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2023年6月27日,欧洲人权法院就[2023] ECHR 523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俄罗斯未经合法程序拘留30名绿色和平活动家,侵犯了30名活动家的自由和人身安全,违反《公约》第5条第1款第3项,以及俄罗斯对30名活动家的抗议行为进行逮捕、拘留和诉讼,侵犯了30名活动家的言论自由,违反《公约》第10条,但由于原告就其非金钱损害已经获得了经济补偿,俄罗斯无需再支付赔偿金。
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为2名自由职业记者和28名绿色和平活动家,他们在位于俄罗斯联邦专属经济区内海上石油钻井平台进行抗议行动,以及随后被逮捕和拘留。
自2010年以来,国际绿色和平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和区域绿色和平组织一直在推动“拯救北极”运动,该运动的目标之一是“禁止在北极水域进行近海石油钻探和工业捕鱼”。在这场运动中,绿色和平组织在海上举行了一些和平抗议活动,包括2012年8月的俄罗斯海上石油生产平台。
抗议背景:2013年9月,28名绿色和平组织活动家和两名自由记者乘坐一艘名为极地曙光号的船只前往Prirazlomnaya平台,该船悬挂荷兰国旗。活动家打算在平台上举行和平抗议。他们向俄罗斯当局和Prirazlomnaya公司通报了他们的计划,描述了抗议将采取的形式,并表示一些活动家将扩大平台规模,并建立一个生存舱,直到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放弃在北极钻探石油的计划。
2013年9月16日,俄罗斯海岸警卫队在Prirazlomnaya平台附近检测到极地曙光号。他们用英语发出无线电信号通知极地曙光号的船员,即(i)他们驾驶的路线违反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ii)他们无权过境俄罗斯领水以及(iii)将对极地曙光号采取反措施。
2013年9月18日,五艘充气船离开极地曙光号,前往Prirazlomnaya平台并携带着生存舱。其中两名活动家开始扩大平台的外部结构,目的是展开横幅,抗议Prirazlomnay平台即将开始石油开采。随后,俄罗斯海岸警卫队拦截了这艘船,并将其拖到摩尔曼斯克港,在拖行期间,据原告称限制了他们的自由。
诉讼背景:2013年9月24日,当极地曙光号进入俄罗斯领海时,俄罗斯联邦调查委员会对原告提起刑事诉讼。2013年9月24日和25日,原告作为嫌疑人被正式逮捕。2013年9月26日、27日和29日,俄罗斯地区法院决定将活动家拘留至2013年11月24日,因为他们可能涉嫌海盗罪。2013年12月12日是俄新版联邦宪法通过20周年纪念日,俄议会专门通过大赦法案。12月下旬,俄法院根据议会通过的大赦法案,正式宣布对“极地曙光号”船上所有涉案人员予以赦免。原告于2014年新年前全部获释离俄。
仲裁和诉讼背景:荷兰作为船旗国,对俄方的拘留行动提出强烈抗议,并于2013年10月4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2节和附件七的规定提起强制仲裁。2013年10月21日,由于仲裁庭尚未成立,荷兰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0条第5款的规定,请求德国汉堡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就采取临时措施作出裁定,要求迅速释放被扣押的船只和船上人员。“极地曙光号”事件因此形成了一案两诉的局面。
俄外交部明确表示,俄方在1997年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已按公约第298条的规定作出排除性声明,明确表示不接受在俄主权和管辖范围内的任何国际司法程序,该案发生在俄拥有主权权利的专属经济区内,国际海洋法法庭无权管辖,俄方不会接受仲裁、不会到庭、不会参与审理。
2013年11月22日,国际海洋法法庭颁布了临时措施,要求俄罗斯在荷兰提供360万欧元的担保金后,立即无条件释放“极地曙光号”及船上所有人员。
2014年1月10日,仲裁庭组成并审理荷兰提出的仲裁请求,然而俄方再次表示不参与仲裁程序。2017年7月10日,仲裁庭发布裁决,确定俄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向荷兰支付的损害赔偿,命令俄方向荷兰支付540万欧元,其中包括对30名活动家因错误逮捕、起诉和拘留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60万欧元。
欧洲人权法院诉讼背景:30名活动家根据《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诉讼认为俄罗斯政府有关其拘留的决定涉嫌干涉其自由和人身安全以及言论自由权。
法院认定:
是否违反《公约》第5条?
原告根据《公约》第5条称,俄方逮捕和拘留是不符合法律,侵犯了他们的人身自由。《公约》第5条内容如下:“1.人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除根据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c)如果有理由足以怀疑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如果合理地认为有必要防止某人犯罪或者是在某人犯罪后防止其脱逃,为了将其送交有关的法律当局而对其实施的合法的逮捕或者拘留”。
关于“剥夺自由”的解释,法院认为不受任何国内法的影响,法院对该问题进行自主评估。为了确定某人是否被“剥夺了自由”,必须考虑到一系列标准,如有关措施的类型、持续时间、效果和执行方式,剥夺和限制自由之间的区别只是程度或强度。此外,法院认为,剥夺自由的概念不仅包括一个人被关押在特定限制空间的客观因素,还包括主观因素,他或她没有同意时,才能被视为被剥夺了自由。在本案中,法院指出,就2013年9月18日至19日船上的情况而言,即使俄方是保护或为相关人员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也可能被视为剥夺自由。而且,在钻井平台上的人向原告发射水炮迫使他们从Prirazlomnaya平台爬下来后,原告还被官员违背他们的意愿带到了船上,并且被搜查和限制活动,直到第二天被转移到“极地曙光号”船。
法院认为,从案件材料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俄方的拘留程序没有任何形式的记录,也没有就为什么当时无法起草逮捕或逮捕记录提出任何合理的解释。而且,地区法院也未能做出解释。法院认为2013年9月18日和19日是原告实际被拘留的日期,但是拘留的裁决是从24日开始,这进一步说明了俄方对原告的拘留是非法的。因此,在2013年9月24日之前俄方拘留原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公约第5条。其次,地区法院根据《俄罗斯刑法》第227条下令对申请人进行审前拘留。根据该条款,海盗罪的必要要素之一是针对“船只”实施。但是,地区法院没有确认或否认Prirazlomnaya平台是一艘船。法院认为,俄罗斯国内各当局关于Prirazlomnaya平台地位的立场不一致,相互排斥,这对《俄罗斯刑法》第227条的正确解释方面造成了混乱。法院认为,如果尽管遵守了国家法律条文,但当局存在恶意或欺骗的因素,那么拘留将是“任意的(arbitrary)”。因此,法院认为,在2013年9月24日之后,直到他们获释之前,原告被拘留不符合《公约》第5条第1款第3项的例外情形。
俄方认为,原告没有就因非法拘留而造成的非金钱损失提出任何国内索赔。法院从案件材料中得出,原告向俄罗斯地区法院投诉过他们于2013年9月18日和19日在船上被拘留的情况,也向该法院投诉他们在2013年9月19日至24日出期间在极地曙光号上被拘留的情况。该法院在下令对他们进行审前拘留时,完全无视他们的请求,并裁定他们的拘留始于2013年9月24日。此外,在所谓的非法拘留已经结束时,如果俄方能够承认所指控的违法行为和进行赔偿原则上是一种有效的补救措施,但在本案的情况下,俄方法院既不承认原告在船上被拘留了五天,也没有解释他们在此期间的程序状况,则不能指望俄方会赔偿申请人提出要求,因此,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国内救济无效。
是否违反《公约》第10条?
原告认为,俄罗斯逮捕、拘留和起诉程序侵犯了他们的言论自由权,违反了《公约》第10条,即1.人人享有表达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当包括持有主张的自由,以及在不受公共机构干预和不分国界的情况下,接受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本条不得阻止各国对广播、电视、电影等企业规定许可证制度。2.行使上述各项自由,因为负有义务和责任,必须接受法律所规定的和民主社会所必需的程式、条件、限制或者是惩罚的约束。这些约束是基于对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为了防止混乱或者犯罪,保护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名誉或者权利,为了防止秘密收到的情报的泄漏,或者为了维护司法官员的权威与公正的因素的考虑。
俄方认为,申请人的行为没有证明他们打算接收和传播信息,并且申请人没有在法庭上出示任何文件来确认他们是记者。
法院认为,《公约》第10条的保护不仅适用于所表达的想法和信息的实质内容,也适用于传达这些想法和信息的形式,在决定某项行为是否属于《公约》第10条的范围时,法院必须考虑有关行为的性质,特别是从客观角度看其表达性质,以及实施该行为或实施有关行为的人的目的或意图。法院认为,抗议可以构成第10条意义上的表达意见,反对涉及阻断狩猎的抗议活动,或反对高速公路延伸的抗议活动,包括强行进入建筑工地和攀爬到将被砍伐的树木和机器上以阻碍建筑工程,都构成受第10条保护的表达意见。在本案中,原告已提前通知俄罗斯当局他们打算举行和平抗议活动,明确表示的抗议活动的目标是提请公众注意石油钻探和开采对环境的影响。法院认为,尽管这种行为具有破坏性,但应被视为对具有重大社会利益问题的意见表达。因此,法院得出结论,俄罗斯逮捕、拘留和起诉程序侵犯了原告的言论自由权,违反了《公约》第10条。
是否需要损失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因被侵犯《公约》第5条和第10条规定的权利而遭受了非金钱损害。然而,由于原告已经获得了经济赔偿,并考虑到公平,法院认为,不得向原告提供非金钱损害赔偿。
总结与评析:
“北极曙光号”案经历了漫长且长期的诉讼与仲裁,涉及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的仲裁以及国际海洋法法庭诉讼,而本案是针对俄罗斯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和第10条的诉讼。即使俄罗斯于2022年3月退出欧洲委员会和《欧洲人权公约》,但这并没有影响未决案件。该判决的颁布体现了欧洲人权法院对于绿色环保的支持,当许多国家当局对气候活动家采取闻所未闻的严厉打击行动时,欧洲人权法院向欧洲国家发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捍卫环境是可取的,人民的抗议权必须得到保护。但与此同时,本案原告所在的“国际绿色和平组织”被俄罗斯当局指定为“不受欢迎的组织”,促使俄罗斯绿色和平组织结束其业务。国际绿色和平组织在一份声明中表示:“面对全球气候和生物多样性危机,禁止国际绿色和平组织在俄罗斯开展活动是一个不负责任和破坏性的决定。”
此外,本案还帮助澄清《公约》第5条和第10条,法院认为为了确定某人是否被“剥夺了《公约》第5条所保护的自由”,必须考虑到一系列标准,如有关措施的类型、持续时间、效果和执行方式,剥夺和限制自由之间的区别只是程度或强度。此外,法院认为剥夺自由的概念不仅包括一个人被关押在特定限制空间的客观因素,还包括主观因素,他或她没有同意时,才能被视为被剥夺了自由。即使是为保护或为相关人员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也可能被视为剥夺自由。法院认为《公约》第10条的保护不仅适用于所表达的想法和信息的实质内容,也适用于传达这些想法和信息的形式,在决定某项行为是否属于《公约》第10条的范围时,法院必须考虑有关行为的性质,特别是从客观角度看其表达性质,以及实施该行为或实施有关行为的人的目的或意图。法院认为,抗议可以构成第10条意义上的表达意见,反对涉及阻断狩猎的抗议活动,或反对高速公路延伸的抗议活动,包括强行进入建筑工地和攀爬到将被砍伐的树木和机器上以阻碍建筑工程,都构成受第10条保护的表达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