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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易惯例形成的合同包含申请人在具体行为中提出的未被拒绝的仲裁条款(美国案例)

案例概要:

2022年9月20日,美国加利福利亚州上诉法院第四区第三分庭就ParPRO TECHNOLOGIES, INC. v. ROGERSON KRATOS CORPORATION一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在实体方面,由于 ParPro和 Rogerson均为商人,双方的交易行为受加州统一商法典(California Uniform Commercial Code)管辖。根据该法典,货物销售合同可以任何足以表明协议的方式订立,包括双方承认该合同存在的行为,据此双方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在存在有效合同的前提下,Rogerson 通过明确和及时地表示接受行为形成的合同,自然包含行为中ParPro报价时提供的仲裁条款。在程序方面,第一,被申请人Rogerson Kratos Corporation (Rogerson)完全参与了前期的仲裁程序,并从未反对仲裁。根据禁反言原则,其无仲裁意思表示的主张缺乏说服力,故不予采纳。第二,针对Rogerson提出的离职动议,在无正当理由且与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逾期提交,初审法院因此没有审理该异议的管辖权,上诉法院亦没有发现初审法院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法定撤销情况,故不予采纳。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的仲裁程序中,申请人ParPro Technologies, Inc. (ParPro)是航空电子产品的供应商,双方交易模式是Rogerson向ParPro表示其产品需求,ParPro发出书面报价,然后Rogerson 会发送采购订单。

被申请人Rogerson从 2016 年初开始,作为买方向 ParPro下订单。期间,Rogerson拖欠付款后,双方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签署了一份协议备忘录,允许 Rogerson 分期支付超过 400,000 美元的逾期应收款项。在此期间,Rogerson 继续向ParPro订购商品,ParPro继续履行订单。当 Rogerson 也拒绝支付这些费用时,ParPro 剩下 89,000 美元的多余库存和 85,000 美元的在制品都无法出售给其他客户。Rogerson没有提出异议的总欠款为 340,308 美元。

双方交易记录中包含一份ParPro标准条款文件。该文件的第二页包括仲裁条款和律师费条款。它还有一个签名块,在记录中该模块空白,并未被签字。最后一段规定,“所有采购均受上述所有条款和条件的约束,除非双方在由双方的高级职员、董事或管理代理人签署的书面协议中另有约定。”

ParPro 于 2019 年 8 月向 JAMS 提出仲裁请求。2020 年 1 月 8 日,与 JAMS 仲裁员举行了初步听证会。罗杰森在本次听证会上没有律师代表,由其首席财务官代表,并进行了初步听证会,仲裁员任命等事项。Rogerson 的代表对仲裁的任何方面均未提出异议。在听证会中仲裁庭要求Rogerson提供书面答辩且其同意,但之后其并未提供。在之后的仲裁程序中,Rogerson的代表做了开场白和结案陈词,并盘问了 ParPro 的证人。仲裁庭裁决Rogerson赔偿各类费用共计金额455,885 美元。

ParPro 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向初审法院提交确认仲裁裁决的申请书。Rogerson 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对该申请书提出异议。初审法院确认了该裁决,并认为不能对罗杰森撤销裁决的异议作出裁决。Rogerson向美国加利福利亚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认定:

本案核心问题是,第一,本案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第二,Rogerson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异议是否在规定期间之内而可以被采纳。

针对第一个问题,虽然在双方备忘录中没有明确的仲裁协议,但是在报价/采购订单中有未签名的仲裁条款。由于双方在商法典的规定下认为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因此Rogerson 通过明确和及时地表示接受,即根据 ParPro 的报价发送采购订单这一行为,等于订立合同的同时,也等于接受了适用于报价的 ParPro 的条款和条件。同时,由于让Rogerson 充分参与了仲裁并向仲裁员陈述案情,在裁决不利于仲裁的情况下坚持认为其从未同意仲裁,这是非常不公平的,有违禁反言原则。故本案认为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针对第二个问题,撤销仲裁裁决的动议可以采取两种形式。第一,对申请人确认裁决的请求予以反对,需要在申请人申请送达后 10 天内提交;第二,独立地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必须在仲裁裁决副本送达后 100 天内提交。本案Rogerson的行为均未满足上述两种情形,且初审法院无法定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事由,故不予采纳。

总结与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通过双方承认该合同存在的商业行为,认定合同业已形成,继而认为该行为中的仲裁条款因此也被默认认可了,即使该仲裁条款并未被签字,也成为了默认认可的一部分。此外,被申请人Rogerson在仲裁程序中不仅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而且积极地参加了仲裁程序,证明其接受了仲裁庭的管辖,然而却在之后对仲裁合意提出了异议,属于典型的禁反言情形,有些像西门子诉黄金置地公司案中的黄金置地公司。当然,本案还涉及一个被告援引普通法判例关于合同是否存在有效承诺而形成的抗辩主张,但由于成文法的特殊规定和普通法案件的例外情况,而未被法庭采纳,对于美国成文州法的重要性也进行了一定的强调,这种稳定性相比于普通法的个案分析更加为法庭所青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