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要:
抵销与超裁的认定。申请人以仲裁裁决超裁、仲裁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适用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认为沣惠公司主张的租赁费用及损失结算与核工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并未要求被申请人主张违约损失必须以反请求的方式提出,据此核工业公司以答辩方式要求在结算租金费用时扣减其遭受的违约损失,贸仲从减少诉累、降低各方纠纷化解成本的角度出发进行审查并裁决予以抵销,不属于裁决超出仲裁范围的情形。故法院裁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案例情况: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3)京04民特659号
裁判日期:2022.07.20
发布日期:2023.08.01
申请人:陕西沣惠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惠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公司)
案例背景:
申请人沣惠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湖北分会(以下简称贸仲)作出的(2023)中国贸仲鄂裁字第0031号裁决书(以下简称第003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
仲裁裁决存在不符合仲裁法规定的行为。沣惠公司最终的仲裁请求为:1.核工业公司向沣惠公司支付拖欠租金797713.36元、增补销售11934元、丢失赔偿178423.47元、开孔报废及清理费22237.67元并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算至申请仲裁之日为129202.02元);2.仲裁费等因仲裁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核工业公司承担。核工业公司称,2#楼铝板材料未按时进场产生违约费用,材料延迟进场造成项目工期延误17天,造成核工业公司损失及相应违约金合计426403.87元。贸仲认为,因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工程款与违约金的扣减,并非必须以反请求的方式主张,亦可在答辩中提出。通过答辩的方式提出扣减,实际上属于主张抵消,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
一、仲裁庭就损失及违约金426403.87元在本案中予以扣减,应当以核工业公司提出仲裁反请求为前提,否则仲裁委裁决属于超出仲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案由虽系租赁合同纠纷,但在法律对租赁合同无相关规定时,可以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故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核工业公司主张沣惠公司支付约金、赔偿损失的应提出反诉,即在仲裁程序中以仲裁反请求形式提出。《仲裁规则》第二章第16条规定,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自收到仲裁通知后4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核工业公司未按照仲裁规则及时提出反请求,应由核工业公司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仲裁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应予纠正。本案仲裁庭在核公司公司没有以书面形式提交反请求,亦未交纳反请求仲裁费的情况下,径自就损失及违约金进行认定,不仅违反了关于反请求相关规定的仲裁程序,也剥夺了沣惠公司的答辩、举证期限。故本案仲裁审理违反《仲裁规则》,仲裁程序违反规定,所作出的裁决书损害了沣惠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
三、沣惠公司认为损失及相应违约金扣减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抵销”,贸仲适用法律错误。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抵销可以以抗辩的方式提出,也可以反诉的方式提出。但是以抗辩的方式行使抵销权的前提是抵销债权确定且已经到期,若抵销债权金额等关键因素在双方存有争议均不确定的情况下,则需要核工业公司另行启动新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沣惠公司不认可存在迟延供货的违约事实,且就损失的计算方式及计算金额均存在异议的情况下,本案无法据此直接确定抵销债权的具体金额。核工业公司仅通过抗辩主张抵销,无证据证明抵销债权是确定且到期的。故贸仲认为是抵销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
综上,第0031号裁决不符合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书。
被申请人核工业公司称:
一、贸仲作出的裁决并未超出仲裁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仲裁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案涉《西安正荣悦兴府项目1#、2#、3#楼铝膜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贸仲在对案件进行仲裁时,围绕《租赁合同》的履行,对案涉项目、金额、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审查与裁决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不属于超裁情形。
二、贸仲对违约金与欠款进行扣减的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到期债务抵销。《九民会纪要》第四十三条规定,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首先,本案中,核工业公司主张抵扣款项与沣惠公司的诉求系基于同一基础事实,并未超过沣惠公司的仲裁诉求范围,且无独立的请求给付内容,属于抗辩事由,核工业公司可以抗辩的方式行使抵销权。其次,本案中,核工业公司以对方欠付工期延误违约金抵销沣惠公司主张的欠款,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债务抵销的情形,违约金与工程款均为金钱债务,且抵销权金额已确认,不存在无法确定情形。最后,在仲裁过程中,核工业公司抵销的损失部分已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仲裁庭为减少诉累,降低各方纠纷化解成本,在对案件全面审理后,将核工业公司主张的部分违约金与工程款进行扣减,符合法律规定。
三、贸仲对案涉仲裁案件的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可撤销事由。本案中,贸仲严格按照《仲裁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审理程序、审理期限、仲裁规则等对案件进行仲裁,仲裁员在对案件仲裁时亦未进行行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因此案涉仲裁裁决不应当予以撤销,依法应当驳回沣惠公司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
沣惠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贸仲申请本案仲裁,贸仲受理该案,案件编号HBDR20220050。
沣惠公司向贸仲提出下述仲裁请求(变更后):1.核工业公司向沣惠公司支付拖欠租金797713.36元,增补销售11934元,丢失赔偿178423.47元,开孔、报废及清理费22237.67元,并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算至申请仲裁之日为129202.02元),以上暂计合计为1139510.52元;2.仲裁费、保全费等因仲裁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核工业公司承担。
2023年5月16日,贸仲作出第0031号裁决,针对沣惠公司主张的拖欠租金、增补销售、丢失赔偿、开孔、报废及清理费以及迟延付款的利息,仲裁庭基本予以支持;同时,鉴于核工业公司的抗辩,仲裁庭认为沣惠公司因未按时进场对核工业公司造成了损失,为减少讼累、降低各方纠纷化解成本,因同一法律事实引起的工程款与违约金的扣减,并非必须以反请求的方式主张,亦可以在答辩中提出。通过答辩方式提出扣减,涉及上属于主张抵销。
综合上述案情及仲裁庭意见,裁决如下:(一)核工业公司向沣惠公司支付拖欠租金、丢失赔偿金及开孔、报废及清理费共计552286.04元;(二)核工业公司向沣惠公司支付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的利息损失;(三)本案仲裁费34712元,由沣惠公司承担40%,即13884.8元,由核工业公司承担60%,即20827.2元。
法院认定:
本案系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关于国内仲裁裁决,《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时对裁决予以撤销的法定事由。
关于沣惠公司主张核工业公司仅以答辩方式而未以仲裁反请求方式提出违约金扣减,贸仲裁决认定为抵销属于超出仲裁裁决范围,且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本院认为,沣惠公司主张的租赁费用及损失结算与核工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并未要求被申请人主张违约损失必须以反请求的方式提出,据此核工业公司以答辩方式要求在结算租金费用时扣减其遭受的违约损失,贸仲从减少诉累、降低各方纠纷化解成本的角度出发进行审查并裁决予以抵销,不属于裁决超出仲裁范围的情形。
关于沣惠公司主张在核工业公司未提出反请求的情况下,贸仲径自对损失违约金进行认定,剥夺了其答辩、举证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对于核工业公司以答辩形式提出的违约金及损失的意见,在仲裁庭审中沣惠公司已充分发表意见,贸仲已保障沣惠公司提出意见的权利,故不存在沣惠公司主张的贸仲剥夺其答辩、举证的权利,本院对沣惠公司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沣惠公司提出的核工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损失扣减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抵销的撤裁理由,因涉及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认定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沣惠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裁定如下:驳回陕西沣惠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例评析:
抵销与超裁的认定。仲裁,原则上只能在仲裁协议和仲裁请求的范围内进行裁决。《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102点第一款指出,“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构成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的情形”。如在(2018)京04民特84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相比较,**律所仅要求廊坊数码公司、廊坊水环保公司、水务公司承担部分请求额的连带给付责任,且未要求廊坊数码公司、廊坊水环保公司、水务公司承担仲裁费用,但裁决结果却要求廊坊数码公司、廊坊水环保公司、水务公司对全部律师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了**律所的仲裁请求数额;且该仲裁裁决还要求廊坊数码公司、廊坊水环保公司、水务公司一并承担仲裁费用,裁决结果明显超出了**律所仲裁请求的数额及范围……构成超裁”。
本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抵销权利的行使方式。仲裁裁决对抵销的处理,是否需要以一方当事人提出明确的仲裁反请求为必要?有观点认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的形成权(形成诉权),属于例外情形,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据此方式行使。《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3点要求,“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本案例中,法院认为“沣惠公司主张的租赁费用及损失结算与核工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的,法律并未要求被申请人主张违约损失必须以反请求的方式提出,据此核工业公司以答辩方式要求在结算租金费用时扣减其遭受的违约损失,贸仲从减少诉累、降低各方纠纷化解成本的角度出发进行审查并裁决予以抵销,不属于裁决超出仲裁范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