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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所在地的英国法院有权决定仲裁条款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法院颁布禁止当事人在西班牙法院提起诉讼的禁诉令(英国法院)

案例概要:

2022年8月1日,英国高等法院就QBE Europe SA-NV & Anor v Generali Espana De Seguros Y Reaseguros [2022] EWHC 2062 (Comm)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保险责任单下的仲裁条款适用法律是英国法,仲裁所在地是英国,应当由英国法院来决定仲裁条款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当事人不能在西班牙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背景:

2016年,QBE英国公司的前身QBE保险公司向一个游艇的所有人发布了一项责任保险单。2020年,QBE欧洲公司承继了QBE英国公司在责任保险单下的权利和义务。责任保险单第63条规定有争议解决条款,约定责任保险单下的争议提交索赔委员会裁定,被保险人不接受索赔委员会决定的,该争议将在伦敦仲裁解决,仲裁庭由两位仲裁员和一位公断人(umpire)组成,责任保险单适用的法律为英国法。

2016年出现了一个海底电缆事故,游艇被认为是引发事故的责任方,该电缆的所有人向Generali公司和另一个保险商购买了责任保险。根据西班牙保险合同法,Generali公司有权代位向QBE英国公司求偿。2021年,Generali公司的西班牙律师向QBE英国公司的西班牙律师主张其具有直接进行起诉并要求支付相关款项的权利,后者则主张存在伦敦仲裁条款。

2022年2月,Generali公司向马德里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2年6月向QBE英国公司发布通知。原告QBE欧洲公司和QBE英国公司(合称时为“QBE公司”)请求法院发布禁诉令,限制被告Generali公司在西班牙向QBE英国公司提起诉讼,以及阻止被告向QBE欧洲公司提起类似的诉讼。QBE公司主张西班牙法院的程序违反了责任保险单中的在伦敦进行仲裁的条款,其应当受到禁诉令的性质。Generali公司则否认其在西班牙提出的诉讼涉及伦敦仲裁协议,并主张存在若干的理由支持法院发布禁诉令。

法院认定:

Generali公司主张,保险责任单第63.2款和63.3款均使用的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第63.2款约定的则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本责任单下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异议”。因此,本案中的伦敦仲裁条款并不能延伸适用于由非责任单签署方提出的赔偿请求,即使该非签署方在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法院认为,如果仲裁条款进行这样的限缩解释,将无法基于“类合同”(quasi-contractual)事由颁布禁诉令,而该种类型的禁诉令在英国法中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保险责任单第63.2款和63.3款下的措词并不能得出第63条要进行如此的限缩解释的结论。法院强调,阻止仲裁条款延伸适用于通过派生方式行使当事方权利的非协议缔约方必须是通过极其清晰的语言来表达。

Generali公司还主张,保险责任单第63.6款约定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不应当赋予任何第三方在1999年合同法下的任何权利或利益,该款表明当事人排除了第三方具有执行保险责任单条款的合同权利的可能性。

法院认为,第63.6款并非是意图排除非缔约方通过派生方式行使保险责任单下的权利,而仅仅是阻止保险责任单直接赋予非缔约方一项非派生权利。

Generali公司还认为,伦敦仲裁条款是无效的,因为其违反《纽约公约》第5条2款b项下的公共政策。其理由是根据西班牙法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排除2014年《西班牙海上航行法》下的直接起诉条款。此外,西班牙是首先受理起诉的法院,其具有审查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以及争议是否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管辖权。

法院认为,仲裁条款的适用法和仲裁协议所在地法律均是英国法,而根据英国法,伦敦仲裁条款是有效的。作为仲裁所在地的法院,应当是由英国法院来决定伦敦仲裁条款是否适用英国法以及是否在英国公共政策下具有可执行性。

总结与评析:

法院最终同意Generali公司有关西班牙程序实质上是合同争议并且受保险责任单下的仲裁条款约束的主张,认为基于“类合同”的禁诉令原则上是合适的。法院还认为并不存在拒绝颁布禁诉令的强有力理由,并认为存在Generali公司向QBE欧洲公司提起类似诉讼的真实可能性。法院最终同意了QBE英国和欧洲公司的禁诉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