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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仅就赔偿额争议提起仲裁,那么保险责任问题未解决则不能提起仲裁(英国案例)

案例概要:

2023年2月9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法庭法院对DC Bars Ltd & Anor v QIC Europe Ltd [2023] EWHC 245 (Comm)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只约定了有关赔偿额数量的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但在本案中除了定损存在争议,被告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也存在争议,因此不能将本案提交仲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被告的中止审理请求。

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是DC BARS LIMITED和TUTTON'S BRASSERIE LIMITED,一家主要在伦敦经营餐饮和酒吧的公司。本案被告是QIC EUROPE LTD,一家保险公司。该公司为原告提供了一项商业保险,保单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其中,业务中断政策(以下简称“BI政策”, Business Interruption Policy)规定原告可以就受新冠大流行影响而提出索赔,该BI政策的适用范围载于保险合同的第2部分:“传染病扩展”( Infectious Diseases Extension)条款:七、传染病。我们就以下范围内的业务中断或干扰向您提供赔偿:在房子半径25英里范围内发生报告疾病的现象。我们仅对受事故直接影响的场所的损失负责,最高赔偿期限为三个月。”

2020年3月,原告就因新冠肺炎和2020年3月16日开始的第一次封控而遭受的商业损失提出索赔,金额为3,104,110英镑。被告迟迟未到赔付,想要推迟到最高法院对BI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新冠肺炎相关的问题作出判决之后。但是,原告为了不推迟而同意调整赔偿金额。最终,在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被告承认并同意适用最高赔偿期限三个月的赔付范围,赔偿金额为2,168,870英镑。

然而,2021年3月30日,原告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判决,根据新冠肺炎防控政策的延长,要求额外索赔4,030,250英镑,因为对房子半径25英里范围内每报告一次疾病并受到封控影响就可以索赔一次。

额外的索赔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1.对因政府决定所有酒店业务必须在2020年9月24日至另行通知日之前关闭营业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第二项索赔。

2.对因政府决定从2020年11月5日起实施全国封控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第三项索赔。

3.对政府决定所有酒店企业必须在2020年12月16日至另行通知日之前关闭营业而遭受的损失提出的第四项索赔。

被告认为,原告有权提出索赔,但最长赔付期限自房子半径25英里范围内报告疾病并受到封控影响起最长三个月。

以上是本案的案件事实,在保险合同中还包含一条仲裁条款(第10.4条),双方同意将保险合同中的部分争议提交独任仲裁员审理:“如果对根据本政策支付的金额出现任何差异,则此类差异应提交给根据法律规定任命的独任仲裁员。”

被告认为本案中基于业务中断政策(以下简称“BI政策”, Business Interruption Policy)提出的与新冠大流行有关的索赔应该提交仲裁,因此向法庭申请中止审理。

法院认定:

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是根据BI政策支付“赔偿额的差异”(责任问题以其他方式解决)。

被告承认,原告有权根据合同获得赔偿,赔偿额为2020年3月17日起最高赔偿期为三个月,该赔偿期已商定赔偿金为2,168,870英镑。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赔偿金。然而,双方在以下问题不能达成共识:根据新冠肺炎导致业务中断所受的损失,是存在一项最高赔偿期还是像原告认为的存在四项单独的最高期的赔偿。被告认为:仲裁条款由两方面组成,首先是赔偿额上存在差异,其次是责任问题以其他方式解决。本案中,第一方面显然满足,因为原告要求额外赔偿4,030,250英镑,被告认为只支付2,168,870英镑;第二方面也满足,本案的焦点不是被告是否就第2、3、4项损失承担责任,而是第2、3、4项索赔是否超出了3个月的最高赔偿额。因此,双方的争议必须提交仲裁。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公司义务的性质,被告正在讨论的是是否对第2、3、4项损失承担责任,本案的争议不仅仅是支付金额上的差异,还包括责任承担的问题,因此,不能提交仲裁。在New Hampshire Insurance Company v Strabag Bau AG案中也有类似的结论:仲裁条款的目的只是评估赔偿金额或损失,那么案件中的保险责任问题不能提起仲裁因为这涉及到法律层面的问题而不是单纯的数量问题。该惯例也持续了30多年,保险行业自1990年就使用该条款。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被告中止审理的请求。

总结与评析:

在保险合同中常用的仲裁条款有: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对根据本保单支付的金额产生任何差异(以其他方式承认责任),则此类差异应提交仲裁员。(If any difference shall arise as to the amounts to be paid under this Policy (liability being otherwise admitted) such difference shall be referred to an arbitrator who will be jointly ap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statutory provisions)早在1990年NEW HAMPSHIRE INSURANCE CO. v. STRABAG BAU AG 案中Potter J.法官就得出结论:该仲裁条款适用于数量争议,但不适用于责任争议,该结论也逐渐成为保险业的行业惯例。被保险人仅仅有权就数量争议提起仲裁程序,而无权就其他问题提起仲裁程序,在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在未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则不能拒绝保险人就责任提起的任何诉讼。而且,根据本案和过往判例,在保险单中插入的仲裁条款必须严格解释,必须明确表达仲裁意图。在严格解释下,此类条款可能会变相的剥夺被保险人提起仲裁,这些条款也为保险公司通过完全拒绝索赔来避免仲裁程序打开了大门。因此,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了解此类仲裁条款,并确保仲裁条款涵盖与其保险单有关的所有争议,以防双方想分别就责任和数量问题进行诉讼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