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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国家享有执行豁免权,当事人不能请求法院就主权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程序发布永久禁诉令(英国案例)

案例概要:

2022年6月28日,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就UK P&I Club NV & Anor v Republica Bolivariana De Venezuela [2022] EWHC 1655 (Comm)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委内瑞拉通过在其国内诉讼程序中主张保险合同下的条款,其采纳了保险合同,包括其中的在伦敦进行仲裁的条款。根据1978年英国《主权豁免法》第9条下的仲裁例外,委内瑞拉在英国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权。但鉴于委内瑞拉享有《主权豁免法》下的执行豁免权,英国船东互保协会无权就委内瑞拉在外国法院的诉讼程序寻求英国法院发布永久禁诉令。

案件背景:

2020年3月,委内瑞拉政府所有的海军巡逻舰与大型游轮发生碰撞,巡逻舰最终沉没,游轮则抵达荷属库拉索,该游轮由英国船东互保协会的分支机构进行承保。2020年,委内瑞拉分别在荷属库拉索法院和委内瑞拉法院分别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被告为游轮所有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英国船东互保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合称为“互保协会”)。

2021年2月,互保协会请求法院发布临时的和最终的禁诉令,禁止委内瑞拉提起诉讼,其理由是该诉讼实质上是执行保险合同下的条款,因此当事人受保险合同的约束,包括适用英国法在伦敦进行仲裁的条款。2021年3月,高等法院Pelling法官作出判决,认定委内瑞拉不享有对禁诉令的豁免权并发布了临时禁诉令。2021年5月,互保协会向委内瑞拉发送仲裁通知书。2021年12月,委内瑞拉告知互保协会其指定了仲裁员,但保留就仲裁庭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双方同意中止仲裁程序,直至本案法院作出判决。2022年1月,委内瑞拉向本案法院主张其具有豁免权,并对Pelling法官的临时禁诉令提出异议。

法院认定:

保险合同适用2020年互保协会规则,该规则适用英国法,争议则由两位仲裁员在伦敦仲裁解决,同时由两位仲裁员指定一位公断人。

(一)关于英国法院是否应当发布禁诉令

委内瑞拉于2020年4月在荷属库拉索法院提起针对游轮所有人和管理人员、保险人的民事诉讼程序,请求就其巡逻舰的损失支付赔偿,互保协会未参与诉讼。互保协会的专家证人意见认为,库拉索民法典第7954条规定了第三方直接请求损害赔偿,但其仅适用于与死亡和个人损害相关的赔偿,不适用于财产损害。若存在财产损害,逻辑上其必须依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委内瑞拉未能指定有关库拉索法律的专家,因此其接受在库拉索法院的请求应当通过仲裁进行主张。因此,就库拉索法院的诉讼,委内瑞拉需要回答的是禁诉令是否应当发布。

委内瑞拉同时在其国内法院发起针对游轮及其所有人、管理人员、互保协会的诉讼。互保协会未参与诉讼程序。委内瑞拉主张其巡逻舰属于其海军执行海岸巡逻任务的舰艇,巡逻舰要求游轮驶向委内瑞拉港口,但其并未遵守命令,并撞击巡逻舰,最终导致后者沉没。但互保协会并不同意委内瑞拉有关船舶碰撞的主张,其专家报告对事故进行了不同的认定。

互保协会主张,委内瑞拉在其国内法院的诉请主要是为了执行互保协会与其成员之间的保险合同条款,委内瑞拉受包括适用英国法在伦敦仲裁在内的合同条款的约束。委内瑞拉法院的程序是违反保险合同条款的,英国法院应当发布最终的禁诉令。

委内瑞拉则主张,根据委内瑞拉法律,其具有直接向互保协会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并且独立于保险合同。因此互保协会不能依据任何仲裁或管辖权条款来反对委内瑞拉在其国内法院的主张。因此也不具有发布禁诉令的基础。

法院指出,禁诉令可以用来限制第三人违反排他性管辖条款而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外国的立法或法律创设了一项独立于保险合同下保险人责任的权利,则仲裁条款很可能不约束该第三方,因为保险合同不是提出该诉请的必要前提。因此本案中需要考察的问题是,委内瑞拉在库拉索法院的诉请是否应当认定为针对保险人的合同请求,还是认定为行使法律赋予的独立于保险合同的诉讼权利?

法院在考察了两位法律专家的报告后指出,委内瑞拉法律中有关第三人在非机动车领域对保险人的权利的规定是不明确的。但法院认为,根据学界的大多数观点,委内瑞拉有关其法律倾向于承认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类似机动车领域内的直接进行起诉的权利的主张似乎是很有可能的。

(二)关于委内瑞拉是否享有主权豁免权

(1)管辖豁免

对于委内瑞拉在库拉索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其诉讼请求属于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但委内瑞拉主张其享有《1978年主权豁免法》第1条下的管辖豁免。其理由是委内瑞拉的诉讼请求只能由主权国家提出,其应当被认为是主权性的。这些主张涉及的是委内瑞拉政府的军事或法律执行活动,相关的军事装备、环境损害损失只能由国家提出索赔,因此属于主权行为。

法院考察了《主权豁免法》第3(1)(a)项下的商业活动例外(commercial transaction),就该例外的认定提出三点基本原则。第一,第3(3)(c)项下定义的商业活动的类别应当宽泛地进行解释。第二,《主权豁免法》必须在国家豁免的相对豁免(restrictive immunity)理论下进行解读,需要区分主权行为(jure imperii)和管理权行为(jure gestionis)。第三,对于一项活动是否构成主权行为,应当考察该活动本身的性质是否是政府行为,而非一项私人主体也可以履行的行为,也即应当考察相关活动的性质而非其目的。

法院认为,委内瑞拉在库拉索法院的诉讼请求虽然涉及的是海军巡逻舰和环境损害的索赔,但其是私法领域的在普通民事法院进行的诉讼,一个非主权主体也能够提出同种性质的诉讼。此外,该诉讼寻求的是就损害赔偿执行保险责任,该责任是源于一项商业保险合同。委内瑞拉根据该商业合同提起的诉讼请求在性质上是属于商业的,因此《主权豁免法》第3(1)(a)项下的商业活动例外将适用,其在库拉索法院不享有管辖豁免(adjudicative immunity)。

(2)仲裁例外

根据《主权豁免法》第9.1款,当一个国家书面同意将一项争议提交仲裁时,该国家在英国法院涉及仲裁的程序中不享有豁免权。

对于委内瑞拉在其国内法院的诉讼程序,法院指出,该诉请属于合同性质的。尽管委内瑞拉并非是保险合同的原始签署方,但委内瑞拉通过在其国内诉讼程序中主张保险合同下的条款,其采纳了保险合同,包括其中的在伦敦进行仲裁的条款。其应当被视为书面同意将争议提交《主权豁免法》第9条下的仲裁,因此其在英国法院中不享有管辖豁免。

(3)执行豁免

对于国家豁免,还应当区分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主权豁免法》第2至11条涉及的是管辖豁免,第13.2至13.6款,14.3款、14.4款涉及的是执行豁免。法院强调,国家的执行豁免是独立于国家的管辖豁免的。除非国家明示同意,即使在国家不享有管辖豁免权的情况下,其原则上仍然享有执行豁免权,不得采取措施执行国家的财产。

委内瑞拉主张《欧洲人权公约》第6.1款下的“公正审判权”(right to a fair trial)适用于本案,法院对此进行了确认。法院指出《国家豁免法》第13(2)(a)项禁止互保协会向法院起诉以寻求委内瑞拉执行保险合同下的仲裁条款。在《欧洲人权公约》第6.1款进行适用时,法院需要考察的是,《主权豁免法》第13(2)(a)项的适用是否是正当的。如果第13(2)(a)项旨在通过符合比例的措施来寻求一项正当目的且不损害核心的公正审判权利,则其是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6.1款之目的的。

法院在考察了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后认为,习惯国际法和国内政策均可能限制第6.1款项下的权利。法院在考察了相关的国家豁免立法和国际公约后认为习惯国际法中还未形成限制国家执行豁免权利的规则,因此《主权豁免法》第13(2)(a)项规定的不应当对国家发布禁令或命令(Relief shall not be given against a State by way of injunction or order for specific performance or for the recovery of land or other property)的规定并不会损害《欧洲人权公约》第6.1款下的公正审判权利。法院还同样考察了英国法院的判例,认为《主权豁免法》第13(2)(a)项通过符合比例的措施来实现合法的国内政策,其并不损害《欧洲人权公约》第6.1款项下核心的公正审判权利。

此外,互保协会还主张《主权豁免法》第13(2)(a)项下对禁诉令的豁免仅适用于主权行为。法院认为互保协会的该主张将导致对英国主权豁免立法的修订而非是对《主权豁免法》的解释,而法院并无权对《主权豁免法》第13(2)(a)项进行修订。

总结与评析:

法院最终认为,委内瑞拉在库拉索法院的诉讼请求应当通过在伦敦仲裁来进行主张,其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的适用范围。但根据《主权豁免法》第13(2)(a)项,互保协会无权对委内瑞拉在外国法院的诉讼程序寻求英国法院发布永久禁诉令。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旨在解决仲裁庭与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促进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当禁诉令的适用对象为主权国家时,根据英国《主权豁免法》,若一个国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书面同意将一项争议提交仲裁,该国家在英国法院涉及仲裁的程序中将不享有管辖豁免权。但对于执行豁免,鉴于主权国家在不具有管辖豁免权的情况下仍享有执行豁免权,根据《主权豁免法》,争议当事人无权就主权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程序寻求英国法院发布永久禁诉令。