为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仍予采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构成枉法仲裁罪;被告人薛冰峰与被告人舒忠良共谋,利用被告人舒忠良仲裁员的身份,在仲裁活动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构成枉法仲裁罪;二人在枉法仲裁中作用相当。昆明仲裁委员会是国有事业单位,其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依法受理仲裁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舒忠良作为仲裁员代表昆明仲裁委员会履行仲裁职责,属于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因此,被告人舒忠良在仲裁活动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被告人舒忠良在昆明仲裁委员会从事公务,利用仲裁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应对被告人舒忠良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薛冰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担任仲裁员的舒忠良财物,构成行贿罪,应对被告人薛冰峰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舒忠良、薛冰峰具有前科罪行,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
1. 舒忠良收受上诉人薛冰峰的贿赂款53000元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但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罪的行、受贿金额须达到人民币6万元,因此上诉人舒忠良虽有受贿行为、上诉人薛冰峰虽有行贿行为,但其二人行、受贿金额未达非国家工作人员行、受贿罪的入罪标准,故二上诉人均不构成犯罪。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错误认定上诉人舒忠良构成受贿罪、上诉人薛冰峰构成行贿罪,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2. 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
3. 上诉人薛冰峰犯枉法仲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
4. 上诉人舒忠良犯枉法仲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
判决原文请见: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e3bd3dcef9842e395b1aa3400ee7570
简要评论
1. 关于与仲裁有关的处罚规定,我国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2. 关于枉法仲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云南省司法厅是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依据我国律师法对这律师仲裁员和仲裁代理律师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去六个月内向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给予基本事实,如果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估计最终维持该决定的可能性很大。
4. 国际上通常认为仲裁员以及与从事仲裁有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机构均免予民事责任,但是就仲裁员等参与仲裁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各国刑法规定不尽相同。近几年来,我国这方面的案例陆续有些判例,我们将进一步进行相应的研究。
5. 本案件需要引起我们仲裁员的充分重视,注意仲裁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在仲裁过程中恪守职业操守,公平公正审理仲裁案件,更不能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