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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深圳中院)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8)粤03民特719号

裁判日期

2020.04.26

当事人

申请人:高哲宇

被申请人: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李斌

 

申请人高哲宇请求:1.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申请理由:

一、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仲裁裁决关于财产损失金额估算参考的公开信息为okcoin.com网站公布的收盘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自2017年9月4日以后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因此,自2017年9月4日起,okcoin.com网站提供数字货币的交易及定价均为非法。而且,既然数字货币在上述网站无法交易,上述网站对数字货币的定价也没有合理依据,无法采信。其次,仲裁裁决高哲宇归还与数字货币相等价值的美元,并按裁决作出之日美元兑换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变相支持了数字货币和法定货币的交换,涉嫌支持非法发售代币票券及人民币非法流通行为,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高哲宇需履行的是归还数字货币义务,并未约定高哲宇归还数字货币相等价值的美金,也未对数字货币的定价进行约定。比特币及比特币现金等数字资产为种类物不是特定物,高哲宇是可以归还李斌比特币、比特币现金等数字货币的,仲裁庭应按照协议约定,要求高哲宇必须归还数字货币而不是裁决赔偿损失。

三、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云丝路企业出具的收到李斌交来股权转让款现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的收据系伪造。

四、仲裁送达程序违法,导致高哲宇不知晓仲裁规则及程序,无法行使选任仲裁员的权利。

被申请人云丝路企业、李斌答辩称:

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规则》第五条规定可以参考国际惯例进行仲裁,而比特币计价、确定价值、定价等等均属于国际市场惯例,采用美元计价、采用公开市场上的定价都是国际上通行做法。高哲宇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原则,将承诺归还的数字资产占为己有,拒不归还,严重侵犯财产物权制度。有关数字资产的持有和返还、赔偿均属于双方合同约定,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数字资产属于财产范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如果高哲宇侵吞云丝路企业、李斌财产,按照高哲宇所说不能返还数字资产,也不用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金额的款项,财产关系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这才是损害国家的财产保护法律制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双方按照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履行合同,返还财产,合同行为还是存在,不是说没有这个裁决,这个财产就不存在。即使没有本案裁决,国家也没有法律禁止高哲宇返还数字资产或者等值财产给李斌,按照公平、诚实原则和合同约定,高哲宇更加要返还相关资产,因此裁决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其他申请理由。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均属于仲裁事项,因为高哲宇多次明确表示不归还相关数字资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裁决事项属于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范围无疑。本案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法》第三条规定的不能仲裁事项。仲裁过程中,高哲宇也从来没有提出过本案仲裁请求不属于仲裁事项范围。高哲宇在仲裁开庭中,明确认可仲裁程序合法,无异议。本案亦不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日,云丝路企业、高哲宇、李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云丝路企业将其持有的极x公司5%股权以55万元转让给高哲宇,李斌委托高哲宇进行个人数字货币资产的理财,高哲宇未偿还李斌相关资产及收益,基于该数字货币资产产生的收益,李斌同意代替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30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直接向云丝路企业支付25万元股权转让款。高哲宇分三期将李斌委托其进行理财的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全部归还至李斌的电子钱包。该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

云丝路企业、李斌根据其与高哲宇于2017年12月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了云丝路企业、李斌与高哲宇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受案号为(2018)深仲受字第64号,仲裁程序适用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云丝路企业、李斌申请仲裁,主要请求为: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x公司5%股份到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款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归还数字货币资产20.13个BTC(比特币)、50个BCH(比特币现金)、12.66个BCD(比特币钻石)资产相等价值的美金493,158.40美元和利息,高哲宇支付李斌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高哲宇未依照案涉合同的约定交付双方共同约定并视为有财产意义的比特币等,构成违约,应予赔偿。仲裁庭参考李斌提供的okcoin.com网站公布的合同约定履行时点有关BTC(比特币)和BCH(比特币现金)收盘价的公开信息,估算应赔偿的财产损失为401,780美元。仲裁庭裁决,变更云丝路企业持有的极x公司5%股份至高哲宇名下;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按裁决作出之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为人民币);高哲宇向李斌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仲裁裁决是否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赔偿李斌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与上述文件精神不符,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申请人高哲宇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本院不再予以审查。

综上,申请人高哲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部分理由成立。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

 

通常认为,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仅审查程序方面的问题,法院不会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评判。事实上,《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仍留有一定的余地,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尽管如此,法院通常对公共利益的把握较为严格。如在(2021)京04民特36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指出“社会公共利益应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享有,为整个社会发展存在所需要,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不同于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但是,随着近几年金融领域强监管局面的形成,法院对公共利益的把握呈现出一定的倾向性。在大批量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法院较为广泛地进行了公共利益的审查。如在(2021)鲁07执177号执行裁定书中,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形式提供金融服务,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并认为“该裁决如得到执行,将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裁定书的内容来看,本案例体现了最高法院的态度,指出“炒作比特币等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

从规范的效力层级上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都属于部门规章。这些部门规章是否较为充分地体现社会公共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不同时期的金融监管强度,以及这种监管强度在该时期司法层面的反映。2019年11月8日,最高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纪要”)。九民纪要第30条将金融安全上升并类型化为公序良俗的一种类型,进一步在第31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不过,从裁定书的内容来看,仲裁裁决则是在2018年8月21日作出。在此情形下,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无进一步的讨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