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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仲裁程序尚未启动且缺乏紧迫性为由拒绝授予临时禁令(香港案例)

2021年3月5日,在 Onwel Sales Limited v Skechers S.A.R.L. & Anor  [2021] HKCFI 790一案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以下简称法院)认为,鉴于当事人尚未进行任何仲裁程序,申请人Onwel未能证明授予临时禁令具有紧迫性,基于公平的考量,法院拒绝授予任何临时禁令救济。

一、背景介绍

DI与Luen On为设立合资企业D2签订了《合资企业协议》。Luen On的股权由Luen Thai和Onwel(本案申请人)平均持有。《合资企业协议》包含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进行仲裁的争议解决条款。第8条约定了许多保留事项,保留事项需要“经全体股东(或董事长和D2的总经理)的一致书面同意,并且每个股东应当(在其能力范围内)保证在董事会层面或在股东层面不采取此类行动,除非达成前述同意”。根据第5.5条,Luen On有权指定或撤除总经理。

Onwel的律师表示,自2018年前后,DI与Luen On的关系出现裂痕,在2020年末和2021年1月初发生了三件事,需要法院进行紧急干预。这三件事是:(1)Willie Tan(Luen Thai的受益人和D2的CEO)对包含保留事项的多项书面决议进行传阅以供董事会批准。(2)D2及其附属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召开董事会议,在会上D2的几名董事批准了多项保留事项;董事长和“临时总经理”(或代理总经理)Willie Tan拟批准这些保留事项。(3)Willie Tan自创并霸占“临时总经理”的职位,让该职位有权在Luen On或Onwel不参与或不批准的情况下批准保留事项。

Onwel的律师认为,前述事项迫切需要法院立即授予禁令如下救济:(1)禁止执行在2019年12月20日和2021年2月24日的董事会会议上就保留事项通过的决议;(2)确保Willie Tan(或任何其他人)不再继续以“临时/代理总经理”的名义设法批准更多的保留事项。

2021年3月2日,Onwel根据《仲裁条例》第45(2)条请求法院下达禁令以支持即将在SIAC开始的仲裁。同日,Onwel向法院申请中间禁令。

法院经分析驳回了Onwel的临时禁令申请和中间禁令申请。

二、法院认定

根据 China Shanshui Cement Group Ltd vZhang Caikui [2018] HKCA 409案,在决定是否授予临时救济时,法院必须基于公平的考量做到实际正义,即使它可能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充分考虑这个问题(When deciding interim relief, the Court has to do practical justice on the balance of fairness even though it may not have sufficient time to consider the matter fully)。

出于以下原因,法院拒绝授予任何临时救济:一是当事人尚未进行任何仲裁程序,二是Onwel未能证明授予临时禁令救济的紧迫性。

1. 当事人尚未进行任何仲裁程序

《仲裁条例》第45(2)条适用于“已在或将会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展开任何仲裁程序”的情况。当事人并未在SIAC开始仲裁。Onwel的律师称,由于LuenOn 已陷入僵局,Onwel将通过不公平侵害申请(by an Unfair Prejudice Petition)向公司法院寻求许可以Luen On的名义开始SIAC仲裁。Onwel的律师认为,“目前,Onwel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实质性救济,即对Luen Thai提起不公平侵害申请,这将获得香港法院的许可,继而以Luen On的名义行使Luen On所享有的权利,开始拟进行的SIAC仲裁。”

法院认为,现在并非考虑如下问题的适当时机,即是否赋予当事人援引《仲裁条例》第45条的权利,在仲裁中行使的权利是否必须是既得权,或者他能在多大程度上不能行使既得权,同时仍然有权援引同样的权利(This is not the appropriate moment to consider whether, to give a party locus to invoke section 45 of the Arbitration Ordinance, the right to be enforced in arbitration must be vested, or how far he can be removed from the vested right whilst still being entitled to invoke the same)。

法院认为,就现阶段行使裁量权而言,重要的是,即使作出对Onwel有利的必要假设:Willie Tan指出Onwel主张不公平侵害的事实依据(即Willie Tan与Michael Leung之间存在不成文的“共识”)存在很大争议;实际上,Willie Tan在2021年2月18日的证词中将所谓的共识描述为“近期捏造”;考虑到存在争议,Onwel需要花费时间在公司法庭证明其主张;即使Onwel能够证明其主张,判给适当的救济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法院可以下达股权买断命令,而不是授予Onwel所寻求的许可;在此期间,如果让D2在一段不确定的时间内受临时禁令的约束,这将对D2非常不利。

2. Onwel未能证明紧迫性

法院查明,Onwell没有明确指出其提出质疑的任何决议如何不符合D2及其子公司的利益,或者Onwel将因这些决议的通过遭受何种损害。Onwel提出质疑的一些决议是在2019年12月20日召开的董事会上通过。Onwell在本申请中寻求法院紧急干预的另一个事项是WillieTan自我标榜为“临时总经理”并试图就保留事项行使《合资企业协议》第8条赋予总经理的权力。但证据显示,在前任总经理Vincent Leung辞职后,Willie Tan自2019年12月20日起担任D2的代理总经理,承担所有权力和责任。从2019年12月20日董事会的会议纪要来看,Willie Tan自此被赋予所有总经理的权力。在此次会议上,保留事项(即D2的2020年商业计划)也得到处理,董事会一致通过了D2的2020年商业计划。

上述情况不仅可以从会议纪要中明显看出,法院经分析认为,Michael Leung在其为支持Onwell的申请所提交的证词中似乎也这样理解。法院总结道,当事人在Willie Tan的权力方面的争议产生已久。法院注意到,在Willie Tan被授予总经理权力的14个月里,没有发生任何值得紧急向法院提出申请的重大事件。

上述情况还应与Michael Leung(Onwel的董事和股东)或 Onwel 之前已提起的法律程序结合起来考虑。本案是Michael Leung或 Onwel第5次基于其在《合资企业协议》项下的权利被侵犯而提出申请。除其中一项申请外,其他申请均被撤回或终止。在任何一项申请中,Onwel都没有表现出寻求临时禁令救济的紧迫性。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鉴于当事人尚未进行任何仲裁程序,Onwel未能证明授予临时禁令的紧迫性,基于公平的考量,法院拒绝授予任何临时禁令救济。

三、评论

本案申请人Onwel通过Luen On间接持有D2的股权。根据《合资企业协议》的约定,涉案的保留事项需要“经全体股东(或董事长和D2的总经理)的一致书面同意”。由于原总经理辞职,其职权由“代理总经理”接管。Onwel认为,自我标榜的“代理总经理”无权行使本属于总经理的职权,故请求法院授予临时救济,禁止执行由代理总经理批准的董事会就保留事项通过的决议;并确保任何人不再继续以“代理总经理”的名义设法批准更多的保留事项。

法院拒绝授予临时禁令救济的理由是:Onwel尚未提起任何仲裁程序, Onwel未能证明授予临时禁令救济的紧迫性。

关于第一项理由,由于Onwel是D2的间接股东,非《合资企业协议》的当事人,不能直接根据其中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在这个方面Onwel称其可以先向法院提出不公平侵害申请请求法院准许其以Luen On的名义提起仲裁。本案法院认为,Onwel主张不公平侵害的事实依据存在很大争议,Onwel需要花费时间证明这项主张。即使Onwel能够证明其主张,法院也可以行使裁量权不授予Onwel所寻求的许可。Onwel是否能成功以Luen On的名义提起仲裁存在不确定性,让D2在一段不确定的时间内受临时禁令的约束,这将对D2非常不利。

关于第二项理由,法院分析后认定,当事人在“代理总经理”权力方面的争议产生已久。法院注意到,在Willie Tan作为代理总经理被授予总经理职权以来,没有发生任何值得紧急向法院提出申请的重大事件。结合Michael Leung或 Onwel多次以其在《合资企业协议》项下的权利被侵犯为由提出申请以及这些申请的后续发展,法院认为寻求临时禁令救济不具有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