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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存在仲裁协议显然无效或显然无法适用的情形,否则法院应当支持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法国法院)

案例概要:

2022年3月23日,法国最高法院就 Société Allianz Global et als. c. Société Marioff et als. (Pourvoi n° 20-21.572)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不存在《民事诉讼法典》第1448条下的“仲裁协议显然无效或显然无法适用”情形,并确认了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法院还根据《布鲁塞尔公约》第5.3条,认为船旗国应当被视为船舶火灾的损害事实发生地,并确认了船舶登记地所在的法国法院的管辖权。

案件背景:

2008年3月7日,法国Ponant公司与意大利Fincantieri公司签订一份包含有仲裁条款的造船合同。Fincantieri公司通过一项含有仲裁条款的协议将船舶的分类委托给必维国际检验集团,并分别向芬兰的Wartsila公司订购了柴油发动机、向芬兰的Marioff公司订购了消防装置。2016年11月18日,当该船在福克兰群岛附近时,机舱发生火灾。2016年11月18日,包括德国安联在内的多家船体、机器和责任保险人,以及轮船互保协会(下称“上诉人”)对Fincantieri公司、两家芬兰公司和必维国际检验集团(下称“被上诉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受诉法院为船舶登记地所在的马塔乌图(法国海外属地)商事法庭。

马塔乌图商事法庭驳回了芬兰公司提出的基于仲裁条款的管辖权异议,并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判决。努美阿(法国海外属地)上诉法院则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判决认为马塔乌图商事法庭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就努美阿上诉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

上诉人的第一个上诉事项涉及的是仲裁条款对芬兰Marioff公司的约束力。上诉法院认为,保险人并未能证明仲裁条款对Marioff公司明显不适用,并确认了Marioff公司提出的法院无管辖权的主张是成立的。其理由是Marioff公司通过为船舶提供安全设备而参与到造船合同的执行,其直接涉及到由船舶设备损坏引起的纠纷。只有仲裁庭可以决定案件所涉仲裁条款是仅适用于造船合同的签署方,还是Marioff公司也可以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当事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典》下的自裁管辖权原则( principe compétence-compétence)。

上诉人的第二个上诉事项涉及的是必维国际检验集团主张的仲裁条款是否对保险人有约束力。上诉法院同样认为,保险人并未能证明仲裁条款对必维国际检验集团明显不适用,并确认了必维国际检验集团提出的法院无管辖权的主张是成立的。上诉法院认为当事人无视《民事诉讼法典》下的自裁管辖权原则,法院不应预先推断仲裁员对其管辖权的解决方案。只有仲裁庭可以决定必维国际检验集团主张的仲裁条款是否对保险人有约束力。

对于第一、第二个上诉事项,上诉人上诉称,马塔乌图商事法庭本身可以就仲裁条款对芬兰公司的效力进行认定。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448条,“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内的某项争议被提交至某一国家司法机构审理的,该国家司法机构应宣布其对此项争议不具有管辖权,但争议尚未提交仲裁庭且仲裁协议明显无效或明显不适用的情况除外。”根据适用英国法作为仲裁程序法并在伦敦进行仲裁的条款,该条款并非是明显无效或明显不适用,因此上诉法院有关马塔乌图商事法庭无管辖权的认定是有效的。

上诉人的第三个上诉事项涉及的是马塔乌图商事法庭是否有权受理上诉人针对芬兰Wartsila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法院认为,马塔乌图商事法庭无管辖权受理上诉人提起的针对Wartsila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损害事实未发生在马塔乌图。

对于第三个上诉事项,上诉人上诉称,根据1968年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布鲁塞尔公约》第5.3条,损害事件发生地是指损害发生地和因果事件发生地。如果船舶在海上发生火灾而造成损害,船舶在船旗国的登记地应当视为损害发生地。上诉法院认定船舶登记地的马塔乌图商事法庭不具有受理保险人赔偿请求的管辖权的决定违反了《布鲁塞尔公约》的规定。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布鲁塞尔公约》第5.3条,就与侵权、不法行为或准违法行为有关的事项,居住在一个缔约国境内的被告可以在另一个缔约国境内的有害事件发生地的法院被起诉。根据欧盟法院的判例,损害事件发生地包括损害发生地和因果事件发生地。如果前述地点无法确定,则被告可以在该两个地点之一的法院被起诉。如果损害发生在船上,则船旗国应当被视为损害事实发生地。对于上诉法院基于火灾发生在福克兰群岛(英国属地)而非马塔乌图的事实而认定法国法院没有管辖权,最高法院认为,船上的损坏应被视为发生在船舶登记地的马塔乌图,因此上诉法院违反了《布鲁塞尔公约》的规定。

总结与评析:

最高法院最终仅支持了第三个上诉事项,即撤销了上诉法院有关马塔乌图商事法庭无管辖权受理涉及Wartsila公司争议的相关裁决,并确认了马塔乌图商事法庭的管辖权。在法国仲裁制度中,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最早由最高法院在司法判例中确立。在立法层面,除了《民事诉讼法典》第1448条确立的法院在存在仲裁协议时不予受理的消极原则外,第1465条同样确立了“仲裁庭是唯一有权对涉及其管辖权的争议作出裁定的主体”这一积极原则。本案的第一、第二个上诉事项中,最高法院即是基于不存在《民事诉讼法典》第1448条下的“仲裁协议显然无效或显然无法适用”而确认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相比较,在我国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原则并没有得到普遍接受。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0条,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该实践是与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原则相对立的,这种对比也体现出法国在管辖权裁定方面支持仲裁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