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9日,在PJSC National Bank Trust and others v Boris Mints and others[2019] EWHC 2061 (Comm) 一案中,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法庭(以下简称法院)认为,申请人已经提交了强有力和确凿的证据表明存在资产流失的真正风险。尽管申请人向该法院提交延长全球冻结令的申请时存在延误,但因存在资产流失的真正风险,且鉴于本案的复杂性和其他情况,延误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故法院认为批准延长全球冻结令是公正便利的。因此,法院下达了准予延长全球冻结令的命令。
一、案件背景
两名申请人PJSC National BankTrust和PJSC Otkritie Bank Financial Corporation为俄罗斯银行,它们或其前公司曾向属于O1集团或与之有关的公司提供巨额贷款。四名被申请人为俄罗斯人,第一被申请人Boris Mints是其他三名被申请人的父亲。英国法院取得管辖权的依据是四名被申请人搬迁并居住在英格兰。
申请人称,O1集团,包括银行的借款人,最终由第一被申请人Boris Mints持有。申请人认为,所有被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的几名前任董事共同策划并对银行实施了欺诈行为。具体而言,申请人认为,原先提供给O1集团的大量贷款在当时表现良好,是基于商业条件提供并具有大量担保,这些贷款很快被银行的自有资金垫付偿还,担保合同被终止。随后,这些贷款被缺乏流动性的非商业公司的债券所取代,其价值只相当于被替代的原贷款金额的一小部分,且缺乏担保。
2019年6月27日,经申请人提出申请,Moulder法官签发了针对四个被申请人的全球冻结令,有效期至2019年7月11日,其中包括恢复日(即7月11日)。在恢复日,法院举行庭审解决与全球冻结令有关的各项重要但附属的事项,尤其是关于冻结令是否应当由类似效果的保证取代。
2019年7月10日,当事各方交换了一些基本论点。第一、第二和第三被申请人基于以下两个理由坚决反对延长全球冻结令:(1)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2)申请人在申请全球冻结令时存在严重拖延。这三名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被第四名被申请人所采纳。
2019年7月11日,法院举行了恢复日庭审。在交流意见后,第四名申请人表示其不再反对延长全球冻结令,而是希望保留在适当时候,基于更为充分的证据申请全面解除冻结令的可能性。因此,只剩第一、第二和第三被申请人(以下简称三名被申请人)反对延长全球冻结令。
二、法院认定
1. 资产流失风险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毫无疑问,Fundo Soberano De Angola v Santos [2018] EWHC 2199(Comm)案总结了关于资产流失风险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1)申请人必须证明,从客观角度判断,存在一种真实的风险,即由于资产的不正当流失而无法履行未来的判决。这里的流失是指通过隐匿或转移将资产置于判决所及的范围之外。
(2)资产流失的风险必须具有确凿证据;仅凭推断或概括式的断言还不够。
(3)必须针对每个被申请人证明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
(4)仅建立一个良好的可辩驳的论点(即被申请人存在不诚信行为)还不够;还需要审查证据以判断从该不诚信行为中是否可以得出资产很可能将流失的结论。
(5)被申请人曾使用离岸平台,该事实是相关的但其本身并不等同于流失风险。企业和个人经常将离岸平台作为其处理资产的正常和合法方式的一部分。这些合法理由可能适当地包括税务规划、隐私和有限责任结构的使用。
(6)不正当的流失是真正的威胁。冻结令的目的不在于为申请人提供担保,而是限制被申请人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以除了能使其成为判决证据之外的方式处置或隐匿资产以逃避司法(What must be threatened is unjustified dissipation. The purpose of a freezing order is not to provide the claimant with security; it is to restrain a defendant from evading justice by disposing of, or concealing, assets otherwise than in the normal course of business in a way which will have the effect of making it judgment proof)。冻结令不旨在阻止作为被申请人的企业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处理其资产。类似地,冻结令也不旨在限制作为被申请人的个人以其一贯的方式处理其个人事务,当然前提是此种行为合法。
(7)每个案件都有特定事实,相关因素必须进行累计考量。
上诉法院在Holyoake and another v Candy and others [2017] EWCA Civ 92案中强调,应由申请人就已经符合资产流失的标准负举证责任。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证据,其申请将会失败。除非申请人已提出初步证据支持其论点,否则被申请人没有义务作出任何解释或回答所提出的任何问题。只有当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能推断出资产流失的真正风险时,被申请人才需作出解释。
2. 法院对本案的分析
在审议了当事人在庭审之前和之时提交的书面和口头意见之后,法院认为,申请人已经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存在资产不正当流失的风险,即通过隐匿或转移资产将资产置于判决无法触及的范围之外。
(1)在2017年8月交易之前存在的担保安排被终止
申请人在本案中提出的请求是基于如下论点,即其认为原先用于为贷款提供担保的安排因欺诈和腐败而被终止,这些贷款由银行的自有资金垫付偿还,并被微不足道或价值存疑的债权所取代。第一、第二和第三被申请人(以及第四被申请人在反对延长全球冻结令期间)均承认,申请人的论点已经满足了“良好的可辩驳的论点(good arguable case)”的必要标准。考虑到被申请人本身没有提交任何证人证据,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和论点来看,申请人轻松地满足了“良好可辩驳的论点”的标准。根据前述关于资产流失风险所适用的法律原则,仅建立良好的可辩驳的论点是不够的,还需要证明资产很可能流失。
法院在审查争议事实后认为,如果替代交易(用非流动性的滞销债券来替代以有价值的资产作为担保的贷款)是唯一作为流失风险的确凿证据,也足以证明签发全球冻结令的正当性。各被申请人承认该证据足以满足“良好可辩驳的论点”的必要标准,这意味着存在一个良好的可辩驳的论点,即替代交易是不诚信的且确实存在腐败。虽然有必要审查被指控的欺诈行为,以确定这是否能够得出资产可能流失的结论,但法院认为,这一结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价值和执行方式得出。
法院同意申请人的观点认为,替代交易可以被视为“消散型的(dissipatory)”交易,欺诈的目的在于剥夺银行现有的担保,且交易规模巨大,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复杂的公司实体网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援引VTB Capital Plc v Nutritek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2012] EWCA Civ 808案表示,可以合理地推断,以这样的方式和规模对银行实施欺诈的个人,可能很容易采取类似方法,在针对其提起的法律程序中为其主要资产提供不受强制执行的证据(it can in my view reasonably be inferred that individuals who use these methods to defraud a bank in this way and on this scale might readily resort to similar methods to render their major assets proof against enforcement in response to proceedings being taken against them)。
因此,法院认为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
(2)为Otkritie银行的贷款提供的原有担保的处置
在替代交易之前,Nori、Centimila和Coniston以其持有的O1集团的股权作为Otkritie银行(即申请人之一)贷款的质押物。替代交易的结果是,有利于Otkritie银行的质押于2017年8月9日至10日终止,作为质押物的股权重新由Nori、Centimila和Coniston持有。此后,Otkritie银行向O1集团的公司发送通知要求撤销替代交易,并于2017年10月31日提起了诉讼程序。Nori、Centimila和Coniston随即转移了其各自持有的股权。申请人认为,这一系列事件提供了资产流失风险的确凿证据。
法院表示,从现有证据来看,在Otkritie银行要求撤销替代交易不久,原作为质押物的股权被转让。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将要或实际启动的诉讼程序的标的,这些资产在威胁启动或实际启动此种程序后不久被转移,初步看来是典型的资产流失。这里的“初步”一词表明,当事人可以解释此种转让具有商业合理性,并表明转让人获得了已转让资产的全部价值。但在本案中,当事人未提供表明转让人获得了已转让资产的全部价值的证据,也没有对三个公司从资产转移中获得的商业利益作出任何解释。
因此,法院认为,原先作为质押物的股权被转移构成资产转移风险的确凿证据。
(3)Nori减少注册资本
2017年12月29日,Nori(即前述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公司之一)的股东通过一项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2018年3月1日,法院通过一项命令允许Nori将其约2.02亿美元的注册资本减少到仅剩2289美元,并允许Nori向其独任股东支付约2.02亿美元。
法院认为,该事实提供了强有力和坚实的证据,支持本案存在资产流失的真正风险。从现有证据来看,Nori持有大量现金,这些资金随注册资本的减少被转移出去,显然无视了Otkritie银行撤销替代交易或要求Nori支付损害赔偿的潜在权利。法院认为,这是典型的资产流失的情形,即一家公司在面临重大索赔的情况下,毫不考虑地剥离自己的资产。这种资产转移的效果是使Nori成为一个毫无价值的空壳公司。目前,Nori 和Centimila正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算,该事实也强化了资产流失的论点。
(4)三名被申请人的论点
三名被申请人提出的主要论点是申请人没有充分的关于资产流失的“近期”证据。三名被申请人的律师指出,自申请人在俄罗斯向被申请人家族提起诉讼以来的18个月,没有关于资产流失的良好证据。
法院认为该论点没有任何说服力。申请人所提及的交易发生在申请全球冻结令前的两年内,Nori减少注册资本发生在申请全球冻结令之前的一年前。考虑到交易的性质、规模,以及进行交易的方式,法院认为申请人没有必要为提出确凿证据证明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而依赖于较晚发生的交易。法院认为,申请人所提及的已经是相对近期的交易,且根据前述理由,已经提供了必要的确凿证据。
另外,被申请人的律师表示,被申请人已经将资产带到英国并已在这里投资,这不是想要挥霍资产的人会采取的做法。法院驳回了该论点并表示,虽然被申请人家族现在居住在英格兰,但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他们把任何个人资产带到了这个国家。
此外,被申请人的律师还表示,Nori、Centimila和Coniston在2018年1月和2月提起了仲裁程序,这表明被申请人正在积极寻求维护其权利,并在激烈地对申请人的论点进行抗辩。法院认为,Nori、Centimila和Coniston转移股权,Nori减少注册资本,Nori 和Centimila正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算,这些事实远比提起仲裁更能证明资产流失的风险。
(4)迟延
三名被申请人的律师援引了许多关于迟延提出申请对于法院签发冻结令具有潜在影响的判例。其中包括:JSC Mezhdunarodniy Promyshlenniy Bank v Pugachev [2015] EWCA Civ 906案,Rasal Khaimah Investment Authority v Bestfort Development LLP [2018] 1 WLR1099案,和Holyoake and another v Candy and others案。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基于已经给出的理由,存在强有力和确凿的证据表明确实存在资产流失的真正风险。尽管已经发生了这样的延误,因确信已经且仍然存在资产流失的真正风险,故法院认为签发这一命令是适当的。事实上,在本案中的迟延并不严重,鉴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其他情况,拖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
法院审查各事件的发生时间后发现,引发本案的事件发生在2017年8月。争议涉及俄罗斯银行和俄罗斯被告。英格兰具有管辖权是因为各被申请人搬迁到英格兰。但在《每日邮报》于2018年5月对被申请人家族进行报道之前,并没有证据显示该事实为公众所知,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获知《每日邮报》的报道。在2018年9月的LCIA仲裁程序中,显然,从送达的答辩书中可知申请人已经得知被申请人居住在英格兰。因此,自此时起,申请人可以开始探索在英国开始诉讼的可能性。法院认为,申请人迟延提出申请的时间为2018年9月(获知英格兰具有管辖权)至2019年3月(提起本程序)的这段期间,而非如三名被申请人所言从引发本案的事件的发生时间(2017年8月)开始计算。
法院认为,申请人的律师已经意识到此种迟延,并为此提供了详细的解释,法院没有理由拒绝接受其提交的证据。虽然提交申请可能有一些可以避免的延误,但这并不意味着应该得出如下结论,即认为此种迟延的产生与申请人不确信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和需要申请全球冻结令有关(Whilst it may be that there has been some delay which could have been avoided, it does not follow that the conclusion should be drawn that this had anything to do with a lack of genuine belief in the need for a WFO)。
三名被申请人援引Candy案认为,迟延提交申请表明不存在资产流失风险。对此,法院认为不能将本案事实与特殊案件(如Candy案)的事实相比较。在前文中,法院已经努力在本案事实背景下适用有关流失风险的原则,并认为有确凿证据表明存在资产流失的风险。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存在资产流失风险的充分证据,应由被申请人对这些证据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但是,除在书面和口头陈述中提出主张外,被申请人未提出任何此种性质的任何证据。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本案的问题在于授予全球冻结令是否公正便利。尽管存在一些迟延,但在本案中,延长Moulder法官签发的全球冻结令是公正便利的,全球冻结令的延长将受后续问题的约束,即冻结令是否应当以类似效果的保证作为替代(如本案所发生的情况)(Although there has been some delay in the present case, I consider that it remained just and convenient to continue the WFO granted by Moulder J., subject to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it should be replaced by undertakings (as has now happened))。
三、总结
是否签发全球冻结令以及是否批准延长全球冻结令适用的法律标准是,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强有力的确凿证据证明存在资产流失的真正风险,即被申请人通过隐匿或转移资产将资产置于判决无法触及的范围之外。
在本案中,作为申请人的银行向被申请人持有的O1 集团内的公司或与之有关的公司提供大量贷款,这些贷款以有价值的O1 集团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经过替代交易,这些以有价值的资产作为担保的贷款被无担保的缺乏流动性的滞销债券所替代,原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被终止。在其中一名申请人试图撤销替代交易后,原质押担保合同的质押人Nori、Centimila和Coniston(其中Nori和Centimila为O1 集团内的公司)转移了曾作为质押物的O1 集团的股权;随后,Nori减少注册资本使其沦为空壳公司,Nori 和Centimila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算企图解散公司。
法院认为,这些事实表明,存在资产流失的真正风险。申请人已经提交了强有力和确凿的证据表明确实存在资产流失的真正风险。尽管申请人向该法院提交延长全球冻结令的申请时存在延误,但因存在资产流失的真正风险,且鉴于本案的复杂性和其他情况,延误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故法院认为批准延长全球冻结令是公正便利的。因此,法院下达了准予延长全球冻结令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