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2022年10月7日,加拿大安大略省最高法院就Cruickshank Construction Ltd. v. The Corporation of the City of Kingston, 2022 ONSC 5704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提起仲裁的前置性程序要求是否被满足并不涉及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该问题问题可以由仲裁员进行受理,并且根据《仲裁法》的不干预政策,由仲裁员对该问题进行认定是更为恰当的。
案件背景:
Cruickshank公司给Kingston市提供建设工程服务,双方在建设合同下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仲裁协议中包含很多程序性条款,Cruickshank被要求先口头提出仲裁通知,之后再书面提出仲裁通知,Kingston则被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对仲裁通知正式进行回应,此后双方才可以进行仲裁。双方出现争议,Cruickshank公司请求法院根据仲裁通知指定一名仲裁员。Kingston则认为Cruickshank未能履行前述提出仲裁请求的程序,因此Cruickshank无权开始仲裁,Kingston反请求法院裁定Cruickshank的仲裁请求是无效的。
法院认定:
根据1991年《仲裁法》第17.1条,仲裁员可以就其自身的管辖权进行认定。如果争议属于仲裁员的管辖权下,法院将会把争议移交仲裁员进行裁决。
法院认为,Kingston市有关可能存在的仲裁前限制期限(limitation period)的抗辩属于仲裁员的管辖权范围的主张并没有依据。该限制期限的存在可能导致一项仲裁效率低(仲裁不具有可受理性),但其并不意味着有关该限制期限是否届满的问题可以独立于主要(仲裁)程序并提前(由法院)进行认定。法院认为,允许将应当由仲裁员进行裁决时的争议提交法院会对自裁管辖权原则(competence-competence principle)产生重要的损害。法院还援引加拿大最高法院在TELUS Communications Inc. v. Wellman, 2019 SCC 19案中的判决,即:
当事人受一项有效仲裁协议约束的政策与法院有限干预仲裁事项的原则是并行性的,后者在当今的加拿大仲裁立法中得到了体现,并且被视为是当代仲裁法的基本原则(The policy that parties to a valid arbitration agreement should abide by their agreement goes hand in hand with the principle of limited court intervention in arbitration matters. This latter principle finds expression throughout modern Canadian arbitration legislation and has been described as a fundamental principle underlying modern arbitration law.)。
法院认为,当事人不应当被鼓励向法院起诉从而避免由仲裁员来对其提出的主张进行裁决。当事人已经决定将争议提交仲裁,Kingston市可以自由地请求仲裁员就限制期限问题进行简易裁决(summary judgment),正如其向本法院请求的一样。法院不认为Kingston市请求法院作出该简易裁决是更加高效或者合理的。相反,法院认为这是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之承诺的违反。
此外,法院也不认为有关限制期限的问题属于仲裁员的管辖权问题,而仲裁员无疑有权就期限限制问题进行裁决。法院认为,最好的处理方式是履行1991年《仲裁法》第6条下的不干预政策,尊重自裁管辖权原则以便由仲裁员来首先裁决该问题(In my view, the better course is to implement the hands off policy required by s. 6 of the Arbitration Act 1991 in order to respect the competence-competence principle to allow an arbitrator to consider the matter first.)。
法院还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属于一个复杂和专业的领域,需要了解整体的情况来就其中的问题进行认定,其难以是法院的简易判决可以裁决的对象。此外,本案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主张是完全交叉的,法院难以就部分问题进行裁决而将其它问题交由仲裁员裁决,否则将导致低效率以及重复的简易判决。
此外,对于仲裁的前置程序条件属于强制性还是指引性问题,法院指出,法院认为,其对于当事人有关提出仲裁请求程序的谈判细节知之甚少,在缺乏这些重要事实的情况下其难以通过简易判决的形式作出认定。法院再次强调,没有理由阻止将该问题提交仲裁员进行裁定,仲裁员完全有能力就仲裁程序是否被有效提出作出裁决。
总结与评析:
法院最终支持了Cruickshank的请求并驳回了Kingston的请求。仲裁前置程序性的要求是否被满足通常属于仲裁的可受理性问题而非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本案法院即支持Cruickshank是否有效启动仲裁程序的问题可以由仲裁员进行受理,其不涉及仲裁员的管辖权问题,并且仲裁员对该问题进行认定是更为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