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2022年10月21日,英国高等法院就NATIONAL IRANIAN OIL COMPANY v. CRESCENT PETROLEUM COMPANY INTERNATIONAL LIMITED AND CRESCENT GAS CORPORATION LIMITED [2022] EWHC 2641 (Comm)一案作出判决,认为案涉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案被告有胜诉的实际前景,因为仲裁庭完全有权依照与第三人的合同确定本案一方违约造成的另一方损失,且并不意味着仲裁庭对第三人拥有任何管辖权。
案件背景:
仲裁程序:案涉仲裁程序包括责任裁决(the Liability Award)和部分损害赔偿裁决(the Partial Remedies Award)。本案实体法律关系为仲裁被申请人(本案原告,一家伊朗的国有企业,下称原告),向申请人(本案被告,两家阿联酋的公司,下称被告)长期供应天然气的买卖合同关系。由于原告未能履行买卖合同的约定义务,被告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起对于原告的仲裁请求,并于2014年7月31日胜诉责任裁决。2018年6月28日,被告提起第二步的损害赔偿仲裁请求。双方对于原告应赔偿被告的直接损失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原告是否应承担被告因未能履行与多个客户(统称第三人)的合同而造成的损失提出异议,认为仲裁庭对这一问题没有管辖权。
原告认为,第三人属于另外合同关系的一方,另案合同与本案合同相比,有不同的仲裁条款(属人管辖权,jurisdiction ratione personae)和不同的准据法,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及仲裁庭(属物管辖权,jurisdiction ratione materiae),故本案仲裁庭对被告主张的因未履行第三人的约定造成的利润损失无管辖权。
被告认为仲裁庭完全有权参照另一份合同确定实际上因为原告违约造成的被告损失,为了解决a和B之间的争议,仲裁员必须决定B和C之间的合同下产生的问题,并不意味着仲裁庭对第三人拥有任何管辖权。其援引Re R and H Hall Ltd and WH Pim (Junior) & Co.'s Arbitration [1928] All ER 763说明了该问题:
The position is, we suggest, similar to that which does from time to time arise in practice, where in order to resolve a dispute between A and B an arbitrator has to decide an issue arising under a contract between B and C. There is nothing inarbitrable about such an issue, and the arbitrator commits no impropriety by deciding it, although his award will have no effect at all on C. Nor does he exceed his jurisdiction in doing so, for he is not purporting to act as arbitrator in relation to the contract between B and C, in relation to which he was not appointed, but instead he is deciding under the contract between A and B an issue which, albeit involving C, does properly arise under that contract.'
仲裁庭采纳了被告的意见,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认为其对于被告有赔偿责任。故被告根据英国《仲裁法》第67条的规定,以《仲裁法》第30(1)(a)的规定(根据仲裁协议,哪些事项可提交仲裁),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诉讼程序:在法庭上,原告进一步提供专家证人的报告,用于说明案涉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伊朗法对于仲裁协议采取限缩性解释,故本案的仲裁协议的范围限定于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则认为原告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提出了新的请求,违反了《仲裁法》73条规定的权利放弃。
法院认定:
本案问题是,第一,被告根据73条对原告依据67条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抗辩是否成立(原告是否有权提供专家证人报告);第二,本案是否在不进行全面复审的情况下即决驳回管辖权质疑。
针对第一个问题,法院指出,《仲裁法》第73条体现了不同原则之间的折衷。一方面,仲裁员对自己的管辖权没有最终决定权,一方当事人可根据第67条对仲裁员的实质管辖权(substantive jurisdiction)的决定提出质疑,法院将通过重新审理的方式审查仲裁员的管辖权。另一方面,根据1996年《仲裁法》第30条,除非另有协议,仲裁员有权就其管辖权作出裁决(自裁管辖权,competence-competence);出于公平考虑,对仲裁员管辖权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应在仲裁中提出异议(根据第67条提出质疑),而不应保留异议以备在法院提出异议。判断该问题的标准在于“公正公开原则”是否被违反。法庭在针对“公正公开原则”进行权衡后,认为在仲裁程序中,原告已经就核心诉求,即仲裁庭无实质管辖权提出了反对意见,在诉讼程序中并未提出实质上全新的诉讼请求。虽然现在才提出它认为相关的伊朗法律的限制性因素,但是这不足以表明没有向仲裁庭提出新的异议,故认为被告的抗辩并不成立。
针对第二个问题,法庭有权根据英国民事程序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s,CPR)和Easyair Ltd v Opal Telecom Ltd [2009] EWHC 339 (Ch) and Swain v Hillman [2001] 1 All ER 91的判例精神,在不进行全面复审的情况下即决驳回管辖权质疑,如果满足下述几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在审判中没有胜诉的实际前景(或另一方有胜诉的实际前景);2、双方的主张的是非曲直可以较为明显地得到判断;3、法院已经得到了所有适当裁定该问题的所有证据;4、得出3的结论可以包括实际证据加上可以预期得到的证据。
在这些原则的指引下,法庭提出,该仲裁条款描述是指“因本合同或其违约、终止或有效性或无效性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其使用的词汇非常广泛。特别是,“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的表述非常广泛,不论是文义解释还是根据fiona原则解释均为如此(注:Fiona Trust 案是英国仲裁判例法中最著名的判决之一,它在英国判例法中开创了一个“新起点”,强烈推定商事各方打算在一个单一的法庭上解决所有争议)。法庭同时认定:即使采纳诉讼阶段原告提供的专家证言,仍不影响事实认定:(a)被告对第三人的责任是未能根据本合同交付的自然和正常后果,(b)未能交付是由于原告未能根据合同交付,以及(c)被告对于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是被告的损失,这是原告违约直接造成的,因此即使根据伊朗法律对于仲裁条款的限缩规定,亦可以予以赔偿。最终,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管辖权异议。
总结与评析:
在英国民事程序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s,CPR)的框架下,对于仲裁庭管辖权问题的审查不仅仅是程序性的,同时也是实体性的。本案的直接问题是,本案是否在不进行全面复审的情况下即决驳回管辖权质疑。这一问题虽然是一个程序问题,但是该问题的判断标准却含有“是否具有胜诉的实际前景”这一因素。故而,我们仍需对本案的实体问题,即双方的仲裁协议以及损害赔偿与第三方的关系等进行分析。仲裁庭有权参照与第三人的合同确定本案一方违约造成的另一方损失,且并不意味着仲裁庭对第三人拥有任何管辖权,其原因是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仅影响对于本合同损失的判断,用我国的法条解释该原理就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责任所讲: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