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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和邮件往来中的真实意图的解释需要依据客观第三人视角与合理接收者视角加以理解(英国案例)

案例概要:

2023年1月9日,英国高等法院就Ravestein BV v Trant Engineering Ltd [2023] EWHC 11 (TCC)一案作出判决,认为本案原告对裁决者(专业、独立的裁决人,通常为双方约定的仲裁程序前的实体审理有权人)裁决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答复不能构成合同约定的“不满通知”(Notice of Dissatisfaction),故裁决者裁决具有强制力,裁决者裁决和仲裁庭裁决不存在法律错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背景:

Ravestein BV(原告,仲裁被申请人,为工程建造方)是一家造船厂和建筑公司,从事重型钢结构工程。Trant Engineering Ltd(被告,仲裁申请人,为工程采购方)是一家工程采购和施工公司。仲裁起因于双方于2010年9月14日签订的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是根据2005年6月修订的NEC3工程和施工分包合同等制定的。

裁决者裁决:被告于2021年2月24日将争议提交裁决者裁决(注:非仲裁),声称原告的产品有缺陷,要求赔偿损失。该裁决者由土木工程师学会(Institution of Civil Engineers)任命,并于2021年4月11日发布决定,命令原告向被告支付454,083.09英镑的损害赔偿金以及增值税等费用。此后,被告获得了缺席判决,被告未获得付款。

此后,双方有一定的邮件来往。本案的核心在于判断这些邮件是否构成了有效的不满通知。

本案合同规定如下:"(1)除非仲裁庭进行修改,否则裁决者的决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且可作为双方之间的合同义务而非仲裁裁决强制执行。如果任何一方未在本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另一方其对裁决者决定的事项不满,并打算将该事项提交仲裁庭,则裁决者的决定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2)如果在裁决者通知其决定后,一方不满意,该方可将其所争议的事项通知另一方,并说明其打算将其提交仲裁庭。除非在裁决者决定通知后四周内发出通知,否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庭处理。

本案双方信件内容如下:“致考辛斯先生(裁决者),七天后,你无权做出任何裁决。您还必须遵循1996年英国住房补助和建筑法。如果你不在明天之前撤回裁决,我们的律师先生休·史密特将向土木工程师学会提出撤销裁决的请求。保留所有权利。”

“亲爱的考辛斯先生,如多次所述,我们不接受本裁决和您在本案中的管辖权,因此我们不承认您的裁决,我们在7天内没有收到开庭通知,我们在2021年3月8日13.08时收到,因此整个过程无效。保留所有权利。"

裁决者于当天12时40分对双方作出回应,并表示:

“……在我做出决定之前,您(原告)没有向我的管辖权提出挑战。如果当时提出了,我会考虑的。但是,我现在已经太迟了,我无权更改或撤回我的决定。“在我3月1日的电子邮件中,我指示被告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和硬拷贝送达文书。在3月3日的邮件中,我向双方确认,我认为开庭通知已于3月2日送达,原告在裁决期间没有质疑该日期”。

仲裁程序: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发出通知,将争议提交仲裁。该通知告知被告有意将仲裁员发现的与原告缺陷责任有关的争议提交仲裁。双方同意,仲裁员应首先通过发出有效的不满通知(Notice of Dissatisfaction)来确定申请人是否遵守了合同第W2.4(2)条。没有争议的是,如果原告没有发出针对裁决者(adjudicator)裁决的有效的不满通知,其决定将成为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无需通过仲裁程序进一步解决的标的。

仲裁员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裁决,认为原告未送达有效的不满通知,因此,裁决者的决定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仲裁庭没有管辖权。

诉讼程序:原告根据《1996年法案》第69节对仲裁员的决定提出上诉。被告抗辩,试图维持仲裁员的裁决,理由是:

(1) 仲裁员的决定并非“明显”错误:

a、 仲裁员正确解释了不满意通知条款,其要求不满意裁决者裁决的一方确认有争议的事项,并表明将该事项提交仲裁的意图。b、裁决者正确地将被指控为“不满意通知”的相关电子邮件解释为仅对裁决者的管辖权有争议,而不是确定与裁决者的决定的实体有关的争议。c、仲裁员关于相关电子邮件被称为“不满通知”的决定没有确定通知有效所需的两个独立要素,即:没有确定其与基本案情存在争议,也没有说明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图。

(2) 尽管对标准格式中通知条款的正确解释可能是一个具有公共性的问题,但在本案中,这一点被否认,仲裁员的决定不存在与公共政策相关的任何疑问。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合同通知的解释类似于合同的解释过程。所称的“不满意通知”必须客观地解释,参考合理的接收者如何理解该通知。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使用了明确的语言,法院必须适用。除非法官在阅读裁决书时发现仲裁员赋予相关条款的含义明显存在法律错误,否则通常不应允许上诉。确立法律错误的门槛很高,当仲裁员正确陈述了法律,但正确应用法律必然会导致一个答案,而仲裁员已经得出另一个答案时,也可以推断出法律错误。

双方均依赖于Transport for Greater Manchester v Kier Construction Limited (t/a Kier Construction – Northern) [2021] EWHC 804 (TCC)一案(下称“核心判例”)中的裁决,但寻求不同的解释。原告声称,对不满通知的正确解释是,没有规定具体的措辞形式,也没有规定通知必须达到的详细程度。唯一的要求是通知被告,裁决者的决定不被视为最终决定,不具有约束力。通知无需再进一步。相反,被告主张,解释本案需要考虑本案的具体事实和论点。其核心是,通知在实质上是有缺陷的,因为当相关电子邮件声称裁决者“在法律上以及他对明示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在许多基本方面存在错误”时,措辞未能确定当事人不满的事项。法官的决定仍然要求通知确定争议事项以及将该事项提交仲裁的意图。

法官就对于“不满通知”系列问题整理了四个争议焦点:

(1) 不满通知有效性的确定是否会对申请人/被告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

(2) 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是否“明显错误”?

(3) 或者,这个问题是否具有普遍的公众重要性,决定是否至少会受到“严重质疑”?

(4) 尽管双方同意通过仲裁解决问题,但在所有情况下,由法院裁决问题是否公正和恰当?

针对争议1,法院认为,确定不满通知的有效性将实质上影响申请人或被告的权利。如果不允许上诉,申请人就不可能对裁决者的决定提出异议。如果上诉获得批准,被告可能会失去裁决者的决定和仲裁员的裁决的利益。

针对争议2,法院考虑案件中的所有问题的同时处理有关法律的争议。关于双方均引用的案件的正确解释,不接受原告的陈述,并认为仅在不满意通知中明确表示一方不接受裁决者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且具有约束力还不够。法院同时接受仲裁庭对上述核心判例的解释,并认为仲裁庭仔细考虑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和意见后,在裁决中提出了令人信服的理由,解释了他为什么得出这样的结论。他解释了为什么他认为对电子邮件的唯一合理解读是原告提出的投诉仅与裁决者的管辖权有关,而且无论如何,不满通知都不符合合同条款的两个要求。

(1) 对电子邮件本身的措辞进行评估,

(2) 在裁决者通过电子邮件传达其决定后,对其发送的其他电子邮件的措辞进行评估,

(3) 核心判例和本案中通知中使用的措辞之间的显著差异,

(4) 提及《1996年住房补助建设法案》只能是对管辖权的质疑,而不是对决定本身正确性的质疑,

(5) 根据条款要求,所称通知是发送给裁决者而不是发送给另一方的电子邮件(尽管另一方及其律师被复制到电子邮件中),这一事实将不利于该电子邮件成为不满通知,以及

(6) 对裁决者管辖权的质疑与对其对潜在争议的裁决实体的质疑截然不同。

针对争议3,法院不同意该上诉申请所提出的问题是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尽管标准条款的解释可能具有普遍的公共重要性,但核心判例已经考虑了这些标准条款的解读。此外,基于上述关于仲裁员的决定是否明显错误的相同原因,法院认为仲裁员的裁决不会受到严重质疑。

针对争议4,法院不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由其对这个问题作出裁决,仲裁庭有权作出裁决。

总结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对于“不满通知”(Notice of Dissatisfaction)如何解释的问题。法院认为可以适用对于合同的解释标准,以客观第三人和合理接收者的视角来看待这份通知。由于本案双方约定先由专业人士(即裁决者,adjudicator)作出裁决,如若双方未提出符合合同约定要件的有效不满通知,便使得该裁决具有强制约束力,否则任何一方在时间范围内均可以提起仲裁。在本案,由于原告未提出有效的不满通知,故在规定时间后的裁决者裁决具有强制效力。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裁决者—仲裁—法院模式是并不常见的处理程序,在这样的复杂程序中设计了一些“不满通知”的标准,使得争议解决更加专业化的同时,也更加复杂化,存在更多的法律问题需要处理,也需要更为专业的交易人或律师进行设计。

同时,根据英国法以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法院在考虑仲裁员的决定是否错误时,通常仅考虑纯法律问题和严重的事实/程序问题。本案法院指出,仲裁员的推理过程分为三个阶段:(1) 仲裁员查明事实。这一过程包括对任何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2) 仲裁员确定法律。这一过程不仅包括确定所有成文法和普通法的重要规则,还包括确定和解释合同的相关部分,以及在作出决定时确定这些事实;(3) 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仲裁员作出了决定。在上述阶段中,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69条,仅第(2)阶段是上诉的适当审理主题。根据英国民事程序法第12.5条,可提交法院的唯一文件是裁决书和裁决书中提及的任何文件(如合同或其相关部分),法院需要阅读这些文件以确定裁决书中产生的法律问题,而不处理纯事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