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就2832402 Ontario Inc. v. 2853463 Ontario Inc., 2022 ONSC 2694一案作出判决。对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款属于专家意见条款还是仲裁条款进行了分析,并再次明确了加拿大法院在判断时所用的具体标准。只要双方之间存在(1)明确的争议,(2)要求xx事务所根据(3)双方提供的提交材料,“就争议项目作出决定”(即行使司法职能),且该争议是(4)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使条款中没有“仲裁”的字样,也应当视为仲裁条款。
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股份交易,2853463 Ontario Inc.公司为买方,2832402 Ontario Inc.公司为卖方,买方根据2021 8月20日签订的股份购买协议(share purchase agreement简称SPA),从卖方处收购QBD Modular Systems股份有限公司和QBD Cooling Systems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股票的购买价格为1.261亿美元,但最终数额需进行结账后调整。本次诉讼的议题就是营运资本的结账后调整(“营运资本调整”)。SPA规定,与最终成交报表相关的所有未决事项以及任何争议必须提交给“独立会计师”(Independent Accountant),该会计师所做决定具有约束力。
双方在最终股价确定上出现争议,2022年1月12日,卖方向买方发律师函,表示需要买方提供必要文件来对买家提供的最终成交报表做出回应,但买方仅提供了部分但并非全部文件。2022年2月16日,卖方告知买方其将准备就买方不提供的文件的行为提起诉讼,并且准备就独立会计师的候选人进行讨论。第二天,买方回应称也将提出任命独立会计师的申请。
卖方于2022年2月16日向法院提交了诉讼申请,主张被告违反了SPA规定的合作义务,未提供买方和QBD集团所需文件,以计算具体的成交后调整金额。买方于2022年3月2日要求暂停卖方的诉讼审理,还提出了任命MNP LLP、Kroll LLC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为独立会计师的申请。
被告根据《1991年仲裁法》第7(1)条的规定提出中止原告诉讼的申请——该法第7(1)条规定:如果仲裁协议的一方就根据协议应当提交仲裁的事项提起了诉讼,那么受理该诉的法院应根据仲裁协议另一方的申请,中止诉讼程序。
法院认定:
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卖方申请买方披露文件的争议事项是否属于根据仲裁协议“关于提交仲裁的事项”。
买方认为SPA第2.5(b)条包含仲裁条款。双方约定所有与采购价格调整有关的争议,包括周转资金调整,将由独立会计师决定。买方指出,《1991年仲裁法》授予仲裁员裁定法律问题或将其转交法院、下令查阅相关文件并决定自己仲裁的程序的权力。因此,第一次争议审理应由仲裁员作出裁决。
卖方辩称,即使法院将第2.5(b)条视为仲裁条款,也不应中止审理,因为仲裁员的裁决问题范围只是关于股份的购买价格的决定,而不是关于成交过程中价格调整所需要的文件披露的相关问题。
在Sport Maska Inc. v. Zittrer, [1988] 1 S.C.R. 564一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判定双方之间的协议究竟是仲裁协议还是从第三方获得专业意见的协议时,引用了法官在Arenson v. Casson Beckman Rutley & Co. [1975] 3 All E.R. 901 (H.L.)一案中对的总结,该案中,最高法院列出了法院确定特定条款属于仲裁条款而不是专家决定时,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1. 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或分歧;
2. 争议或分歧已转交给当事人要求其行使司法职能的人解决;
3. 在适当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或提交材料,以支持其在争议中的各自主张;和
4. 各方同意接受这一决定
以上标准只是用来确定当事人之间协议的真实意图,表明当事人愿意将裁判职能分配给他们所提及的人。虽然Sport Maska案来自于魁北克,但其中引用的标准后来被加拿大普通法法院所遵循。在Precision Drilling Corp. v. Matthews Equipment Ltd., 2000 ABQB 499, 267 A.R. 286一案中,一项没有明确提及“仲裁”字样的条款并不排除法院认为它实际上是一项仲裁条款。在这一案中双方的约定是这样规定的:If the parties are unable to agree on the calculations set out in the Adjustment Statement […] either of the parties will have the right to submit the matter to […] (the “Firm”) to resolve the dispute […] The parties will deliver all necessary information to the Firm for it to make its final determination, including a copy of this Agreement, the Adjustment Statement, the Vendor’s comments on the Adjustment Statement and a summary of the arguments of the parties. […] The decision of the Firm when rendered will be binding upon the parties and the parties are deemed to agree with the decision.大意就是双方如果出现争端,就将问题交由xxx事务所决定,双方将向事务所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以便其做出最终决定,包括本协议的副本、调整报表、卖方对调整报表的评论以及双方争论的摘要。事务所的决定在作出时对各方具有约束力,各方被视为同意该决定。
在参考了Sport Maska一案设立的标准后,该案的法院得出结论,这一条款是一个仲裁条款。它满足:(i)规定了争议为对买方调整报表中所列计算的异议;(ii)双方被要求向事务所提交所有必要的信息和论证,以便其做出最终决定;(iii)双方同意受事务所决定的约束。仅根据这些标准,法院认为争议条款指的是仲裁而不是专家评估。尽管条款中没有明确提及“仲裁”一词,但审议庭还是得出了这一结论。
法院基于上述相关规定,对本案展开了分析论述:
所有有关与最终成交报表相关的未决事项以及任何争议,本案的双方均有机会提出意见。事实上,独立会计师必须完全根据当事各方提供的书面材料来决定争端。
独立会计师须处理“未解决的事项”。双方同意“立即将未解决的问题提交给独立会计师”。独立会计师须“对有争议的项目作出决定”,并“只审查异议中所列有争议的项目”。法官认为,独立会计师在履行第2.5(b)条规定的职责时,是在行使司法职能。双方同意接受独立会计师的决定。如无明显错误,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法院基于上述分析认为该条款满足Sport Maska一案设立的标准,即双方之间存在(1)明确的争议,(2)要求xx事务所根据(3)双方提供的提交材料,“就争议项目作出决定”(即行使司法职能),且该争议是(4)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也有不同的例子,主张既然文本中没有“仲裁”的字样,那么就不应当认为是仲裁。在Cummings v. Solutia SDO Ltd. (2008), 49 B.L.R. (4th) 307, aff’d 2009 ONCA 510, 59 B.L.R. (4th) 23 一案中,Newbould J.认为,由经验丰富的律师谈判出来的复杂协议中没有提及“仲裁”的字样,使其看起来倾向于是征询专家意见的条款。本案的卖方指出了这段话,并主张SPA同样是由律师所代表的经验丰富的当事人起草的——如果当事人希望提供仲裁,他们会明确写明“仲裁”字样。
但该案与本案存在差异:该案双方之间不存在“明确的争议”。此外,与当事人提交意见和证据的典型仲裁条款相反,该案的协议允许评估人员(即专家)“主动与当事人会面以了解信息”,也可以自行对公开可得的资料(即双方提供的资料以外的资料)进行自己的审查。并非是没有“仲裁”字样而导致法官做出不同判决。
因此,本案结论是,第2.5(b)条是一个仲裁条款,关于备份文件的披露要求与营运资金调整的计算完全相关,应当交由独立会计师处理,诉讼必须中止。
总结与评析:
通常情况下仲裁条款的模型是“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产生的所有争议事项交由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同时也会对仲裁员的选任、人数组成、仲裁使用的语言等做出明确约定”。但仍有少部分协议并未就此按照常规模式进行约定,而仅仅约定由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专家对问题提出意见或做出判断,此时该条款究竟是向专家咨询意见的条款还是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需要具体分析。本案就加拿大法院如何判断条款属于仲裁条款所使用的标准进行了分析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