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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武汉中院)

案例概要:

仲裁条款约定“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可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法院确认陈德锋与兴创(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档口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案件背景:

申请人陈德锋因与被申请人兴创(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创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德锋称,申请确认陈德锋与兴创公司于2021年8月14日签署的《档口租赁合同》中“第十八条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可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条款无效。事实和理由:

陈德锋与兴创公司于2021年8月14日签署了《档口租赁合同》,该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可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该条款既未约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也无法根据此条约定确定唯一的仲裁委员会,且陈德锋不同意选择仲裁机构解决纠纷,未就仲裁事宜达成合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现陈德锋与兴创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陈德锋为解决纠纷,申请确认陈德锋与兴创公司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兴创公司未到庭陈述意见。

法院查明:

甲方兴创公司袋鼠星厨万松园店(出租方)与乙方陈德锋(承租方)签订《档口租赁合同》,甲方签字处王磊签字并加盖兴创公司合同专用章,落款日期:2021年8月11日;乙方签字处陈德锋签字,落款日期:2021年8月14日。该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可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法院认定:

《档口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未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选定仲裁委员会的事宜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案涉仲裁条款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陈德锋与兴创(武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档口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

案例评析:

选定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的成立应当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项要素。欠缺任意一项要素,仲裁协议不成立。如在(2020)闽05民特148号民事裁定书中,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在案证据无法体现李剑云与郑连来就提交仲裁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故可以认定李剑云和郑连来并未达成仲裁协议……确认李剑云与郑连来签订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16日的《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成立”。不过,《仲裁法》在这一问题上的处理思路,似乎并不一致,将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区别对待。《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相关释义指出,“其中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最基础的一环,只有当事人双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仲裁委员会才有实际意义”。《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调整,不再要求仲裁协议成立需要具备仲裁事项和选定仲裁委员会的内容,第二十一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的协议”。

实践中,认定仲裁协议是否具备“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要素,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解释尺度和解释方向的问题。《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93条规定,“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仲裁协议是否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时,应当按照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原则予以认定”。如在(2022)京04民特634号民事裁定书中,申请人提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为‘项目实施地’的贸仲,‘项目实施地’在山东省临沂市,而贸仲的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项目实施地亦无贸仲的分支机构,故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回应到“案涉仲裁协议约定的明确、唯一的仲裁机构为贸仲,即使双方在该仲裁机构名称前加以限定,但是该限定并未影响仲裁机构的确定,故即视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又如在(2022)辽02民特249号民事裁定书中,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是合同约定的‘标的公司所在地’是否能够明确确定仲裁机构……根据合同名称、合同目的及投资标的指向等均确定合同标的公司应为认购股票所指向的中镁公司。且中镁公司所在地营口市仅有一个仲裁机构,即营口仲裁委员会……故案涉合同的仲裁条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